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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教案 (九)

147   

25 分鐘 K1, K2, S1, S2, A1,

A2, A3

內容:跨國出售人體器官的基本知識及其道德關懷。

1. 教師指出並澄清情境中一些隱含的意義或誤解。(教師 可以要求學習能力較高的學生根據情境提出問題。)

(a) 出售人體器官是非法的。1 (黑市廣告)

(b) 一個人出售其中一個腎臟,並不會對自己構成傷害。

(c) 如果那名發達國家國民不能進行器官移植,便會在 3 個月內死亡。

(d)..發達國家的人們可能會試圖向發展中國家購買器 官。

(d) 該名第三世界國家之出售器官者將獲得 5 萬美元作為 出售腎臟的回報。

2. 教師問:「參考上述的訊息後,你會改變你的立場 嗎?為什麼?」

3. 教師根據學生的立場將他們分為兩組,並請他們討論 與這個議題相關的道德問題。

4. 教師提供 iPad 或電腦給學生(每組有一至兩台設 備),然後請他們在Google 文檔中列出道德問題。

材料二:

工作紙 –

〈 道 德 關 懷〉

電腦或iPad

5 分鐘 總結

教師以學生所提出的道德問題作為總結,並邀請學生探討 在香港就出售人體器官立法的可行性。(這將在下一課討 論)

時間及 教學目標

學與教活動 備註

10 分鐘 K1

內容:全球出售人體器官的基本知識。 

1. 教 師 介 紹 「 移 植 旅 遊 」(Transplant Tourism)的 概 念

(參考資料:“How Much Is Your Body Worth on the Black Market?”),並提供在香港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 的數據。

2. 基於以上所描述的情況,教師問:「香港政府是否應 該就出售人體器官立法?」 

參考資料

15 分鐘 K2, K3, S1, S2, A1, A2,

A3

內容:確立閱讀文章中的論點。

教師將閱讀文章分發給學生,請他們指出文中支持和反對 立法的論點。 

材料三:

閱讀文章

      

1 在某些國家,銷售器官是合法的。政府會規管和資助器官移植,以及補償捐贈者。 

149   

20 分鐘 K2, K3, S1, S2, A1, A2,

A3

內容:提出贊成和反對就出售人體器官立法的論點。(小 組)

1. 教師將學生分成 4 組,每組需就文章中指定的一個論點 提供更完整的論證,或澄清事實,以增潤該論點。

(Google 文檔或在 A3 尺寸的紙張)

2. 然後,其他小組在空白位置給予意見。

3. 教師回應和評論每組學生的作品。

教學策略:

圓桌會議 材料四:

充實論據

15 分鐘 K2, K3, S1, S2, A1, A2,

A3

內容:提出贊成和反對就出售人體器官立法的論點。(個 人)

1. 每位學生都為其所採納的立場提供多一個論據。

2. 完成後,交換學生的論據,並互相評論。

3. 然後,教師展示一些較好的論點讓學生參考。

材料五:

堂課

10 分鐘 總結

1. 教師總結及指出這個議題的爭議主要涉及兩個重要的 價值:自主與生命的神聖性。學生應學會通過道德推 理來考量這兩個價值觀的重要程度。

2. 教師鼓勵學生閱讀《錢買不到的東西》以自學(“What Money Can’t Buy – 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 by Michael J. Sandel p.122-125 “Blood for Sales”)

10 分鐘 教師提醒學生道德判斷在學習出售人體器官課題的角色,

學生可以連繫其他科目之所學,例如相關法律法規、醫療 資訊、人權、物質主義、剝削、公共衛生、社會發展、志 願團體等角度,以便對課題建立更立體的理解。

參考資料

“The market for human organs is destroying lives”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in-theory/wp/2016/01/05/the-market-for-human-organs-is-destroying-lives/

“How Much Is Your Body Worth on the Black Market?”

http://www.financedegreecenter.com/black-market-body/

“The gap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http://www.economist.com/node/12380981

“Organ trad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Organ_trade

Sandel, M. (2012). What money can't buy: 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 (1st ed.).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材料一:黑市廣告

Requirements:

„

Men

„

Between the ages of 22 to 45

„

Type A blood

Completely anonymous process!

捐出腎臟 救人一命

捐腎資格:

z 男性 z 22 至 45 歲 z A 型血

身份完全保密!

