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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環境與預防犯罪之關係

本 章 首 先 回 顧 犯 罪 學 相 關 文 獻,並 探 討 空 間 特 徵 與 犯 罪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係 , 嘗 試 釐 清 空 間 屬 性 為 何 、 以 及 如 何 能 以 建 構 預 防 犯 罪 的 功 能 , 作 為 以 空 間 預 防 犯 罪 之 論 證 基 礎 。 國外學者Sherman、Gartin、和 Buerger(1989)、Clarke( 1997) 等 人 認 為 某 些 地 點 由 於 其 所 營 造 的 情 境 利 於 犯 罪 產 生 , 因 而 經 常 成 為 犯 罪 「 熱 點 」 (hot spots)。換言 之,對於犯罪的研究不能只重視有關「人群(population)」的日常活動特 性,也需要探討地點(place)特徵產生的影響。

一 、 環 境 與 空 間 如 何 影 響 犯 罪

日 常 生 活 理 論 的 觀 點 以 為,空 間 的 情 境 因 素 會 導 致 犯 罪 發 生,強 調 控 制 環 境 即 可 控 制 犯 罪 機 率。犯 罪 事 件 和 偏 差 行 為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過 程 中 發 生 的,一 個 人 之 所 以 較 易 發 生 犯 罪 及 被 害 事 件,與 其 生 活 型 態 有 關 聯。同 理,一 個 社 區 犯 罪 率( 及 被 害 率 )的 高 低 則 與 居 住 者 每 日 生 活 的 結 構 有 關 。 因 此 , 犯 罪 與 行 為 活 動 是 相 互 影 響 的 。

Cohen 和 Felson( 1979) 指 出 , 當 上 述 犯 罪 發 生 時 , 在 空 間 與 時 間 上 必 須 有 三 個 基 本 要 素 結 合 在 一 起 , 犯 罪 才 會 發 生 。 這 三 個 要 素 是 :一 個「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motivated offender)」+ 與「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suitable target)」 相 遇 + 在 「 缺 乏 監 控 」 的 情 況 下 = 必 然 會 發 生 犯 罪 事 件 ( 許 春 金 , 2003) 。

因 此 , 前 述 論 述 超 脫 了 傳 統 以 「 人 」 為 導 向 的 犯 罪 行 為 的 侷 限 , 必 須 關 切 當 下 何 種 情 境 因 素,提 供 何 種 犯 罪 機 會 的「 條 件 」,結 果 促 使 何 種 犯 罪 行 為 發 生。換 言 之,如 圖 2-1-1 所 示,降 低 犯 罪 機 會 的 方

法 , 對 於 加 害 者 而 言 , 當 環 境 的 監 控 力 增 加 , 及 標 的 物 之 價 值 降 低 , 會 因 犯 罪 獲 利 減 少 而 打 消 犯 罪 企 圖 。

犯 罪 預 防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3.有能力的監 控者不在場 1.可能的

加害者

2.合適的標的物

產生犯罪

圖 2-1-1.日常活動理論犯罪條件示意圖 資料來源:修改自許春金(2003)

( 一 ) 提 升 監 控 力

所 謂 的「 監 控 者 」並 非 意 指 警 察 人 員 而 已,因 為 大 部 份 犯 罪 發 生 時,警 察 人 員 並 不 在 現 場。最 有 意 義 的 監 控 者 應 是 指 進 行 日 常 活 動 的 一 般 百 姓。而 且 每 個 人 均 是 自 己 財 物 最 好 的 監 控 者。朋 友、親 戚 都 可 以 成 為 我 們 身 體、財 物 的 監 控 者,而 我 們 也 可 以 因 為 在 附 近,儘 管 可 能 是 無 意 間 路 過,而 遏 阻 加 害 者 的 犯 案。所 以,所 謂「 監 控 者 」並 非 揮 舞 著 武 器,威 脅 加 害 者 離 去 的 人,而 是 在 現 場 提 醒 加 害 人:有 人在 觀 看 你 , 你 不 要 為 非 作 歹 。 加 害 人 也 往 往 因 此 而 不 至 於 犯 案 。

其 次,我 們 應 該 要 注 意 到「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與「 加 害 者 」是 不 同 的。許 多 人 是「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但 卻 不 是 真 正 的「 加 害 者 」。 他 們 需 要 機 會 來 轉 化 犯 罪 的 傾 向 為 行 動 。 假 使 他 們 不 能 找 到 合 適 的 標 的 物,同 時 監 控 者 的 缺 乏,則 他 們 顯 然 不 能 成 為「 加 害 者 」。有 犯 罪 傾 向 者,可 能 會 花 時 間 來 找 合 適 的 標 的 物,但「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也 有可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過 程 中 , 偶 遇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

