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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綜合保險及附加險之內容

第二章 營造工程風險與營造綜合保險及附加險

第二節 營造綜合保險及附加險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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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營造綜合保險及附加險之內容

舉凡土木、建築、水利工程進行中因現代新式工法、設備的發明與採用、工 程設計之複雜、工程金額日益巨大,使得營建工程所面臨危險種類變化繁多。由 於營建工程中之風險不可能完全免除,故承擔風險之各個關係人,可於損失發生 前,藉由迴避、損失控制、損失減少甚至危險移轉之方式控制風險發生。但於損 失發生後,風險管理者可藉由自留資金加以因應損失,或事前與保險人成立保險 契約用保險金加以彌補。為因應工程界之需要,我國自民國 53 年起,參考慕尼 黑再保險公司之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英文保單,及東京海上火災保險 公司之經驗所訂定營造綜合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簡稱 CAR),經 多年沿用後,由「工程保險聯合處」(Committee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Underwrites in Taiwan, COCARUIT;工程保險協進會之前身),參酌英、美、日等之保單及參 考多年經驗予以修訂。雖我國營造綜合保險與其他險種相比,歷史較短,然而因 風險管理之觀念日益昂揚,目前營造綜合保險已成為我國產險業市場中重要險種 之一。綜合營造保險之承保範圍包括「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和「營造工程第三 人意外責任險」,多數投保人多會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與「第三人建築物 龜裂倒塌責任保險」以因應工程中所面臨之風險、定作人與主管機關之要求,故 以下就上開保險分別介紹:

第一項 營造綜合保險之當事人及關係人

英美法系之保險契約當事人為保險人(the insurer)和被保險人(the insured),因 一般人多為自己之利益投保,以消弭風險,所以投保後,被保險人為「利益、風 險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中心,因其將危險移轉予保險人,基於當事人之地位,

當負有繳交保險費之義務。同時,為防阻道德危險之發生,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 的需具有保險利益15

大陸法系對於保險之本質及目的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對某特定 人產生補償損失之責,此補償義務之產生當然須經保險人和其契約相對人約定,

出面與保險人約定之人即為要保人,其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16。而在損害保險 中,保險契約的目的在於填補真正受損之人的損失。若是要保人是以自己利益為 保險標的,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反之,若要保人以他人之保險利益為保險

15 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勳發,商事法精論,今日書局,2009 年,頁 606。

16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9 月 4 版,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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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造綜合保險契約乃仿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公司之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英文保單訂定,主要以德國保險法為根本。從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 條第 1 條、第 2 條、第 2218條之文義可知,本契約是以「被保險人」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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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但實務上,業主多於承攬契約中要求承包商「將業主列為保險金之受益 人」,故於營造綜合保險為因應台灣工程承攬契約之需求,多加貼上受益人條款,

此乃產生「財產保險究竟有無受益人概念」之疑義。在分析該一疑問前,茲先就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當事人作介紹,俾利後續問題討論。

第一款 要保人

營造綜合保險可由承攬人個別投保,或由定作人統一安排各個承攬人統籌承 保,後者之投保方式,即業主主控保險計畫(Owner-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

簡稱 OCLPs),乃由業主統籌辦理保險,尋求一具有綜合性之單一保單。然而工 程進行中涉及土木、機電、水利工程等複雜風險因素,究竟應由承攬人或定作人 投保較為適宜,尚無定論,就不同投保人所生之優劣說明如下20

一、 由承攬人(承包商)為要保人:

1. 優點:

(1) 業主無庸於其中周旋協調,可減少作業人力降低人事成本。承攬人亦較有選 擇之自由空間,不受業主指揮拘束。

(2) 保險人與承包商之間若有理賠糾紛,業主不需介入理賠糾紛,立場可以適切 拿捏,避免承包商與業主間發生爭議。

2. 缺點:

A. 承包廠商依照承攬的工程投保,故各張保單的保險期間不完全一致,可能發 生部分重疊,或前後脫節,或無法立即銜接營運方面之保險。

B. 當保險契約無以添加批單 21之方式避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之行使,保險人

19 張嘉圃,營造工程物損失險承保範圍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論文,

2001 年 7 月,頁 45。

20 王志鏞,大型工程保險由承包商或業主投保之優缺點分析,保險資訊,第 84 期,1992 年 8 月,頁10。

21 所謂批單,係指保險契約之約定如與標準保險單條款有所不同,或保險單簽發以後,契約內 容有所變更(利如:保險標的之增減、保險期間之變動與保險費之調整),保險人皆可以批單更 改,並交由被保險人收收執或附貼於原保險單。批單並無固定之格式,有事先印妥之制式批 單,亦可以打字或書寫之批單為之。原則上,批單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之規定,打字或書寫之 批單效力優先於印妥之制式批單,但批單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如有違反,該 違反部分視同無效。李維倫,財產保險理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2006 年,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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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理賠後,有可能向造成損害之其他承包商代位求償,增加理賠手續之繁複。

