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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前融合教育

在此節當中,分為四個部分,內容包括融合教育的意涵、學前融合教育的緣 起、學前融合教育實施模式,及學前融合教育實施困境與成功要素。

壹、融合教育的意涵

雖 然 在 法 律 上 並 無 提 及 「 融 合 教 育 」 的 定 義 , 但 隨 著 回 歸 主 流

(mainstreaming)及統合教育(integrative education)的步伐,融合教育在 近年來受到重視,是當前特殊教育的新趨勢,也成為廣泛被提及的名詞,因此國 內外學者分別為融合教育下了定義,茲分述如下:

依據國外學者 Cavallaro ,Ballard 與 Lyncyh(1988)的看法,融合教育就 是讓身心障礙兒童完全融入普通班的學習環境中,使身心障礙兒童與非身心障礙 兒童,同樣的享有其與生俱來與社會共存的權利,以及獲得相同的教育資源,同 時也能得到特殊教育的支援與服務。Lipsky 與 Garner(1997)根據美國全國教 育改造與融合研究中 心( National Center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md Inclusion,簡稱 NCERI)研究報告中,對「融合教育」給予的定義如下:融合是 對所有學生,包括重度障礙的學生提供服務。實施的方法包括:兒童就讀於住家 附近的學校,並且安排在合乎年齡的普通班內,藉由提供老師及障礙學生必要的 支援服務和相關協助,使學生在學業、行為和社會學習上獲得成功的經驗,並讓

有障礙的學生能成為完整和有貢獻的社會一份子來預做準備。 Stainback 與 Stainback(1996)指出融合教育是使所有兒童,皆有均等的受教權,能在鄰近 學校接受教育,並獲得支援性服務之教育方式。

國內學者吳淑美(1999)認為融合指的是讓特殊學生進入普通班級,成為普 通班一份子的教育方式,並同時將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合併為一個系統。吳昆壽

(1998)認為「融合」是一種信念,基於所有學生有權利在居住的地方接受免費 的公共教育,學校也必須容納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接受教育;學校與家長必須 一起為小孩擬訂個別化教育方案(individual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IEP),

校方必須提供適當學習的機會,讓特殊兒童能達到預期的學習目標。王天苗

(1999)依照聯合國 1993 年通過的「障礙者機會均等實施準則」(The Standard Rules on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提出「融合教育」應該是在老師們接受培訓或在獲得教學支援的條件之下,使障 礙學生能接受適當的課程與教學,並獲得需要的支援性服務。

蔡明富(1998)根據國內外學者對於「融合教育」的意義,歸納成以下幾點,

並列表 2-1-1 說明:

表 2-1-1 融合教育意義架構表 項目 融合教育的意義 系統 採取一元的特殊系統 對象 班級上有特殊需求的學生

障礙 包括輕度、中度、重度的特殊學生 安置 安置於住家附近學校的普通班級 教學 提供個別化教育方案和適性教學 服務 特殊教育服務移入普通班級

合作 普教、特教、相關專業人員採取合作

目的 除重視學業成就外,也強調良好同儕互動關係

資料來源:取自《特殊教育與復健學報》,蔡明富(1998,第 354 頁)

黃世鈺(2002)則針對「學前融合教育」提出其意涵,認為這是幼兒教育與 特殊教育必須攜手努力的運動,依據幼兒特殊需求的程度,由輕度著手,漸次擴 及多類與不分類的安置規劃,讓特殊幼兒進入主流化的學習情境,引導幼兒經由 自然相處與互動,彼此儒染消弭可能萌生的偏差行為與不當的發展。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看法,融合不應該只是將特殊兒童安置在普通環境中這 種狹義的解釋,還必須考量到每一位學生都必須受到平等的教育、尊重個別差 異,且應得到適當的支援服務,讓特殊兒童與普通兒童享有相同的權益。因此要 落實融合教育必須重視每一個環節,使得特殊兒童在環境中有最大獲益。

貳、學前融合教育的源起

世界各國受到了 1948 年聯合國發表的「人權宣言」及 60 年代歐洲興起人權 運動的影響,便開始推動融合教育(吳昆壽,1998)。融合教育的開始與近幾十 年來美國所推動的特殊教育相關運動有關,包括:1960 年的「反機構化」、「常態 化」,1970 年代的「回歸主流」;1980 年代的「普通教育改革」;1990 年代的「融 合教育」;直至 2000 年「自我授權」給障礙者,並尊重其「自我決策」(陳麗如,

2004;秦麗花,2000)。

學前融合教育(inclusive preschool edudcation,IPE)的源起,可追溯 至 1975 年 美 國 的 《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P.L.94-142)中,所提出的三大理念:零拒絕(zero reject)、

