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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行政與體育主管之職能

運動代表隊組訓是一項長遠發展且艱鉅的任務,亦是學校體育行政工 作重要的一環,而體育主管則是學校體育行政工作之主要推動者與執行 者。本節就學校體育行政與學校體育主管之職責與能力分別討論。

一、學校體育行政

所謂「學校體育行政」,簡單的說:就是辦理學校體育工作事務。鄭志 富(2004)綜合國內外學者相關的研究,將行政定義為:(一)必須由政府 或公共團體處理之公眾事務;(二)涉及政府部門的組織與人員; (三)政 策制訂、執行與評估;(四)運用管理的方法來完成政府機構的任務與使命;

(五)以法律為基礎的管理藝術。同時根據行政的意涵,界定體育行政為 運用行政、管理的理論與科學方法,融合體育運動組織內外的人力、財力 及物力等資源,有效達成組織共同目標的行政措施與過程。另外吳清基

(1990)認為「教育行政組織」,乃是一種教育工作、職位、單位、責任、

權威及層級的適當分配。顏永進(2001)的研究指出,學校行政是執行學 校一切公事,以達成學校教育的目標及一切設施的過程。行政組織、教務、

訓導、總務、輔導等一切事務的處理上,應合乎教育與經濟原則,有計畫、

有方法的進行相關事務。以上所陳,顯示學校體育行政是學校教育行政組 織的一環,針對學校一切體育相關事務亦有訂定計劃、支配資源、激發熱 誠、協調意見、規劃評鑑之功能。

學校體育行政運作除應配合學校行政之體制作為,以發揮學校行政之 功能外,亦應注意體育之專門性,才能發揮體育行政應有之功能。教育部 民國91年6月16日修正公佈《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 依有關規定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聘請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辦理

全校體育行政業務;未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依據 上述條文內容,各級學校應依照學校規模、層級高低設置體育專責單位,

並聘請合格體育教師或專業人士負責學校體育行政業務的推動。鄭志富

(2004)指出,由於各級學校所依循的法規不一,且同層級學校間的主、

客觀環境有所差異,因此體育專責單位之名稱、行政隸屬、人力配置等亦 不相同(如表2-1)。各級學校體育專責單位的設置因依循法規不一,其名稱、

定位不同,相對的被賦予的責任、職權與所獲得的資源亦會有所不同。

表2-1 各級學校體育專責單位

學校體育行政人員肩負訂定計畫、分配資源及溝通協調等重責大任,

根據顏永進(2001)研究指出:體育行政是以科學的方法研究有關體育設 施方面的計畫、執行及考核等法則,以最經濟的手段與最有效的方法,用 於學校或社會,使體育業務的推行,能因組織、設計、實施、管理、視導 等合理措施,而達到預期效果的ㄧ門學術。熊鴻鈞(2004)更進一步指出 體育行政的四個重要內涵:(一)屬學校體育主管單位處理之體育相關公共 事務;(二)內容包括學校體育政策的制訂、執行與評估;(三)運用管 理的科學方法,並融合校內外的人力、財力及物力等資源,有效達成組織 目標的行政措施與過程;(四)須以國家體育政策為依歸,並建立在相關 法令基礎之上。

學校所需推動的體育行政業務包羅萬象,而組訓學校運動代表隊培 養優秀運動員亦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在講求行政制度管理的今天,不管 各級學校,應妥善的規劃,並秉持正確的教育理念來從事組訓工作。李 仁德(1995)指出:學校組訓運動代表隊時面臨觀念與執行上之偏差,

使得運動代表隊組訓弊端叢生現象,組訓工作日趨艱困,雖然政府頒佈 法令規定各級學校應組訓運動代表隊,但學校運動代表隊在校園中定位 未明,亦無共同認定組訓的必要,多隨主管好惡而存廢,或賴教練的熱 心支持,影響所及常有物質匱乏、人事乖違之慮(蔡崇濱,1996)。而 學校體育主管是學校行政體系中,主管體育事務之行政人員,是學校體育 行政的推動者與執行者,因此學校體育主管之職責與能力,直接影響學校 體育行政功能之發揮(彭俊鵬,2005)。

整體而言,學校體育行政業務涵蓋:(ㄧ)實施學校體育計畫;(二)

加強運動安全措施;(三)執行體育正課;(四)處理體育成績考察;(五)

辦理學校體育活動;(六)培訓運動人才;(七)管理運動設施;(八)

