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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Knowledge, K) 

K1. 支持及反對跨性別婚姻的理據。 

K2. 與跨性別婚姻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K3. 本地政府部門處理跨性別婚姻的基本政策。 

  技能Skills (S) 

S1. 明辨性思考能力  S2. 道德推理能力  S3. 溝通能力 

 

價值觀和態度Values and Attitudes (A)  A1. 同理心 

A2. 公平公義  A3. 平權  A4. 共融   

課時:四節課 (共 160 分鐘) 資源:短片、文章和工作紙  

時間及 教學目標 

學與教活動  備註 

10 分鐘 K2, S1

學生先個別完成十條是非題。然後,全體站立對答案,錯了一 題便要坐下,最後屹立不倒為之勝利。

工作紙一

15 分鐘 S1

教師邀請學生分組重新審視每一句的答案。逐條問題提問:

我們怎能確定答案是真?

答案是真是甚麼意思?

答案在甚麼條件下是真?

答案是否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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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鐘 S1, S2

教師將文章的第 5 至第 12 段分發給八組學生,每組負責細讀一 段(放大到每段佔一張 A4/A3 紙)。

學生先個人閱讀一段,找出作者:

1. 立場:支持/反對跨性別婚姻合法化 2. 採用了甚麼倫理學角度?

3. 怎樣解釋該理論?

4. 應用該理論?

5. 用了甚麼例子?

6. 提到的都是事實嗎?

7. 怎樣反駁另一方立場?

8. 小結

在文章旁邊寫出以上八項中可以找到的元素,並用線條將元素 名稱與文章內容連起來。

10 分鐘 K3

各組在組內透過討論達成共識。

20 分鐘 教師將各組達成共識的段落(A3 大小)貼在課室四周,學生自由 參觀。

教師鼓勵學生找出不同意的連線,用另一顏色的水筆在旁邊實 名批注,或將自己的看法和署名寫在小型黃色貼紙上,並貼在 適當的地方。

教師可以考慮將第 5 至 12 段以及本教案的倫理推論表格,除去 答案後,派給學生,要求他們在參觀時,摘錄其他組別同學對 其中一兩段的分析。(其他段落可以以家課形式完成)

15 分鐘 教師選出最多人批注與最少人批注的段落。邀請批注學生分享 觀點,原作學生可以澄清或回應。

教 師 收 好 展 示 過 的 A3 紙張備用。

 

時間及 教學目標 

學與教活動  備註 

20 分鐘 S1, S2

觀看香港電台節目:

〈鏗鏘集 - 雌雄莫辨〉(2013-7-29)

http://podcasts.rthk.hk/podcast/item_epi.php?pid=244&lang=zh -CN&id=32761

 

15 分鐘 A1, A2, A3, A4

吩咐學生以小組討論以下問題,並向全班匯報。

1. 片段中的小強對自己與生俱來的性別感到困擾。小強 一度以為是與自己的性取向有關。(2:55-3:10) 試加以 解釋。

2. 合乎道德與合乎法律是兩回事。試以 W 小姐(11:30-12:19)個案說明。

3. 變性人士與跨性別人士有何不同?(15:18-19:25)

 

20 分鐘 S1, S2, S3

K1, K2

每組學生選取一對概念詞用 FRAYER 模型(工作紙二)在組 內作分析,並向其他同學匯報成果。

1. 變性人士與跨性別人士 2. 同性婚姻與跨性別婚姻 3. 合乎法律與合乎道德

4. 合乎人權宣言與合乎本地法律

工作紙二 

15 分鐘 S1

釐清以上概念對減少爭議有何幫助?重新審視你在上一節 細讀的閱讀篇章段落,找出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概念。指出 概念澄清之後,作者或讀者的立場會如何改變。

學生可以用已澄清的概念重寫第12 段。(工作紙三)

工作紙三 

10 分鐘 教師提醒學生道德判斷在學習變性婚姻課題的角色,學生 可以連繫其他科目之所學,例如相關法律法規、醫療資 訊、人權、傳統孝道、社會發展、志願團體等角度,以便 對課題建立更立體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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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伴侶關係與家庭之「跨性別婚姻」

閱讀文章

〈跨性別婚姻是一個道德倫理課題〉

1. 在過去二十年,愈來愈多人討論有關同性戀的議題,例如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同性婚姻合法化等。另一方面,部份人亦提倡性小眾的權利。然而,跨性別婚 姻的議題則很少受到關注。直至2010 年,一宗名為〈W 對婚姻登記官〉的案件

(傳媒稱為「變性人婚權案」)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才引起社會大眾對該議 題的關注。

