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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教案 (二)

B. 進階程度

 

作者的立場  香港不應退出〈禁止酷刑公約〉。 

論證 1(段 3)   

論點  〈禁止酷刑公約〉能為難民帶來最大的善。 

理據  效益主義:當某些行為或規條能為所有相關的人帶來最大的善,人 應該遵從那些行為或規條。 

論證 2(段 3)   

論點  保障人權的善高於香港市民享受更多福利的善。 

理據  價值論:人權是普世價值。 

建議評論方向  1. 作者從價值論提出人權是普世價值,難民的人身安全高於香港 市民享受更多福利,偏離了前面效益主義的原則,即著眼後 果。 

2. 假如從效益主義的角度進行討論,作者可以提出:人權的善保 障所有的人,同時包括難民和香港人,因此高於「香港市民享 受更多福利的善」。 

論證 3(段 4)   

論點  應幫助有需要的人,不可「見死不救」。 

理據  規條義務論:所建立的規條有道德基礎及所有人能遵從,人便有義 務實行有關規條。 

建議評論方向  「幫助有需要的人」的義務是否無限(unlimited)的呢?例如,我 們是否能遵從無限度地接收難民的義務?是否應按一個國家或社會 的能力設定接收難民的數目? 

論證 4(段 5)   

論點  應以同情心、仁慈和關懷的態度接納難民或「外來人」。  理據  美德倫理:同情心、仁慈和關懷是美德。 

論證 5(段 6)   

論點  應平等對待難民,不應為了保護香港人的利益而犧牲有需要的難 民。否則,這是損人利己的行為。 

理據  美德倫理:公正待人是美德。 

建議評論方向  1. 在概念上,這不是關於「分配公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議 題,因此不涉及公正與否或損人利己的問題。 

2. 值得討論的是,善待難民是慈善工作(charity),還是我們的責 任(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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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教案 (三)

 

課題:生存與死亡之「安樂死」

選文:〈應結束痛苦抑或延長生命?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學習目標

知識(Knowledge, K)

K1. 認識安樂死的相關概念。

K2. 認識安樂死在當代的實施情況。

技能Skills (S)

S1. 能夠提出贊成和反對安樂死的論證,包括論點和理據。

S2. 能夠表達自己對安樂死的立場,並提出論證去支持自己的立場。

S3.能夠回應他人的批評,為自己的立場辯護。

價值觀和態度Values and Attitudes (A) A1. 重視關於生存和死亡的議題。

A2. 對生命的尊重。

課時:四節課 (40 分鐘一節課,共 160 分鐘)

資源:文章和工作紙

時間及 教學目標

學與教活動 備註

10 分鐘 鋪墊

派發人物咭兩張,請學生分組討論誰可以安樂死。

在聽取學生報告之後,教師告訴學生以上都是真實個 案,並連結至本節課題。

人物咭兩張

10 分鐘 重溫知識

K1, K2

安樂死的相關概念,例如:

1. 主動安樂死:根據病者意願,使用藥物或其他方法 結束其生命或協助病者了結生命。

2. 被動安樂死:終止無效的治療。即在病者只能依靠 呼吸機器等人工設施維持生命時,撤回一切醫療藥 物及儀器,讓病者自然死亡。

3. 非自願安樂死:病者已無法表達意願,由醫護人員 或家屬決定施以安樂死。

4. 不自願安樂死:病者能表達意願,但卻未經其同意 下為他進行安樂死。

安樂死在當代的實施情況:

在香港,進行安樂死涉及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 唆、慫恿、促使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等,均可能違 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 章),屬刑事罪行。

即使法律認可醫生可以為病人進行安樂死,但從醫護角 度考慮,這卻違反醫學道德,所以儘管是病者要求,醫 護人員亦不能受理。

另一方面,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 則》卻訂明,醫護人員停止為垂死病人提供維持生命的 機械扶助或終止治療,均不屬於協助進行安樂死。所以 當醫生確定對末期病人的治療無效後,加上考慮病人利 益、病人及其家屬的意願,可以不為臨終病人急救,甚 至停止或撤去維持生命的治療。

