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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檢閱

第一節 委託-代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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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檢閱

民主政治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臘城邦政治時期,在城邦政治的運作型態 下,由於疆界有限,參與的民眾的資格與數量也相當特定,因此,城邦中的公民 都有直接參與各種政治事務機會,也可以直接表達其意見,對於執政者的表現評 斷,也有相當的掌握。但是,隨著國家型態與民主政治的演變,「雞犬相聞」全 民參與式的城邦民主,無法在地廣人眾的地區實施,並且逐漸為代議民主政治型 態所取代,時至今日,代議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民主政治中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既然現在的民主政治型式,全都是代議政治,其運作過程中也衍生出代表的 概念。在代議政治下,民眾不再直接參與國家重大政策的決定,而是透過政治領 袖,例如像是總統、首相、總理或民意代表來處理龐雜的公共事務,由政治領袖 處理的合法性源自於人民主權的權力授予,這裡也蘊含了委託人(principal)與 代理人(agent)之間的關係,人民是委託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親自參與、決 定政治事務,因此將政治事務的決定權委託給政治領袖,而政治領袖是受人民委 託行使人民意思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為所形成的結果也因而必須滿足所有委託 人的偏好,此種委託人—代理人的關係需要靠各種法律制度或是規範來保障或強 化代理人有確實服膺並忠實執行委託人的意見,此種要求便建立了人民與政治領 袖之間的授權行為與課責關係。所以在討論課責的概念,首先必須先簡單瞭解授 權行為,下面就先將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做一個概要的說明。

第一節 委託-代理理論

陳敦源(2000)提到委託-代理理論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經濟學者 Berle and Means(1932)研究生產事業組織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象,關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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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者與經營權者間的利益衝突與解決機制,及不同機制對於經濟產能提升的效 應。而這一名詞最早是由 Ross(1973)所提出的,委託-代理理論首先假定大部 分社會互動中,分工是有益的,根據「比較利益原理」不同的個體在不同的工作 中各有其優勢,這些不同的個體透過分工可以提升集體的福利,在這種情況之 下,人們會因為分工的關係而成為其他人的代理人,也會成為委託他人代理的委 託人,為了他人或自己工作。在這種關係中,因為代理人有比較高的資訊優勢,

委託人監控代理人的成本就會增加,這個監控成本就是「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s),也可以稱之為委託人代理人運作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s costs)。

人在行動的過程當中都會有趨利避害的心理,所以委託代理理論首先假定人 是 自 利 的 ( self-interest ), 社 會 存 有 不 同 的 經 濟 規 模 , 所 以 經 過 比 較 利 益

(comparative advantages)不同的人會從事不同的工作,所以因為追求自利的關 係,分工就變成了常態,在這樣的分工環境之下每個人都有可能通過契約變成他 人的代理人,也產生了監督控制與資訊流通的需要,倘若資訊無法互通有無,就 會產生「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機」(moral hazard)的問題。

「逆向選擇」指的是說,因代理人因資訊上的優勢,委託人可能受其隱藏資訊的 狀態下,而做出對自己不利但對代理人有利的逆向選擇,而「道德危機」是指說 代理人藉由隱藏資訊與行動或策略性的傳達訊息來躲避委託人的監督,以致做出 委託人代理人兩者相互違背契約的行動(陳敦源,2000)。有關委託代理理論的 概述,可參考表 2-1。

行為假設 自利(self-interest)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風險趨避(risk aversion)

組織假設 組織成員之間有目標衝突

效率(efficiency)是衡量組織效能(effectiveness)的標準 委託人代理人資訊不對稱

資訊假設 將資訊視為可購買之商品 契約問題 道德危機

逆向選擇

問題範疇 委託–代理有目標衝突與風險偏好的差異

資料來源:Eisenhardt, (1989: 59)

針對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之間的關係,陳志瑋(2003, 52)整理出可能也有

(Hendry, 2002)。由上述的三點因素可知,委託人本身也要有足夠的知識、能力

委託人課責的對象。Powell and Whitten(1993)指出責任歸屬不清,選民不會用 選票處罰執政者,他們指出政黨凝聚力不佳、反對黨佔有委員會主席席位、反對 黨掌握決策機構、少數或分立政府以及聯合政府中納入主要反對黨,都會造成選 民不知道該將責任歸因於何者,會影響了課責功能的發揮。特別是民主國家強調 責任政治,民選官員本該就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若不適任的人戀棧職位或錯

蕭怡靖(2013)探討課責的意涵時,提到 Mainwaring(2003)在討論課責 的概 念時 即表 示,「 課責 是一 項完 全不 具 共識 之概 念」( accountability is a far-from-consensual concept),其意涵相當混雜(muddled)。在許多不同學科也常 提及 accountability 一詞,例如政治學領域、教育學、法學、教育、企業管理及 公共行政,因其領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例如:以公共行政或管理科學來講,

Shafritz(1998, 6)認為「課責是一種關係,在此種關係中,被授權的個人或是 機構有義務向授權者回答有關其所執行授權行動的各種績效問題」。Light(1994, 273-274)、Kearns(1996, 7)和 Mulgan(2000, 555-557)等學者認為,課責指的 是要高層權威負責,要求其提供說明(rendering of accounts)個人行動的過程,

所處理的是有關監督和報告之機制;而此種課責概念採取的是命令與控制的定義 方式,所包含的有外部監督、辯護、順服、獎懲、控制等意義,亦即課責是透過 清楚的法規命令和正式程序、監督與強制來達成(張政亮,2011)。同樣的,張 政亮也提到說,Paul(1992, 1047)指出課責是掌權的個人或組織必須對其表現 負責;Day and Klein(1987,5)表示課責就是對其履行的職務或行為有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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