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對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檢討

第三章 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

第三節 對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檢討

從我國主管建築機關以及環保、衛生、勞安、教育等主管機關對有關「建築物公 共衛生」之管理,不難發現,「公共衛生」管理層面涉及至人(使用人、管理人、政府等各 行為人角色)、事(管理方式、標準等)、物(病媒、媒介)、場所(各不同使用類型建築物及土地等附屬之設 施設備)、各主管機關法令等,其範圍實相當廣泛,「公共衛生」如同「公共安全」

一般,都是極為重要而不容忽視之課題。

經由前小節對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瞭解,在一般建築物方面,除

《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有關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或妨礙公共衛生 者,略有規定外;其他另有《學校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勞工安全衛 生法》等分從孩童健康衛生、食品安全衛生、勞工安全衛生等角度,針對學校建築、

食品工廠建築及勞工就業場所之公共衛生條件,建立個別管理制度及進行不同程度 之管理;至於大範圍之環境課題,則是由環保署予以管控。

歸納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目前係由不同主管機關(營建署、教育部、衛

生署、勞委會、環保署)依其業務職掌考量,並循不同法令途徑進行公共衛生管理。惟這 些不同機關之法令在實務管理上,仍可能缺乏妥適的橫向連繫註78,因此,各法令之 間需不需要有某種程度之整合、甚至是研訂專法註79,便成為在政策上必須要認真思 考的課題。

另一方面,從「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本質思考,「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 核心課題實已涵蓋「建築學」、「公共衛生學」、「行政管理學」等專業領域;「建 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外圍課題,則另涉及「材料」、「設備」、「環保」等專業 科技,故如何從專業整合之角度,來連繫或建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與標 準,亦是相關單位後續在政策上或執行面上應納入考量的要項。

37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註80:張智元博士即提出建築物「健康性危害預防」之管理建議,認為應對(1)有害建材(石棉、含鉛油漆、舊 式含鉛水管、含毒地墊、揮發性氣體建材)、(2)空氣與飲用水(病態大樓症候群、退伍軍人症、光氣外洩 預防、水塔清潔、供水管錯接、化糞池清理)、(3)非游離輻射管理(手機基地台電磁波、供電設備電磁波) 等三類型因子之供「公眾」及「非公眾」之使用影響範圍,進行不同程度之(A級)強制檢查與申報、(B 級)必要時強制檢查、(C級)鼓勵自願性檢查。張博士並提出建築物「病歷表」、「健診手冊」、「維護 序位指標」等相當不錯之概念,可供讀者進一步參考。資料來源:張智元,2006.6,《建築醫學之概念與 應用機制之研究》,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博士論文,p110~119。

註81:卓孟華從「社區規劃師」、「社區建築師」等制度為基礎,進而提出「社區建築醫生」之概念,並將其 角色定位為:(1)作為社區建築安全、機能完善診斷及治療的醫生、(2)作為地區民眾對於建築物相關問題諮詢 的專業者、(3)作為政府及民眾溝通與媒合的橋樑、(4)其他等,又「社區建築醫生」主要之工作範疇,係對一 定屋齡以上建築物,定期針對全市的建築物做檢查及提供相關改善建議,並協助建築物檢查的申報作業。資料 來源:卓孟華,2004.7,《從整建及維護輔導工作的觀點探討「社區建築醫生」制度之建構-以台北市為例》,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p5-1。

第四節 小結:如何看待「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

從本章對於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探討,本研究認為一個很重要的 前提必須先予釐清,即我們應如何看待「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這個課題。相對於

《建築法》之「公共安全」觀點,「公共衛生」係屬潛在及非立即性之風險概念,

然若因「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或處置不當,則將進一步升高至明顯及有立即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特別是在人口稠密之公共空間(場所),例如學校、市場、百貨 公司、醫院、車站等特定建築使用類型,其危險性即相對攀升。因此如何透過加強 管理,避免或擴大任何有危害人體健康、催化疫情感染或造成環境污染等事件,即 成為不得不考慮的課題。

另一種看待角度則是有學者將「建築物」視為類人化,並進而將「建築物公共衛 生」或「建築物健康」課題,導入「建築醫學」、「建築護理」或「建築健診」等 觀點思考註80,雖然本研究探討之核心焦點僅著眼於公共衛生課題,但若能據此建立 起完善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仍應值得推動。此外,尚有學者就較大範 圍之社區建築之整建及維護觀點,提出「社區建築醫生」之制度建議註81,此一概念 若能形成制度,並納入「建築物公共衛生」相關管理項目,本研究認為亦值得鼓勵 推動。

