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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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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Schumpeter 曾言「民主政治是透過選舉的競爭以取得政治權力的制度性安 排」,也就是說選舉是一種制度,執政者唯有透過選舉才能取得政治權力。但是 若執政者長期掌握權力,卻是流於腐化貪污。因此,執政者要負起政治責任,為 了避免執政者長期腐敗下去,課責的概念應蘊而生。在民主國家的政治課責,最 常見的便是選舉課責了,因為選舉為民主國家之常態,選舉也是民眾在獎懲政府 施政表現的最好方式,因此,選舉課責便是民眾對施政者課責,透過選舉的課責 機制,針對施政表現來進行課責。故民主政治是透過選舉展現課責的機制,競選 不但是民眾檢視候選者對政見的承諾,更是民眾獎懲執政者的執政好壞的方式,

這種定期的制度性安排,使政治權力的取得邁上常軌,選舉課責對民主政治的正 常運作,是其背後一個重要的推手。

第一節 研究緣起及目的

英國著名的歷史學家 Acton 爵士在 1887 年的著作「自由與權力」道出一句 千古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在現代一些新興民主國家的民主化轉型過程 中,執政者與其執政團隊在掌握權力之後,不僅經常無法確實回應民眾需求,甚 至貪污頻傳的發展來看,更加地證明了這句格言的地位,例如 2007 年泰國的黃 衫軍事件不滿政府貪污無能發起一連串的抗爭活動,同理 2006 年臺灣的紅衫軍 倒扁也是一樣,都是執政者取得權力又邁向腐化的過程。這一現象也道出了一個 事實:儘管民主政治已經成為普世價值,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的設計來講,仍舊如

推究民主政治的源頭來講,民主政治根源希臘兩個文字:demo 及 kratica,

前者意味平民,後者代表統治,兩者合一便是平民統治的政府。不同的人雖然對 驗,這也帶出了政治課責「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在民主運作過程中的必要性,

而且不論是先進民主國家,或是新興民主國家,如何實踐有效的政治課責都攸關 該國民主政治的品質(Mainwaring and Welna 2003;Przeworski, Stokes and Manin 1999; Schedler,Diamond and Platter 1999)。

臺灣是一個從威權政治轉型成民主政治的國家,尤其是在經歷了終結動員戡

這種選民透過選舉方式向民選官員(elected official)課責方式,稱之為選舉課責

(electoral accountability)。

過去學界在討論臺灣選民是否有選舉課責之行為時,多在探討投票抉擇與施 政表現或經濟表現之間的關聯性,若選民會因為政府的施政表現或經濟表現而影 響自己的投票決定時,才說明出確實有選舉課責的存在,顯示選民具備選舉課責 觀的概念。這樣的方式雖然僅屬間接層面的推論,但並不是以直接的方式推論出 臺灣民眾有沒有課責觀,但倘若問卷直接探詢民眾投票時會不會考量其施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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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卻又迫使民眾回答屬於道德層面的答案,而隱藏住內心真正的想法,這樣也 問不到研究者會想問到的意見。

另外,以影響民眾投票決定的關係探討來瞭解民眾的選舉課責行為也忽略了 制度的重要性。行為學派認為要解釋政治現象須透過人的行為去瞭解,因為行為 具有某些特性且是可觀察的,透過個體行為的加總以推論整體的政治現象,因此 產生了大量的量化資料來加以驗證人的行為,卻忽略了制度所造成的影響。例 如,以制度途徑的觀點來看,制度結構中會提供一些正式與非正式的誘因而影響 人的行為(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對生產的誘因就不同,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對 參選的誘因也不同),同樣的道理,不僅選民的政治、社會、經濟條件會影響其 政治參與的行為,選民所處的制度環境與其行為之間也存在相互影響的關係,制 度與制度間有不同的配套措施會影響民眾是否從事課責行為,所以在研究課責的 因素時,也不能忽略制度差異的重要性。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有關制度論的研 究多琢磨在政治結構的論點上,特別是國家的政體型式(總統制或內閣制)、選 舉的類型(總統選舉還是國會選舉)來解釋制度因素如何影響選民的政治參與,

但鮮少就制度因素來理解選民選舉課責的行為,特別是在選舉制度上,不同的選 舉制度會形塑出不同的政治效果,選民對於投票的對象也受限於選制差異的影 響,課責行為當然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

基於上述臺灣實際發展與課責理論理解,本文將會探討臺灣選舉是否存在選 舉課責?而影響選民進行課責的制度性因素又有哪些?透過過去十年來的選舉 經驗,瞭解選舉課責在臺灣現有的立委選舉制度之下的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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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檢閱

