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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裁判管轄權

第四節 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方法

(如判決實效性、國際公約之規範63等)亦有些重要性較低(例如法院所屬國與 該事件密切關連),惟不論如何均可知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相當複雜,要考量 之點亦頗多,是以決定之方法為何即成一關鍵問題。對於此,學說上多有不同看 法,本文將於下一節討論之。

第四節 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方法

由於目前世界上尚無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統一國際私法機關,是以定國際裁 判管轄權之問題均交由各國自行為之,我國目前雖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此一法 律專規範涉外民事案件,惟就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卻付之闕如,是以目前我國 實務與學說上多用法理推衍之方式以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下分別介紹目前所存定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不同看法64

第一項 逆推知說

此說從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來推知國際裁判管轄權,亦即,如 符合我國土地管轄之規定,則不論是國內或涉外事件,法院皆可加以管轄。例如 侵權行為地若在我國境內,則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 條之規定可肯定我國有國 際裁判管轄權。依此說則民事訴訟法中土地管轄之規定雖是針對國內事件管轄之 規定,但於判斷國際裁判管轄時亦得適用,其具有雙重之機能,此說為日本判例 所採65,日本民事訴訟法學者亦採此說 66,。

       

63 有論者即認為,真正劃分各國之司法管轄權,尚待條約協助實現。參,馬漢寶,國際私法總 論 各論,自版,頁 205,2006 年 2 月。

64 以下分類方式係參,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收錄於「國際私 法理論與實踐(一)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4-128,1998 年 9 月、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臺北:臺大法學叢書,頁98-102,1999 年 9 月、徐維良,國 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頁 74-75,2001 年。另有學者採不同分類方式,

認為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方法主要是在如何看待實證的民事訴訟法規範。就此而言,可概分為三 大類群:依賴實證的的民事訴訟法規範之形式論(包含了「逆推知說」與「類推適用說」、不依 賴實證的民事訴訟法規範之實質論(包含了「利益衡量說」與「新類型說」、折衷二說以上的調 和論。參,吳光平,海商法與海事國際私法研究,「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叢書(十五)海事 法理論與實務」第1 卷,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書局,頁 184-193,2007 年 3 月。

65 1977 年馬來西亞航空事件,參,石川明、大濱しのふ,「國際民事訴訟法序論」,載,國際民 事訴訟法,小島武司、石川明(編),東京:清林書院,頁9-10,1994 年 12 月初版,轉引自徐 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註 31,頁 84,2001 年。

66 松崗博,「國際引取と國際私法」,東京:晃洋書房,頁 8,1993 年 4 月初版,轉引自徐維良,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第二項 類推適用說(管轄分配說)

「類推適用說」係認一涉外事件若有明文規範則直接適用之,惟若實定法無 明文,即應依據國際私法的法理來決定,亦即,由何國的法院裁判可使判決可適 合、正當、公平與效率之觀點來判斷,或者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我國亦 有學者採此說67

進一步言之,從「國際社會之裁判功能乃係由各國裁判機關所為分配」之觀 點探討,則在國內民事訴訟法中之土地管轄的規定裡,其中有關場所分配之規 定,由於與國際裁判管轄權決定之性質相類似。應將這些民事訴訟法上決定國內 裁判籍之相關規定,予以「參酌」、「類推適用」或是「酌量」來決定國際裁判管 轄權。

惟,由於涉外事件與國內事件之間存有些本質上之差異。例如,國內法院間 有移送制度與重複起訴禁止制度,但於涉外事件中並不存在,而且國內事件不論 由國內何法院加以審理,皆適用我國之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程序與訴訟制度,

但涉外事件則因國而異。此外,決定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歸屬之法律,亦由於各 國國際私法之不同,隨著受訴法院所屬國之不同,其所適用之準據法亦有可能隨 之改變。還有,應訴困難、語言不同或相關費用,涉外事件與純粹的國內事件,

亦有顯著的差異存在。因此,在參酌國內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際,尚須考量國際事 件所特有之因素以定國際裁判管轄權68,此為「修正類推適用說」。

第三項 利益衡量說

此說又可分為兩說,第一說認為在審查一事件之管轄原因是否集中於我國並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註 32,頁 84,2001 年。

67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693,1998 年 8 月;林益山,「國際私法新論」,

三民書局,頁124,1995 年 6 月。

68 此乃日本國際私法學者之有力說,參,松崗博,「國際引取と國際私法」,東京:晃洋書房,

8-9,1993 年 4 月初版,轉引自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 183 期,註 34,頁 84。

 

