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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東旭村的建立

第二節 旭村的建立

自光緒元年以來,後山的統治始終是以北中南三段的區域分劃為主;直至光 緒十五年正式將後山劃分成五鄉九堡。五鄉是:南鄉、廣鄉、新鄉、奉鄉以及蓮 鄉。光緒年間的對後山的劃分不外乎是以漢人開拓事業與撫番為考量而產生。而 旭村地區仍是以原野名「呂家」稱呼,隸屬於南鄉。

旭村為於鯉魚山西南,太巴六九溪右岸,此即馬蘭社阿美族人所稱的マタン 原野(Mantang 原野),是他們最初的主要主要耕地、水田區及放牧地,耕地較為 完整而集中。包括馬蘭社部落四周、及自貓山至利嘉溪之間的海岸平原,更是馬 蘭社在台東平原上土質較佳、面積最大的耕作地,也是馬蘭社最主要的水田分布 區。22

22李玉芬:《消失中的都市部落?》(高雄市:麗文文化,2001),頁99。

至少在明治末年,水田已有百餘甲,馬蘭社土著每天駕著牛車來回於馬蘭社 與耕地間,晨昏時清亮的牛鈴聲、牛車的輪軸聲及男女的歌唱聲,是東來的西部 移民都印象深刻的回憶,因此,初期的旭橋,或整個旭村地區,除了田間的工作 小屋外,並無聚落分布。23因為此區多良田,是重要的糧食耕作區,從李玉芬的 研究中可知,マタン原野(Mantang)曾是馬蘭與卑南族諸社的爭鬥之地。

一、官營私營移民預定地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的勝利使台灣成為日本殖民地,日本對台灣殖 民地的獲取與經營上,有強烈帝國主義特性,將台灣作為原料供應地,並容納母 國資本輸出與人口移殖。

東鄉實在《台灣農業殖民論》中承認農業移民的政治目的本來就高於經濟目 的。24總督府認為以內地人移植臺灣,可以確保殖民的統治,有利於日本民未來 向熱帶地方發展,調節日本母國過剩人口,且以優良母國人民永住有國防上和同 化示範上的必要性。明治四十三年(1910)10 月,乃確立內地人農業移民實行案。

於是「總督府官營移民事業報告書」提出移植日本內地農民於台灣的目的:

1.本島統治上的必要。2.助於日本民族將來向熱帶地區的發展。3.調節母國人口 過剩及母國過度小農的弊害。4.國防上及同化上的必要。25從中可以看出日本政 府強烈殖民主義的野心與經營。

東臺灣殖民地研究調查為移民事業的首要工作,早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派 遣技師田代安定《臺東殖民地豫察報文》、明治四十一年(1908)鹿子木小五郎《臺

23鄭全玄:《臺東平原的移民拓墾和聚落》(台東:東台灣研究會,東臺灣叢刊 3,1995),頁 88。

24東鄉實:《臺灣農業殖民論》(東京:富山房,1914),頁 520。

25台灣總督府:《官營移民事業報告書》,頁16-20。

東廳管內視察復命書》、大正十年(1922)《東部開發計劃豫備調查書》等關於東 部台灣的調查報告中,均將移民豫定地的調查、選定或評估為重點的主要理由。

總督府對於東部成為內地移民同化的思想顯然未曾改變,對被選定為移民用地的

「旭村」而言,經歷了官營移民預定地至私營移民的過程。

(一)官營移民預定地

官營移民事業的首要工作,即是移民收容適地的調查,在總督府調查完全臺 的移民收容適地後,基於臺灣西部的移民收容適地零碎兒分散,若大規模收購土 地,恐將形成治安的困擾;又調查的土地多屬貧瘠的劣等地,恐移民在生活競爭 上比不上本島人,反遭輕侮;三則臺灣西部人口稠密不比日本低,移民與本島人 難免產生利害衝突,反形成族群間的摩擦。因此東部擁有完整而集中的移民收容 適地、居民以文明較低之原住民為主、人口密度較低等特性下,其成為官營移民 事業的發展重心,也成為總督府同化臺灣居民的實驗場。26

