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臺東旭村的建立
第一節 移民村預定地的收奪
在土地調查工作尚未延伸至東部之前,總督府已經派遣技師田代安定於明治 二十九年八月赴東部調查。根據田代的估計,台東縱谷及海岸平原7總面積約 63925 町步(65363 甲),其中可墾地約 35054 町步(35843 甲),佔了總面積的百分 之五十五(見表 2-1)。儘管田代安定的估計,可能跟實際狀況略有出入,但在日 治初期總督府對於台灣東部廣大的未墾地賦予了更多的開發與殖民計畫。
4 台灣總督府民政局文書課:《改訂增補臺灣總督府例規類抄》(東京市:金城書院印刷所,1896),
頁221-222、226-227。
5 施添福:〈日治時期台灣東部的熱帶栽培業與區域發展〉,收入:《台灣史研究百年回顧與專題 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 ,頁 7-9。
6 「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和「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貸渡規則」這兩種規則自頒布後,
除分別於明治四十四年(1911)和四十五年各改正一次之外,一直施行到終戰前後達四十九年之 久,成為日本內地農民和資本家獲得官有林野的兩條最重要管道。
7 中央路線指期奇萊新城庄至秀姑巒岸側;海岸路線猴子山社至加連灣海岸。
表二-1 臺東平野兩大區域各類土地面積
區域名稱 耕宅地 可墾地 沙礫地 其他 全面積 中央路線 7110 27605 16945 1461 53121 海岸路線 2719 7449 636 10804 合計 9829 35054 16945 2097 63925 百分比 15.36 54.84 26.51 3.28 99.99
資料來源:田代安定,〈台東調查報告第二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三十年。
從明治二十八年(1895)開始的一連串規則、貸渡、賣渡條件,明確地想要劃 分官有和私有範圍;於臺灣總督府在領台的第二年,就已經為森林原野的資本主 義化經營完成了基礎作業; 臺灣總督府依法創造的官有集團地,先是一一轉化 成移民預定地和移民發展預備地(特別處分地),並由臺灣總督專權統一分配。
確實掌握土地業主權就在於明治三十一年(1898) 兒玉總督頒布「臺灣地籍 規則」與「臺灣土地調查規則」,設置臨時土地調查局,實行地籍調查、三角測 量及地形測量三種事業。8依明確的意識、周詳的計劃與強大權力予以實行土地 調查事業。
而土地調查的效果:一是明白了地理地形,獲得治安上的便利;二是整理隱 田,土地的甲數增加;又因大租權消滅,土地收益加多的關係,地租得以改訂增 徵(一九○四年),財產收入增加;三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因確定土地權利關係,
使土地的交易獲得安全。9日本為將臺灣土地技術性的納入國有,之後移轉給資 本家,在此時已埋下了伏筆。
但東部地區遲至明治四十三(1910)年展開,大正十四(1925)年結束,其中建
8 林品桐等(議):《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8),第 11 輯,頁 955-959。
9周憲文譯,矢內原忠雄著,《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1999),頁 17-18。
立了精密測量與地籍臺帳的林野整理事業。也就是說東台灣都在獨立的體系進 行,再次反應出東部歷史人文的特殊性外,顯現出台灣總督府對於東部地區的整 體經營,存著特殊的政治考量。10這份特殊的政治考量也影響接下來東臺灣數十 年的開發。
林野整理事業和土地調查開展後並無極端地對於原住者的土地沒收或共有 地的強制分割,使總督府能在土地國有化的前提上,一方面積極進行移民事業,
另一方面則將土地釋出給內地資產家,進行資本主義式的開發。
一、官方圈佔之移民地
日本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高唱「移民殖產論」,台灣地處熱帶,天然資源豐富,
一定有大批日本內地人移住,因此應規劃成一個「新日本國」,對台灣的統治應 採干涉方針,以台灣之日本化為目的來施行一切處置。
東臺灣未墾地廣且人口稀薄正是可以積極規劃為日本本土的延長地。而「內 地化東臺」政策一直是討論日本殖民治理東臺灣的主要論述。
鹿子木小五郎提出的是具有政治性、局部性、消極防衛的基地論,在《臺東 廳管內視察復命書》中向總督府提出,從大局或國家的百年大計來看,台灣移殖 內地人,勢在必行。使內地人群居而成部落漢人不敢懷有異志,有益於同化原住 民。
東鄉實《臺灣農業殖民論》中以殖民地人民激起民族自覺,將會使殖民帝國 產生危機,實施內地農業移民是必要的措施,也表達「拒絕本島人農民移植東台
10 李文良:〈林野整理事業與東台灣土地所有權的成立形態(1910-1925)〉,《東台灣研究》第二期,
1997-12,頁 169。
灣」11和「嚴禁本島人取得東部土地」12;對外影響了對於熱帶發展殖民政策,
表二-2 東部臺灣移民收容適地面積、緣故關係、新舊地名對照表 原野名 面積(甲) 緣故關係 新村名 加禮宛 1595 賀田豫約拂下地 平野村 七腳川 2091 七腳川社 吉野村 吳全城 1394 賀田豫約拂下地 賀田村 鯉魚尾 2505 賀田豫約拂下地 豐田村 鳳林 3705 賀田豫約拂下地 林田村 拔仔 1532 鹽糖→大和農場 大和村 水尾 1367 鹽糖→瑞穗農場 瑞穗村 針塱 447 自由移民村 末廣村 璞石閣 1019 倉光拂下地→臺拓 長良村 新開園 2370 臺東製糖 池上村 大埔尾 1946 賀田豫約拂下地 大原村 鹿寮 2160 臺東製糖 鹿野村 加路蘭 2518 賀田豫約拂下地 富原村 呂家 2460 臺東製糖 旭村 知本 428 臺東製糖 美和村 合計 27538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官營移民事業報告書》,臺灣總督府移民課,頁50-51,大正八年。施添 福:〈日治時期台灣東部的熱帶栽培業與區域發展〉,收入:《台灣史研究百年回顧與專題研討會》
