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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海洋佔據了地球表面積之71%,為地球生命之起源,無數的生命仰其生存、

繁衍,全球之環境亦憑其調節。台灣四面環海,為一海島型國家,東臨全球最大 洋「太平洋」,西隔「台灣海峽」與中國相望,南臨「巴士海峽」對峙菲律賓,

北瀕「東海」。身為重要的交通樞紐,大航海時代之台灣即成為各國互相爭奪之 地。1624年,荷蘭佔領台灣,將台灣做為輸出、補給的轉運站,台灣首度進入世 界舞台,且以鹿皮、蔗糖、茶葉等物產揚名於國際。此後,台灣便不斷地以「貿 易」創造經濟奇蹟。

鑒於貿易之重要與對海洋領域之逐漸重視。我國政府長期以來便不斷推動相 關海洋政策。2001年行政研發展考核委員會出版「海洋政策白皮書」,2004年行 政院海洋事務委員會訂定「海洋政策綱領」,2006年「海洋政策白皮書」第2版出 版,2007年教育部公布了「海洋政策教育白皮書」,2008 年政府提出「海洋政策」, 主張積極推動「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並提出「掌握台灣優勢,邁向海洋大國」

之政策綱領。綜上,與海洋相關之領域,舉凡環境、文化、科技、觀光、漁業、

維安甚至法政,都成為政府發展之目標,亦成為既定且不斷延續之政策1,以使 台灣可以邁向優質海洋國家。

承上,發展海洋產業,使我國成為亞太海運中心與全球運籌中心為我國政府 之目標2。與達此一目的,法律制度之配套亦為重要之環節之一。準此,在聯合 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2008年12月11日於紐約通過「聯合國全程或部分經由海上國 際貨物運送契約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3,並於2009年9月23日於荷蘭鹿特丹

       

1 行政院於日前 2011 年 12 月 27 日方召開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第 7 次會議。

2 「海洋政策白皮書」第 2 版,頁 10,2006 年 8 月。

3 以後行文均稱,「2009 年鹿特丹規則」。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開放簽署後,參考1924年「統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68年「統 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修定議定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送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制訂、修改海商法之我國,對於此最新之國際公約 究竟應如何看待?在1999年大修後迄今未再大幅變動4之海商法是否有修法之必 要?若有,又應如何為之?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我國由於複雜的政治情勢使然,在國際上不被多數國家肯認為一獨立之國 家,以至於多數國際公約我國均無法參與簽署,多數國際組織我國亦無法加入,

在此等嚴峻的國際情勢下,為使不與國際脫軌,在法制層面,我國通常會參考國 際公約之規範而予以內國法化 5,在涉外性色彩濃厚之法律 6規範上尤其是、亦 特需如此為之。

本文研究之核心目的即是:「建構我國件貨運送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次 要目的則是希冀把最新國際公約之產出當作一個契機,而全面地檢視出我國法針 對國際裁判管轄權所不足之部分,呼籲我國海商法或相關法領域均應做通盤性之 檢討與修正,並期許本文能成為未來相關領域法律修法之參考,並對於我國「海 商法產業」7之發展有所助益。

第三節 研究範圍

       

4 於 1999 年 7 月 14 日我國海商法大修後,之後僅於 20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第 76 條,於 2009 年 7 月 8 日修正第 16 條與第 153 條。

5 在國際海洋議題上與國際接軌亦是我國政府之態度。參,「海洋政策白皮書」第2 版,2006 年,

28。

6 例如海商法與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

7 饒瑞正,「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商法產業: Making Taiwan a Good Forum to Shop in」,「海商法之當 代法制建設與新願景研討會」,頁3,2008 年 6 月 20 日。

 

我國法律體系之建置,傳統向來均是輕程序,重實體,因此研究實體法律之 文獻往往多於研究程序法律者。但近代法律建構上,逐漸重視程序正義,蓋以,

無論實體法之規定如何之完善,無程序法之配合畢竟難盡其功。況且所謂之

「法」,並非僅指實體法,而是程序法與實體法中之平衡8,必須兩者相輔相承,

各司其職方能達一完美法律體制之境界。如同有論者認為,面對新世紀,國際同 化海運法之需求,為國際貿易秩序之迫切需要,在統一實體法正義之追求中,乃 須強化海運爭議程序國際之同化,程序正義若無法邁向共同和諧協調之同化基礎 上,則全球貨運及貿易發展爭議之公正解決終難實現9

