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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維護空間之規劃策略

第四節 安全維護的策略

依 據 黃 富 源 教 授 ( 2006) 指 出 , 入 侵 或 是 竊 盜 犯 罪 , 硬 體 的 設 計 可 以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防 犯 效 果 。 這 包 括 建 築 、 景 觀 、 機 器 、 設 備 等 。 此 外,完 整 的 犯 罪 預 防 必 需 加 上 軟 體 運 作 的 觀 念,例 如:要 有 適 當的 警 覺 心、強 烈 的 社 區 意 識、和 與 鄰 居 良 好 的 互 助 關 係 等,二 者 雙 管 齊 下 、 軟 硬 兼 施 , 才 能 真 正 的 達 到 犯 罪 預 防 的 功 能 。

以 下 是 四 D 防 犯 的 策 略 , 概 述 其 簡 要 定 義 如 下 : 1 . D e n y 打 消

就 是 使 用 各 種 方 式 , 打 消 犯 罪 者 犯 罪 的 動 機 , 比 如 我 們 如 果 想 要 防 止 小 偷 偷 竊 我 們 家,可 以 將「 家 有 惡 犬 」的 標 誌,張 貼 在 住 家 外 的 牆 上 , 以 嚇 阻 小 偷 的 意 圖 。

2 . D e t e r 阻 擋

就 是 使 用 各 種 方 式 , 阻 擋 犯 罪 者 犯 罪 的 動 作 , 比 如 我 們 以 圍 籬 防 衛 家 園,也 可 以 在 外 牆 上 裝 置 碎 玻 璃,使 得 宵 小,在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時,

步 步 困 難 , 處 處 障 礙 , 小 偷 就 可 能 因 此 而 放 棄 偷 竊 。 3 . D e l a y 延 遲

就 是 使 用 各 種 設 備 , 增 加 犯 罪 者 犯 罪 的 時 間 , 因 為 小 偷 在 偷 東 西 時 , 是 希 望 作 案 時 間 越 短 越 好 , 延 長 的 時 間 意 味 著 被 捕 機 率 的 增 加 , 也 增 加 了 小 偷 作 案 的 風 險 , 所 以 小 偷 作 案 是 「 度 秒 如 年 」 的 , 因 之 , 好 的 保 險 箱 、 鎖 具 就 防 範 小 偷 , 而 言 都 是 值 得 投 資 的 。

4 . D e t e c t 偵 防

就 是 使 用 各 種 設 備 , 偵 查 、 防 止 和 紀 錄 犯 罪 者 的 犯 罪 動 作 , 諸 如 裝 置 錄 影 設 備,將 小 偷 作 案 的 過 程 全 部 紀 錄 下 來,一 則 可 以 遏 阻 竊賊

的 可 能 的 犯 罪 行 為,二 則 如 果 小 偷 已 然 進 行 偷 竊,錄 影 設 備 也 可 以紀

第四章 集合住宅社區共用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規劃

第一節 通用性規劃設計原則

一 、 目 的

本 文 提 供 之 一 般 規 劃 原 則 , 意 指 能 夠 全 面 適 用 於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提 升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功 能 之 設 計 準 則 。 其 內 容 是 以 空 間 預 防 犯 罪 之 規 劃 理 念 為 立 論 基 礎 , 依 據 危 險 空 間 的 特 徵 研 擬 課 題 及 解 決 方 案 , 並 提 出 空 間 改 善 策 略 建 議 。

在 理 念 上 層 次 上 , 以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的 「 通 用 性 」 設 計 為 主 , 係 指 全 面 考 量 性 設 計 , 主 張 強 調 在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時 , 預 先 考 慮 如 何 將 預 防 犯 罪 功 能 與 建 築 環 境 或 設 計 結 合 , 提 升 空 間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 可 以 預 防 所 有 可 能 侵 犯 人 身 安 全 的 犯 罪 行 為 , 並 且 達 到 確 保 任 何 人 使 用 皆 能 受 益 的 最 大 可 能 。 輔 以 排 除 危 險 的 「 安 全 空 間 」 設 計 , 必 須 藉 由 犯 罪 情 境 的 經 驗 資 料 分 析 判 準 , 定 義 危 險 空 間 層 級 特 徵 及 其 危 害 程 度 , 建 立 降 低 危 險 空 間 屬 性 以 減 少 犯 罪 發 生 機 率 之 參 考 指 標 , 在 應 用 上 是 去 除 危 險 的 「 減 法 」 概 念 。 惟 現 階 段 受 限 於 台 灣 地 區 犯 罪 行 為 與 空 間 屬 性 之 經 驗 資 訊 仍 為 缺 乏 , 故 本 準 則 以 提 出 通 用 性 設 計 準 則 , 強 化 建 築 物 提 升 預 防 犯 罪 之 功 能 為 主 要 目 標 。

