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裁判管轄權
第二節 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本原則
jurisdiction)」二者屬不同層次之問題,前者是某涉外民事事件某國法院具有行使 管轄之權,後者是某一民事案件國內某法院有行使管轄之權29,亦有論者將前者 稱為「一般管轄權」(competence generale),將後者稱為「特別管轄權(competence speciale)」30。其中第一層次乃屬國際私法之問題,第二層次則屬國內民事訴訟 法之問題31。例如,在我國有住所之英國籍之夫在我國法院請求我國籍之妻交付 子女時,我國法院首先須依國際私法,決定我國法院是否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如 有,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決定應由何地之法院行使國內管轄權32。
「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事件時首應先加以解決之問題,
其與法律衝突規則實屬國際私法生活之一車兩輪,相輔相成,始能達成國際私法 保障國際間私法生活安全之目的33。另,其又可分為「直接一般管轄權」與「間 接一般管轄權」,前者為就某涉外民事案件內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而後者為內國 法院承認外國法院裁判時,該外國法院就該涉外民事案件有無管轄權34。本文討 論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範疇僅及於前者。
第二節 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本原則
目前世界上尚無統一之國際民事訴訟法,各國就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雖 得依其主權自由認定,但仍須符合若干基本原則,以免引起外國的報復,或無法
29 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收錄於「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一)
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1,1998 年 9 月。
30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 123,1998 年 8 月;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 各論」,自版,頁175,2006 年 2 月。
31 民事訴訟法學者則有殊途同歸之論述:「民事審判權之有無(如對有治外法權人之外國人有無 審判權),係將我國法院全部當作一整體加以判斷。就特定訴訟事件,我國法院能否加以審判,
屬審判權之問題。至於在決定我國法院有審判權之後,我國各個法院互相之間,如何分配審判之 權限,即屬管轄之問題。」參,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2004 年 筆記版」,自版,頁155,2004 年。
32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1998 年 8 月,頁 123;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 各論」,自版,頁688,2006 年 2 月。
33 蘇遠成,「國際私法」,五南書局,頁 123,1993 年 11 月。
34 高橋宏志,「國際裁判管轄權」,轉引自,陳榮宗,「國際民事訴訟法與民事程序法第 5 冊」,
自版,頁15,1998 年 9 月;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689,1998 年 8 月;
劉甲一,「國際私法」,三民書局,頁409,1995 年 3 月;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各論」,自版,
頁200,2006 年 2 月。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在外國被承認或執行35。而實際上各國對於國際裁判管轄權有無之決定原則,態 度上大抵有二,一為立於國家主義之保護態度決定,另一為依據國際法上對人主 權及領土主權之原則決定,36以下分三種類型討論之37:
第一項 國家主義型
以本國或本國人民利益為中心,以決定其本國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即立於國 家主義的基本觀。此種類型,係擴張本國之一般管轄權,以保護本國或本國國民 之利益,可稱為內國保護主義。法國民法第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38,關於債務之 履行,法國人無論為原告或被告,法國法院均有一般管轄權,即為此理念之原型。
又,自國內民事訴訟法上之特別管轄權,推知該國之一般管轄權之態度,亦屬國 家主義型。
第二項 國際主義型
以國際法上所謂對人主權、領土主權原則加以判斷何國有管轄權,蓋以此種 類型將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當成國家主權司法管轄相互間牴觸之問題,此種立 場,可謂為國際主義型。不動產訴訟,屬於所在地國法院之專屬管轄,或關於身 分關係之訴訟,由當事人本國法院管轄等之主張,均係基於國家領土主權或對人 主權觀念而生39。
35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 123,1998 年 8 月;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 各論」,自版,頁689,2006 年 2 月。
36 陳榮宗,「國際民事訴訟法與民事程序法第 5 冊」,自版,註 7,頁 15,1998 年 9 月;有不同 分類者認管轄權確定所依據之原則,就多數國家之立法例或判決例觀之,概括地說不外下列兩 者:當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參,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各論」,自版,頁203-205,2006 年 2 月。
37 此三種類型,詳參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收錄於「國際私法 理論與實踐(一)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3,1998 年 9 月、徐維良,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頁 70,2001 年。;另有不同分類法分為:
國籍主義、住所主義、英美法系,參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1998 年 8 月,
頁123;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自版,頁 690,2006 年 2 月。
38 劉甲一,「國際私法」,三民書局,1995 年 3 月,頁 410;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 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頁 80,註 8,2004 年;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
頁690,1998 年 8 月。
39 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 183 期,頁 70,2001 年。
第三項 普遍主義型
以各國裁判機關機能分配之觀點來決定國際裁判管轄權,蓋以,各國之裁判 機關基於國際間之協力而分擔國際上民商案件之裁判機能,因此國際裁判管轄權 之決定,實為國際社會上各國裁判機關裁判基能的分配,此種類型立於世界原則 之立場以確保國際司法交通圓滑與安全為目的40。
第四項 小結
以上三種類型,普遍主義較具世界觀,不恣意的擴張己國之國際裁判管轄 權,且在無礙於主權之觀念下定國際裁判管轄權,視野較國家主義、國際主義廣 且甚具彈性,有論者認為原則上應屬較可採之立法、法學思考原則41。然本文亦 認為,此三種主義看似互相排斥,但實際定管轄時卻不必然會有所衝突。國家利 益與國際利益與世界原則下之裁判機能分配亦有同時兼顧之可能。
另應值注意者是,英、美等普通判例法國家決定管轄的兩大原則,分別為實 效性原則(effectiveness)及自願服從性原則(voluntary submission)其特色是分 別就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及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形成相輔相成 的規則,早期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是基於主權或權力理論(power theory)認為訴 訟應由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本國之法院管轄,晚近則已改變見解,認 為 只 要 被 告 與 法 院 所 在 之 法 域 間 , 有 最 基 本 或 最 低 度 之 接 觸 (minimum contacts),使法院之行使管轄權仍具合理性(reasonableness)與公平性(fairness), 即可有效行使管轄權42。揆其意旨,在概念上與普通主義較為相似,由於本文所 欲探討者為件貨運送事件(海事事件),鑑於英國為傳統海事強國,而美國又為 近代貿易大國,兩者之法律發展亦有悠久的歷史。準此,英,美國家法定國際裁 判管轄權之原則自具相當參考價值。
40 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收錄於「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一)
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3,1998 年 9 月。
41 相同見解參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一)
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3,1998 年 9 月。
42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 691,1998 年 8 月。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