( 二 ) 降 低 標 的 物 價 值 可 從 四 方 面 著 手

何 謂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 Felson(1998)以 VIVA 簡 稱 之 。 V(Value)是 指 標 的 物 的 價 值 , I(Inertia)是 指 標 的 物 的 慣 性 ( 可 移 動 性 ) , V(Visibility)是 標 的 物 的 可 見 性,A(Access)是 標 的 物 的 可 接 近 性 及 是 否 易 於 逃 跑 。

顯 然 , 沒 有 經 過 環 境 設 計 或 保 護 的 犯 罪 標 的 物 容 易 暴 露 其 價 值 , 引 來 歹 徒 覬 覦,除 了 金 錢 以 外,對 人 身 犯 罪 者 來 說,也 可 能 是「 人 」。

其 次 是 標 的 物 的 可 移 動 性 , 有 些 標 的 物 儘 管 高 價 值 , 但 因 不 易 移 動 , 故 不 易 被 偷 盜,可 移 動 性( 或 慣 性 )的 概 念 亦 可 應 用 於 暴 力 犯 罪 ----放 棄 體 積 大 而 強 壯 的 對 象,選 擇 容 易 制 服 的 標 的 物。標 的 物 的 可 見 性 例 如 露 白 的 現 金 , 展 現 有 價 值 的 東 西 , 明 顯 的 沒 有 上 鎖 或 防 範 設 施 等。最 後,則 是 標 的 物 的 可 接 近 性,可 接 近 性 意 指 加 害 者 接 觸 到 標 的 物 而 又 能 從 犯 罪 現 場 離 開 的 能 力 。 每 一 個 加 害 人 都 期 望 以 最 少 的 技 術、最 少 的 工 夫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用 最 簡 單 的 途 徑 達 到 目 標,缺 乏 有 效 阻 礙 侵 入 或 逃 逸 的 環 境 是 最 容 易 下 手 的 地 點 。

換 言 之,當 加 害 者 搜 尋 企 圖 犯 罪 之 地 點 時,會 考 量 破 除 建 築 環 境 的 阻 礙 要 花 費 多 少 成 本,包 括 侵 入 及 逃 離 時 間 長 短、器 材 投 資、人 力 組 織、被 逮 捕 的 風 險 等,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預 估 可 能 的 獲 益,在 最 低 的 本 最 高 獲 益 的 原 則 下 做 決 策 。

從 前 述 的 討 論 可 知,加 害 者 只 是 犯 罪 的 一 個 因 素 而 已,阻 止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motivated offender),與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suitable target) 相 遇 , 避 免 發 生 缺 乏 監 控 的 情 況 , 則 可 達 成 預 防 犯 罪 的 目 標 。 因 此 , 建 築 物 預 防 犯 罪 之 立 論 基 礎 , 並 不 是 針 對 加 害 人 的 犯 罪 心 理 行 為 探 討,而 是 偏 重 在 情 境 條 件 的 改 善,例 如 投 入 實 質 環 境 的 改 造、管 理 系 統 的 強 化,提 升 環 境 的 監 控 能 力,同 時 降 低 標 的 物 的 價 值 感。減 少 或 破 壞 環 境 中 易 於 產 生 犯 罪 的 情 境 條 件 , 達 成 預 防 犯 罪 的 目 標 。

二 、 運 用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許 春 金 ( 2004 ) 分 析 CPTED (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 理 論 , 著 重 將 警 政 、 犯 罪 預 防 , 結 合 環 境 設 計 手 法,亦 即 同 時 運 用 硬 體 設 計 及 引 進 市 民 參 與 的 手 法,在 城 市 或 鄰 里 社 區 中 建 置 一 個 安 全 生 活 系 統 。 儘 管 此 一 理 念 還 處 在 實 驗 發 展 階 段 , 但 在 英 國 曼 徹 斯 特、新 罕 布 夏 等 城 市 已 經 開 始 有 計 劃 的 執 行 中。其後 發 現 該 城 市 運 用 CPTED 理 念 改 善 的 國 宅 社 區 中 , 犯 罪 率 呈 現 顯 著 下 降 , 也 改 善 了 市 民 對 該 地 區 的 觀 感 。

