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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康德倫理學與孟子

第一節 〈孟子與康德的自律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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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康德倫理學與孟子

前章已企圖就積極方面,從情感論德行倫理學的觀點來解釋以孟子為主的儒 家倫理;而本章將就消極方面,申辯迄今主流的康德式詮釋其實未必合適於孟子 倫理學。

當代新儒家以康德倫理學及其自律概念來詮釋孟子,其中李明輝的《儒家與 康德》(1997)堪稱代表著作,該書所收錄的五篇論文分別是:〈儒家與自律道德〉

(11-45)、〈孟子與康德的自律倫理學〉(47-80)、〈再論孟子的自律倫理學〉

(81-104)、〈孟子的四端之心與康德的道德情感〉(105-145)以及〈從康德的「幸 福」概念論儒家的義利之辨〉(147-194)。雖然這五篇論文非寫成於一時,但均 旨以康德會通儒家倫理學,申辯兩者的密切關連,而這五篇論文當中又以〈孟子 與康德的自律倫理學〉一文最為具體詳細,其餘諸篇其實均可視為該文之前後延 伸或補充說明,故有必要先行簡介該文的主要內容及其論證,以便於後文之討 論。

第一節 〈孟子與康德的自律倫理學〉

李明輝的〈孟子與康德的自律倫理學〉一文,係由以下十節所組成:(一)

前言、(二)道德之絕對性、(三)存心倫理學、(四)形式主義倫理學、(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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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之普遍性、(六)人格之尊嚴性、(七)道德之自律、(八)意志之自由、(九)

孟子與康德倫理學之基本差異,以及(十)結語等。

李明輝主張「孟子的道德哲學(與康德倫理學一樣)是自律的」(1997:49),

為了證成這個主張,他採用的判斷標準即為康德的自律原則,也就是康德自律概 念所包括的七項主要意含(七項判準),這同時也是該文第二至八節的標題,現 條列概說如下:

(1)「道德之絕對性」:道德的要求具有絕對性(即無條件性)。

李明輝指出康德對「定言令式」與「假言令式」的區分:前者是絕對的、無 條件的、不再預設其他目的的道德要求,例如:「你應當誠實。」而後者只是相 對的、有條件的、為了實現另一目的的(手段)要求,例如:「如果你想要解渴 的話,則你應當喝點飲料。」李明輝主張孟子亦明確肯定道德之絕對性,其引證 原文即為〈公孫丑下〉的一段著名文字:「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 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 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2A:6)李明輝認為「不忍人之心」或「怵 惕惻隱之心」所發出的道德要求即為絕對的、不預設任何進一步的目的(例如「內 交於孺子之父母」、「要譽於鄉黨朋友」或「惡其聲」等),故「不忍人之心」或

「怵惕惻隱之心」所發出的道德要求只能用定言令式而不能用假言令式來表達,

因為它是一種無條件的要求(1997: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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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心倫理學」:一行為之道德價值不在於該行為的後果或效益,而在於主 體的存心(即為義務而義務、為道德而道德)。

李明輝指出康德對「出於義務的行為」與「合乎義務的行為」之區別:前者 是「為了義務而義務、為了道德而道德」(不預設其他任何目的或後果,此稱之 為「存心倫理學」,也只有如此才能體現出道德的絕對性);而後者只不過是在表 面上合乎義務或道德的行為而已。例如一個商人是「為了童叟無欺而童叟無欺」,

即是前者;若一個商人只是為了謀取更大的收入利益而童叟無欺,便屬於後者。

李明輝主張孟子亦屬於存心倫理學,其引證原文如下:「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 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

(4B:19)「君子所以異於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4B:28)

李明輝認為「以仁存心,以禮存心」正是為了義務而義務、為了道德而道德;「由 仁義行,非行仁義」也正是出於義務的行為,而非只求行為合乎義務(1997: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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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式主義倫理學」:道德法則為形式原則(即不預設任何目的或對象的原 則)。

45 本文認為李明輝用以說明「存心倫理學」的例子,即「商人之所以童叟無欺,

是因為本來就應該童叟無欺,而不是為了謀取更大利益才童叟無欺」,其實與第 一點的「道德之絕對性」並無實質區別。但這並非本文所欲討論的重點,故只能 點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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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輝指出康德倫理學時常被稱為「形式主義」或「形式主義倫理學」的同 義詞,但李明輝也分別了「形式主義」的兩層意義:先就第一層意義來說,康德 將一切實踐原則均區分成實質原則或形式原則,實質原則是用假言令式來表達的 實踐誡規,其預設了某種目的或對象,故其有效性是相對的;反之,形式原則不 以任何目的或對象為前提,可以用定言令式來表達,此即真正的道德法則,它可 以決定目的,但不能為任何目的所決定,換言之,道德法則只能由道德主體提供,

