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學甲移民在旭村的土地取得
第二節 學甲移民在旭村的土地所有權演變
無論總督府對於本島人的成見為何,終究未放棄以內地農民開發東部,內地 化東部的原始構想,但是東部開發仍須仰仗更多的人力,基於人力匱乏已嚴重威 脅台東開拓會社,在大正九年(1910)以後開放本島人東遷。
經過在東部拓墾的過程中從中觀察出,對於東臺灣的治理已從絕對的殖民觀 點有所轉變。而轉變的關鍵是內地人的移民與產業,和蔗作的栽種遇到瓶頸,東 臺灣因地形所致與蕃人的影響之下勞力資源嚴重不足,所以支持本島人移民的論 調才會逐漸升高。
亦即從殖民地剝削的觀點突顯總督府內地化東臺構想,強調本島人因為沒有 土地所有權,或是總督府限制和不鼓勵本島人入墾東部,導致該地開發遲緩,甚 至無法形成永久性聚落。
第二節 學甲移民在旭村的土地所有權演變
一、旭村的土地調查
在東部林野事業的調查結束後,土地臺帳未登錄地調查緊接在後,預定自大
30 吳育臻:〈日治時代的糖業移民聚落初探─以移民寮和農場寮仔為例〉,《環境與世界》,第四 期2000-11,頁 44。
正五(1916)年度起分三個年度(三期)施行。台東廳南鄉土地台帳未登錄地調查在 大正六年(1917)實行,調查地點包括卑南街、馬蘭社、卑南社、旭村、呂家社。
表三-2 大正六年臺東廳南鄉土地臺帳未登錄地調查 改測既登錄地 未登錄開墾地
街、庄、社
甲 筆 甲 筆
摘要
卑南街 18 218 192 300
馬蘭社 - - 309 1000 無既登錄地
卑南社 63 4 805 2000
旭村 - - 893 2000 無既登錄地
呂家社 - - 780 2200
合計 81 222 2979 7500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內務局,《臺灣官有林野整理事業報告書》(臺北:臺灣總督府內務
局,1924),頁 201。
其中馬蘭社、旭村兩地都無既登錄地,兩區應該是原有馬蘭社阿美族的社有 地。經過政府的土地調查之後,馬蘭社阿美族僅能保留「明治四十三年(1910)以 前佔有」,且「調查時仍繼續耕作」的開墾地,或開墾時期尚短,經放領「有去 登記」的土地;因此,馬蘭社阿美族仍因此流失大片可供燒墾的土地,且此後再 開墾的地,也有許多是因為「不懂得去登記」,而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31
大正五(1916)年總督府在東台灣進行林野整理時,對於業主權的認定卻發布 了以下地認定原則:未有證據書類者,依其占有時間之長斷作適當的處分,若該
31 李玉芬:《消失中的都市部落?》,頁 99。
土地是由內地人即本島人在明治四十三(1910)年以前所開墾,善意站有多年且無 他人異議者,便以該佔有人為業主。32表面上確實是對無斷開墾地作了寬鬆的認 定,協助長期使用而「未有證據書類者」取得業主權。33
經過日本政府測量登錄後的馬當原野,劃歸「旭村地段」,根據此一土地台 帳的記錄,34旭村登錄地總共有 1,773 筆、面積達 1,406.6692 甲。其中原住民業主 所屬土地比例:馬蘭社阿美族業主 69.4%(1,576 筆、977.2317 甲)、阿勞班社 0.9%(24 筆、12.6873 甲)、呂家社 4.6%(64 筆、64.4159 甲),只佔旭村 75.01%業主權。無形 中旭村土地業主權的變動,,雖然原住民業主仍是多數,但是企業的掠奪已經悄
面積 977.2317 12.6873 64.4159 1.7850 0 322.6504 26.8989 1406.6692 百分比 69.5% 0.9% 4.6% 0.1% 0% 22.9% 1.9% 100%
變動的趨勢。原住民釋出土地的高峰時間有兩個:一個約在大正十四年(1925)昭 和二年(1927)間,另一個大約在昭和十一年(1936)。
受到大正十二年不動產登記法實施,土著買賣不再需要廳長蓋印認可的影 響,且本島人移民尚未大量移入,土地也尚未改良,生產力都很低,釋出離耕地 遠且貧瘠之土地是很適宜的作法。第二次高峰期正好是卑南大圳改修工程完成 時,土地價格應該正好順應市場漲至高點,原住民風高價賣出土地,已是很聰明 的作法。35
二、旭橋地區土地分佈
鄭全玄指出旭橋中1925 年、1935 年、1945 年的土地業主別所有地分布各有 所不同。於1925 年旭橋大半地區土地業主為原著民,但是在太八六九溪以南的 附近的土地變化最為明顯。以每十年為一觀察期,對於旭橋地區的土地所有權的 移轉發現土地業主權顯著不同,也代表著旭橋地區的人口結構正在改變當中。
(1)1925 之後