捐腎者將得到補償。

如欲知道更多詳情,請致電 xxxxxxxx 聯絡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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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出售人體器官的道德關懷

出售人體器官的道德考慮

支持  反對 

                         

 

材料三: 指出文章中不同段落的論點

        首先,我提出在後果論的角度來看,允許出售器官可以直接增加市場上器官數 量,隨著市場上的器官供應相繼增加,同時亦容許了貧窮人士出售自己的器官而賺 取維持生活的金錢,對整體社會有著顯著的效益。我亦提出了一些反駁的說法,有 人認為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會牽涉開刀等會傷害人體的程序,令出售器官的人 承受健康上,甚至是生命上的風險,因此會忽略了提供器官者的利益。但事實上,

在現今醫學昌明的年代,活人進行器官移植時的風險已經大大減低,這也是令捐贈 器官合法化的原因。由此可見,活體器官移植不再是危險的事,而我們同時亦可以 向出售器官的人安排與現時器官捐贈者相同的手術後待遇,例如傷口的護理等,這 便可以一方面保障器官出售者的利益,同時在另一方面藉著增加器官供應令更多有 需要要病人受惠。 

反對的觀點   

討論   

友人聽到我的論點後,表示我的看法太著重於社會效益的得失而忽視了背後最 根本的道德問題。他引用了康德的義務論中的「實踐律令」原則,提出人不能被視 為或只當作手段使用,而出售自己的器官,便正正是把自己當作賺取金錢的工具,

因此,出售器官是不自主的行為,並談不上道德。 

 

  我回應時提出,出售器官的人並不一定在不自主的情況下作這個決定的。根

據康德的看法,人只要不受到干預地作出選擇,便是自主的,而一個自主的人亦需 要能夠作出理性的決定。其一,出售器官的人在決定出售器官的時候中並沒有牽涉 必然的干預,例如威脅、勒索等極端情況。其二,售賣者亦可以對當中涉及的風險 作出詳細的評估才作出最後的決策,加上這個風險並不一定很大,因此不能把出售 器官說成不自主或是不理性的。另外,康德也提出了一個人的動機也可以決定他的 行為是否道德,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為了應付他母親的醫療費用而決 定出售自己的器官,那麼他是自主地及理性地作出這個決定,所以出售器官的行為 未必是不道德的。 

153   

反對的觀點   

討論一   

討論二   

友人其後也提出了另外一個論點,認為即使貧窮的人可以出售器官去賺取生活 的費用,但在交易的過程中,他們因為貧窮而急於取得金錢,以致自身的最價能力 降低,可能會被迫以低價或是不合理的價錢出售自己的器官,這是剝削的表現,違 反了羅斯的表面義務中的「公義。 

 

      我回應時指出他的說法包含了兩個假設。第一,他假設了出售器官的人是為了 急於取得金錢而作出不理性的決定,但他問時亦排除了出售器官的人可以經過深思 熟慮才進行決定的情況,所以這個假設是非黑即白的。第二,他假設了貧窮的人議 價能力低,所以器官的價格必然會過低,這忽略了價格是合理的可能性。事實上,

我們可以透過設立相關部門監察市場,或是引人中介媒體於器官買賣,以控制市場 價格的波動,避免出售器官的人受到剝削。 

反對的觀點   

討論   

材料四:增潤文章中的論點

問題:香港政府是否應該就出售人體器官立法?

支持立法 (小組)

後果論 我提出在後果論的角度來看,允許出售器官可以直接增加市場上器官數量,隨著市場上的器官供應相繼增加,同時亦容許

了貧窮人士出售自己的器官而賺取維持生活的金錢,對整體社會有著顯著的效益。

增潤後的版本 其他小組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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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五:堂課 (個人)

問題:香港政府是否應該就出售人體器官立法?

