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專業團隊運作之法令依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專業團隊運作之法令依據

為因應學生障礙事實的需求,在特殊教育體制中逐漸發展出專業團隊運作之 機制,從單向片面的服務至雙向全面的專業服務,此種團隊合作模式已成為必然 趨勢,唯有透過法令的制定與執行,才能明確地落實專業團隊合作之服務與精神。

本研究將專業團隊之法源依據,分為國外與國內,茲說明如下:

一、國外相關法令

美國於1975年公布94-142公法《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

(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HA, PL 94-142

)

即宣稱,專業團隊應為每位身心障礙兒 童評估,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專業團隊服務,同時執行特殊教育及設計治療策略之 方法,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在最少環境限制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Parette & Bartlett, 1996),得以依法獲得免費而適性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related services),包 含物理治療、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等相關服務在內。在此法的執行下,教師、心理 治療師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合作關係則正式成形(Thomas, 1991),相關專業人員可 走入學校體系,協助解決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上的困難(Effgen & Klepper, 1994)。

1986年之99-457公法《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修正案》則聲明,IEP設計原則乃 為一個全國性、廣泛性、協調性、專業團隊的整合方案(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1992)。

1990年《全體障礙者教育法案》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簡稱IDEA

又稱101-476公法

)

中規定,專業團隊須 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於教育上所需的相關服務,含括發展、矯正和其它支持性服務等,

且擴增服務對象之年齡(零至三歲)與增訂轉銜相關的服務措施。其中法案之C部份,

以「整合性合作諮商」(ICC: 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councils)提供服務對象為零至三 歲身心障礙嬰幼兒(Thomas, Correa, & Morsink, 2001),為其籌建全州性的(statewide)、

16

全面性的(comprehensive)、協調性的(coordinated)、多專業的(multidisciplinary)、跨 機構的(interagency)服務體系(引自吳亭方、孟令夫,2000);而轉銜服務內容新 增社工服務與復健諮商,並要求聯邦政府撥款協助各州或地方,改進其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措施,以協助在學或剛畢業的身心障礙學生,享有轉銜服務、職業訓 練、成人教育、支持性就業、獨立、社區生活與其他相關服務等(吳亭方、孟令 夫,2000)。

1997年IDEA之修正案(PL 105-17)強調州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加強教育、醫療、

衛生、社會服務等支援網絡的建立,且教師、相關專業人員與身心障礙者之父母 應以團隊方式相互合作,共同參與訂定身心障礙兒童之個別化教育方案(蔡昆瀛、

張慈芳,2010),於法規中更增加了定向行動服務,提供出生至未滿三足歲的嬰幼 兒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及 三 到 二 十 一 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需 求 (Tumbull, Rainbolt, &

Buchele-Ash, 1997)。

法國於1975年公布《殘障福利導向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 des personnes handicapees)強調特殊教育須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等服務措施,以協助殘 障者適應其生活、學習與就業。於1980年代強調身心障礙兒童在學校或社區,應 有醫療及復健人員依其需求提供適當的服務。1990年成立「適應困難學生特殊輔 導網」(RASED)(相當於我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其成員包括小兒科醫師、

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特殊教育教師、

社工員等,以團隊方式提供學習、生活或適應困難之學生相關服務。於1991年制 定的教育法規定自1992年起,有特殊需求之幼兒由社會醫療體系提供早期療育的 服務,而學齡兒童則由學校教師、專業團隊與家長共同合作,提供符合身心障礙 學童需求的相關服務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社區及學校生活的能力(引自林貴美,

2001:41-58頁)。

英國於1993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說明學校應以跨專業團隊的方式合

17

作,評估有特殊需求之學生並為其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而醫療和社政部門需提供 教育部門所需的非教育之服務(羅湘敏,2001)。

韓國於1977年《特殊教育振興法》訂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免費的教育和相關 服務,且特殊教育機構可增聘專業人員(羅湘敏,2001)。

德國於2001年7月1日生效的《社會法典第九冊》中強調早期療育體系應特別 考慮兒童的家庭與團隊合作,且規定相關專業人員需指出兒童之障礙並需加以轉 介的義務,醫生有諮詢障礙者之義務,甚至父母與監護人察覺或專業人員指出被 照顧者有障礙時,需要前往相關單位或醫療院所接受諮詢(柯秋雪,2009)。

紐西蘭於1989年《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 1989)條款中設立獨立自主的特 殊教育服務處(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 簡稱SES),負責提供紐西蘭中小學和幼稚 教育單位中特殊兒童和青少年的特殊教育服務(李慶良,2004)。

綜合上述,由美國、法國、英國、韓國、德國及紐西蘭等國家之特殊教育法 令中,依循著教育思潮的精進,制定了教育、醫療、社政、職業等專業團隊合作 之相關法令,結合各領域之相關專業人員共同擬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計畫,保 障身心障礙學生可接受適性、整合且完善的特殊教育服務。

二、國內相關法令

國內的特殊教育相關法令,第一次出現「團隊合作」是在1994年的《兒童福 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內容:「係指早期療育服務,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 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 務。」(陳俊辰,2008),但對於有關專業團隊合作的法令條文多以原則性的文 字敘述為主,未能給予強制執行的保障。

直至1997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奠基了專 業團隊運作的法源依據,及陸續出爐的相關子法中,對於結合相關專業人員為身 心障礙學生提供所需的相關服務才有明確的規定(王麗玲,2002),研究者茲將

18

我國對於專業團隊運作之相關法規依五個向度進行蒐集與歸納,分別為專業團隊 合作之法源依據、專業人員的服務方式與內容、專業團隊人員與資格聘任、專業 團隊之行政制度及專業團隊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之法規。

(一)專業團隊合作之法源依據

1994年《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廢止)第十二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 行細則》(2004)第五條及《特殊教育法》(2014)第二十四條均指出「專業人 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進行為原則」,其中《特殊教育法》(2014)第二十四 條更明示規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得視需要 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於1998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已廢)第十五條則針對身心障礙 者之生涯階段,以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及勞工等專業人員之團隊方式,會同身 心障礙者或其家屬訂定轉銜計畫。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4)第三十條則針對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 入學考試,亦應視其障礙程度與類別,提供所需之專業人員、器材、環境與資源。

2009年始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教育部於2014年新修訂《特殊教育法》

之第二十三條中,要求將專業團隊之服務向下延伸至二歲。

上述條文,乃為落實專業團隊服務基本法源之依據。

(二)專業團隊人員與資格聘任

1999年《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廢止)第二條定義專業 團隊人員之組成,「係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且於《特 殊教育法》(2014)第十四條提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 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19

員及助理人員」,2012年教育部將《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更名為《特 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此法於第三章《特殊教育學校 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指出「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員額編制須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說明相關專業人員之人員需 求。

1999年《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廢止)第二條指出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身分與資格,為「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 業服務之專(兼)任人員:1.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2.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3.社會工作師。4.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 動專業人員。5.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醫事人員人事條例》(2006)第四條中嚴 格規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中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 細則》(2012)第三條及《特殊教育法》(2014)第十五條皆針對專業人員之培 訓及在職進修,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

專業團隊是由跨領域的專業人員所組成,特殊教育教師可依據學生之需求協 尋跨領域專業人員之結合,將有助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之評量、擬定與實 施。

(三)專業團隊之行政制度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建立之特殊 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成員含括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 關專業人員,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特殊教育法》(2014)第五條及第六條中分別指出各級主管機關所設立特 殊教育諮詢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其遴聘成員 亦包含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與辦理特

20

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

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