旭村位於卑南街西南方4.5 公里處,為馬蘭社原野的一部分,曾為官營移民 豫定地;原官營移民適地調查時,旭村原野(原稱呂家原野)面積 2460.8400 甲,

除河川砂礫地外,耕地幾為馬蘭社人所有。

在《原案》中,如圖中也明確的規畫了一大片的「呂家內地移民預定地」,

範圍就在太八六九溪和知本溪之間的沖積平原,旭村也包含其中。

26 林聖欽:〈花東縱谷中段的土地開發與聚落發展(1800~194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5),頁 74。

圖二-1 臺東廳管內土地整理原案之土地區分

資料來源:翻拍並改繪自〈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 〉明治四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保存第六十二卷。

圖 例

指定內地移民預定地

土著部落整理區

別途處份區

其他豫察濟區

尚未完成調查區

在臺東平原上,〈原案〉的規劃是的指定內地移民預定地為「呂家內地移民 預定地」(附圖中粉紅色部分)。「土著部落整理區」(附圖中黃色部份)包括南方的 射馬干、知本,往北為馬蘭、呂家、利基利吉、太八六九、斑鳩、加路蘭、貓仔,

再往縱谷方向的北絲鬮社、鹿野、吧老吧老。「別途處份區」(淺橘色)就屬卑南 街為主要區域。

臺灣總督府在確立於東部實行官營移民村政策之後,即在原來區下轄的街、

庄、社之外,又增設村。花蓮廳與臺東廳移民村豫定地之新村名共十五村,將十 五處東部移民收容豫定地之舊原野名,更改為具內地風味的新名稱,使移民對新 移住地更加親近。27當時臺東廳共設池上村(新開園)、鹿野村(鹿寮)、旭村(呂家),

美和村(知本)、大原村(大埔尾)以及富原村(加路蘭)等六村。28 小原一策在〈臺東廳下旭村の將來〉中形容旭村的地理位置:

關於旭村在臺東街南方約一里,是卑南原野上最重要的樞紐,它為內地 移民村,西鄰呂家平原,遙望中央山脈,東面渺茫的太平洋,火燒島彷 彿近到可相呼應,紅頭嶼漂浮在絕海雲煙,每朝即可見到旭日東昇的風 景,蓋稱為『旭村』。29

小原一策將旭村的所在位置描述出來,稱之為「卑南原野上最重要的樞紐」,且

「每朝即可見到旭日東昇的風景」用寫意的手法將旭村的景色也一併納入其中。

明治四十三年(1910)在台東廳呂家原野設卑南移民指導所,預定建設呂家(旭 村)移民村,收容移民一百二十戶。明治四十四年(1911)由於旭村圈占原住民土 地,引起台東成廣澳原住民抗爭,其他預定地新開園(池上村)、鹿寮(鹿野村)、

27《台灣總督府官營移民事業報告書》,頁59-62。

28 臺東廳編:《臺東廳統計書》(臺東 : 臺東廳,1938),頁 14。

29 小原一策:〈臺東廳下旭村の將來〉,《臺灣農事報》第八號,頁 29(553)

知本(美和村)不得不延後移民村的籌設。

總督府自明治四十二年(1909)起在東部開始實施官營移民事業後,在花蓮廳 建設了吉野、豐田和林田等三個移民村後,因政府財政漸感困難,於大正五年 (1916)決定停辦,中止官營移民事業。在這同時又頒布「移住獎勵要領」轉而鼓 勵企業家,繼續經營東臺灣移民事業的企圖。

製糖會社在決定承繼總督府之移民事業時,即藉台東廳為中介,以開墾補償 費三萬圓向馬蘭社買收其中三百甲土地;並於大正七年一月獲得豫約出售(賣渡) 許可,而後繳納地價(地代金)六百一十三圓,取得所有權,成為社有地。30 (二)臺東廳私營移民村

私營移民方面,早期的移民政策是以資本企業家招募人民來台開墾,但是當 時局勢尚未穩定,總督府還沒有明確的政令和辦法,想藉助資本企業家來拓展移 民事業。

為期統治台灣四十五年,日本政府在民間利用此種移民方式來同化臺灣地區 的人民,但是移民政策與執行所要面對的問題卻是始料未及。經營移民事業的方 式有私營移民和官營兩種,張素玢將其分為四期:第一期為初期私營移民時期 (1895-1908)。第二期為花蓮港廳官營移民時期(1909-1917)。第三期為臺東廳私營 移民時期(1917)。第四期為後移民時期(1932-1945)31