旭橋附近的土地,在1925 年多半都還是未登錄地,靠近太八六九溪容易氾 濫成災,馬蘭社業主所擁有的土地則是離河岸較遠一些的地方。很特別的是在旭 橋地區,知本道以東和知本道以西的業主權開始轉移。知本道以西,台東製糖株 式會社依製糖規則以預約賣渡許可方式取得原屬國庫所有,取得蔗作原料區,也 有零星幾塊地為內地人所有;知本道以東離河道較近,已登錄地為原住民所有,
其餘皆為未登錄地。
35 鄭全玄:《臺東平原的移民拓墾和聚落》,頁 87。郭祐慈:〈台東平原的農業民族:馬蘭社阿美 族社會經濟變遷─1874~1970〉,頁187。
圖三-2 旭橋的業主別所有地分佈(大正十四年,1925)
資料來源:鄭全玄:《臺東平原的移民拓墾和聚落》(台東:東台灣研究會,東臺灣叢刊 3,1995),
頁91。
但在大正十四、五(1925~1926)年間則有許多未墾荒埔新墾成為登錄地,而 大部分由內地人取得所有權,如田中時哉、山田高次郎、佐藤豐作等人。其中台 東道南方,面積達22.1510 甲之新登錄地全由佐藤所有,這些土地於昭和四年 (1929)時一併轉給學甲人王登科。36這也是奠定王家在旭橋勢力的基礎,成為學 甲移民能夠在這一帶替王家贌耕。
(2)1935 之後
1935 年旭橋地區的土地轉移變化遠大於旭村其他地區。原住民的土地逐漸
36鄭全玄:《臺東平原的移民拓墾和聚落》,頁87。
喪失自己的田地,漢人和會社的大舉進入也改變了旭橋土地分配。漢人所持的土 地分佈在呂家段附近,原來都屬於內地人購得;而漢人集中最大面積的田地區域 就是知本道以東、太八六九溪以南的區域,也就是佐藤豐作轉讓給王登科的區 域。37隨著移民的進住,學甲庄的移民所聚集,形成學甲村,贌耕於王氏名下的 田地工作。
昭和十年以後,居住在台東街從商之本島人向馬蘭業主購得更地,並零星散 布於主要更地內;同時也有在地農業本島人移民購得耕地,他們也是學甲移民,
如王榜、莊洋等人。可以發現旭橋之前的未登錄地已經聚集了從學甲庄移民。
圖三-3 旭橋的業主別所有地分佈(昭和十年,1935)
資料來源:鄭全玄:《臺東平原的移民拓墾和聚落》(台東:東台灣研究會,東臺灣叢刊 3,1995),
頁913
37 在下一節會再詳述轉移的區塊,更精確的闡述王登科在旭橋所屬的耕地。
在地籍資料如表 3-4,可以發現,旭橋知本道以東的地區,由王登科一手與
(馬蘭社 88 番戶)
道用地。而王登科在昭和十七(1942)年更名為國本豐照,將所屬的土地亦成為國 本名下。台東製糖會社在昭和十九年(1944)合併於明治製糖時,王登科所有之土 地也一併轉讓。
(3)1945
1945 年的旭橋地區,此區業主權的所有者比起 1925 年已有截然不同的土地 業主,也就是說當初屬於原住民所擁有的土地正在流失。在知本道以東部份,集 中的田地所有權已轉給會社,可想而知旭村的原料區更顯重要。漢人所占的土地 臨會社不遠處,但多是地本島人移民並未擁有耕地,是藉由贌耕會社、土著之耕 地而謀生。因官營移民風氣又再度興起,敷島村設立於此,而成為這區新增的業 主別。
圖三-4 旭橋的業主別所有地分佈(昭和二十年,1945)
資料來源:鄭全玄:《臺東平原的移民拓墾和聚落》(台東:東台灣研究會,東臺灣叢刊 3,1995),
頁94。
因此,截至昭和二十年(1945)時,旭橋地區不同群體間的耕地所有比例,雖 已有變動,但並非大規模的變動;內地人、本島人從商地主及大面積蔗作經營者 的所有地,仍分布於主要耕地之東側、南側;且以國庫放領(拂下)之新登錄地,
也就是製糖會社旗下的土地也屬於此區的所有者。
旭橋、台東知本道以南為王登科主要擁有之耕地,一來是此處為學甲庄民聚 集所在,二來此處的轉移前的業主除了佐藤氏外,多半是馬蘭社的番戶釋出土 地。有一說是為漢人以巧取詐騙手段獲取土地,但是原住民因受到日人灌輸,漸 漸改變原有的觀念;主要是蕃人在釋出土地時會考慮到該地距離蕃社的遠近,且 曾受到溪流氾濫,土地上覆五寸以上微細砂子,無論如何耕作都很難有收穫之貧 瘠地。
旭橋的位置就是符合蕃人的想法中最不適宜耕種之地,換句話說,在知本道 以南、大八六九溪以右側的旭橋地區在1925 年至 1945 年當中由蕃人釋出的比例 高,使內地人和漢人所能購得的地區就愈來愈多。
旭橋地區在自然環境上因太八六九溪的氾濫,成為土地開發的困擾之一,卑 南大圳改修之後,旭橋改善了洪水氾濫、灌溉不足的大問題。間接的,此區的土 地也不再是馬蘭社原住民當初不易開墾之地,反而旭橋成為不只能栽種甘蔗為 主,水田化的改變,王登科和其學甲鄉親以跋山涉水的精神,胼手胝足開墾這一 片新天地。
顯然,多數西部本島人移民並未擁有耕地,藉僕耕會社、土著之耕地或從事
雜工以謀求生計的。從旭橋的土地業主權的更替發現,王登科扮演了一個重要的 角色,在此區有一位能夠仰仗的同鄉人,也不難理解為和在旭橋這個地方會有所 謂學甲寮的同鄉聚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