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分別針對行政、立法及司法風格以組為單位進行肯德爾和諧數分 析,以觀察組內對該風格互評的一致度。其分析結果由表 4-1 中看出在同 組互評行政風格時,其組內互評肯德爾和諧係數值達.05 顯著水準的組數 僅有一組,顯示對於他人行政風格的觀察結果其一致性較低,也就是對於 組內成員對於他人的行政風格的認定存在有相當的岐見。而在表 4-2 及 4-3 中可看出在立法及司法風格的互評結果中,在十二組的互評結果中,立法 及司法兩種風格各有 8 及 7 組達到肯德爾和諧係數.05 的一致性顯著水 準,其中甚至各有 3 組其顯著水準達到.01 的顯著值。而未達顯著水準的 其他組別,其顯著值和行政風格比較起來也相對的接近於.05 的顯著臨界 值。因此、就三種風格被他人覺察的一致度上而言,立法及司法風格是相 對易於被他人所覺察的。此說明了立法和司法風格的學習行為特質比較突 出而易於被他人所覺察。
表 4-1 各組組內互評行政風格內部一致度肯德爾和諧係數分析表 組別 N Kendall's W Chi-Square df Asymp. Sig. 顯著
1 7 .296 12.430 6 .053
2 6 .280 8.411 5 .135
3 5 .106 2.122 4 .713
4 6 .218 6.550 5 .256
5 5 .061 1.217 4 .875
6 6 .296 8.869 5 .114
7 7 .148 6.209 6 .400
8 6 .406 12.178 5 .032 *
9 7 .135 5.681 6 .460
10 6 .326 9.767 5 .082
11 7 .104 4.379 6 .626
12 7 .192 8.047 6 .235
達顯著組數 1
表 4-2 各組組內互評立法風格內部一致度肯德爾和諧係數分析表 組別 N Kendall's W Chi-Square df Asymp. Sig. 顯著
1 7 .306 12.859 6 .045 *
2 6 .614 18.431 5 .002 *
3 5 .345 6.894 4 .142
4 6 .361 10.838 5 .055
5 5 .138 2.753 4 .600
6 6 .477 14.322 5 .014 *
7 7 .647 27.168 6 .000 **
8 6 .208 6.231 5 .284
9 7 .575 24.160 6 .000 **
10 6 .526 15.781 5 .007 *
11 7 .475 19.962 6 .003 *
12 7 .629 26.413 6 .000 **
達顯著組數 8
表 4-3 各組組內互評司法風格內部一致度肯德爾和諧係數分析表 組別 N Kendall's W Chi-Square df Asymp. Sig. 顯著
1 7 .593 24.926 6 .000 **
2 6 .333 9.976 5 .076
3 5 .392 7.835 4 .098
4 6 .288 8.655 5 .124
5 5 .550 11.000 4 .027 *
6 6 .346 10.375 5 .065
7 7 .669 28.104 6 .000 **
8 6 .175 5.262 5 .385
9 7 .518 21.768 6 .001 **
10 6 .527 15.800 5 .007 *
11 7 .368 15.442 6 .017 *
12 7 .478 20.090 6 .003 *
達顯著組數 7
4.2 個人風格的自我覺察資料分析
就個人被同組組員評定的一致度部份,本研究對每一位受測者得自於 同組組員對其三種思考風格的評定值進行同質性信度檢驗,以檢驗每一受 測者的三種風格被評定的一致度。因本研究問卷係採七點量表,因此根據 各組不同的人數及同質性信度係數(H)之考驗的右側機率值對照表,可得 到不同的顯著臨界值(如表 4-4 之〞H 的顯著值〞列)。因此為求得毎一位 受評者被同儕互評的風格值是否達一致性顯著水準,則所求得的來自同組 評其風格的評分值的同質性信度係數就以此臨界值為標準做為評定被評 者被評結果的一致度。其計算出來的同質性信度係數 H 值愈高,表示此個 人的該風格被同組組員評定的一致度愈高,當此值高於臨界值時即表示其 一致度達到顯著標準。本研究即以此達到一致性顯著值者的個人風格為進 一步研究的對象。經分析 70 位受測者的有效問卷結果得到以下的統計數 值(如表 4-4)。其中行政風格達到一致度標準的有 20 人,立法風格的 19 人,司法風格的人有 20 人。
