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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日本電機工程技師的證照辦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美國、日本電機工程技師的證照辦法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2),相對於我國電機工程技師,美國稱 為專業工程師,日本則稱為技術士,以下分別以美國(The National Council of Examiners for Engineering and Surveying , 2013 ;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 2013 ; The 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2013)、日本(日本技術士會,2013;日本文部科學省,2013)為 例說明其考選相關規定。

壹、美國專業工程師制度 一、分科

美國專業工程師執照之分科規定,各州有所不同,通常可分為三種情 形:

(一)大部分州僅設有專業工程師執照,執照下不分科,僅於考試及 執業時分科,如佛羅里達、喬治亞、密西根等。

(二)部分州設有專業工程師執照,執照下分科,考試及執業時亦分 科,如夏威夷州,於專業工程師下分農業工程、化學工程、土 木工程、電機工程、結構工程等分科。

(三)部分州設專業工程師外,另設有結構工程師、環境工程師等,

如伊利諾、內達華、亞利桑納州等。

二、考選方式

(一)主管機關及考選單位由政府考選

各州政府內設有專門機構來管理工程師。例如伊利諾設置專門製 業人員管理部,夏威夷州則設置商務及公共事務管理部。但實際上,

團體所組成的一個隸屬於該部之註冊理事會,通常由州內的工程公會 或建築師公會提名,經州長任命後而產生,各州之理事長會下有理事 長、秘書、財務、監事等。理事會成員依各州規定不一,理事大部分 為有執照之技術人員,且須具相當經驗,但亦有數位民眾代表。同時,

各州理事會共同組成美國國家工程及測量考試委員會(NCEES)則為民 間機構,主管全國性之工程師事務並提供相關建議,如提供統一考試 之題目給各州理事會等。

各州理事會之權責分為下列四項:

1.負責工程師資格之審核和舉辦考試;

2.負責工程師執業之管理及糾紛的仲裁;

3.負責法規之修訂及;

4.其他相關業務,例如作為州長之工程顧問、與其他專門職業之協調、

參與 NCEES 之命題與閱卷工作等。

(二)考選方式

專業工程師之考試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基本工程知識考試 (FE),用以決定考生之大學教育程度,通過後取得見習工程師(Engineer in Training, EIT)資格。具四年工作經驗可參加第二階段工程理論及經驗 考試,通過後取得專業工程師(Professional Engineer, PE)資格。基本工 程知識考 8 小時,包含學校共同科目及專業課程;另外,基於各州主 要關心和顧慮的科目有所差別,例如部份州或行政區會要求申請結構 科目的受驗者進行 16 小時的考試。

三、實務經驗

專業工程師制度之建立主要在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及利益,

故皆有工作經驗之要求,一般為四年。決定專業工程師基本資格有下

(一)適當的教育:通常須在美國工程教育驗證委員會(ABET)認可之 大學畢業。

(二)足夠的工作經驗:通常須在有相關執照之工程師下工作 4 年,

並經理事會認可。

(三)通過美國國家工程及量測考試委員會(NCEES)所命題之資格 考試。

四、執業方式

美國專業工程師以下列三種方式執業:

(一)獨立開設事務所。

(二)與其他專業工程師聯合設立事務所。

(三)受聘於公司型態之機構或為其股東並執業。

一般各州之法規,多規定執業機構至少需由一個於該州註冊之專 業工程師負責,且所有工程圖說、文件須由適當科目之專業工程師監 督下完成,並依法律或專業規定之部分須由專業工程師負責蓋印之。

表 2-1 美國專業工程師考選相關資料(續)

項目 內容

教育體系及內容 1.美國工程與技術教育驗證委員會(ABET)認可之學位

2.取得見習工程師資格(EIT)後,在專業工程師(P.E)下實習四年 考試制度 1.基本學測(FE)

2.專業實務考試(PE) 考試方式 筆試

實務經驗 四年

民間機構 美國專業工程師公會(NSPE)等民間團體

貳、日本技術士制度 一、分科

日本將專業工程師稱為技術士,技術士共可分為 20 類科:包括機械、

船舶、航空及宇宙、電機及電子、化學、纖維、金屬、資源工程、建設、

水道、衛生工學、農業、林業、水產、經營工程、資訊處理、應用理學、

生物工學、環境以及統籌技術監理等。

二、考選方式

(一)考選登記與管理由專門執行單位負責

日本技術士(其資格與我國技師相同)的考選、登記與管理機構等,

都是由文部科學省所屬的文部科學大臣全權負責;文部科學省中設置 技術士審議會,專門負責審議技術士制度相關的重要事項與撤銷登記 等事務。考選事務由文部科學大臣所指定之登錄機關辦理,1984 年社 團法人日本技術士會被指定為負責辦理單位,而此機構亦為全國性技 術士團體組織。

(二)考選階段與方式

由文部科學省所指定的社團法人日本技術士會為民間單位,其所 辦理的考選共可以分為二階段,第一次考試採用筆試,考試科目分為 共同科目(於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理等科目中擇二科接受測驗)、

基礎專業知識,並針對職業倫理與溝通能力進行測驗,及格者取得技 術士補的資格。第二次考試採用筆試及口試,筆試分必須科目(選擇與 論述題)與選擇科目(專業實務),通過者才可以應考口試,口試通過者 即可取得技術士資格。

三、實務經驗

分為二試,第一試應符合認可之工程學位限制,及格者取得專門執業技術 人員執照(技術士補);若想通過第二階段考選,取得技術士資格,應考者具 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的身份,或是以取得技術士補的資格,並在註冊的 技術士下見習四年,或是於合格的指導者之監督下獲得四年以上的實務經 驗,方能取得參加考試資格。

四、執業方式

日本技術士以下列三種方式執業:

(一)自營顧問公司。

(二)受聘於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建設公司或是製造業。

表 2-2 日本專業工程師考選相關資料(續)

項目 內容

教育體系及內容 1.二年或三年制短期大學 2.四年制大學

考試制度 1.由文部科學省所指定的民間社團法人日本技術士會(IPEJ) 所辦理。

2.考選可以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考試採用筆試,考試科目 分為共同科目、基礎科目、規範科目、專業科目;應考者 須有認可之學歷,及格者可取得技術士補的資格。第二階 段考試採用筆試及口試,應考者須具備最多七年以上實務 經驗的身份,或是取得技術士補資格,並具備四年實習經 驗,才能取得參加考試的資格,筆試能通過者才可以應考 口試,口試通過者方可取得技術士的資格。

表 2-2 日本專業工程師考選相關資料(續)

項目 內容

考試方式 筆試及面試 實務經驗 四年至七年

民間機構 日本技術士會(IPEJ)、各類公會學會

根據以上分析,以美國而言,因各州技師分科有所差異,但大部分經 NCEES 考選,其分科及考選因此由民間機構負責主導。以日本而言,考選由日本技師 法規定,其委託日本技師協會負責考選。美國、日本階採兩階段考試,且在兩 階段間必須有足夠之工程經驗,其對技師經驗要求,比起台灣較為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