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心議題與問題意識之交互環繞思考架構:
第四章 外國之國際裁判管轄權
承上一章,在對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學說與實務有深入理解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將比較中國、英國與美國之法規範與實務看法,以 期能以他國為鏡再加以反省我國制度,最後並提出本文看法。
第五章 鹿特丹規則中之國際裁判管轄權
循上四章之足跡,本章將以第一手知會議記錄徹底分析「2009 年的鹿特丹規則」
中之國際裁判管轄權規範,2009 年的鹿特丹規則」作一全面通盤的介紹以使讀 者能理解「2009 年的鹿特丹規則」的全貌,以期可進而瞭解到該規則的重要性,
最後再逐條分析國際判管轄權之規定並舉例說明之。並依前四章所統整、分析 學理與實務評析「2009 年的鹿特丹規則」優、劣之處,並提出本文看法。
第六章 結論
綜合前述第一章到第五章之論述,在徹底瞭解國內外與國際公約有關國際裁判 管轄權之規範與實務後,本文將先統合各章所提出之問題,再區分不同情形提 出本文建議,最終試擬我國海商法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草案,以使 本論文得為我國立法者之參考。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圖 1-2 論文核心議題與問題意識關係示意圖
第二章 國際裁判管轄權
本論文所欲研究者為「2009 年鹿特丹規則」中有關件貨運送事件之國際裁 判管轄權,準此,對於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概念必要有精確理解。本章將專章討論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概念,首先討論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學理定義、基本原則、決定 要素,並再輔以我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相互交應參照、分析,接著再點出相關程 序等問題,最後就我國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提出本文看法,以利於下一章中海 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討論。前後呼應、環環相扣,以期本篇論文能更為全面、
專業,並緊循核心概念為一貫論述,進而提升全篇論文之完整性及可讀性。
管轄,管理統轄之謂也14,此詞最早應可追溯至聖經中,聖經中舊約創世紀 第3 章第 16 節謂:「又對女人說:我必增加你懷胎之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 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15你。」16。而現今管轄一詞在法學上17多 指涉為將審判權18如何分配於何一法院之規定,簡言之,各個法院間訴訟分擔之 規定,稱為管轄。就各自得行使審判權之範圍,稱之為管轄權19。
而管轄權既係在處理訴訟分擔於各法院之問題,是以自然每種訴訟型態均該 有管轄權之規定,我國訴訟類型 20略可粗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14 柯綉雪主編,「辭海」,鐘文出版社,頁 789,1992 年 5 月。
15 希 伯 來文為 teshuqa, 為 控制和占有 之意。http://galilee.campus.org.tw/Love_turn_to.htm,
2010/12/28。
16 「聖經」,漢語聖經協會有限公司,頁 13,2007 年 5 月 4 版。英譯版:To the woman He said, I will greatly multiply your grief and your suffering in pregnancy and the pangs of childbearing; with spasms of distress you will bring forth children. Yet your desire and craving will be for your husband, and he will rule over you.
http://zh.biblestudy.wikia.com/wiki/%E5%89%B5%E4%B8%96%E8%A8%98_3:16,2010/12/28。
17 此部分所論述者乃民事訴訟法學者(刑事訴訟法學者亦同)之用法,相對於此,國際私法學 者之論述則有些許不同,在國際私法中,似無審判權之概念,蓋以國際私法上所欲處理者為某一 事件究竟是由本國管轄或外國管轄,至於內國法院之管轄權分配則非國際私法所問,惟本文認 為,國際私法上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概念略同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審判權」。參,馬漢寶,「國 際私法總論各論」,自版,頁199,2006 年 2 月。
18 即法院能對特定案件加以審判之權利,參,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
(一)2004 年筆記版」,自版,頁 155。
19 雷萬來,「民事訴訟法」,國立空中大學,頁 29,2005 年 9 月初版;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 礎論」,元照書局,頁68-69,2006 年 11 月。
20 若加以細分則尚有非訟事件、破產事件、少年事件、智財事件等,均有另法制定管轄權規範。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而由於管轄權之有無屬程序之問題,是以上述三大訴訟類型有關管轄之規定自都 有相關的訴訟法加以規範21,且若是定內國法院之管轄,此為「國內裁判管轄權」
之問題22。
本文於此所欲討論者乃件貨運送事件之管轄,件貨運送事件為海事事件之類 型之一23,且具有強烈的涉外性,通常均會發生多國間究竟何國具有管轄權之問 題,此乃「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24,合先敘明。
第一節 國際裁判管轄權定義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意義就文義以觀,內涵略為:「某國法院對於該涉外事件 可加以管理統轄並裁判之權」,有論者認為:「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應由何國法院 裁判,乃屬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而國際裁判管轄權雖屬國際民事訴訟法上之 問題,但與法律衝突規則有密不可分之關係」25亦有認為:「就特定涉外事件而 言,有應由何國法院加以審理之問題,從特定之國家而言,亦有何種涉外事件應 由何國加以審理之問題 此問題稱之為國際裁判管轄(權)(或一般管轄)」26。
本文認為就「國際裁判管轄權」的定義而言,既謂為「權」,即應屬一種「權 力(能)」而非「問題」,是以應定義為「某國法院對於該涉外事件可加以管理統 轄並裁判之權」27,此揆諸英美對國際裁判管轄權之稱呼亦甚明瞭28。