表 4-4 組內個人思考風格被互評一致度達顯著值之人數統計表
組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評分人數 6 5 4 5 4 5 6 5 6 5 6 6
H 的顯著值 0.67 0.72 0.83 0.72 0.83 0.72 0.67 0.72 0.67 0.72 0.67 0.67
行政風格互評
達一致人數 2 1 0 1 0 0 0 3 4 1 1 7 20
立法風格互評
達一致人數 1 1 0 0 0 0 3 2 5 3 0 4 19
司法風格互評
達一致人數 2 0 0 1 0 0 1 0 5 3 1 7 20
因在進行同質性信度檢驗時是以對個人單一風格被他人評定的結果 為檢驗自我覺察的標準。因此,本次的分析資料即以個人達同質性信度檢 驗顯著水準的單一風格的自我評定值和他人評定值的平均值,進行相關係 數和獨立樣本 t 考驗。如行政風格配對的相關係數分析中,其被分析者是 行政風格部份被互評達一致性的個人,而自評是指第一次自評問巻結果中 行政風格值,而互評平均是指同組評分者對被評對象(同一人)行政風格所
評值的平均值。
因本項分析的對象為互評一致度達顯著之個人風格,也就是其資料中 互評的結果對於當事者風格的評分有其相當的客觀性,以可作為被評者真 實風格的參考標準。因此本項分析的資料均為組內互評達一致水準的個人 風格資料,此表示每一筆被分析者所獲得的互評結果,可視為接近於其真 實的風格。自評的風格和互評的值愈接近,表示其自評的結果愈接近於其 真實的風格,即其對於該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愈高。而本項分析乃針對三 種風格分別進行 Pearson 相關係數及獨立樣本 t 考驗,以考驗三種風格的 自我覺察程度。
Pearson相關係數分析結果
由表 4-5 所呈現的分析結果,發現當相對應的風格被互評達一致度水 準時,行政風格的自評和互評相關值為-.066,未達顯著水準(p=.782),
且為負相關,顯示自我評定的行政風格值和由他人對其評定的行政風格值 並不一致,表示行政風格不易自我覺察。而立法風格部份其相關係數 達.462,為正相關,顯著值為.046 達.05 的顯著水準。司法風格的相關係 數達.554,亦為正相關,且其顯著值為.011 達.05 的顯著水準。此結果表 示立法和司法風格的自我評定的風格值和由他人評定的風格值具有其一 致性,即當他人評定值高時,自我評定也會呈現較高的風格值。
表 4-5 組內個人思考風格被互評一致之個人自評和互評平均數的相關係 數分析
N Mean SD SE
互評 自評 互評 自評 互評 自評 互評 自評 相關係數 行政 20 20 26.44 25.25 2.01 3.42 .4495 .7639 -.066 立法 19 19 26.27 23.42 3.10 4.79 .7105 1.0984 .462*
司法 20 20 24.16 22.70 3.22 5.08 .7199 1.1358 .554*
* p<.05
獨立樣本t考驗結果
由表 4-6 中行政風格的獨立樣本 t 考驗結果,發現變異數同質性檢驗 的 levenes 檢定達顯著水準(f=6.007,p=.019<.05),表示行政風格的自評 和互評兩樣本的離散情形呈現明顯差異,即變異數不同。因此、採用假設
變異數不相等的 t 值與顯著值考驗值,發現其 t 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 (p=.189 >.05)表示當行政風格被評達一致顯著水準時,其自評的結果和 互評結果並無明顯差異。
表 4-6 行政風格被互評一致度達顯著值之獨立樣本t檢定
行政 N Mean SD SE t df
互評 20 26.4400 2.0101 .4495 行政
自評 20 25.2500 3.4163 .7639 1.343 N.S 30 N.S. non-significant
自表 4-7 立法風格的獨立樣本 t 考驗結果,發現變異數同質性檢驗的 levenes 檢定未達顯著水準(f=3.686,p=.063 > .05),表示立法風格的自 評和互評兩樣本的離散情形呈現並無明顯差異,即變異數相同。因此、採 用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值考驗,發現其 t 考驗結果達顯著水準 (p=.036 < .05)表示當立法風格被評達一致顯著水準時,其自評的結果和 互評結果存在著明顯差異。