現時絕大部分國家仍然不通過容許安樂死的法例,而已 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國家則包括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瑞士和美國部分州份等;以荷蘭及比利時為例,兩國除 免去醫護人員協助病人安樂死所須負的刑事責任外,同 時對申請安樂死的病人有嚴格限制,例如要求申請人須 為病者本人、須要有無法忍受的身體痛苦、能清楚了解 病況及在清醒的狀況下作出要求等,才算符合資格,藉 此確保病人在自願情況下進行安樂死。

10 分鐘 K1, S1

同學閱讀文章。

25 分鐘 S1, S2

同學填寫工作紙,找出作者的論證,並說明是否同意作 者的論證。

教師可以按學生程度安排合適又富挑戰性的工作量,例 如剪裁至組內每人負責一段,與鄰組負責同一範圍的同 學比較結果。

20 分鐘 S1, S2

教師安排學生說明作者的論證,並與鄰組負責同一範圍 的同學比較結果。

教師引導同學獨立思考,包括不同意作者哪些觀點,澄 清事實與意見,以及鼓勵學生提出自己的論證。

30 分鐘 S2, S3

教師引導討論,讓不同立場的同學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論 證,鼓勵正反雙方自由辯論(在固定時間內,由一方發 問,另一方回應;然後對調問與答角色) 。

10 分鐘 教師詢問學生有關安樂死的立場,例如站在不同角落代 表支持主動安樂死或被動安樂死。

63  然後補充以下資料:

澳洲N 女士(Nancy Crick)經過長時間的報紙筆戰,在 21 位支持者陪伴下飲毒藥自殺。後來解剖發現N 女士在死 前體內已沒有癌細胞。

美國N 女士(Nancy Cruzan)的父母在車禍後七年最後成 功証明如果N 女士自己能夠表達意願,會選擇拔喉。最 高法院判令可以拔喉。

教師再問學生會不會改變立場,並探問理據。

10 分鐘 A1, A2

教師總結,並引導同學思考生存與死亡的價值觀和態 度。

教師著學生搜尋及列印/抄寫三句最認同及三句最不認同 的有關生存與死亡的名句。稍作解釋之後,張貼在課室 四周讓學生自由瀏覽,選出最能代表其學校理念/價值觀 的名句。

圖象學習者可以選以海報表達最認同的一句,而非三 句。

10 分鐘 教師提醒學生道德判斷在學習安樂死課題的角色,學生 可以連繫其他科目之所學,例如科技發展、公共衛生、

醫療開支、安老服務、社會發展等角度,以便對課題建 立更立體的理解。

生存與死亡之「安樂死」

閱讀文章

〈應結束痛苦抑或延長生命?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1. 網絡新聞報道:「安樂死:最後出路?現在已經是 2015 年 10 月 15 日了。這 個美其名為安樂死、最後出路、臨終的尊嚴的安排,是否真的使病人能夠 得到解除痛苦的善終?安樂死是否為患上絕症的病人,和面對難以忍受的 肉體痛苦時的唯一出路?」安樂死議題對社會大眾帶來激烈的討論。安樂 死到底是否合乎道德?我曾經與朋友討論這議題,各自表達對安樂死的看 法。

2. 安樂死一直都是世界各地的重要議題。這議題涉及人們的死亡權與人對生 命意義的看法,並要求政府立法給予人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力,直接挑戰人 的道德價值觀。

3. 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及「被動安樂死」兩種。「主動安樂死」是指 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些措施,以縮短病人的性命。「被動安樂死」是 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醫治措施,讓病人自然死亡。本文要討論的安樂 死是前者,即「主動安樂死」。我思考的問題是:在年老病重,在病牀掙扎 生存時,你寧願依賴藥物和醫生的努力來延續痛苦難堪的生命?抑或選擇 採取安樂死來加速死亡,減輕自己的痛苦,在安詳中死去呢?我發現以不 同的倫理角度思考,都可以支持自己對安樂死的看法。

