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檢閱

第二節 課責概念的定義與意涵

蕭怡靖(2013)探討課責的意涵時,提到 Mainwaring(2003)在討論課責 的概 念時 即表 示,「 課責 是一 項完 全不 具 共識 之概 念」( accountability is a far-from-consensual concept),其意涵相當混雜(muddled)。在許多不同學科也常 提及 accountability 一詞,例如政治學領域、教育學、法學、教育、企業管理及 公共行政,因其領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例如:以公共行政或管理科學來講,

Shafritz(1998, 6)認為「課責是一種關係,在此種關係中,被授權的個人或是 機構有義務向授權者回答有關其所執行授權行動的各種績效問題」。Light(1994, 273-274)、Kearns(1996, 7)和 Mulgan(2000, 555-557)等學者認為,課責指的 是要高層權威負責,要求其提供說明(rendering of accounts)個人行動的過程,

所處理的是有關監督和報告之機制;而此種課責概念採取的是命令與控制的定義 方式,所包含的有外部監督、辯護、順服、獎懲、控制等意義,亦即課責是透過 清楚的法規命令和正式程序、監督與強制來達成(張政亮,2011)。同樣的,張 政亮也提到說,Paul(1992, 1047)指出課責是掌權的個人或組織必須對其表現 負責;Day and Klein(1987,5)表示課責就是對其履行的職務或行為有所回應。

Przeworski, Stokes and Manin(1999)進一步指出當民選官員無法有效回應 需求,或是民眾不滿意其回應內容時,就會有進一步的課責行為,他們指出,「如 果公民能夠分辨出有代表性與不具代表性的政府,並且能給予適當的獎懲

(sanction),留住表現良好的現任者,同時亦能令表現不佳者去職,該政府便是 有課責性的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同樣將委託人與代理人關係以獎 勵或懲罰來說明論述的,也可見於 Schedler(1999)將課責定義為,「當 A 有義 務告知 B 有關 A(過去或未來)的行為與決策並辯護說明,如果行為或決策實 責者(accountability holder)與被課責者(accountability holdee)之間的互動,

亦可說是權力授予的關係。在民主政治體制下,人民透過選舉選出政府官

參與而完成(Thompson, 1987)。

(二)課責是一種回應的行為:

Bovens ( 1998 ) 將 責 任 做 了 個 簡 單 的 區 分 , 主 動 的 責 任 ( active responsibility)與被動的責任(passive responsibility),被動的責任就是課責,

主動的責任為德性(virtue)。而責任本身就由回應(response)衍生而來,

因此回覆(answerability)也是課責的基本特徵之一。被課責者與課責者有 一種雙向的對話關係(dialog relationship),被課責者有義務解釋並說明課責 者的疑問,回應意指對質疑做出辯解,像是行政單位接受立法單位的監督與 質詢,提出年度報告等等都是,而當被課責者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或行為不 當時,課責者就會有懲罰作為(punishment),因此衍生出下一個特性。

(三)課責強調資訊與獎懲:

陳志瑋(2003)談論到課責的特性就有說到,Keohane(2002, 2-3)指 出對課責的概念多半強調課責性所包含的資訊與獎懲。Cutt and Murray

(2000, 1-2)強調資訊的重要性,被課責者透過某種機制,向課責者報告並 解釋,這是課責程序中一種正式的要求,這種要求是以提供充分和足夠的資 訊為前提,以利課責者能夠做出正確且客觀的評價。懲罰機制必須遵守一定 的規範,要課以被課責者責任之前,必須先細究能否將原因歸咎於被課責者

(Spiro, 1969; Stone, 1997: 120)。因此課責與原因之間必須要有直接或間接 的連帶關係存在。

(Bovens, 1998: 26),舉例來說,民主國家中總統作為一個憲法機構,由人民直 接選舉產生之,就必須對國民負責受人民的監督,也必須對自己本身負責,完成

課責的種類繁雜,在民主政治的運作中,最有關聯的當屬政治課責(political accountability),意指管理者對民意代表、選民或一般大眾等等組織做出回應,

所以包括像 NGO 的監督、議會上的質詢,到人人皆可參與的選舉都是政治課責 的範圍。而 O’Donnel(1999)依據行動者彼此間的關係,將政治課責區分為垂 直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與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水平課 責指的是部份政府機構合法被賦予權力,針對其他部門的不法行動或怠忽職守,

進行監督、糾正、制裁或彈劾,如美國行政立法司法分權制衡之概念。而垂直課 責指的是國家機關必須向民眾或市民社會負責,除了選民藉由選舉要求政府負責 外,透過些市民社會或媒體監督,也都是一種垂直課責的表現,落實人民監督,

揭露弊端的精神。

對於政治課責的依據上,有些學者著重在選舉課責(electoral accountability)

的討論上,也就是說選民是否會在下一次的選舉中,針對政府施政的表現,給與 選票上的支持或懲罰,透過這樣子的運作機制,將表現好的政府留下,淘汰掉表 現不好的政府。對民主政治的運作來講,選舉就是實踐課責的制度安排,

Schumpeter(1975: 269)亦指出民主政治的內涵,就是透過選票的競爭以取得政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