倫理學理論 論點

理論:

個案:

應用:

闡述:

結論;

 

 

生物倫理之「出售人類器官」

閱讀文章

〈應否支持出售器官?〉

「一名十九歲少女,苦等屍肺移植半個月,惜無結果,於十月七日離世。」(本地報章 2015 年 10 月 18 日)

1. 「為了養家,六旬好爸爸身兼多職,有病也『死頂』。終於出現急性肝衰竭,陷 入昏迷,需要靠機器呼吸。醫生擔心其情況隨時有變,指出急需在幾日內找到合 適O 型肝進行移植。家人盼有心人將逝世親人的肝贜捐出,增加他得到肝移植的 機會,同時冀港人踴躍支持死後器官捐贈,令更多垂危病人可延續生命。」(本 地報章2016 年 1 月 26 日)

2. 看到這些新聞很令人心酸。近日,我亦在大學校園內收到一張關於登記器官捐贈 的傳單,因而喚起我對器官移植這個課題的關注。

3. 我在傳單上看到一些數據,發現截至去年年底,香港等候腎臓移植的人數有逾 1,900 人,但移植宗數只有僅僅 81 人,反映了現時香港缺乏用於移植的器官。作 為一個修讀商科的學生,我當時想到的對策就是允許市場作器官出售,但與我同 行的友人卻甚不認同,因此引起了我們之間的熱烈討論。

4. 首先,我提出在後果論的角度看,允許出售器官可以直接增加市場上器官的數 量,同時亦容許貧窮人士出售自己的器官去賺取維持生活的金錢。這樣,對整體 社會帶來顯著的效益。有反對出售器官的人提出: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會涉及 傷害人身體的程序(如做手術),令出售器官的人承受失去健康,甚至是喪命的 風險,而這會損害他們的利益。我不贊成上述論點。在現今醫療技術發達的年 代,活人進行器官移植的風險已經大大減低。這也是捐贈器官的基礎。由此可 見,活體器官移植不再是危險的事。同時,我們亦可作出安排,讓出售器官的人 和器官捐贈者在手術後有同等的待遇(例如手術後的護理等)。這便可以一方面 保障器官出售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社會上増加器官的供應,使更多有需要的病 人受惠。

5. 友人聽到我的論點後,認為我的觀點過於著重社會效益,忽視了出售器官背後最 根 本 的 道 德 問 題 。 他 引 用 康 德 (Immanuel Kant)義務論中的「實踐律令」

(practical imperative)原則,提出人不能被視為或只當作手段使用。而出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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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器官,便正正是把自己當作賺取金錢的工具。因此,出售器官是不自主的行 為,是違反道德的。

6. 對於友人的批評,我的回應是出售器官的人不一定是在不自主的情況下作決定 的。根據康徳的看法,只要人不受到他人的干預去作出選擇,其行為便是自主 的。除了自主,人亦需要能夠作出理性的決定。將上述原則應用在出售器官的議 題上,首先是出售器官的人在作決定時沒有他人的干預,例如威脅和勒索。其 次,出售器官的人可以評估風險後才作出決定。因此,我們不能假設出售器官的 人是不自主和不理性的。另外,康德也提出一個人的動機也可以決定他的行為是 否道德。我們設想,在不受他人干預的情況下,假如人為了籌措母親的醫療費用 而決定出售自己的器官,那麼他便是自主地和理性地作出這個決定。因此,出售 器官的行為未必是不道德的。

7. 友人聽了我的解說後,便提出另一個觀點。他提出,即使貧窮人可以出售器官去 賺取生活的費用,但在交易過程中,他們會因為急於取得金錢,以致自身的議價 能力下降,可能會被迫以低價或不合理的價錢出售自己的器官。這是被剝削,違 反了羅斯(William D. Ross)的表面義務中的「公義」。

8. 對於友人的觀點,我指出他的說法包含了兩個假設。第一,他假設了出售器官的 人會為了急於取得金錢而會作出不理性的決定。這個假設排除了出售器官的人可 以經過深思熟慮後才進行決定。友人的假設是只會出現他設想的情況,否定其他 情況的可能性。第二,他假設了貧窮人的議價能力低,所以器官的價格必然會過 低。這假設忽略了維持合理價格的可能性。例如,政府可以設立相關部門監察市 場,或是引入中介進行器官買賣以控制市場價格的波動,避免出售器官的人受到 剝削。

9. 對於應否支持出售器官,雖然我們沒有得出一個實質的結論,但我深信我們對雙 方的立場有深入的瞭解,亦會更明白對方的關注。這對於其他社會問題也是一 樣。只要我們能營造一個理性的討論環境,讓不同持份者能表達自己的想法,同 時又能聽取其他意見時,縱使問題不能一時三刻獲得解決,但互相理解能減少不 必要的衝突,促進社會和諧。

YZ 完 YY

(文章旨在呈現個別學生的倫理判斷,並不代表香港浸會大學或教育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