4. 我認為「主動安樂死」是道德的行為。從生命倫理而言,倫理學家提出安 樂死可以是道德的,基於以下四大原因︰ (一) 每人有自己身體、生命和死 亡的決定權,人類可以決定自己的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二) 病人有權選 擇尊嚴地死亡。(三) 死亡可以讓病人縮短痛苦。(四) 病人有權拒絕治療,免 除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英國著名物理學家霍金長期受肌肉萎縮性、脊髓 側索硬化症的折磨,導致全身癱瘓,無法說話。他表示:「既然我們不讓動 物痛苦,為甚麼又讓人類受苦?」霍金的想法與上述第二個原因相符,希望 能有尊嚴地結束生命。只有真正經歷過末期疾病和極大痛楚的人,才體會 到有計劃地死,較毫無目的地等待死亡,來得更有價值。

5. 雖然支持安樂死的人抱持「自由和快樂比生命價高」的觀點,但是一個較 強的反對安樂死的觀點指出,生命乃體現其他一切價值的最終價值,因此 即使放棄生命中所有價值,亦不可放棄生命。生命的價值凌駕於其他所有 的道德價值。若我們失去生命,便不能體現人生中其他價值,故人們沒有 理據支持安樂死。我的朋友提出「生命價值的原則」來反對安樂死。生命 價值的原則指人應該尊重生命,生命的價值凌駕其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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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然而,這項道德原則有個兩面向。首先,若生命價值在於體現其他價值,

只說明了生命的外在價值,忽略了生命本身的內在價值。倫理學家如邊沁

(Jeremy Bentham)認為,快樂是具內在價值的事,痛苦則是內在負價值。

若生命能體現工具價值的意義,它同樣能體現痛苦的負價值。因此,生命 的價值不應該建立在健康的肉體或生存之上。即使一個人選擇了安樂死,

他可以換來更高的內在價值,例如人的尊嚴。其次,即使生存乃體現其他 價值的前提,也不代表它一定比其他價值更高。試想像一下,一位即將結 束生命的人,若可以藉著安樂死將自己的器官捐贈別人,把死亡轉變為對 社會的貢獻,而非被動和毫無尊嚴地等待死亡的一天,這足以說明絕對有 比生命更重要的內在價值,甚至需要犧牲生命去成就更高的內在價值。

7. 生命價值的原則的另一個面向是接受死亡。尊重生命和接受死亡同樣體現 生命的價值。選擇安樂死只是以接受死亡來表達對生命尊重,而不是放棄 生命。

8. 從效益主義角度看,安樂死可以帶來「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根據行為效 益主義,假如某行為能夠為所有有關的人帶來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惡,我們 應該實行該行為。現代醫學最明顯的貢獻和成就是延長人類的生命。對於 大部分處於生死邊緣的人來說,持續的醫學治療不但不能逆轉他們的病 情,反而浪費社會的醫療資源。香港政府每年投放於醫療方面的開支極其 龐大。執行安樂死既可讓患上重病者擺脫痛楚,還能節省家屬的花費和社 會的醫療開支,並能將寶貴的資源投放到更有需要的病人身上。安樂死絕 對可減輕社會負擔,為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的善和快樂。因此,安樂死完 全符合效益主義的原則。

9. 有些反對安樂死的人用「骨牌論證」說明,安樂死合法化將會引致許多後 遺症和社會問題,例如統計顯示近年世界各地安樂死個案有上升的趨勢。

引用康德義務論的基本假設,後果不能,也不應影響我們判斷行為是否道 德。我們不應因為一些可能會發生的後果而違反道德,不實踐該行為。也 就是說,「善的行為」不由結果或目的來決定,而是取決於行為本身是否符 合道德規範。

10. 從康德的義務論可以論證安樂死是道德的行為。某些安樂死是可允許的,

例如那些陷入昏迷或植物人。他們不被視為人,那麼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可 接受的,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安樂死則是「善的行 為」,要求安逸和快樂,得到安詳和無痛苦的善終。這些均屬基本人權。一 般來說,由於醫生具有醫療專業知識,可為病人的病情作準確判斷與處 理。醫生有義務為病人施行安樂死。換言之,當末期病人要求安樂死,醫 生有其義務協助病人行使權利,即協助病人行使死亡權。假如醫生並不願 意替病人施行安樂死,也理應為病人轉介到有關的醫療機構。消極來說,

醫生不應妨礙病人行使死亡權,同時也不應妨礙病人作安樂死的決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