二 、 適 用 範 圍

( 1) 空 間 範 圍 包 括 社 區 基 地 內 之 住 宅 及 其 聯 外 巷 道,概 分 為 新 建 住 宅 及 既 有 住 宅 兩 部 分 。 以 作 為 規 劃 及 建 築 設 計 階 段 , 以 及 針 對 既 有 住 宅 之 改 善 參 考 。

( 2) 本 準 則 以 有 關 集 合 住 宅 社 區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注 意 事 項 為 基 礎,研 提 一 般 性 的 具 體 手 法。並 不 排 除 與 本 準 則 表 示 的 內 容 不 同 的 手 法,以 能 達 成 預 防 犯 罪 目 標 的 前 提 下,可 依 照 不 同 條 件 對 象 之 住 宅 提 出 其 他 方 法 。

( 3) 本 準 則 內 容 需 能 在 時 代 及 社 會 變 遷 下,對 於 預 防 犯 罪 需 求 的 改 變 , 以 及 相 關 營 建 技 術 及 設 備 材 料 發 展 進 步 的 前 提 下 , 具 有 因 應 修 正 的 比 要 性 。

( 4) 此 外,與 相 關 建 築 法 令 之 相 互 影 響,有 必 要 就 本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的 適 用 性 進 行 探 討 。

三 、 通 用 設 計 之 基 本 原 則

本 準 則 提 供 之 一 般 規 劃 原 則 , 意 指 能 夠 全 面 適 用 於 社 區 共 同 使 用 空 間 參 考 設 置 預 防 犯 罪 之「 安 全 空 間 」的 規 範。從「 設 計( Design)、

改 良 (Improve)、 強 化 (Reinforce)、 管 理 (Management)」 四 個 階 段 完 整 考 量,並 達 成「 打 消 Deny、阻 擋 Deter、延 遲 Delay、偵 防 Detect」

之 預 防 犯 罪 功 能 。 如 圖 6-1 所 示 。 (1)強 化 自 然 監 視

確 保 屋 外 與 各 棟 的 內 部 公 用 區 域 的 自 然 監 視 力 , 使 犯 罪 者 感 到 犯 行 有 被 第 三 者 目 擊 的 可 能 性 。 讓 居 民 可 自 然 監 視 可 能 發 生 犯 罪 的 場 所 。 使 用 者 擁 有 較 好 的 監 控 視 野 觀 察 陌 生 人 的 活 動 , 必 要 時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或 通 報 , 使 居 住 者 感 受 到 被 照 顧 的 安 全 感 , 降 低 焦 慮 以 及 不 理 性 的 恐 懼 。 當 一 個 區 域 讓 人 覺 得 安 全 , 人 們 就 會 更 常 去 使 用 它 , 也 因 此 能 提 供 更 安 全 的 保 障 。 包 括 確 保 在 各 個 住 棟 間 的 公 共 空 間 , 以 及 內 部 共 同 使 用 空 間 的 配 置 計 畫 、 使 用 動 線 等 。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如 能 讓 其 居 民 從 窗 戶 中 觀 看 公 共 區 域 的 狀 況,則 犯 罪 較 少 發 生。因 此,減 少 遮 掩 物 、 使 用 透 明 玻 璃 、 增 加 燈 光 照 明 、 增 加 居 民 使 用 率 等 , 均 能 增 加 自 然 監 控 力 。

強化被害對象

確保自然監視 接近控制

企圖犯罪者

住戶

(目擊者)

可能 被害對象

確保領域性

圖 4-1-1 防範犯罪設計的四原則(CPTED的概念)

資料來源:樋村恭一(2004)