臺東廳移民也受到明治四十四年(1911)七月二十五日發生番人襲殺巡查之

「廣成澳事件」,使得臺東廳移民時間延宕了多年,之後允許大資本家預約開墾 某處土地,但限制其僅可招日本農民前來開墾。遲至大正六年(1917)的第三期臺

30 鄭全玄:《台東平原的移民拓墾與聚落》,頁 61。

31 東鄉實、佐藤四郎《台灣植民發達史》移民政策分成三個時期:(1)放任時代,(2)私營移民獎 勵時代,(3)官營移民時代。在張素玢《台灣的日本農民移民(1905-1945)》(台北縣:國史館 2001) 中分成四個時期,頁458。

東廳私營移民時期才正式經營移民事業。

直到由台東製糖株式會社經辦,實際在台東廳所設的移民村,分別是大正四 年(1915)的鹿野村(今台東縣鹿野鄉鹿野、龍田村)、大正五年(1916)的旭村(今台 東市豐年、豐原、豐里)、大正六年(1917)的鹿寮村(今台東縣鹿野鄉永安村)、大 正八年(1919)的池上村(今台東縣池上鄉)。32

表二-5日治時期臺東廳移民村開墾面積演變 (單位:甲)

旭村 鹿野村 鹿寮村

總面積 開墾面積 開墾率 總面積 開墾面積 開墾率 總面積 開墾面積 開墾率 昭和 8 323 205 63.5 910 243 26.7 452 225 49.8 昭和 9 324 205 63.3 909 243 26.7 451 225 49.9 昭和 10 331 281 84.9 909 493 54.2 490 358 73.1 昭和 11 331 282 85.2 909 510 56.1 490 358 73.1 昭和 12 331 315 95.2 1068 741 69.4 489 363 74.2 昭和 13 332 316 95.2 1068 741 69.4 489 363 74.2 昭和 14 330 323 97.9 1065 765 71.8 488 368 75.4 昭和 15 330 323 97.9 1065 765 71.8 488 368 75.4 昭和 16 331 323 97.6 1068 768 71.9 694 390 56.2

資料來源:轉引施添福:〈日本殖民主義下的東部臺灣:第二臺灣的論述〉,收入《臺灣社會經濟 史國際學術研討混─慶祝王世慶先生七五華誕》(臺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

頁4-44

旭村所開墾的面積最多為323 甲、鹿野村為 768 甲、鹿寮村為 390 甲,雖然 旭村開墾的面積為最小,但是開墾的比率達97.6%,成功開發移民村的例子,相 較另外兩村的開發顯然就沒那麼積極。

大正二年(1913)年台東製糖會社成立,亦經營地的開墾,總督府決定將「移

32 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移植民ニ關スル調查書》(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1935),頁 77-79。

殖民事業」委託給台東製糖株式會社。而會設為求原料供應,亦希望原官營移民 預定地招募移民開墾種蔗。大正四年(1915)冬期起自日本新瀉縣招募季節工人,

進入鹿野、鹿寮、旭村等地開墾植蔗;但這些土地的貸渡只有兩年,且為移民預 定地,除非承辦移民事業,才能預約賣渡或事貸渡移民預定地。該公司根據大正 六年(1917)年總督府頒布的「移住獎勵要領」,以移民開墾事業為條件,獲得森 林原野預約賣渡許可,並予以各項補助和保護。

自大正五年至八年(1916~1919),募集永住移民,先後安置在鹿野村、旭村、

池上村等耕地。大正七年(1918)起,本島人移民村也分別在月野村、萬安庄、新 良庄、鹿寮、雷公火、大原等官有原野。大正八年另有長野縣農民移入池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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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正六年至八年(1917-1919)間,將大部分移民預定地和部分特別處分地,

自大正六年至八年(1917-1919)間,將大部分移民預定地和部分特別處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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