表 4-7 立法風格被互評一致度達顯著值之獨立樣本 t 檢定
立法 N Mean SD SE t df
互評 19 26.2737 3.0971 .7105 立法
自評 19 23.4211 4.7879 1.0984 2.181* 36
* p<.05
自表 4-8 司法風格的獨立樣本 t 考驗結果,發現變異數同質性檢驗的 levenes 檢定未達顯著水準(f=3.619,p=.065 > .05),表示司法風格的自 評和互評兩樣本的離散情形呈現並無明顯差異,即變異數相同。因此、採 用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值考驗,發現其 t 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 (p=.286 > .05)表示當司法風格被評達一致顯著水準時,其自評的結果和 互評結果並無明顯差異。
表 4-8 司法風格被互評一致度達顯著值之獨立樣本 t 檢定
司法 N Mean SD SE t df
互評 20 24.1550 3.2194 .7199 司法
自評 20 22.7000 5.0794 1.1358 1.082 N.S. 38 N.S. non-significant
綜合以上對三種風格所做的獨立樣本 t 考驗結果,發現行政及司法風 格的自評和互評結果間並無明顯的差異,也就是對自己行政、司法風格的 看法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是無顯著差別的,而立法風格的自評和他評的結 果則有存有明顯的差異。
如將上述 t 考驗的結果和之前所述的相關係數結果(表 4-6, 表 4-7, 表 4-8)做比對,發現司法風格的 t 考驗差異性不顯著,而相關係數值又 呈高相關,表示自我評定和他人評定的結果不但一致性高,其評定值間的 差異也較小。因此、可以肯定司法風格在本研究中有明顯的自我覺察。
除了司法風格外,行政及立法風格的相關係數和t考驗結果似乎存在 有部份不一致的現象。以立法風格部份而言,其相關係數值雖然達顯著的 高相關,但其 t 考驗的差異值卻顯示自評和他人評定的值存有差異,即既 有相關又有差異,此結果似乎有相互矛盾之處。為解釋此現象,本研究再 進一步觀察立法風格的互評和自評值的平均數(表 4-9)發現互評和自評的 差值明顯的較其他兩種風格為大,此現象表示評定自己和評定他人時,其 評定的標準有相當的落差,而造成其在做 t 考驗時呈顯著差異結果。另一 方面、由兩者呈現顯著的高相關來看,又可以發現兩者的評定方向仍有相 當程度的一致性。本研究認為該風格的自評和他人評定的結果是一致的,
只是對自我的評定和評定他人的標準不一樣而己,其現象就如兩條平形 線,其方向一致,但兩線間距離較遠。因此本研究認為立法風格的仍有相 當程度的自我覺察。
至於行政風格部份,其 t 考驗雖然顯示自評和互評的結果間並無差異 存在,但是其相關係數卻為負相關。究其原因,發現行政風格的自評和互 評平均值的差異最小且標準差值也是三種風格中最小的(如表 4-9),此意 謂著對行政風格的覺察敏銳度較低。造成此結果的原因可能因行政風格在 本研究的實驗任務中缺乏可資其風格表現的空間,或行政風格的行為本就 不易於於外在的學習行為中呈現,而使得行政風格的行為無法被有效的突
顯與被觀察。此可以由前節對組內互評一致度分析中有關行政風格部份組 內互評一致度組數最低的現象得到證明。因此、本研究乃採用相關係數的 分析結果,認為行政風格在本研究中是不易被自我覺察的。
表 4-9 行政、立法、司法風格自評及互評結果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彙整表
平均數 標準差
自評值 互評值 自評值 互評值
行政 25.2 26.4 3.4 2.0
立法 23.4 26.3 4.8 3.1
司法 22.7 24.2 5.0 3.2
在本項分析中除了使用獨立樣本 t 檢定觀察了三種風格的自我覺察程 度外,另外本研究也自針對同一樣本所做的群組統計中發現三種風格的自 我評定的思考風格其平均數均較經由他人評定的風格值為低,但是其自評
在本項分析中除了使用獨立樣本 t 檢定觀察了三種風格的自我覺察程 度外,另外本研究也自針對同一樣本所做的群組統計中發現三種風格的自 我評定的思考風格其平均數均較經由他人評定的風格值為低,但是其自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