2. 2010 年,一名曾在香港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接受過「變性手術」、現已從男身 變成女身的變性人 W,申請與其男性伴侶舉行婚禮,但遭到婚姻登記官拒絕。

雖然她向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它們均駁回她的申請。終審法院最 終以 4 對 1 的多數判決裁定案件上訴得直。法院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提出建議 改變有關法律。及後,公眾更多地討論跨性別婚姻是否合乎道德。

3. 法院的判決主要是以法律為依據,而不能簡單地視為道德判斷,也不意味著跨 性別婚姻是合乎道德的。不過,它可以作為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參考,相關觀點 可被視為一些理據。

4. 我個人認為,跨性別婚姻是合乎道德的。以下將會以倫理學來說明我的看法。

首先,當我們作道德判斷時,我們需要提出一些道德價值和原則。倫理學家蒂 洛(Jacques Thiroux)曾經建構一套「人道主義倫理學」,在其中提出五個價值 原則作為道德判斷的依據,分別是生命價值的原則、善或對的原則、公義或公 平原則、講真話或誠實的原則,以及個體自由的原則。1 我認為第二、三和五 的原則可以説明跨性別婚姻是合乎道德的。

5. 根據善或對的原則,它要求人們嘗試做三類事情,包括抑惡揚善、不傷害或不 作惡,以及避免傷害或作惡。假如我們否定跨性別婚姻,便會對那些希望與伴 侶結婚的變性人造成傷害,亦違反了善或對的原則,因為這樣做是剝奪了變性 人的結婚權利,等同於完全禁止他們結婚。

6. 從公義或公平原則的角度看,當人們分配善和惡的事物時,應該公平公正地對 待他人。當人們拒絕承認變性人的結婚權利時,實際上是忽視人與人之間的公 平。對我來說,這些人只求為自己帶來好處,而沒有為變性人做任何事情。僅 僅由於變性人的身份而剝奪其結婚的權利,這是不公平的。我們不應以欠缺多 數人的共識為理由而拒絕少數人的要求。因此,變性人的基本權利不應因為他       

1 Jacques Thiroux and Keith Krasemann, Ethics: Theory and Practice. Eleventh edition (Upper Saddle River:

Prentice Hall, 2012), pp. 144-152

們是社會上的少數而被剝奪。當大多數人享有人權如結婚權利時,他們又是否 可以拒絕少數群體的結婚權利呢?平等對待各方是一種公平的體現。不論變性 人或跨性別人士的性取向屬於社會上的多數還是少數,他們應該享有平等的結 婚權利。事實上,由於婚姻只要求有意成為配偶的雙方達成共識,跨性別婚姻 不會對其他人構成傷害。為了達致社會公平,我們不應該否定變性人的需要。

7. 再者,個體自由原則指出,人們都是有個別差異的個人。蒂洛提出,當人們的 行為沒有違反前述四種基本道德原則,他們應該有自由選擇自己認為道德的生 活方式和做事方法。以W 的個案為例,雖然她是一名變性人,但與其他人一樣 擁有相同的自由。設若她的行為不影響他人,她有戀愛和結婚的自由。根據

《世界人權宣言》第 16 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

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室。」所有人均有權在成年時結婚。而W 是一位在香港公立 醫院接受「變性手術」,從男身變成女身的變性人。因此,從醫學的角度來 說,她實際上已經將自己的性別由男性改變為女性。雖然她的身份證所顯示的 性別並不一定是女性,但是人們普遍把她當作女性而不是男性來看待。因此,

認為變性人由於性別不明確而不能結婚的說法是沒有意義的。那些反對變性人 結婚的人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因為他們正在剝奪個體的自由。他們不接受個體 之間存在差異的事實,拒絕承認變性人的自由。W 向法院上訴的原因是她想行 使其結婚權利。我們是否可以說人們爭取他們的結婚權利是不道德的呢?結婚 權利是人的基本自由。即使我們現時不能清楚界定變性人的性別,但變性人有 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