這 必 須 整 合 空 間 屬 性 、 人 類 行 為 、 以 及 警 政 執 法 三 方 面 的 手 法 , 形 塑 具 有 預 防 犯 罪 功 能 的 環 境 設 計 。

( 一 ) 領 域 防 衛 策 略

對 於 預 防 財 產 性 犯 罪,領 域 防 衛 是 有 效 的 策 略。從 空 間 尺 度 大 小 可 區 分 為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策 略、建 物 周 邊 土 地 安 全 策 略、建 物 對 外 防線 安 全 策 略 、 建 築 物 內 部 安 全 策 略 、 以 及 建 築 物 結 構 標 準 化 策 略 。

( 二 ) 個 人 防 衛 策 略

個 人 防 衛 策 略 則 是 以 強 化 居 民 個 人 活 動 範 圍 空 間 的 環 境 設 計,例 如 改 善 街 道 照 明、增 設 防 護 柵 欄 等 安 全 街 道 策 略。以 及 改 善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降 低 民 眾 暴 露 於 危 險 中 的 風 險,例 如 避 免 孤 立 的 等 候 站,將 之 設 置 於 靠 近 較 安 全、且 具 有 良 好 監 控 力 的 活 動 區 域。並 且 宣 導 民 眾 上 街 不 攜 帶 過 多 的 現 金;並 且 進 一 步 鼓 勵 社 區 居 民 對 安 全 維 護 的 議 題 感 到 興 趣,組 成 守 望 相 助 團 體,時 時 關 切 週 遭 是 否 有 異 常 狀 況,進 而 能 分 擔 維 護 安 全 的 責 任 。

( 三 ) 執 法 策 略

再 者 則 是 警 察 對 社 區 警 政 的 支 持,增 設 社 區 巡 邏 崗 哨,形 成 市 民 與 警 察 的 相 互 支 持 系 統 , 發 展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

三 、 空 間 領 域 感 及 所 有 權 屬 性

另 一 方 面,心 理 層 面 的 空 間 領 域 屬 性,以 及 使 用 權 劃 分 也 會 影 響 防 範 效 果 。 Oscar Newman( 1973) 建 立 的 防 衛 空 間 理 論 指 出 , 藉 由 建 築 空 間 設 計,可 增 強 居 民 對 其 環 境 的 監 視 與 控 制,以 達 到 嚇 阻 犯 罪的 效 果 , 空 間 的 領 域 感 ( Territoriality) 是 促 成 此 效 應 的 重 要 媒 介 。 例 如 將 建 築 物 使 用 區 域 作 劃 分,例 如 以 籬 笆 或 圍 牆 區 隔 內 外,清 楚劃 定 管 理 界 線,均 可 增 加 居 民 的 領 域 感,將 能 更 有 效 的 防 制 犯 罪。因 此,

本 研 究 依 據 影 響 居 住 者 心 理 領 域 感 的 層 次,集 合 住 宅 社 區 可 概 分 為 公 共 空 間、半 公 共 空 間、半 私 密 空 間、私 密 空 間。此 外,從 空 間 使 用 權 的 觀 點,巽 和 夫 (1993)提 出 空 間 使 用 屬 性 定 義,將 空 間 區 分 為 公 共 空 間 、 共 用 空 間 及 專 用 空 間 三 類 。

因 此 , 具 體 的 措 施 如 下 1. 將 區 域 邊 界 標 示 清 楚 。

2. 清 楚 的 區 域 界 定 : 公 共 區 域 、 半 公 共 區 域 、 及 私 人 區 域 。

3. 將 人 群 聚 集 之 處 設 置 於 具 有 自 然 監 控 與 出 入 管 制 的 地 點 , 或 是 消 極 的 遠 離 容 易 暴 露 於 犯 罪 風 險 的 區 域 。

4. 導 入 民 眾 的 活 動 活 化 某 些 空 間 死 角 。 並 且 讓 民 眾 的 活 動 設 在 具 有 自 然 監 控 或 出 入 管 制 的 區 域 。

5. 將 空 間 中 的 障 礙 物 強 化 標 示 , 警 示 可 能 發 生 犯 罪 的 地 點 。 6. 改 善 空 間 規 劃 提 升 使 用 效 率 。

7. 運 用 空 間 更 新 設 計 , 增 加 民 眾 對 於 自 然 監 控 的 認 知 。

8. 強 化 與 民 眾 的 溝 通 , 運 用 高 效 率 的 設 計 手 法 克 服 空 間 的 隔 離 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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