執行主管機構交辦事項等,業務之龐雜無須贅言,其重要性更是無庸置疑

(熊鴻鈞,2004)。另外,體育行政工作人員的態度與作法也相當的重要,

周中勛、唐恩江、蔡長啟及劉仲華(1985)指出:體育行政工作人員,雖 有良好的計畫,完善的執行方案或實施辦法,而實際工作時的態度及作法,

不能以工作熱誠、正確觀念、把握原則去執行,結果一切均將落空,難以 收到預期的效果。學校體育行政是社會、國家體育行政主要範疇之ㄧ,同 時也維繫著我國體育運動發展之命脈,因此,各級學校主管體育行政業務 之單位主管當配合國家體育政策之發展,致力於相關業務之推動,秉持著 正確的信念與活力,打造學校體育行政功能與未來希望。

二、學校體育主管之職責與能力

體育行政主管所負職責,因組織環境或結構和層級的不同,而有差異。

學校行政主管的許多職責,本質上雖屬管理的工作,但學校行政主管並不 純然只是位管理者而已(黃金柱,1996)。以臺北市國小行政組織執掌為 例,由教育局發函至各校提供作為參考依據,各校再考量自身之背景特色 自定工作執掌。經由彭俊鵬(2005)研究指出,臺北市各國小體育主管的 職責,主要有以下十項:(一)擬訂各項體育活動章程;(二)組織並召 開體育委員會;(三)校內外運動及各項體育競賽事項;(四)運動場所 及體育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五)早操及課間活動事項;(六)辦理學生 體能測驗與活動事項;(七)訓練及選拔各項體育競賽團隊事項;(八)

學生體育成績之考查統計與報告事項;(九)運動器材使用安全之指導;

(十)體育獎助學金之申辦事項。而臺北市國小體育主管的職責包含訓練 及選拔各項體育競賽團隊事項,因此除了要具備體育行政管理之能力,亦 須具備運動訓練管理之能力。

根據董燊(1995)的研究,國小體育主管所須具備之行政管理能力包 含六個構面:(一)運動行銷;(二)運動知識;(三)理財與人事管理;

(四)組織與訓練;(五)安全管理;(六)運動研究與文宣。並更進一 步指出國小體育組長所須具備之行政管理能力項目的重要性排序為:(一)

能有效管理運動場地設施和器材設備、(二)籌劃校內班際體育活動、(三)

對學校體育發展的整體計劃能力、(四)溝通協助的能力、(五)能激勵 體育教師或教練的士氣、(六)學校體育課程的編擬與設計。

黃銘順(2005)將運動團隊的現代化行政運作分為二方面:(一)動 態行政歷程:1.專業分工、2.層級篩選、3.功能專門化、4.依法行事、5.用 人唯才、6.非人情性、7.人員專任等原則;(二)有效行政行為:1.以實 證的變項分析運動團隊的事實及問題解決、2.重視行政科學概念工具的創 立、3.區分運動團隊價值和事實命題、4.探討體育行政的「手段-目的」

(means-end chain)的連鎖。

根據上述文獻,研究者將相關學者對學校體育主管之職責與能力之觀 點彙整如表 2-2。

表 2-2 學校體育主管之職責與能力相關學者觀點彙整表

研究者 學校體育主管之職責與能力內容

董燊

(1995)

1.能有效管理運動場地設施和器材設備。

2.籌劃校內班際體育活動。

3.對學校體育發展的整體計劃能力。

4.溝通協助的能力。

5.能激勵體育教師或教練的士氣。

6.學校體育課程的編擬與設計。

黃銘順

(2005)

1.以實證的變項分析運動團隊的事實及問題解決。

2.重視行政科學概念工具的創立。

3.區分運動團隊價值和事實命題。

4.探討體育行政的「手段-目的」(means-end chain)的連鎖。

彭俊鵬

(2005)

1.擬訂各項體育活動章程。

2.組織並召開體育委員會。

3.校內外運動及各項體育競賽事項 4.運動場所及體育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5.早操及課間活動事項。

6.辦理學生體能測驗與活動事項。

7.訓練及選拔各項體育競賽團隊事項。

8.學生體育成績之考查統計與報告事項。

9.運動器材使用安全之指導。

10.體育獎助學金之申辦事項。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上述文獻資料發現:學校體育主管職責包含訓練及選拔各項體育 運動團隊事務,且必須具備政策前瞻性及科學管理的精神。中小學運動代 表隊組訓是學校體育重要的工作之ㄧ,更是未來國家體育運動的根基,故 組訓運動代表隊必須擁有正確的教育態度及目標,而學校體育行政主管的 能力與認知,將最直接的影響運動代表隊的組訓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