「國際裁判管轄權(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與「國內裁判管轄權(local
21 如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至第 31 條之 1,刑事訴訟法第 4 條至第 16 條,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至第 18 條。
22 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各論」,自版,頁 200,2006 年 2 月。
23 其他海事事件尚有:保全程序、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等。
24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事件,至今仍由各國國內法院加以審理裁判,蓋以目前在國際上仍無受 理涉外民事案件之國際司法機關,是以導致許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參徐維良,國際裁 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183 期,頁 69,2001 年。
25 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收錄於「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一)
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1,1998 年 9 月。
26 徐維良,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礎理論,法學叢刊,第 183 期,頁 69,2001 年。相同看法可參,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687,1998 年 8 月。
27 類似定義可參,李沅樺,「國際民事訴訟法論」,五南書局,頁 22,2007 年 3 月 2 版。
28「國際裁判管轄權」英文為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一詞為裁判權、管轄權、管 轄範圍之意。
jurisdiction)」二者屬不同層次之問題,前者是某涉外民事事件某國法院具有行使 管轄之權,後者是某一民事案件國內某法院有行使管轄之權29,亦有論者將前者 稱為「一般管轄權」(competence generale),將後者稱為「特別管轄權(competence speciale)」30。其中第一層次乃屬國際私法之問題,第二層次則屬國內民事訴訟 法之問題31。例如,在我國有住所之英國籍之夫在我國法院請求我國籍之妻交付 子女時,我國法院首先須依國際私法,決定我國法院是否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如 有,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決定應由何地之法院行使國內管轄權32。
「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事件時首應先加以解決之問題,
其與法律衝突規則實屬國際私法生活之一車兩輪,相輔相成,始能達成國際私法 保障國際間私法生活安全之目的33。另,其又可分為「直接一般管轄權」與「間 接一般管轄權」,前者為就某涉外民事案件內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而後者為內國 法院承認外國法院裁判時,該外國法院就該涉外民事案件有無管轄權34。本文討 論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範疇僅及於前者。
第二節 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基本原則
目前世界上尚無統一之國際民事訴訟法,各國就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問題,雖 得依其主權自由認定,但仍須符合若干基本原則,以免引起外國的報復,或無法
29 林秀雄,國際裁判管轄權-以財產關係案件為中心-,收錄於「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一)
劉鐵錚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學林書局,頁121,1998 年 9 月。
30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 123,1998 年 8 月;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 各論」,自版,頁175,2006 年 2 月。
31 民事訴訟法學者則有殊途同歸之論述:「民事審判權之有無(如對有治外法權人之外國人有無 審判權),係將我國法院全部當作一整體加以判斷。就特定訴訟事件,我國法院能否加以審判,
屬審判權之問題。至於在決定我國法院有審判權之後,我國各個法院互相之間,如何分配審判之 權限,即屬管轄之問題。」參,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2004 年 筆記版」,自版,頁155,2004 年。
32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1998 年 8 月,頁 123;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 各論」,自版,頁688,2006 年 2 月。
33 蘇遠成,「國際私法」,五南書局,頁 123,1993 年 11 月。
34 高橋宏志,「國際裁判管轄權」,轉引自,陳榮宗,「國際民事訴訟法與民事程序法第 5 冊」,
自版,頁15,1998 年 9 月;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頁689,1998 年 8 月;
劉甲一,「國際私法」,三民書局,頁409,1995 年 3 月;馬漢寶,「國際私法總論各論」,自版,
頁200,2006 年 2 月。
-我國件貨運送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制度之試建構
在外國被承認或執行35。而實際上各國對於國際裁判管轄權有無之決定原則,態 度上大抵有二,一為立於國家主義之保護態度決定,另一為依據國際法上對人主 權及領土主權之原則決定,36以下分三種類型討論之37:
第一項 國家主義型
以本國或本國人民利益為中心,以決定其本國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即立於國 家主義的基本觀。此種類型,係擴張本國之一般管轄權,以保護本國或本國國民
以本國或本國人民利益為中心,以決定其本國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即立於國 家主義的基本觀。此種類型,係擴張本國之一般管轄權,以保護本國或本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