(臺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頁 4-16
說明:(1)原表為小數點以下四位,本表取整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新村名係明治 44 年 8 月 3 日改稱。
總督府基於移民事業展開上的需要,將東臺灣土地分配進行了完整的規劃, 未墾地 20800 28116 26587 78790 137228 總計 25036 28116 26587 78790 158529 百分比 15.8% 17.7% 16.8% 49.7% 100.0%
督府公文類纂(15 年保存,明治 43 年)》,05322 卷,(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藏),第 15 案。
臺東、花蓮港兩廳內的既開墾地僅有21301 甲,而未墾地高達 137228 甲,
尚有廣大的開發潛力。「指定內地移民預定區域」佔 15.8%,總計 25036 甲,作 為移民適地用。「土著部落整理區域」在原案的構想之下只有 17.7%,不再讓原 住民能夠擁有大片資源,壓縮原住民的為生活動空間。「別途處份區域」為前述 兩區域以外的平地及山地,為官有的拓殖預備地,共26587 甲。「其他預察濟區 域」(其它已完成預察之區域),是為明治四十二年度拓殖梗概調查中的河川地、
其他除地以及造林適地。另外尚未調查之區域,將來提供為部落民造林、畜牧使 用。
總督府以〈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原案〉為土地整理藍圖,再依據明 治四十三年(1910)以律令七號公布的「臺灣林野調查規則」,進行實地調查,以 釐清土地的官有和確定業主權,調查事業於明治四十四年(1911)二月完成。在東 部進行官營移民事業,經初步移民調查後,原來的十五個集團地,剔除其中六個 私人企業(賀田組)已獲準開墾的土地,此外尚有特別處分地,作為預存移民發展 地。並由其繼續招募内地人移民。
移民事業也在明治四十三年(1910)二月總督府成立花蓮港廳蓮鄉荳蘭移民 指導所展開。從日本德島移入第一批農民於七腳川原野共九戶二十人,此為官營 移民之始,六月又移入五十二戶二百七十五人,於是七腳川原野形成台灣第一個 移民村落,此即「吉野村」的前身。18
同年也在台東廳呂家原野設卑南移民指導所,預定建設呂家(旭村)移民村,
18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移民課:《臺灣總督府官營移民事業報告書》,(台灣總督府殖產局,1919),
頁51-58、頁 105。
但明治四十四年(1911)發生番人襲殺巡查之「成廣澳事件」,引起番情不穩,使原 擬馬蘭社阿美之「無斷開墾地」欲作為移民收容地的計畫,惟恐馬蘭社阿美族反 抗,不得不暫時中止。
於大正二年(1913)命令荒井泰治其下的臺東拓殖會社(原賀田組),將名下鯉 魚尾分割1911 甲、鳳林分割 894 甲返給總督府,分別設立了豐田村及林田村。
其他預定地新開園(池上村)、鹿寮(鹿野村)、知本(美和村)不得不延後移民村的籌 設,轉而專心經營在花蓮港廳內的三個移民村。
總督府在臺灣東部林野調查與土地整理後,總共掌握東部臺灣十六萬四千多 甲的土地,自此以後,總督府透過操控這些官有地來扶助東部日本大大小小資本 家、退職官吏、移民、一般內地人,以厚植民族勢力。
包括第一個吉野村在內,豐田村、林田村三個官營移民村,使總督府在財政 漸感困難,而於大正六年(1917)中止官營移民計劃,轉而以「移住奬勵要領」鼓 勵企業家經營移民事業,特別是臺灣東部的移民事業。
臺東廳下大片移民預定地和部分處分地長期因臺東製糖及其整併後的臺東 開拓會社任其荒廢,在大正十五年(1926),終於促使總督府再度企圖以官營移民 取代私營移民,並由殖產局負責執行為期四年的「東部開發計劃」。提出十五處 適合移民的地區面積8485 甲,其中準備收回先前預約放領或放租給臺東開拓會 社的土地5552 甲。昭和三年(1982)提出一份相當完整的「東部地方拓殖計畫書」, 為期十年,因經費關係並未付之實施。
而東部開發和移民風潮又在昭和十一年受到總督府同意設立「東部開發調查 委員會」,再度選擇適地展開調查,經委員會指定的內地人移民預定地,即卑南 圳灌溉區域內約四百甲的土地移住內地農民。而昭和十三年(1938)五月創立敷島
村(原稱朝日村),是最後一個在東臺灣設立的官營移民村。
二、賣渡或貸渡之移民地
日治初期,殖民地台灣的經營成為日本財政的一大負擔,總督府的移民事業最初 寄託在私人資本企業上,民政長官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提給總督樺山資紀的行 政計劃書中,便認為移民事業應由企業資本家來經營,相對的,政府也給予必要 的保護與協助。19
臺灣經過總督府對於大片的土地調查與整理之後,制定了相當完整的法令規 章,讓內地農民和資本家,能夠非常優惠的條件和低廉的代價,長期壟斷大片的 森林原野。
影響東部開發的資本家賀田金三郎就是依據「官有原野豫約賣渡願規則」,
向總督府提出開發臺東廳管內卑南及其他三個地區的「官有原野預約賣渡願」,
向總督府提出開發臺東廳管內卑南及其他三個地區的「官有原野預約賣渡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