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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科護理師制度的演進與當前困境

2.2 當前專科護理師執業困境

由於現代醫學科技進展快速,加上健保給付制度將醫療資源重新分配,以量 計價雖增加就醫可近性,醫療照護需求暴增,讓原本人力不足的醫療照護系統更 是雪上加霜。專科護理師在急性醫療機構的出現,適時補救了因為人力資源不足 而岌岌可危的醫療照護系統。專科護理師為進階執業護理師,以提供護理與醫療 整合照護為主要任務,實務上其工作內容除護理師傳統護理業務外,已介入過去 專屬醫師執行的醫療常規。擴張的執業範圍,不僅醫護界沒有共識,大眾更對專 科護理師角色的認知不足,法規亦沒有明確規範。故專護在執業過程中,不僅要 面對的除了傳統第一線護理人員所可能引發的醫療糾紛外,還要承擔因為輔助醫 師執行醫療行為導致逾越其法定業務範圍的風險。本文藉由整理專科護理師醫療 糾紛的原因與樣態,以凸顯專科護理師當前執業所面臨的困境。

2.2.1 護理人員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的定義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醫療糾紛泛指醫病之間的一切 爭執,依其爭執的內容細分,可進一步分為費用的爭執、醫德的爭執,以及醫療

24 張媚、余玉眉,同前註。

25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2801033 號函(20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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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在場的監督,使用聽診器聽診算是診斷嗎?然後回護理站打電話給醫師,告知病情,然 後由專科護理師書寫處方這樣可以嗎?主要是表達醫療行為的品質,至少這個應該由住院 醫師來執行吧29

案件 2 專科護理師代醫師插管,病人猝死爆糾紛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日前傳出重大疏失,去年122日上午,四十歲的夏姓病患住進

和平院區,由王姓醫師診斷為慢性膽囊炎,三日凌晨大量出血休克,由護理師為患者緊急 插管。多位家屬指控,當時沒有醫師在場。家屬質疑,病患住院短短不到24小時,大量 出血死亡,病患送到醫院,主治醫師只來診治兩次,夜間病情惡化,只有專科護理師執行 業務,沒有醫師在場,醫師趕到時已經回天乏術,家屬昨天控訴和平院區草菅人命。台北 市衛生局調查結果出來,去年122號下午兩點半到3號凌晨三點半,病房並沒有醫師 在場,是由專科護理師值班,台北市衛生局長宋晏仁表示,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沒有落實值 班的制度,管理出現缺失。將和平院區院長璩大成、護理科主任林月桂、內科主任楊芝菁 等三人,免除主管職務30

案件 3 專科護理師清創縫合傷口

陳小姐投訴,2010813日兒子左腳不慎撞傷,傷口約78公分撕裂傷,經送 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急診,醫師檢視傷口後就離開,將清除創口、麻醉及縫合程序,丟給護 士執行,兒子受傷到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急診,醫院竟讓護理師違法動手麻醉縫合。由於自 身曾任職護理人員,得知護士縫合傷口屬違法行為,於是向院方抗議,卻得到院方回應稱

「各大醫院都這樣做」。記者查證,院方態度反覆,一開始院長室專員坦承確有其事,經 衛生局介入,院方卻又改口否認。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長邱慧慈指出,護理人員不能執行 縫合,由於投訴當事人願出面做證,本案院方涉違反《醫師法》醫療刑責,已依法移送31

此三件醫療糾紛新聞事件中,當事人均對專科護理師所執行的醫療行為合法 性有疑慮,案件一之醫療行為係獨立執行病情資料蒐集與身體檢查評估,案件二 則是由專科護理師評估病情危急病人,並給予醫療處置照護,包括緊急插管的急 救過程,案件三係醫師診視後,由專科護理師清除傷口、麻醉及縫合之醫療行為。

專科護理師是因應醫療照護資源不足而誕生的角色,脫離傳統護理照護,擔負部 分原屬住院醫師的工作,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各醫療機構專科護理師實際執

29 節錄自由時報網站讀者園地「爆料投訴」討論區。[爆料]關於台灣專科護理師,自由時報網站,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081228027(最後點閱日期:2014 年 5 月 26 日)。

30 劉榮、林相美,護理師代醫師插管 病人猝死爆糾紛,自由時報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0627(2007 年 1 月 9 日)。

31 扯 醫院竟讓護士縫傷口,蘋果日報網站,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008/32869153(20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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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容不一,再加上大眾對專科護理師認知信任不足,導致專護醫療行為是否逾 越其執業範圍的爭議不斷。上述系爭醫療行為是否屬於台灣法令所容許之工作內 容?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若為補足醫療照護人力便宜行事不當擴張專護業務職 權,可能因此危害病人安全。然而過度限縮其執業範圍,將造成醫師負擔過重出 走,進而導致醫療照護系統崩解,亦非病人之福,故專科護理師臨床執業範圍屬 重大公共議題,攸關醫療照護制度整體發展,實有待法律作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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