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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康德倫理學與孟子

第三節 自律與他律(正當性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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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若用李明輝(或康德)的話來講,也就是「自律」與「他律」的區別,由 此轉入下一節的討論。

第三節 自律與他律(正當性的來源)

根據李明輝的看法,判別一道德理論為「自律」倫理學的關鍵,在於該道德 理論中有一個獨立意義的「道德主體」概念,如果沒有的話,便只能歸入「他律」

倫理學,例如李明輝認為荀子、朱熹兩人的倫理學便屬「他律」而非「自律」:

因為荀子論性係著眼於自然之性(動物性),而所以治之者為『虛壹而靜』

之心。此心基本上是認知心,以思辨認識為主。此心應用到實踐領域,只 能建立他律原則,亦即康德所謂『在道德底原則中的實踐的實質決定根據』。 凡是以認知心來建立實踐法則者,均屬於他律道德,在此並無獨立意義的 道德主體可言。(1997:36-37)

千言萬語,其關鍵問題只在於:他們(案:陸王與朱熹)是否承認孟子底

『本心』義,而接受『心即理』的義理架構?如果是的話,則必屬於自律 倫理學。不接受此義理架構,但有一個獨立意義的『道德主體』概念,仍 不失為自律倫理學;此如康德所表現的型態。若連『道德主體』底概念亦 不能挺立起來(如朱子),便只能歸諸他律倫理學。(19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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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輝認為荀子的「心」實為「認知心」,而認知心只能在實踐領域起作用,也 就是只能受到經驗(實質內容)而決定,故為「他律」倫理學。至於宋明儒方面,

李明輝認為若他們能夠承認孟子的「本心」、「心即理」或是有一個獨立意義的「道 德主體」概念的話,也可以算是自律倫理學,但因為朱熹沒有,所以是「他律」

倫理學。

李明輝認為孟子的「本心」即為一具有獨立意義的道德主體,他說:

孟子底「本心」是能自定法則的道德主體。「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

哉?」(11.8)「仁義之心」即是能立法的道德主體。孟子即由此說「性善」。

故性善說中即涵著道德主體之自我立法,亦即自律。……康德底「自律」

概念與「人底雙重身分」說不可分。孟子亦肯定人底雙重身分,此即其「大 體」、「小體」之說。(1997:66)

前文已經提過,康德倫理學素有兩重世界觀,即康德區分了感性世界與智思世界,

以及分別對應這兩個世界的經驗性格(經驗主體)與智思性格(道德主體),此 即李明輝所謂康德「人之雙重身分」,而道德之自律也就是經驗主體服從道德主 體所訂立的道德法則。李明輝認為孟子的「大體」與「小體」之說(6A:15),可 對應於「人之雙重身分」,即「大體」指道德主體、「小體」指經驗主體,是故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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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亦為自律倫理學。55

然而,如果自律倫理學的判準在於有一獨立意義的「道德主體」(本心)以 及「道德主體自我立法」(心是立法者)的話,則本文認為李明輝其實並未引用 原典來直接證明「道德主體自我立法」(心是立法者)這個主張,而只有較為間 接的證明,像是他在談到孟子的「心之官則思」時,說:

精神生命之獨特性只能顯示於道德主體(心)之機能,即「思」。「思」並 非指一般意義的「思想」,尤其不能指理論理性之認知作用。即使我們用

「認知」一詞底引申義,這也必須指道德的認知,即道德判斷之能力。其 實這不僅涉及判斷作用而已,因為道德判斷即是道德的要求。因此,在「思」

底作用中即包含一種自主性,足以超脫於自然法則底機栝之外,故曰:「思 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若我們的心之官不能挺立起來,發生作用,我 們的生命即陷落於自然底因果性中,而為小體所奪。我們的生命之超拔抑 或陷落,全繫於此「思」之作用中的自主性。(1997:68)

55 孟子的「大體、小體」之說,原文如下:

公都子問曰:「鈞是人也,或為大人,或為小人,何也?」孟子曰:「從其大體為 大人,從其小體為小人。」曰:「鈞是人也,或從其大體,或從其小體,何也?」

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於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則思,思則得 之,不思則不得也。此天之所與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弗能奪也。此為 大人而已矣。」(6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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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他在回應孫振青(質疑心是否為立法者)的文章裡也提到:

其實孟子明白地表示「心為立法者」的思想,此即〈盡心篇〉所云:「君 子所性,仁義禮智根於心」(13.21)「仁義禮智」即所謂「道德法則」也。根,

本也。「心為立法者」之意豈非彰彰甚明?這句話呼應〈告子篇〉中的另 一段話:「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弗思耳矣。故曰:『求則 得之,舍則失之。』」(11.6)將這兩段話配合起來看,可知此所謂「我固有之」

意謂「固有於心」;而孟子以四端之心說「性」,故亦可說「固有於性」。(1997:

89)

根據以上兩段引文,首先,李明輝認為孟子所說的「心之官則思」,實際上就是 指「心」(道德主體)的機能或作用之一為「思」,而「思」具有一種自主性,也 就是能夠超脫於「自然底因果性」之外的「自由底因果性」(即「自律」),如果 心之官不能挺立起來讓「思」發揮作用的話,則又陷入「自然底因果性」當中。

其次,李明輝認為從孟子所謂「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於心」(7A:21)以及「仁 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6A:6)等語來看,由於「仁義內在」之緣 故,故主張「心為立法者」是毫無疑問的。

然而,本文無法同意他的看法,理由有以下兩點:

第一,就李明輝所引的原典來看,無論把孟子的「根」解釋為「本有」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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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最多都只能說仁、義、禮、智是心或性本來就有的,而不能說是心或性去

「制定」(立法)了仁、義、禮、智等「道德法則」。當然,論者或許會退一步把 李明輝的說法理解為:「道德法則並非外來,而是道德主體所『固有』的」或「道 德法則已『內在』於道德主體的本性或本質當中」等主張。但本文也想指出:若 以「固有」或「內在」為「自律」(自我立法)的話,那麼實際上已不是康德所 說的自律概念了。

第二,我們最多只能說心的功能是「思」,而非「立法」,而且就算思具有一 種「自主性」,這種「自主性」仍然與康德所說的自律概念差距很大、不能輕易 劃上等號。56因為從康德的設定或觀點來看,必須先行預設現象(感性、經驗主 體、自然因果律世界)以及物自身(理性、道德主體、自由因果律世界)的二分 框架,才能談得上自律(或自律才有意義可言)。然而,孟子所說的「思」,即使 不用先行預設這種二分框架也依舊能夠成立,故李明輝將孟子「大體、小體」之 說理解成「物自身與現象」或「自由與自然」的對立,這對於孟子倫理學的詮釋 而言,其實是不必要的多餘負擔。再進一步來說,李明輝這樣的做法還會導致另 一個更大的麻煩,也就是「道德情感」(即李明輝所謂「主體性架構不同」)的問 題:本文認為康德與孟子雙方在這個問題上顯得完全南轅北轍,故實在很難說孟

56 當然,論者或許可以退一步申辯說:「『思』是認識並且奉行固有的仁義禮智 之性(道德法則),這便是本心自己給自己的約束(自我約束)。」但如此一來,

這便不是康德的自律概念(自我立法、自我服從)的完整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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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也有康德的自律概念(詳見本章第四節的討論)。57

當然,若我們退一步從極為寬泛的意義上來說孟子也有「自律」的話,則此

「自律」不能按照李明輝的標準來界定,也不是指康德的理性意志或道德主體給 自己立法與自己服從,而僅僅只是指「有道德自覺,能夠自己約束自己」而已。

但如此一來,則幾乎任何原本被李明輝或康德認為是「他律」的道德理論在這個 寬泛的意義上均可說成是「自律」的;又如果從另一方面來說的話,這也意味著 對孟子予以情感論式的詮釋進路,亦非不可能或不相容之事。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李明輝的主張仍有待商榷,因為孟子其實無法達到康德 所說的自律概念的標準或要求,從而李明輝這座以「自律」為名的會通橋梁不能 成立,也就不能宣稱「康德與孟子雙方同為自律倫理學的一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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