(2)確 保 領 域 性

提 升 社 區 住 戶 居 住 共 同 體 的 歸 屬 意 識 。 空 間 規 劃 須 能 明 確 區 分 區 域 歸 屬 , 將 公 用 區 域 與 走 廊 的 維 護 管 理 合 理 分 配 給 各 住 戶 , 讓 住 戶 對 其 住 家 內 外 都 有 責 任 感 與 共 同 意 識 , 有 助 於 居 民 可 自 然 監 視 可 能 發 生 犯 罪 的 場 所 。 若 能 將 建 築 物 所 擁 有 的 公 設 財 產 加 以 劃 分 或 區 分 給 居 民 , 從 而 提 高 居 民 的 財 產 權 感 覺 , 將 能 更 有 效 的 防 制 犯 罪 。 因 此 , 以 籬 笆 或 圍 牆 區 隔 內 外 , 清 楚 劃 定 管 理 界 線 , 增 加 居 民 對 該 建 築 的 歸 屬 感 等 , 均 可 增 加 居 民 的 領 域 感 。 (3)接 近 控 制

根 據 各 項 配 置 、 動 線 計 劃 與 防 盜 系 統 , 限 制 犯 罪 者 的 行 動 範 圍 , 阻 止 其 接 近 , 以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 住 戶 的 正 門 、 窗 戶 、 陽 台 等

基 本 防 護 , 須 能 有 效 阻 擋 犯 罪 者 企 圖 之 侵 入 , 基 地 內 配 置 及 動 線 計 畫 亦 根 據 此 原 則 導 入 必 要 防 護 系 統 。

(4)強 化 保 護 對 象

使 用 不 容 易 被 破 壞 的 建 材 與 設 備 , 免 去 被 入 侵 與 失 竊 的 風 險 , 至 少 將 損 失 限 制 在 最 小 。 強 化 正 門 、 窗 戶 、 陽 台 等 門 鎖 、 安 全 柵 欄 設 置 , 打 消 或 延 遲 犯 罪 者 之 侵 入 。

(5)提 高 周 遭 環 境 的 安 全 性 --與 警 政 預 防 犯 罪 系 統 連 結

在 配 置 上 社 區 緊 鄰 配 置 在 較 不 易 發 生 犯 罪 的 場 所 , 如 警 局 建 築 物 若 能 面 對 較 為 安 全 的 區 域 ( 如 政 府 機 構 , 繁 忙 的 街 道 等 ) , 則 犯 罪 不 易 發 生 。 此 外 , 必 須 盡 可 能 的 引 入 社 會 保 護 資 源 , 積 極 的 連 結 社 區 鄰 里 的 預 防 犯 罪 警 政 系 統 , 例 如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設 置 之 婦 幼 生 活 空 間 安 全 走 廊 。 其 次 , 則 是 適 度 的 與 某 些 人 群 經 常 出 入 的 機 構 或 設 施 結 合 , 避 免 過 於 隱 蔽 並 可 適 度 提 高 自 然 監 視 的 效 果 。

(6)建 立 良 好 鄰 里 意 象 --與 社 區 住 戶 自 治 管 理 機 制 連 結

社 區 被 貼 上 管 理 不 良 的 標 籤 犯 罪 容 易 發 生 , 反 之 , 若 有 良 好 的 形 象 名 聲 , 則 自 然 讓 企 圖 犯 罪 者 產 生 較 不 想 侵 入 該 社 區 的 想 法 。 積 極 建 立 一 個 不 為 犯 罪 所 侵 害 社 區 的 正 面 意 象 , 也 具 有 防 禦 空 間 的 特 質 。 因 此 , 環 境 整 潔 與 美 化 、 大 廈 公 寓 的 良 好 管 理 、 設 有 警 民 聯 防 系 統 、 鄰 里 的 相 互 認 識 等 , 均 有 助 於 建 立 良 好 的 社 區 形 象 。

第二節 集合住宅社區配置規劃設計原則

有 關 社 區 共 用 空 間 安 全 防 範 設 施 設 置 , 依 據 財 團 法 人 べ タ ー リ ビ ソ グ (2001)研 擬 日 本 共 用 住 宅 社 區 防 犯 指 針 指 出 , 集 合 住 宅 社 區 在 配 置 及 動 線 規 劃 上 提 高 防 犯 功 能 , 必 須 掌 握 基 地 特 性 及 與 周 邊 環 境 之 關 係 。 包 括 社 區 規 模 及 形 狀 、 與 週 邊 環 境 之 關 係 、 管 理 機 制 , 以 及 住 戶 樓 棟 配 置 型 態 、 夜 間 環 境 等 條 件 , 採 取 因 地 制 宜 之 策 略 。 本 節 暫 以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與 共 用 空 間 為 例 , 初 擬 社 區 配 置 及 周 邊 防 犯 空 間 設 置 原 則

