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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語

第二節 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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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劇本、電影等文學藝術領域中經常會被適用到,因此,我國法院對 於該部分應有更多的注意和認識,並針對必要場景原則之適用有更細緻化 的思考。

第二節 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綜合本篇論文之研究基礎及研究限制,本文對於後續研究之建議主要 有以下七個面向:

第一,本文在文獻選擇與比較法上之觀察,是以美國法作為研究重心。

不過,觀諸對岸中國,近年來除了影視產業快速蓬勃發展外,其面對大量 的電影抄襲爭議案件,法院的審理判斷亦有了非常細緻化之分析和討論,

乃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除此之外,從相關新聞報導與政策函令中可以發 現,中國政府當局對於影視界之抄襲議題非常重視,經常舉辦研習交流會,

廣泛討論該議題以尋求解決可能。據此,對於本論文之研究有興趣者,中 國之司法案例研究,是值得加以關注和討論的。

第二,本論文花比較大篇幅在「實質相似性」標準、比對方法之介紹 討論上,相對而言,對於「權利範圍大小」之議題著墨比較少。但對於權 利侵害與否之判定,權利範圍大小之劃分乃是個重要前提,亦值得加以關 注。換言之,著作權法最根本的核心問題,公共領域與著作權利之界限應 如何劃定,才能與時俱進的兼顧權利人權利並且調和公共利益,乃值得進 一步反思及討論。像是電影、劇本中所包含的「事實」、「歷史」元素,是 否都必然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對於事實或歷史的詮釋,是否可能因此具 備原創性而受有保護?以及所謂的「虛構事實」(fictional fact)654,是否即 等同於事實而屬於公共領域之素材?這些問題都可以進一步思索。

第三,本文主要探討抄襲要件之一的「實質相似性」,對於「接觸」要 件並沒有特別著墨。不過,「實質相似性」與「接觸」兩要件是互為消長的 關係,「接觸」要件之觀察與分析有其重要性。最重要的是,面對當今網路

654 「事實」與「虛構事實」中間著實存在許多模糊狀態。有論者即曾經提及,「他所講的 是事實,但有人會認為他所講述的是屬於虛構內容。」See Matt Kellogg, The Problem of Fictional Facts: Idea,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s Balance Between Author Incentive and Public Interest, 58J.COPYRIGHT SOC'Y U.S.A.549(2011) (“I shall speak facts; but some will say I deal in 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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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之環境,網路的快速傳播與分享,是否會讓「接觸」要件變得容易成 立,而進一步影響到「實質相似性」之認定?如果把「接觸」要件納入綜 合考量和比較,是否最終抄襲與否之結果認定會產生不同?值得留意。

第四,對於電影侵害劇本之爭議案件,法院究竟是否需要委請專家證 人的協助?還是單純以普羅大眾之觀點進行判定?此乃涉及到「電影美學 評價」之選擇議題。電影作為一般社會大眾觀覽之作品,當涉及侵權判斷 時,法官是否得以身為普羅大眾之一員而自行評斷呢?本文雖然不贊同以 此觀點作為否決專家證人協助之理由655,不過該議題乃值得進一步思辯。

第五,編劇對於自身作品經常需要向電影公司進行提案(pitch),但往往 電影公司拒絕編劇提案以後,電影公司後續所製作出相似的電影同時,相 關爭議訴訟即儼然產生。但觀諸當今許多電影抄襲爭議,法院最終都不認 定此情形成立侵權,最主要的原因乃是提案內容還不夠具體化為表達。換 言之,法院認為提案內容僅為思想、概念之層次,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 疇外。然而。面對編劇此種經常性的「創意提案」(idea submission),著作 權法無法保護此種情況下,究竟法律應如何有效進行回應與保護呢?值得 進一步研究。

第六,有鑑於當今電影侵權成立與否之判斷,多數都是圍繞在法律界 作討論,鮮少加入電影業界之聲音和觀察。因此,抄襲與否之觀點與評價,

除了可能過於侷限和單一外,業界始終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理解落差。

如何開啟法律與影視工作者之間的對話,一直以來都是需要不斷努力的方 向。本文察覺到此現象,因此在論文撰寫過程中,嘗試藉由編劇、導演、

製片的質性訪談,加入影視工作者的觀點來綜合討論抄襲與否的問題。試 圖從編劇及導演的角度來理解劇本的構成要素,以及「文字」是如何精準 對應到「影像」表現等。本文一共訪談五位影視工作者,但最終礙於時間 因素,以及訪談取樣之代表性與特殊性等種種限制,而未將訪談內容一併 收入本篇論文研究中。但本文始終認為,開啟這般訪談對話是有其價值與 必要性存在。因此,本文強烈建議後續研究者,可以嘗試納入更多影視創

655 本文認為此觀點本質上隱含著資本主義思維,以觀眾角度評判侵權與否,背後所執意 的部分即是經濟市場之利益考量。換言之,本文認為電影作為普羅大眾觀賞之作品,並不 意味即須否定專家證詞的協助。而且,普羅大眾對於電影的喜好與內容涉略,乃存在一定 程度上的差別,此時彈性適用專家證詞的協助於必要時,可能是更為合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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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之觀點和立場加以討論,以此更加完整充實化抄襲此議題之分析656。 第七,關於質性訪談的部分,除了影視產業的創作者或工作者應加以 留意外,影視公司的法務部門亦是值得加以探詢。從實際電影公司之產業 面角度切入,去認識和理解法務是以什麼樣的觀點來進行電影開拍的風險 控管。換言之,電影製片公司之法務部門,究竟是如何進行電影抄襲與否 的評價,以及如何斷定進一步的侵權風險和防範措施等,都是非常值得納 入未來研究和觀察的範疇。

656 關於質性訪談的研究,研究設計的取樣(sampling)或取材(cases)是否具有「代表性」或

「特殊性」,尤其需要特別留意。另外,研究者應當如何與被研究者協商以建立良好研究

關係,以及研究取樣的時點、地點、受訪者及內容等應當如何決定,都是需要進一步考究。

相關討論請參見 Joseph A, Maxwell 著,高熏芳、林盈助、王向葵譯,質化研究設計──一 種互動取向的方法,頁 92-130,200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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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公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著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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