個別化教育方案(IEP)、最少限制環境(LRE),使得三到二十一歲的障礙者能進 入公立學校,接受免費且適性的教育(Stafford & Rosen,1981)。此項法律讓許 多被排除在公立學校的學生能獲得接納,可說是學前融合教育的先河。

1986 年美國國會更進一步提出了 99-457 公法,即 94-142 公法的修正案,規 定政府提供三至五歲之身心障礙幼兒能與普通幼兒一同安置,並進一步提供服務

給三歲以下被診斷出發展遲緩或有發展遲緩高危險群的嬰幼兒。其主要目的,在 於保障有特殊需求的嬰幼兒皆享有免費的公立學校教育的權利。這項法案也成了 推展特殊幼兒融合教育的主要依據(許碧勳,2001)。

台灣在國內外融合教育思潮的影響下,也開始了融合教育的推行。前教育部 長郭為藩曾在民國八十四年,首次舉辦的全國身心障礙會議上主張:將身心障礙 及弱勢團體中三到六歲的兒童,納入義務教育學制(教育部,1995)。我國也於 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特殊教育法中,提出了融合教育的理念。其中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 原則。」、第十四條「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安置與輔導,

應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第二十四條「就 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 要,提供無障礙 環境、…… 家長諮詢等 必要之教育輔助 器材及相關 支援服 務,……」。民國八十七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和融合教育有關的條文 包括:第七條「學前身心障礙兒童,應與普通兒童一起就讀為原則」,第十三條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 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之諮詢服務」(教育部,

2004)。以上的條文雖未提及融合教育,但融合教育的精神已包含其中,尤其是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 就學為原則」更提供了學前融合的法源依據。

參、學前融合教育實施模式

在融合教育中,教師是主要的關鍵也是執行者,根據美國全國教育改造與融 合教育中心(NCERI)(1994)研究報告中,按照老師所扮演的角色而言,可採行 的融合模式約有下列五種:

一、 小組模式(team model):指特殊教育教師與普通班教師一起進行教學。

二、 協同教學諮詢模式(co-teaching consultant model):特殊教育教師 的主要工作是執行抽離式的教學方案,但在每週中的某些時段,安排特 殊學生進入普通班級進行協同教學。

三、 平行教學模式(paralle-teaching model):特殊教育教師在普通班級 的某一區對一組學生進行教學。

四、 協同教學模式(co-teaching model):特殊教育教師與一位或多位普通 班教師組成教學小組,共同負起教室中所有學生的教育責任。

五、 資源教師模式(methods and resource teacher model):特殊教育教 師的主要工作是執行抽離式的方案,但同時提供普通班教師有關障礙學 生在教學與輔導上的諮詢服務。

美國學者 Elliott 和 Mckenney(1998)針對各州的融合教育方案進行評估,

結果發現四種較成功的融合教育模式,茲就其意義、實施的基礎、採行的方式及 可能發生的問題,可為國內融合教育實施之參考(Elliott & Mckenney,1998;

引自鐘梅菁、吳金花譯,2002)。分列如下:

一、 諮詢模式:特殊教育教師不提供直接的服務,而是提供普通教育教師相 關諮詢服務、提供特殊需求幼兒評量與觀察,並與普通教育教師一起聚 會,研討幼兒需要並提出相關服務。

二、 小組教學模式:普通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在班級中一起合作,共同負責 全班的課程,採協同教學的方式。

三、 助理服務模式:安排教師助理員,提供普通教育教師教學的協助。此外 每隔一段時間,讓特殊教育教師進入教室,針對幼兒進行觀察評估。

四、 資源教室模式:普通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彼此有獨立課程規劃與教室空 間。部分時間將幼兒抽離至資源教室,提供較多個別化教學活動,障礙

幼兒必須往返普通班教室與資源教室。此一模式減輕了普通教師的責任 壓力,且不要求特殊教育教師與一般教師有密切的合作。

根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www.set.edu.tw/ frame.asp/特殊教育統計查詢/一般 學校各縣市安置班別學生數統計)於 2008 年 3 月 20 日公佈的資料,特殊幼兒安 置方式,可大致分為: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及學前融合班兩種方式。

第一種融合方式為公私立幼稚園所的實施情形,每班特殊幼兒,根據法律可 降低班級中學生人數,教師編制採普通班編制並接受特殊教育知能研習之在職進 修,此種班級在師生編制並無一定的比例。

第二種融合方式為學前融合班,目前僅有新竹市、新竹縣及嘉義市當中的融 合班有特殊幼兒安置。這種融合班在學生人數的比例分配上有不同的融合模式。

例如:新竹市立師範學院附屬幼稚園普通幼兒 9 名與發展遲緩幼兒 3 名之 3:1

例如:新竹市立師範學院附屬幼稚園普通幼兒 9 名與發展遲緩幼兒 3 名之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