鄰 房

一 樓 超 商 腳 踏 車 停 車 場 休 閒

設 施 兒 童

遊 戲 站 鄰 房

鄰 房 鄰 房

次 入 口 垃 圾 場

腳 踏 車 停 車 場

主 要 動 線

鄰 房 視 線

共 用 出 入 口

圖 4-2-1 社區周邊防範動線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 一 ) 社 區 周 邊 防 範 動 線

配 置 規 劃 應 根 據 預 定 建 地 之 規 模 及 形 狀 、 與 週 遭 地 域 之 關 係 、 預 定 建 築 物 之 規 模 及 形 狀 、 管 理 制 度 等 檢 討 如 何 確 保 監 視 性 能 , 強 化 領 域 感 , 預 防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接 近 。 動 線 規 劃 應 依 據 社 區 規 模 、 形 狀 、 與 週 遭 地 域 之 關 係 、 住 戶 棟 之 配 置 型 態 、 管 理 方 式 ; 將 主 要 動 線 盡 量 集 中 , 並 確 保 通 道 及 類 似 道 路 等 之 視 線 暢 通 , 特 別 是 夜 間 視 線 的 加 強 , 盡 可 能 排 除 非 住 戶 之 通 行,建 立 讓 社 區 居 民「 視 覺 動 線 暢 通 」的 概 念 。

戶 外 空 間 若 為 開 放 型 設 計 , 應 確 保 監 視 性 及 強 化 領 域 感 。 特 別 要 設 定 非 住 戶 進 入 範 圍 及 動 線 管 制 , 建 立 各 住 棟 領 域 之 警 戒 範 圍 。 如 圖 圖 4-1-2所 示 為 多 棟 建 築 物 之 社 區 設 計,開 放 空 間 採 開 放 型 設 計,建 地 規 模 較 大 , 且 住 戶 棟 採 分 散 配 置 , 因 此 需 利 用 客 廳 窗 戶 監 視 道 路 、 通 路 或 廣 場 等 之 動 態 , 並 應 留 意 以 下 事 項 。

( 1) 應 注 意 確 保 道 路 或 類 似 通 路 之 透 視 性 , 同 時 各 樓 棟 客 廳 窗 戶 、 公 共 玄 關 、 向 外 之 公 共 走 廊 、 公 共 樓 梯 、 通 路 及 廣 場 等 , 應 維 持 視 線 暢 通 之 規 劃 原 則 。

( 2) 若 鄰 接 屬 無 法 限 制 非 住 戶 接 近 的 公 共 空 間 如 公 園 , 或 與 其 他 社 區 相 接 部 份 , 即 使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窺 伺 或 預 謀 入 侵 , 也 很 難 辨 認 或 察 覺 , 必 須 建 立 警 戒 線 。 例 如 從 居 民 窗 戶 應 有 適 當 阻 隔 以 確 保 隱 私 , 避 免 被 觀 察 起 居 坐 息 時 段 , 至 於 境 界 線 與 住 戶 棟 之 間 距 離 及 周 遭 視 線 , 應 妥 為 設 計 圍 牆 、 柵 欄 或 矮 牆 等 標 示 其 領 域 範 圍 , 圍 籬 設 計 亦 應 保 持 視 覺 穿 透 。

( 3) 若 住 戶 棟 間 設 有 共 同 使 用 之 中 央 廣 場 , 住 戶 客 廳 窗 戶 應 朝 向 廣 場 , 以 利 用 相 互 監 視 達 到 防 範 功 效 , 並 強 化 廣 場 之 領 域 範 圍 。

( 4) 將 主 要 動 線 集 中 , 確 保 周 遭 視 線 一 覽 無 疑 。

( 5) 開 放 空 地 或 公 園 等 通 路 動 線 應 遠 離 住 戶 四 周 。

( 6) 商 業 或 其 他 業 務 設 施 等 之 動 線 基 本 上 與 住 戶 動 線 區 隔 , 並 實 地 勘 查 利 用 時 間 及 狀 況 後 進 行 防 範 規 劃 。

( 7) 街 廓 周 邊 道 路 、 社 區 內 通 路 、 以 及 住 棟 邊 緣 容 易 產 生 之 視 覺 死 角 , 應 加 設 反 光 鏡 。

( 8) 社 區 外 圍 、 主 要 出 入 口 應 設 安 全 維 護 照 明 及 監 視 錄 影 設 備 。 為

( 8) 社 區 外 圍 、 主 要 出 入 口 應 設 安 全 維 護 照 明 及 監 視 錄 影 設 備 。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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