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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德行倫理學的當代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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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德行倫理學的當代復興

自從 G. E. M. Anscombe 在 1958 年以〈現代道德哲學〉(Modern Moral Philosophy)一文(Crisp and Slote,1997:26-44)猛烈抨擊了現代道德哲學體系

(指效益論與康德義務論)均尊之為首的「道德義務」或「道德規則」之概念,

從而標示了當代德行倫理學(virtue ethics)的復興起點後,近二、三十年來,英 美倫理學界對於德行倫理學的研究亦逐漸興盛起來,成為兩大倫理學體系之外的 第三條進路。一般來說,德行倫理學之所以有別於上述兩種「規則倫理學」(rules ethics)的特點有二:

第一,強調行為者自身(agent-focus)而非行為規則(action-rules)的重要 性(或優位性),即重點在於「我要成為什麼樣的人」而不是「我要做什麼樣的 事」或「什麼樣的行為才是對的」(或符合行為規則的)。

第二,強調美德(virtues)而非「應當」(ought)、「責任」(duty)或「義務」

(obligation)等概念的重要性(或優位性)。

而在各式各樣、從不同的思想資源汲取靈感的德行倫理學當中,迄今大抵有 兩個較具系統性建構論述、且影響力也較大的流派:一個是以新亞里斯多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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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Rosalind Hursthouse 為代表的「幸福論德行倫理學」(eudaimonistic virtue ethics);

另 一 個 是 以 新 休 謨 主 義 者 Michael Slote 為 代 表 的 「 情 感 論 德 行 倫 理 學 」

(sentimentalist virtue ethics)。1

Hursthouse 的幸福論德行倫理學承繼了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的基本思路,大抵 來說,其特色有二:第一是「理性即道德」,認為人之所以有別於動物的原因,

即在於我們有理性可以去做道德上對的、善的事情;第二是認為行為者之所以行 善,是為了獲致幸福(eudaimonia)。但 Hursthouse 也因此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 理論困難:如 Bernard Williams 與 John McDowell 等人所批評的「理性推不出道 德」,McDowell 曾以「理性的狼」為例反駁:一匹沒有理性的狼出於自然的本能 會參加集體捕獵,而一旦牠獲得了理性,則很可能會想是否可以不參加集體捕獵 卻仍可坐享其成,甚至享受比參與集體捕獵的狼群更多的份額(McDowell,1995); 其次,德行倫理學強調行為者自身與美德的重要性(或優位性),可是行為者之 所以行善的原因,卻是為了追求幸福,這顯得仍是一種具有目的論色彩的倫理學,

而非純粹的德行倫理學。

有別於 Hursthouse 的幸褔論德行倫理學進路,Slote 的情感論德行倫理學則 統合了以下三方的思想資源:第一,接受以休謨等人為代表的道德情感主義

1 其他不同類型(從不同的思想資源尋求靈感)的德行倫理學,還有例如:尼采、

斯多亞學派(Stoicism)、實用主義、女性主義……等。

(moral sentimentalism),主張情感而非理性才是道德(判斷)的來源;第二,

吸收女性主義關懷倫理學(ethics of care)所重視的「關懷」(caring)概念;第 三,援引當代心理學有關「同理心」或「移情作用」(empathy)的研究成果。 partial care 普遍仁慈

之處,在於「關注行為者」(agent-focused)這個出發點上。其次,Slote 認為在 Hursthouse 詮釋之下的亞里斯多德倫理學係屬於「以行為者為優先」(agent-prior)

的進路,但 Slote 自己對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的看法卻剛好與之相反:他認為亞里 斯多德倫理學雖然「關注行為者」(agent-focused),但卻不能算是「以行為者為 優先」(non-agent-prior)的進路,因為亞里斯多德倫理學的理論最高點是「幸福」,

換言之,行為者是為了幸福這一「目的」而行善。2

2 乍看之下,亞里斯多德倫理學「關注行為者」(agent-focused)卻「不是以行 為者為優先」(non-agent-prior)的進路,似乎有點奇怪。但 Slote 指出:一方面,

亞里斯多德在道德評價上重視行為者自身及其品格特徵(agent and character traits)甚於行為本身,換句話說,一行為之所以是高尚的或好的(noble or fine),

是因為這是一個有德者(a noble or virtuous individual)會做的行為,而有德者 自身即為德行的標準(the virtuous individual is the measure of virtue in action); 但另一方面,亞里斯多德也允許一個不具有充分德行的人能夠透過適當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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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亞里斯多德倫理學仍難逃被指責為具有目的論色彩的學說,故 Slote 企圖拋開亞里斯多德的想法,想要重新建構一種更為徹底(radical)、純粹

(pure),即「基於行為者」(agent-based)的德行倫理學形式。在這種形式之下 的德行倫理學理論,主要強調行為者自身的品格(character)、傾向、動機(motives)

等內在狀態(inner traits)的首要優位性,並以此來評價行為的道德對錯,而無 須從其它的倫理事實(例如亞里斯多德的「幸福」)來說明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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