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的分析是比較經過實驗控制的前後,個人思考風格的自我覺察程 度的改變。而本研究所謂的實驗是指各組進行合作學習後,告知受測者他 人對其三種風格的評分值的過程,而此過程的目的是告知他人對當事者的 觀感。
根據社會學家 Cooley 的鏡中自我(The “Looking-Glass Self")說 法,對自我的定義或覺察可以透過他人的反應與評價而形成。而本研究乃 依此說法,試圖建構一面可資信頼的虛擬鏡子以觀照個人對自我思考風格 的覺察。本研究定義透過組內互評的方法,以驗證其鏡子影像的真實性。
當其組內互評達一致水準時,其互評的風格值則可視為是有相當信度而可 以信賴的。
本節研究的資料即為被他人評定結果達一致水準者,而自我評定的風 格值和他人評定的風格平均值間之差值做為個人對該風格的自我覺察程 度。為探討個人的風格自我覺察程度是否會因為他人的觀感與評定而使得
其對自我的覺察有所改變,因此在未有任何實驗控制前先進行第一次自我 思考風格問巻,而在經過三週的合作學習的互相觀察並告知同組組員對其 風格的看法後,再進行第二次風格的自我覺察的檢測。而本節即以兩次風 格的自我覺察的改變探討透過同儕社會互動對個人思考風格的自我覺察 的影響。在本研究的實驗過程中告知當事者「別人對其風格看法」的方式 是整理同組同儕對其風格的評定值附在第二次自我思考風格問巻上(如附 錄四),其目的在於提供他人對其看法後再進行第二次思風格問巻時能發 揮及時的參考效果並激發其對自我風格的再次省思。
而本研究中所謂「自我覺察的程度」則以他人對其評定風格的平均值 和自我評定之風格的差異作為判定其對該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的依據。其 差異愈小表示其對自我的看法和他人對自我的看法差異愈小,即其自我覺 察程度愈高。另外因自我評定和他人評定的風格的差異值可能有不同的正 負值(正值表示自評值高於被評平均值,負值表示自評值低於被評平均 值),而正負不同的差值在進行 t 考驗時其所代表的意義不同。因此本研 究在本節分析中所使用的資料乃以兩次自我評定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自 評和他人評定值的差異並保留其正負值)進行配對樣本 t 檢定及相關係數 考驗,以觀察其自我覺察的改變。
在表 4-18 中發現行政及立法風格的兩次自我風格問巻和互評結果的 差值均有明顯的差異(行政 P=.000<.05, 立法 P=.008<.05),表示行政及 立法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因同儕回饋(鏡子效應)而有明顯的改變。而司法 風格則無明顯的差異(P=.183>.05),表示司法風格經過鏡子的效應並未對 其司法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有明顯的改變。
表 4-18 行政立法司法風格實驗前後的自我覺察程度之 t 考驗摘要表 mean SD
實驗前 實驗後 實驗前 實驗後 t p
行政 -1.19 1.26 4.08 3.45 -4.307** .000 立法 -2.88 -.52 4.33 2.87 -2.964** .008
司法 -1.46 -.71 4.25 2.96 -1.383 .183
1. 實驗前後的平均數是指自我評定的思考風格問卷和互評結果的差值之平均數 2. *p<.05, ** p<.01
同時、自表 4-19 中觀察三種風格的實驗前後的自我覺察程度的相關
係數,發現三種風格均呈高度的相關(行政 p=.000, 立法 p=.007, 司法 p=.000),表示其實驗前後對自我風格的覺察程度均有相當的一致性。
表 4-19 行政立法司法風格實驗前後的自我覺察程度相關係數表 相關係數 p
行政 .784** .000 立法 .597** .007 司法 .832** .000