而不能求之於對象(否則便是根據對象所建立起來的實質原則),此即「道德法 則必須是形式原則」(不預設任何目的或對象的原則),李明輝認為這一層意義是 形式主義的核心意義,也是任何接受自律原則者均必須接受的基本意義。46至於 形式主義的第二層意義,李明輝認為這是康德倫理學所獨有的特殊型態(理性與 感性的二分、把感性排除於理性之外),故其形式原則只能是理性原則,其道德 主體只是立法者而非踐履者。李明輝認為就形式主義的第一層核心意義來說,亦 可斷言孟子為形式主義倫理學(而不必負擔專屬於康德的第二層意義),李明輝 引證孟子的「性善說」、與告子論「仁義內在」等原文,以及「仁義禮智,非由 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6A:6)來說明孟子的道德法則(仁義)係出於作為道 德主體的「性」,而不是由對象(外者)所決定(1997:53-58)。

(4)「道德之普遍性」:道德法則具有普遍性(可以普遍化)。

46 有關形式主義倫理學所謂的「形式原則」,在下一節第二點「定言令式(普遍 規則)」中,將有進一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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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輝指出康德的「形式原則」既無須預設任何質料(目的),故實際上只 有一項形式的要求,也就是「普遍化」。他引用康德的第一條定言令式:「僅依據 你能同時意願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並主張孟子也肯定道德 之普遍性,其引證原文為:「口之於味也,有同耆焉;耳之於聲也,有同聽焉;

目之於色也,有同美焉。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

義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6A:7)李明輝認為,這裡的「心」即「本 心」(不忍人之心、惻隱之心),也就是道德主體本身,而道德主體所規定的道德 法則必然有絕對的普遍性(1997:59-60)。

(5)「人格之尊嚴性」:道德主體(人格)具有尊嚴,即絕對的、不可取代的價 值。

李明輝指出康德把有理性者又稱為「人格」,而道德價值既是絕對的,則決 定道德價值的主體(人格)也必然具有無可取代的價值(尊嚴)。他引用康德的 第二條定言令式:「如此行動,即無論在你的人格還是其他每個人底人格中的『人』

(Menschheit),你始終同時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來使用。」並主張孟子 亦肯定人格之尊嚴,其引證原文為孟子的「天爵、人爵」之說:「有天爵者,有 人爵者。仁義忠信,樂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 爵,而人爵從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棄其天爵,則惑之 甚者也,終亦必亡而已矣。」(6A:16)李明輝認為,「天爵」即絕對價值,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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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自己創造、自己決定的道德價值(而且人之尊嚴正是顯示於道德性),至於

「人爵」則是幸福的概念。因此,以幸福作為道德的條件,只能建立實質原則的 他律道德;唯有以道德作為幸福的條件,才能建立真正道德原則的自律道德,而 孟子以天爵為人爵之前提,故其倫理學為自律倫理學(1997:60-64)。

(6)「道德之自律」:道德法則是道德主體之自我立法、自我服從。

李明輝指出康德的自律概念即「道德法則是道德主體自定的普遍法則」,而

「意志之自律」即「意志之自我立法」。但李明輝也指出康德的自律概念與其雙 重世界或身分觀又密不可分:康德素有「物自身」與「現象」的二分,人一方面 作為道德主體,以物自身的身分隸屬於智思世界;另一方面作為經驗主體(或感 性主體),以現象的身分隸屬於感性世界。如此一來,自律才得以可能,而道德 自律就是「作為現象的我服從於作為物自身的我所頒布的法則」,人一方面是立 法者;另一方面也是服從者,故為自我立法、自我服從。李明輝認為孟子的「本 心」即為能夠自我立法的道德主體,仁義禮智(道德法則)並非由外部所強加,

而是本心所制定的法則(仁義內在),他藉由孟子的「大體、小體」之說(6A:14)

以及「心之官則思」(6A:15)等原文為證,來申明孟子亦有這種雙重身分觀,以 行自我立法、自我服從(1997:64-68)。47

47 李明輝關於「孟子亦有康德的道德自律」的主張,是本章所欲討論的重點,

後文將有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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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意志之自由」:道德主體(意志)具有自由。

李明輝指出從康德的雙重世界或身分觀中,可得出分別對應於道德主體、經 驗主體的「自由底因果律」(自由領域)以及「自然底因果律」(自然領域),後 者受自然因果律所宰制,並無自由可言,故要談自律,則必須在自由底因果律裡 面談,也就是自由意志(服從於自我規定的道德法則)。李明輝認為孟子的「心 之官則思」(6A:15)以及「操則存,舍則亡」(6A:8)等論及「心」處,即透露 出意志之自由的意義(心自作主宰的能力),他認為孟子原文:「求則得之,舍則 失之,是求有益於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無益於得也,

求在外者也。」(7A:3)當中的「求則得之,……,求在我者」以及「求之有道,……,

求在外者」等上、下兩句,分別為孟子也有區分自由與自然兩個領域的證據,而

求在外者」等上、下兩句,分別為孟子也有區分自由與自然兩個領域的證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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