承上,程序法與實體法同為重要,但因研究實體法者眾,故本文遂將重點置 於程序法部分以求平衡。至於為何專研究國際裁判管轄權10部分,乃因其為進入 司法體制的初始門檻,且亦往往是勝訴、敗訴之關鍵。承如Judge Learned Hand 於The Tricolor(1933)A.M.C.919 案中謂:「管轄條款之重要性遠超過運送契約上其 他明示條款,甚至是訴訟結果的決定性因素」11,另外由於台灣法律制度之不健 全,故國內海運業者多半將載貨證券上之管轄權條款約定於外國管轄12。要如何 將海事事件留於我國以厚植我國「海商法產業」,絕非寥寥數語或論文一篇可以 道盡或解決的,但從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制著手,絕對是必要且實際可行的方式 之一。

海事事件所涉及之範圍,略可分為:運送事件、船舶碰撞事件、共同海損事 件、海難救助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每一種事件類型均應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 定,其中運送事件、船舶碰撞事件、海難救助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分別有國際公 約加以規範,惟共同海損及則無國際公約規範。上述海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 之規定,我國並未有精確之細分,專業性上有所疑慮。本文認為我國實應將海事 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統一於我國海商法內或另設海事訴訟法加以規定。

       

8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書局,頁 207-210,1999 年 10 月。

9 柯澤東,「海商法修訂新論」,元照書局,頁 303,2000 年 11 月。

10 故,海商法第 78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所生爭議,並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11 張新平,「海商法」,五南書局,頁 292,2010 年 3 月 4 版。

12 長榮海運載貨證券條款,Cl. 29;陽明海運載貨證券條款, Cl. 26;萬海航運載貨證券條款,Cl. 28。

詳參,饒瑞正,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商法產業: Making Taiwan a Good Forum to Shop in,「海商法之 當代法制建設與新願景研討會」,頁4,2008 年 6 月 20 日。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承上,考量研究能量及研究品質,本文將以「2009 年鹿特丹規則」中之國 際裁判管轄權規定為主要研究標的,而上開規則係針對件貨運送事件之國際裁判 管轄權為規定,是以本文將以件貨運送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為研究重點,蓋 以,於海事案件中,件貨運送之事件於實務上最為大宗13,自最具研究之價值。

綜上所述,本文之研究範圍為:「2009 年鹿特丹規則」中國際裁判管轄權之 規範、我國海商法件貨運送事件中之國際裁判管轄權規範、我國國際私法中國際 裁判管轄權之理論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之相關概念,本文並會輔以比較法做交 互觀察與分析。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探討

研究國際公約最為重要者即是要探知立法者當初制訂公約時之真正想法與 目的,如此方能精確地掌握條文之運用而不會有所誤解、誤用。準此,本文將解 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當初制訂「2009 年鹿特丹規則」時之立法會議記錄,

此為第一手資料,包括從草案之提出、修正以及與會各國之意見均記載於內,並 將其用以解析公約條文。

另外本文亦將分析研究「2009 年鹿特丹規則」之外文專書與相關文章,蓋 以,我國目前並無研究「2009 年鹿特丹規則」之專書,文章亦僅有少數,故探 究外文文獻實有必要且實益。另外,由於衝突法(Conflict of Laws)、貨物運送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法亦在本文研究範疇內,故相關外文專書與期刊、文 章亦為研究文獻之一。

除了外文文獻外,中文文獻亦相當重要,蓋以,為了要建構我國件貨運送事

       

13 根據實證研究顯示,2000 年至 2010 年此段時間內,我國實務就海上貨物運送契約所生紛爭而 為之判決數量有301 則,其中涉及件貨運送事件者即佔了 191 則。詳參,梁宇賢、饒瑞正,「一 九九九年至二0 一 0 年我國海商法判決實證統計量化分析」,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海商法判決 之實證法學研究」(98-2410-H-034-015-MY3,2009.08.01.-2012.07.31)。

 

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此議題有關之我國法領域當均須有深層之瞭解,方能於 將外國法概念妥適、合乎我國需求的引進,且如此較有可能對我國法制有有貢 獻。準此,本文將蒐集我國諸如海商法、國際私法與民事訴訟法之書籍(包括教 科書與專論書籍)、期刊及學位論文以進行閱讀及理解,以建構本論文之完整性 和專業性。

最後,網站上亦具有甚多寶貴的研究素材(例如國際組織之網站:CMI、

UNCITRAL、 EU 等,尚未發表之文獻、研討會記錄),本文亦將歸納、整理、

分析,是以,網路資料亦為探討之文獻範圍。

第二項 比較法研究

社會科會之研究當注意有「閉門造車,出門合轍」之情形。鑑於海事事件具 有強烈的涉外性,且國際上多由國際公約加以規範,是以本文將比較我國法規範 與他國法規範、他國實務見解及國際公約,加以分析本論文所欲探討之議題。在 擇定比較法之國家上,以英國、美國與中國為主。蓋以,英國為傳統貿易大國,

海商法的發展可謂歷史悠久且影響世界遠大;美國為主導「2009 年鹿特丹規則」

海商法的發展可謂歷史悠久且影響世界遠大;美國為主導「2009 年鹿特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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