**p<.01
雖然上述行政及立法風格的 t 檢驗呈現明顯的改變,但其結果卻表示 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是表示其實驗前後的差值由小變大,即自我覺察的 程度由高而低;另一種則是實驗前後的差值由大變小,即自我覺察的程度 由低而高,如只由 t 檢驗的差異是無法看出此兩種現象的區別。因此、本 研究乃進一步分別針對兩次自評風格值和他人評定值差異值取其「絕對 值」,再求其兩次自我覺察程度的平均數,以觀察其自我覺察程度的改變 方向(由高而低?由低而高?)。而取差異值之絕對值的目的在於觀察各個 自我評定的風格值和他人評定的風格值的逼近程度。如其所求的第二次自 評(實驗後)和他評差異值的平均數低於第一次自評(實驗前)和他評差值 的平均數,表示其自覺程度是由低而高的;反之則表示其自覺程度是由高 而低。
自表 4-20 實驗前後兩次的自評和他評間差值的平均數中發現,不論 是行政、立法或司法風格第二次自評(實驗後)的差異值均較第一次自評 (實驗前)的差異值小,此表示第二次自評的自我覺察的程度比第一次自評 的自我覺察為高,其自我覺察的改變方向是由低而高的。此發現不但說明 了透過本研究設計之虛擬鏡子的作用,其中行政和立法風格的自我覺察程 度有明顯的改變,而且其改變的是其自我覺察的程度愈來愈高。
表 4-20 行政立法司法風格實驗前後的自我覺察程度平均數 自評和他評風格差值平均數
實驗前 實驗後
行政 3.45 2.80
立法 3.80 2.45
司法 3.63 2.27
1.本表的自評和他評差異值為其差異值的絕對值 2.差值愈大表示自我覺察程度愈低
至於司法風格方面,其自我覺察程度的改變雖然並不顯著,但是觀察 其實驗前後測差異值的平均數改變趨向也和行政、立法風格呈現相同的現 象,即其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也是愈來愈高的,而且其實驗前後的相關係 數也呈現高正相關。如進一步探究司法風格在 t 考驗中其改變不顯著的原 因,發現因司法風格明顯的易於自我覺察(由本研究的問題探討二:〞何 種風格易於自我覺察?〞中獲得證實),因此鏡子的效應並不會對其自我 覺察程度產生任何影響。因為自我覺察程度高表示其對自我的風格己有高 度了解與肯定,其對自我的看法應該是不易受他人所左右的。也就是即使 他人對自我的風格有不同的看法,對於高度自覺的人而言是不會輕易改變 其對自我風格的肯定。否則如因他人的看法和自己有差異而輕易的改變對 自我的看法就不可謂是對自我的高度自我覺察了。因此由司法風格經過鏡 子的效應其自我覺察程度並沒有明顯差異的結果,除了進一步證實了司法 風格易於自我覺察的結論外,更證明了根據本研究的研究方法所量測的自 我覺察程度其結果是穩定且可靠的。
綜合本節對自我覺察的改變的討論,行政及立法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 經過鏡子的效應均有明顯的由低而高的提昇。而司法風格因為在實驗前即 有明顯的高度自我覺察,因此、在本節的分析中鏡子效應對司法風格的自 我覺察程度並無明顯的改變,同時此也證實了司法風格的易於自我覺察的 結論是可靠穩定的。另外、本研究也發現如探討「自我覺察的改變」,應 選擇實驗前自我覺察程度不明顯的個案進行分析才符合其探討的目的。如 對於實驗前即已高度自我覺察的個案進行分析,其目的則在於進一步的確 認其自我覺察的穩定性,此發現可做為後續研究的參考。
五、結論與建議
不論自認知學習論、社會學習論或自我調整理論的觀點論述,自我覺 察一直是學習歷程中對自我深度反省的重要基礎。唯有透過深度的自我覺 察,才能激起發自內在的強烈學習動機,此動機對個人的學習歷程而言是 深刻而持久的。尤其個人的思考風格更是影響學習成效的重要因子,其學 習者對自我思考風格的自我覺察益形重要!
然而對於自我思考風格的自我覺察的評量,一直未有一有效而具體的 測量方法及流程的情形下,本研究根據「鏡中自我」的理論論述,推演出 透過鏡子反射自我影像進而達到審視自我的觀點與作法,以進行對個人思 考風格的自我覺察的方法探討。在實務上,本研究使用分組互評的結果來 模擬為可審視自我的鏡子。而在本研究中發現,並非只要透過多人回饋的 訊息其結果均是可靠的,就如並非每面實際的鏡子均能完整而真實的反應 絕對客觀的影像。因此本研究利用互評結果的一致性來檢視此面鏡子的可 靠性與反映影像的真實度。本研究認為只有透過多人互評一致性高的互評 結果其結果才有參考價值。因此、進一步的針對部份測得互評結果達一致 性的個人進行後續的研究分析。而本研究認為對自我覺察程度的認定可以 以個人自我評定的思考風格和經他人評定的風格平均值進行比較,當兩者 的差異愈小,則表示其個人對自我的覺察程度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