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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機工程技師資格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機工程技師資格

有關電機工程技師資格,主要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將其 摘錄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一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第二條 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 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 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 試科目。

第十九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 數一定比例為及格。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定之。

根據以上法條,可見我國專技人員電機工程技師高等考試應有其分類、分 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其及格方式採科別 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 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 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 力師、牙體技術師、護士、助產士。

四、獸醫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九、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十、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牙體技術生。

十一、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

十二、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 類,以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為限。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者,指各類科各 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會計師高等考試國 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部分 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 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 新應試。採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者,指各類科總成績依專門職

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指依各該考試 規則之規定,以錄取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之一定百分比為及格。

前項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 例為及格者,若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專業科目平均 不滿五十分、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根據以上法條,可見我國專技人員電機工程技師高等考試為其十 四種類其中之一,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 一定比例為及格者,若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專業科目平均 不滿五十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工礦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二、農藝技師;

二三、園藝技師;

二四、林業技師;

二五、畜牧技師;

二六、漁撈技師;

二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二、交通工程技師。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如表 2-3)各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 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十二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如表 2-4)、附表 三(如表 2-5)、附表四(如表 2-6)之規定辦理。

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二(如表 2-4)之規

表 2-4 電機工程技師應試科目

類科 應試科目

電機工程技師 一、電子學(包括電力電子學)

二、電路學

三、工程數學(包括線性代數、微分方程、複變函數與機率)

四、電機機械 五、電力系統 六、工業配電

資料來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根據以上法條,可見我國專技人員電機工程技師高等考試應考資 格,如符合教育部所訂定之學校電機工程科、系、組、所畢業且領有 畢業證書者;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 業,領有畢業證書,且修滿其規定學分;普通考試電機工程科考試及 格且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其應試 科目為電子學、電路學、工程數學、電機機械、電力系統、工業配電。

表 2-5 電機工程技師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甲表)(續)

類科 應試科目

電機工程技師 一、電子學(包括電力電子學)

二、電路學

三、工程數學(包括線性代數、微分方程、複變函數與機率)

四、電機機械 五、電力系統

資料來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甲表)。

如具教育部所訂定之學校電機工程科、系、組、所畢業且領有畢 業證書者;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且修滿其規定學分;其中一項資格者:(一)並曾任 該科技術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三年,大學畢業 者四年,專科畢業者五年,有證明文件者。(二)並曾任公立或立案 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 授一年以上,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 文件者。其應試科目為電子學、電路學、工程數學、電機機械、電力 系統。

表 2-6 電機工程技師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乙表)

類科 應試科目

電機工程技師 一、電子學(包括電力電子學)

二、電路學 三、工業配電

資料來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四、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乙表)。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電機工程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其應試 科目為電子學、電路學、工業配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