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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營造工程險之財物損失險附加受益人條款之研討

第一節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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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營造工程險之財物損失險附加受益人條 款之研討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尤其是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預先於契約 上指定享有保險給付請求權之人。保險受益人,原是死亡保險之被保險人既因死 亡保險之保險事故之發生而死亡,無法親自領取保險金,為尊重其此項死亡給付 之處置意願,而特別創設之制度108

而營造工程實務上,因業主於工程發包上具有優勢之地位,故多將工程契約 上將風險分配予承包商,並多加貼「指定受益人條款 109」,究其原因,無非是憂 心發生災變後,業主與承包商間對於重新建造費用有所爭議,身為保險金受領人 之業主,較可要求承包商聽命;或因業主可能於保險事故發生後,隨即需面臨社 會輿論、行政上之壓力,有需支出相當款項之必要,故約定業主為受益人可逕獲 得保險金作其後盾,較無後顧之憂。然而此一條款之加添,產生了「財產保險之 受益人與人身保險之受益人概念是否相同?」、「受益人之出現,是否對於被保險 人之賠償請求權產生影響?」、「若有所影響,應以何者為賠償請求權之人?」, 以上問題均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以下分析實務不同判決、學說見解、國外判決 與立法例後提出本文看法。

第一節 實務見解

第一項 多數見解─肯定說:財產保險有保險法受益人概念

實務上理由多以法條位置為體系解釋,而肯認財產保險中有受益人之概念。

依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586 號判決:「按保險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受 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

108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年 7 月,頁 93-94。

109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營造暨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通用條款,030 特約條款:「茲約 定,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 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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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少數見解─否定說:財產保險無保險法受益人概念

受益人之定義規定於保險法總則第 5 條,但此僅為立法技術上將法條文字之 定義列於法律規定篇首,以便於查閱,並不能以此遽認為受益人之概念亦能適用 於財產保險,此參考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保險法第 1 章第 5 節均在保險法 之總則,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76 號解釋即認為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即明118,故受 益人之概念非貫通財產、人身保險之中。此外,在財產保險中,保險給付功能目 的在於填補損失,故保險事故發生時,得請領保險給付之人,應為保險事故發生 時,受到損害之人,即具有保險利益之被保險人,應無受益人概念之適用119

台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57 號判決:「財產保險之本質為禁止得 利,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受損害填補之人不得因而得利,是除被保險人外,別無 所謂受益人存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應為一體兩面,不可分離。否則,保險事故 發生時,受損害人為被保險人,而享受利益者為受益人,有可能產生賭博行為或 道德危險,與財產保險之本質不合。」,此判決否定財產保險契約中有受益人之 概念。

118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 年保險字第 135 號判決:「雖然,受益人之定義規定於保險法總則第 5 條,但此僅為立法技術上將法條文字之定義列於法律規定篇首,以便於查閱始然,並不能以此 認為受益人之概念亦能適用於財產保險,此參考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保險法第 1 章第 5 節均在保險法之總則,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76 號解釋即認為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即明。故系爭 保險契約雖於保單定作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後加註兼受益人,但因財產保險上並 無受益人之觀念,故此項加註並不能解為有指定保險金請求權人之作用,而應依系爭保險契約 保險單、第2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之約定解釋『得請求保險金給付之人』為:『依法應負賠 償責任而受第三人請求之被保險人(含原告及其主次承包商或專案管理廠商、交通部公路總局重 大橋樑工程處)』,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判決要旨取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119 臺灣高等法院94 年保險上字第 23 號判決:「按被保險人應具有保險利益,為實務及學界之 通說,而保險利益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受有損害,故財產保險之所由設本在填補 被保險人之損害,有損害始有賠償,故財產保險之本質為禁止得利,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受損 害填補之人不得因而得利。是除被保險人外,別無所謂受益人存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應為一 體兩面,不可分離。否則,保險事故發生時,受損害人為被保險人,而享受利益者為受益人,

有可能產生賭博行為或道德危險,與財產保險之本質不合。換言之,財產保險中得請求保險金 之人應僅為『被保險人』,並無『受益人』之概念。此見解為學者通說(參見劉宗榮著保險法,

135 頁、江朝國著保險法基礎理論,第 60 頁、楊仁壽著海上保險法,第 39 頁及李欽賢著,

論財產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利益,載月旦法學第84 期)責任保險既為財產保險 之一種,自亦無所謂『受益人』之概念。」,判決要旨取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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