民主政治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臘城邦政治時期,在城邦政治的運作型態 下,由於疆界有限,參與的民眾的資格與數量也相當特定,因此,城邦中的公民 都有直接參與各種政治事務機會,也可以直接表達其意見,對於執政者的表現評 斷,也有相當的掌握。但是,隨著國家型態與民主政治的演變,「雞犬相聞」全 民參與式的城邦民主,無法在地廣人眾的地區實施,並且逐漸為代議民主政治型 態所取代,時至今日,代議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民主政治中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既然現在的民主政治型式,全都是代議政治,其運作過程中也衍生出代表的 概念。在代議政治下,民眾不再直接參與國家重大政策的決定,而是透過政治領 袖,例如像是總統、首相、總理或民意代表來處理龐雜的公共事務,由政治領袖 處理的合法性源自於人民主權的權力授予,這裡也蘊含了委託人(principal)與 代理人(agent)之間的關係,人民是委託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親自參與、決 定政治事務,因此將政治事務的決定權委託給政治領袖,而政治領袖是受人民委 託行使人民意思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為所形成的結果也因而必須滿足所有委託 人的偏好,此種委託人—代理人的關係需要靠各種法律制度或是規範來保障或強 化代理人有確實服膺並忠實執行委託人的意見,此種要求便建立了人民與政治領 袖之間的授權行為與課責關係。所以在討論課責的概念,首先必須先簡單瞭解授 權行為,下面就先將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做一個概要的說明。

第一節 委託-代理理論

陳敦源(2000)提到委託-代理理論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經濟學者 Berle and Means(1932)研究生產事業組織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象,關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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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者與經營權者間的利益衝突與解決機制,及不同機制對於經濟產能提升的效 應。而這一名詞最早是由 Ross(1973)所提出的,委託-代理理論首先假定大部 分社會互動中,分工是有益的,根據「比較利益原理」不同的個體在不同的工作 中各有其優勢,這些不同的個體透過分工可以提升集體的福利,在這種情況之 下,人們會因為分工的關係而成為其他人的代理人,也會成為委託他人代理的委 託人,為了他人或自己工作。在這種關係中,因為代理人有比較高的資訊優勢,

委託人監控代理人的成本就會增加,這個監控成本就是「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s),也可以稱之為委託人代理人運作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s costs)。

人在行動的過程當中都會有趨利避害的心理,所以委託代理理論首先假定人 是 自 利 的 ( self-interest ), 社 會 存 有 不 同 的 經 濟 規 模 , 所 以 經 過 比 較 利 益

(comparative advantages)不同的人會從事不同的工作,所以因為追求自利的關 係,分工就變成了常態,在這樣的分工環境之下每個人都有可能通過契約變成他 人的代理人,也產生了監督控制與資訊流通的需要,倘若資訊無法互通有無,就 會產生「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機」(moral hazard)的問題。

「逆向選擇」指的是說,因代理人因資訊上的優勢,委託人可能受其隱藏資訊的 狀態下,而做出對自己不利但對代理人有利的逆向選擇,而「道德危機」是指說 代理人藉由隱藏資訊與行動或策略性的傳達訊息來躲避委託人的監督,以致做出 委託人代理人兩者相互違背契約的行動(陳敦源,2000)。有關委託代理理論的 概述,可參考表 2-1。

行為假設 自利(self-interest)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風險趨避(risk aversion)

組織假設 組織成員之間有目標衝突

效率(efficiency)是衡量組織效能(effectiveness)的標準 委託人代理人資訊不對稱

資訊假設 將資訊視為可購買之商品 契約問題 道德危機

逆向選擇

問題範疇 委託–代理有目標衝突與風險偏好的差異

資料來源:Eisenhardt, (1989: 59)

針對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之間的關係,陳志瑋(2003, 52)整理出可能也有

(Hendry, 2002)。由上述的三點因素可知,委託人本身也要有足夠的知識、能力

委託人課責的對象。Powell and Whitten(1993)指出責任歸屬不清,選民不會用 選票處罰執政者,他們指出政黨凝聚力不佳、反對黨佔有委員會主席席位、反對 黨掌握決策機構、少數或分立政府以及聯合政府中納入主要反對黨,都會造成選 民不知道該將責任歸因於何者,會影響了課責功能的發揮。特別是民主國家強調 責任政治,民選官員本該就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若不適任的人戀棧職位或錯

蕭怡靖(2013)探討課責的意涵時,提到 Mainwaring(2003)在討論課責 的概 念時 即表 示,「 課責 是一 項完 全不 具 共識 之概 念」( accountability is a far-from-consensual concept),其意涵相當混雜(muddled)。在許多不同學科也常

蕭怡靖(2013)探討課責的意涵時,提到 Mainwaring(2003)在討論課責 的概 念時 即表 示,「 課責 是一 項完 全不 具 共識 之概 念」( accountability is a far-from-consensual concept),其意涵相當混雜(muddled)。在許多不同學科也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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