8. 除了基本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之外,性倫理的基本假設也可以說明為何跨性別婚 姻是合乎道德的。跨性別婚姻符合性倫理的在公眾層面和私人層面的要求。蒂 洛指出,公眾層面的性倫理所關注的是有關性的事情會否在公共領域影響他 人,而其道德指導原則是生命價值、善和公義。2 就性的公眾層面而言,跨性 別婚姻並不違反道德要求。跨性別婚姻並非一些會對公眾或個人構成負面影 響,或可能造成傷害的性行為。如上所述,跨性別婚姻只涉及兩名成年人,對 其他人幾乎沒有影響。反對跨性別婚姻的人認為變性人會對其他人產生不良影 響,把跨性別婚姻當作怪事。事實上,跨性別婚姻與傳統婚姻無異。我們怎可 以說跨性別婚姻能夠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呢?任意推斷跨性別婚姻會對其他人 的性取向產生影響是危險的。而且,當跨性別人士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時,其實 是出於其對生命的尊重,符合生命價值的原則。那些選擇做手術的變性人明 白,如果沒有接受完整的變性手術,或會令餘生在遺憾中渡過。性別重置手術 是不可逆轉的,並涉及一系列的醫療程序。換言之,在接受手術後,變性者不 能再改變其性別。而且,他們在接受手術的過程中所承受的痛苦是難以忍受 的。在整項手術完成後,變性者將獲得一份證明其改變性別的文件,新的性別 也會獲得官方認可。既然新的性別獲得官方認可,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去否定變 性人與異性結婚的自由,因為這已經滿足了傳統婚姻規定一男一女結合的要 求。這就是為何從性倫理的公眾層面看,跨性別婚姻是合乎道德的。

      

2 同上,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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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就性倫理的私人層面而言,它所關心的是互相同意的成年人之間的性關係,其 道德指導原則是善、公義、自由和誠實。3 在婚姻中存在性愛關係是正常的事 情,而一段由兩個互相同意的成年人所組成的婚姻,並不涉及任何不道德的行 為。跨性別婚姻中的夫妻也可遵守道德原則如誠實地對待對方,如同那些傳統 婚姻中的夫妻。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跨性別婚姻有較高的機會出現婚外情或 行差踏錯。這說明跨性別婚姻並不違反性倫理在私人層面的價值或原則。

10. 婚姻類別的關係也與跨性別婚姻相關。婚姻種類的關係是指延續和持久的關 係,而非短暫或曇花一現的關係。4 這些關係的目的是表達伴侶間親密的愛情 及使伴侶歡愉。生育是次要但並非必要的目的。對於跨性別婚姻中的伴侶來 說,他們雖然不能繁衍後代,但這並非結婚的主要目的。愛情和生育可以是兩 個獨立的要素,但不是婚姻關係中唯一的組合。變性人只要能夠愛自己的伴侶 並使伴侶歡愉,就可以結婚。跨性別婚姻不會影響人口或生育率,因為它不會 令其他人成為跨性別人士。婚姻是私人的事情,而並非公共事務。

11. 那些認為跨性別婚姻是不道德的人提出,允許變性人結婚將會逐漸損害或衝擊 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家庭價值。陳兆愷法官在變性人婚權案的判詞中説:「雖然 有些人為了別的目的而結婚,例如互相幫助和需要陪伴,但許多天主教徒和基 督新教徒,容許我加上傳統的中國人,結婚乃為了生育。」5 然而,變性人又 是否希望繁衍後代呢?在現今香港,愈來愈多伴侶是為了互相幫助或陪伴而結 婚,沒打算繁衍後代。如果傳統婚姻可以是基於某些目的,為甚麼變性人不可 以純粹為了找伴侶而非為生育而結婚?以生育為目的的婚姻是一個有效的理由 否定跨性別婚姻嗎?毫無疑問,跨性別婚姻的家庭可能與傳統家庭不同,因為 跨性別婚姻中的夫妻只能收養孩子而不能擁有由自己所生育的孩子。但這有否 改變家庭的觀念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我們不能下結論說跨性別婚姻是不 道德的。

12. 此外,一些論者或會用「骨牌效應」去論證容許跨性別婚姻會鼓勵更多香港人 成為變性人。這顯示他們對變性的概念存有誤解,並混淆了同性戀的概念。如 上所述,整個醫療過程需要幾年的時間。期望進行「變性手術」的人需要持續 接受至少三年的心理評估,以確認他們是否願意並已準備接受治療。在香港,

完成整項手術的人並不多,因為大部份人都沒有勇氣去表達自己的意願。他們 害怕告訴自己的朋友,因為不想成為大家眼中的怪物。所以,我不認為將來跨 性別婚姻會成為一種普遍的事情。

13. 總括而言,跨性別婚姻是合乎道德倫理的。如果我們拒絕承認變性人的新性別 身份和跨性別婚姻,便是剝奪變性人的權利。變性人有個人自由去做自己想做 的事情,包括結婚的權利,因為他們都是人,也有權利這樣做。反對跨性別婚       

3 同上。

4 同上,頁 279。 

5 “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I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ligion, Final Appeal No. 4 of 2012 (Civil). Date of Hearing: 15 to 16 April 2013. Hong Kong Case Law. Website:

https://www.hongkongcaselaw.com/w-v-the-registrar-of-marri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