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法規爭議
4.4. 專科護理師執業能力落差
要成為大眾公認之專業領域,並享有專業人士之頭銜,一般需先取得該領域 學有專精人士共識來設定專業能力標準,專業能力標準代表此一領域之人所需具 備的基本知識技能與足以負擔之工作內容,不僅是法律訂定執業範圍之尺規,也 是設定此領域教育訓練目標所援用之準則。個人再經由知識傳遞教育系統之完備 與臨床實務訓練經驗的累積,建立起其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於法律規範下,透過 甄審考試以客觀條件向公眾證明其專業能力。台灣醫療照護現況,專科護理師執 業範圍不再局限於傳統的護理照護,擴張介入醫療診斷治療相關業務,專科護理 師執業範圍的界定取決於法令規範與專業能力,就法令而論,主管機關行政解釋 或法院裁判已有條件容許專科護理師執行原本專屬醫師執行的醫療行為,然而台 灣專科護理師執業能力標準不一致,是否每一位專科護理師均足以擔當擴張之業 務內容,仍備受質疑。
4.4.1 專科護理師專業能力標準不一
專業能力標準是建立專業領域與執業範圍的基石,有了明確一致的專業能力 標準,不僅能據以訂定教育訓練目標,更是專業證照的甄審依據與法令科以義務 規定的裁量準則。在台灣專科護理師制度還在起始階段,對此角色的期待,在醫 療機構內部還相當分歧。根據前文歷史發展軌跡分析,早期護理界成立專科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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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制度,其立意希望提升護理專業能力,提供專科化的護理照護。另一方面因台 灣法規不容許醫療機構設置醫師助理執行醫療業務,故後續發展至今,現有的專 科護理師則多半由醫師助理轉任,當時設定任務內容即是以協助主治醫師執行醫 療業務為主。護理界與醫界對專科護理師的角色期待有明顯差異,醫師視專科護 理師為醫師助手,協助照護急性機構內住院病人,獨立評估病情作初步判斷,並 在醫師監督下執行相關醫療照護醫囑;護理界則認為專科護理師乃運用護理模 式,不僅執行部分傳統界定屬醫師為之的醫療輔助行為,更應運用其護理背景,
具備提供病人病程照護、健康諮詢、護理衛教等專業能力,醫護之間是合作關係,
而不是上對下的監督關係,雙方爭論至今,各界尚未對專科護理師的功能與定位 建立共識,對於專科護理師基礎能力需求更沒有全國統一之標準。
4.4.2 專科護理師訓練認證與國際標準之差異
專科護理師的甄審專業證照考試制度,是對一專業領域內應具備之最低執業 能力標準,其目的在為大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作把關。在醫界、護理界、官方與 公眾各方對專科護理師的專業能力角色定位缺乏共識下,訓練甄審的方向面臨各 界的質疑。依據本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的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其甄審資 格,在台灣通常是專科以上畢業者取得註冊護理師執照(RN),有三年內(外)科工作 經驗,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即可參與國家執照考試,依同法第 4 條訓練場所係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醫院,第 6 條專科護理師甄審科目兩大部分,專科護理 通論:含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護理倫理與醫事法規、健康促進品質管理。進 階專科護理:含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 處置。
美國最早的專科護理師培訓課程,係在 1965 年科羅拉多大學護理學院 Loretta Ford 教授與小兒科醫學教授 Henry Silver,為了解決科羅拉多州偏遠地區醫療照護 資源缺乏,特別為已具有實務經驗的護理人員,設計強化病理病因學與藥物學知 識的一年培訓課程,與我國現有的訓練課程模式類似。在早期,美國各州未規定 接受此項為期一年專護訓練的進階護理師是否應具備學士或碩士學位,但在 1975 年聯邦政府衛生教育人類服務部門(US 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Human Services, US DHEHS)為了確保專護所提供的照護品質,乃要求專科護理師的培訓 課程若要得到政府補助,至少要有一年的時間是在教育機構進行,藉此使所有專 科護理師培訓課程漸漸轉移到學校,進而在 1985 年後,美國專科護理師的培訓制 度都在護理教育機構之碩士學位班,接受一年半至兩年時間的正規教育。美國專 科護理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Nurse Practice, AANP)更規畫,將於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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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提升專科護理師教育程度需取得博士學位(Doctor of Nurse Practice, DNP)74。 即使英國在發展專科護理師制度上並未有全國統一的目標或藍圖,對專科護 理師這個職稱尚未法令化也未建立起執業登記制度,但是早在 1995 年開始英國大 學即配合負責審核英國全國護理教育學程(nursing programs)的皇家護理學會(Royal College of Nursing, RCN)的評鑑,將專科護理師的教育與訓練課程納入大學教育的 一環,在 2008 年皇家護理學會(Royal College of Nursing, RCN)更進一步建議專科 護理師應以碩士學位為最低標準(RCN)。 雖然官方機構護理師與助產士管理委員 會(Nursing and Midwifery Council) 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專科護理師學歷標準,至 少於 2009 年英國國民保健服務處(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公布,自 2013 年 起,凡被聘雇於 NHS 體系服務的註冊護理師(RN),都必須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75。
台灣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只要具有一般護理師執照,在內(外)科工作至少三 年,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即符合甄審資格。不如英、美等國學士或碩士學位的 最低標準,而訓練場所與甄審科目,也比較像美國早期與醫院合作訓練護理人員 的模式,並沒有如上述英、美兩國完整長期的學校學程設計。如此以實務導向的 短期課程訓練,相較國際間有明顯落差,專科護理師的醫療照護能力與經驗是否 足以擔當現有容許之醫療業務範圍,實難以取得公眾信任。
74 Barbera M. Wall, Julie C. Novak & Sharon A. Wilkerson SA. Doctor of Nursing Practice Program Development: Reengineering Health Care, 44 J.NURSING EDUC. 396, 397-400 (2005); Sandra R.
Edwardson Doctor of Philosophy and Doctor of Nursing Practice as Complementary Degrees, 26 J.
PROF.NURSING 137, 137-140 (2010).
75 Morgan, supra not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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