依此來判斷我國法院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先對諸要素作利益衡量。惟,並 非置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顧,而係應就每個事件之類型針對民事訴訟法之各個規 定之機能重新賦予其意義,來判斷管轄權69。第二說乃依國際裁判管轄權蓋然性 較高之他國與我國互相比較之結果,視證據調查之方便、被告防禦之方便等判斷 何國較宜進行訴訟,藉此來認定我國具有管轄權。此種方法即脫離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而為之。二者之差別應係在於是否將內國民事訴訟法之規範當作考量之基礎 之一,惟本文認為似乎無太大區別實益,我國學者有似採此說者,衡量之利益有:

當事人利益、公共利益70、自動管轄原則、有效原則與裁量管轄權則 71等。

第四項 新類型說

此說不拘泥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就各個事件類型自由的形成規則,規定其 管轄之要件。例如有學者認為利益衡量說具有不確實與不安定之缺點,而類型的 利益衡量說乃針對特定具體事件而作成,如非該特定類型則無法加以處理。為消 除二者之缺點,乃依據有法安定性的利益衡量說,所確立明確之管轄規則,並考 慮具體的事件中存在之特別情事,而對僅依據該規則判斷之結果加以修正 72。(但 是,在判斷有無特殊情事存在之時所應考慮之要素,與不論是否以類型的利益衡 量為前提,以該事件與該前提相亦之要素為限,因為再重新檢討一次要素是百害 而無一利的 73),日本學者有認為此說並非以單一之連接點為理由,一律的、機 械的來決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有無,應多加考慮法庭地與其他要素之組合、爭點 之內容為何等等之後再決定管轄權,故此種方式較接近利益衡量說74

       

69 石黑一憲,「現代國際私法(上)」,頁 291,轉引自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 學叢刊第183 期,註 39,頁 85。

70 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各論」,自版,頁 203-206,2006 年 2 月。

71 劉甲一,「國際私法」,三民書局,頁 433-435,1995 年 3 月。

72 中野俊一郎報告,《國際裁判管轄權の決定における例外的處理判斷染組-「特段事情」論の 現狀と課題-(日本民事訴訟法學會五十周年紀念座談-國際民事訴訟法の現狀と課題),載《民 事訴訟法雜誌45》,日本民事訴訟法學會編,東京:法律文化社,頁 133,1999 年。轉引自徐維 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註 40,頁 86。

73 道垣內正人,《外國航空機製造會社に對する製造物責任訴訟の國際裁判管轄權》,載《裁判 時報/判例評論三一0 號》,第 1129 號,東京:判例時報社,頁 203,1984 年 12 月 1 日。轉引 自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註 41,頁 86,2001 年。

74 松崗博(執筆),《二訂「國際私法」》三浦正人(編),東京:青林書院,頁 245,1994 年 3 月。轉引自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註 42,頁 86,2001 年。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第五項 學說解析

上述四說,逆推知說以實定法之條文為根據,雖有預測可能性,又可維持法 的安定性,但缺少對國際性事件特有要素的思考,另外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土地 管轄之規範尚有裁量移送制度加以調整,因此在管轄權有無的認定上應會較為寬 鬆。惟,由於管轄移送制度無法於國際裁判管轄權時適用,是以若採逆推知說將 生一定風險。此外在概念之構成上,國際裁判管轄權乃屬國內裁判管轄之前提,

但逆推知說卻以國內裁判管轄權之存在來逆推知國際裁判管轄權存否,其理論上 有倒果為因之嫌。

而管轄分配說以「類推適用」之方式來定國際裁判管轄權,恐有法理上不確 定之疑慮,蓋以,為何可類推?又應如何類推?恐在不同個案中肇生疑義75。至 於利益衡量說,其有能針對個案加以處理之優點,但在欠缺預測可能性之情形下 恐動搖法的安定性,有被利用來拖延訴訟之虞。最後,新類型說雖能涵蓋所有事 件,但從事件類型為出發點來定國際裁判管轄權,有現實上的困難,實際上會存 有與利益衡量說一樣之缺點。

而關於各說對前述諸要素之處理,逆推知說認為立法者既已有明文規定,原 則上只能對該規定加以解釋,而不需考慮前述之諸要素;管轄分配說乃尊重立法 者關於國內土地管轄之規定,亦考慮諸要素對其加以解釋;利益衡量說乃基於解 釋者之立場對諸要素加以考慮;新類型說亦是基於立場優先考慮諸要素76

惟,從管轄分配說於尊重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點,與逆推知說本質之差異看

惟,從管轄分配說於尊重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點,與逆推知說本質之差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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