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公私協力治理模式發展地方節慶之檢視
第二節 宜蘭國際童玩節
壹、宜蘭國際童玩節活動緣起
宜蘭國際童玩節是宜蘭縣以往每年夏季的重要節慶活動,全稱為宜蘭 國際童玩藝術節(International Children's Folklore & Folkgame Festival, Yilan)。該活動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A級團體「國際民俗藝術節協會」在 亞洲唯一邀請認證的藝術節活動。其起源為1993年游錫堃提出將以1996年 後的「宜蘭記念日200年」,作為展現縣政建設成果以及他第二任縣長任 期的核心文化活動,希望以具體的活動目標帶動縣政的整體發展,而宜蘭 童玩節就是宜蘭紀念日200年下系列最大活動(陳賡堯,1999:43-45)。
宜蘭國際童玩節原本是「文化立縣」政策下的單一活動,但卻發展成宜蘭 文化活動代表的新興觀光節慶。活動自1996年開辦以來,除1998年因腸病 毒、2003年因SARS疫情而暫停辦理以外,童玩節可說是台灣元老級的地 方節慶,它也是台灣第一個公辦收費活動得以自給自足的。自2003年起中 央不再補助,財源只能自足,而從2005年至2007年連三年虧損,縣府不勘 鉅額虧損(駱桂珍,2008:89),2007年8月7日,由宜蘭縣長呂國華決定
停辦此活動。
貳、宜蘭國際童玩節活動協力情形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自1996年開始舉辦以來,對外宣稱都是由宜蘭縣 政府「主辦」,宜蘭縣文化局及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共同承辦」,
然實際上是由宜蘭縣文化局及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共同組一個「童玩 小組」,童玩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規劃、招標、執行並對整個活動負責,
可以說是童玩節的實際主辦單位(康景翔,2005:38)。然而依其發展沿 革,各縣市的文化基金會都是由地方政府設立的,惟性質屬於GONGO16, 本質就是政府為了執行文化政策的工具;再者GONGO的經費都是以政府 補助佔絕大多數,而補助為逐年編列。基於上述理由,可以發現各縣市的 文化基金會都具有類似的特徵。工作人員全由文化中心職員兼任,縣長、
縣府主任秘書、縣議會正副議長當然為董事,蘭陽文教基金會與屏東縣文 化基金會17亦是如此。但是,在舉辦童玩節後,基金會有了更充裕的經費,
也逐漸開始聘用專職員工,由此可知,基金會的體制是由空殼轉向充實。
凡是與觀光節慶發生私法關係的部分,主辦單位一律以GONGO為主 體來處理這類的事務。最淺顯也是最重要的實證,是表現在與遊客之間的 買賣關係、與廠商買賣、承攬或租賃關係、與贊助者之間的贈與或買賣關 係、以及內部員工的雇用關係等,都是用「蘭陽文教基金會」的名義與之 締約(王俊豪、康景翔,2006:138)。由於公部門帳戶具有以下缺點:
支出需有依據、收入要上繳縣庫、預算經議會通過、不利吸收企業贊助及 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康景翔,2005:58)。但另外一面,當要面對的是 公部門其它機關時,主辦單位就會搖身一變,以地方政府作為對外之介 面。這樣的公法關係可能包括上對下的高權關係、或是對等機構之間的府
16 GONGO:government-operated NGO 為官辦非營利組織:此組織某種程度來說,這種組織是政 府推動政策的工具,不完全屬於非營利組織(官有恒、陸宛蘋,2004:129)。
17 2004 年屏東縣文化基金會執行長即為屏東縣前文化局長洪萬隆先生,後由前建議局長陳永森 接任。
際關係。反映在三個部分:與中央政府的協調、與地方政府各機關的協調、
以及接受政府補助。主辦單位想要同時利用兩者的優點,私部門的效率及 公部門的公權力,因此,以不同介面與外界聯繫的運籌邏輯(康景翔,
2005:63-65)。
參、宜蘭國際童玩節之啟示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官辦非營利組織的轉變。在童玩節的前期與後期,
地方政府與官辦非營利組織的關係不盡相同。從最早只是單純提供帳戶。
之後,開始聘僱自己的員工,後期童玩節業務更逐漸轉移到組織充實後的 蘭陽文教基金會;可以看出官辦非營利組織有逐漸脫離地方政府而「獨立 運作」的趨勢。總而言之,隨著組織的充實、公部門也不需再事必躬親地 介入,官辦非營利組織與地方政府之間,也由內部的上下服從,逐漸轉變 成內部的水平合作關係。
再者,公部門與官辦非營利組織合作舉辦觀光節慶的最大特色,在於 官辦非營利組織是政府機關的「延伸」,因此,政府與官辦非營利組織的 目標一致,而集中決策使得兩個組織之間的溝通成本很低(康景翔,2005:
76)。官辦非營利組織不受人事法規限制,能像民間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一 樣在觀光節慶繁忙期間壓榨出大量的人力。官辦非營利組織也不受政府採 購法限制,但與非營利組織類似,並非以營利為唯一目標,所以在效率上 的表現介於政府與民間企業之間。此外,由於官辦非營利組織在形式上屬 於公益、在實質上視同政府,因此也具有類似非營利組織合作的「政治絕 緣」功能。這樣的特性,隨著官辦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關係愈發疏離,會 更加明顯。然而這種形式以代表政府並非透過公開招標來選擇合作對象,
所以官辦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合作,並非經過市場競爭而得來。這樣的好 處是官辦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關係穩定,經驗可以在組織內部累積。反觀 而言,官辦非營利自律規範的成敗,全倚仗本身的自我節制,並無強制性
的法律效力。因此,官辦非營利的組織彈性,在缺乏制衡權力的設計時,
極易淪為地方首長的白手套組織(王俊豪、康景翔,2006:143)、或旋 轉門效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