二、 由定作人(業主)為要保人:

1. 優點:

(1) 工程保險期間始自開工,終至全體工程驗收,可再銜接保固或營運方面之保 險,保險效力存續不中斷。業主無需耗費時間、逐標審核承包商工程保險單。

(2) 業主可針對實際需要、本身財力,規劃保險條件,設計合適之保單。業主居 於優勢地位,可刪除或修訂不保條款,獲得完足保障,獲得較低之保險費率。

2. 缺點:

(1) 由於投保作業係由業主主導,當保險事故發生,索賠作業需由業主轉洽保險 人辦理,故業主必須增設保險經辦人員處理業務,而增加業主成本負擔。

(2) 若保險人無故拖延理賠,承包商不能儘速獲得賠款,該承包商可能向業主提 出異議,甚至拒絕修復受損工程,導致工程施工中斷。

業主主控保險計畫於國外已蔚為風潮,然我國目前採取定作人投保、統籌辦理保 險仍屬少數,大部分之工程是採取承包商自行投保,業主單純負責審核之情況。

第二款 被保險人

因營造綜合保險為財產保險之一,財產保險存在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 保險事故所受之損害,而損害反面即保險利益,故理論上,於工程進行中對於該 承保工程毀損、滅失遭受損害者,為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得為被保險人。在一般 工程興建過程經由規劃設計、籌措款項、發包工程、進行施工與正式驗收等階段,

均仰賴定作人(業主)、設計者、營造廠、水電廠商、施作工人、監工人員等緊密 配合,上述等人是否為營造綜合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是,則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 為何22?分別探討如下:

4-14。本文認為,此處的批單添加,有可能為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或禁止代位附加條款。

22 在多數的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多為一人,但為配合現今工商需求,複數被保險人之保險契 約亦常見。在複數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可能同一,抑或個別獨立。營造綜合保險契約之共同 被保險人間,對於保險利益而言,即屬即屬於後者。當營建工作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應檢視該 毀損部分係由何人負責修復、重置,可能為定作人或承攬人抑或是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

進而享有保險金之請求權。於營造綜合保險契約中,有分別判斷共同被保險人間各自的保險利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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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造工程之承攬人(營造商/承包商)及其保險利益 (一) 於營造工程中承攬人之意義:

依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工程承攬契約之承攬人為受定作人委 託,依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為定作人完成建造工程之人或商號。按其型態可分為 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如就承包廠商在承包工程中所處之地位作為分類標準,

可分為以下三類23

1. 總包商(general contractor):

總包商又稱為主包商(main contractor)或原包商(prime contractor),總包係由承 包廠商負責某一營造工程的全部施工過程,或其中某一階段的全部建造過程。

2. 分包商:

分包商又稱為次承攬人(sub-contractor)、轉包商、次承包商或下包商。在大型 的工程中,如捷運或高速鐵路等工程,承包廠商通常無力由自己獨立將工程建造 完成,因此會將承包到的工程之一部再行轉包出去,而分包商或次承攬人對於其 所承攬範圍內之工作具有保險利益,當然亦得為被保險人。

3. 共同承包商:

共同承包商(joint venture)又稱為共同承攬或稱聯合承攬,係由兩個或兩個以 上之承包商共同組成一個集團(group)共同承包工程之謂。共同承包又分為兩類,

其一係共同施工方式,乃共同承包之組成成員各自提供資金、人員、機械設施共 同負責施工;而另一則為分擔施工方式,即共同承包之組成人員相互分配工程並 就各自所分配到的工程加以負責施工。共同承包方式係一種新制度,業主係以共 同承包代表人作為工程施工之承包商。

(二) 營造工程險中承攬人之保險利益:

承攬人於營造綜合保險中之保險利益 24為工程需修復、重置而增加之費用,

之必要,藉由保險利益之存在更能助益損害主體、損害發生時點即損害範圍之認定。陳耀南,

業主主控保險計畫(OCIP)統保之法律問題研究─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為例,國立台北大學法律 學系碩士論文,2011 年 12 月,頁 89-10。

23 王志鏞,談營造險之投保人,保險資訊第108 期,1994 年 8 月,頁 14-15。

23 王志鏞,談營造險之投保人,保險資訊第108 期,1994 年 8 月,頁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