從本章有關制度面之探討,現階段主管建築機關看待「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 題之重點,仍多偏向《建築技術規則》以規劃設計為主之預防階段,對於使用管理 階段則相對薄弱且散見於各單位,此或與政府機關職掌專業分工有關,惟若無法期 待衛生署或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有更進一步要求時,本研 究建議主管建築機關或須開始省思我們的「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特別是在 使用管理階段及既有基礎上,來追求管理提昇與制度強化。

38 第三章 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 39

第四章 國外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與內容 註82:英國《建築物規則 2000》(The building Regulation 2000)於2001.1.1實施,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

註83:資料來源:美國之建築法規依不同地區,原包括有:UBC(Uniform Building Code)、BOCA(Building Officials

& Code Administrators)及SSBC(Southern Standard Building Code)等三種,但這些法規並非由聯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擬 訂,而是由三個專業團體擬訂再經各州議會通過採用,惟自2000年起,這三種建築法規已整合為《IBC》單一法 規,惟《IBC》內容多與行政管理、防火與生命安全等議題有關,公共衛生管理則較少觸及。

第四章 國外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與 內容

認識美、日、大陸地區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方式、內容與檢討是本章目的。

從前三章我們已瞭解「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重要以及國內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 方式、內容與檢討。本章續對國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進行瞭解,以借鏡 國外管理經驗,供主管建築機關參考。

第一節 英、美建管法令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英、美海洋法系國家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詳見該建築法規之設備專章,

另有關衛生法規對建築物之衛生管理,因人力時間有限,暫無法彙整相關資訊。

一、英國《建築物規則》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以英國《建築物規則(2000)》之衛生編(G編)為例註82,包括有:公共衛生設施和清洗 設備(數量、形式和設置方式、設計、化學藥劑處理的馬桶等)、浴室、熱水貯存裝置(直接加熱、非直 接加熱、安裝、洩壓管路、安裝後的檢查)等;此外,英國另有《工作場所法(健康、安全和社會福

利)1992》,此與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頗為類似,在公共衛生設備相關產品方面,

使用上須符合英國國家標準(British Standard)或相關技術規範(歐盟法令亦有定義),在材 料方面,則須受英國國家認證機構(UKAS)規範。

二、美國《建築法規(IBC)》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查美國對於建築物管理,主要為《建築法規(IBC)》,有關對建築物「公共衛生」

管理部分,散見於《建築法規(IBC)註83有關設計與設備等規定之章節及相關之《水 管埋設法規(IPC)》、《下水道污物處理法規(IPSDC)》等法令與相關標準。在《建築 法規(IBC)》內與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有關之章節,據卷查有第十二章內部環境(通 風、溫度控制、照明、聲音傳播)、第二十九章管道系統(最小管道設備)等。而除《建築法規(IBC)》 外,據瞭解地方亦各自訂有相關之維護法規,對建築物理與環境控制有關之衛生設 施設備予以規範。

39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註84:日本之「施行令」及「施行規則」在行政法上相當於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我國《行 政程序法》對法律授權區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日本另以製訂者區分「政令」、「內閣府 令」、「省令」等。「施行令」係由內閣基於法律授權製訂發布,「施行規則」則由該主管機關基於法 律授權製訂發布。資料來源:橫井秀明等,2001.11.12,《法律用語辭典》,自由國民社,p823。

註85:資料來源:日本新建築學大系編集委員會,1990.11.30,《新建築學大系15都市、建築政策》,5.建築  單體行政,彰國社出版,p210~214。

第二節 日本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據卷查日本對於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在主管建築機關-國土交通省有《建 築基準法》;在衛生主管機關-厚生勞動省則有《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及《生 活衛生事業營運適正化及振興法》。以上這些法律都各自還有其施行令及施行規則 等法規命令註84

一、日本《建築基準法》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經檢視日本《建築基準法》與建築物「公共衛生」有關條文,係規定於「實體規 定(第二章)」與「集團規定(第三章)」內

[表4-2-1.1]

,第二章(建築物之基地、構造及建築設備)

第19條(基地衛生與安全)規定略以: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排放、掩埋垃圾以及或須設置 相關適當設備或措施等有關。另第三章(都市計畫區域等建築物之基地、構造及建築設備)第43 條起則規定略以:建築物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對公共衛生不致構成影響。又有關都 市計畫區域內之建築規定,其具體內容則反映在「密度、型態」之建蔽率、容積率、

絕對高度限制、斜線限制、日影限制等

[表4-2-1.2]

在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方面,則散見於第二章(一般構造)之第19~20條(採光之

必要開口部)、第20-2~20-3條(無開口部建築物之換氣設備)、第20-4~20-7條(對居室內化學物質發 散之衛生措施)、第21~22條(居室之天花板高度、淨高與防濕)、第22-2條(地下室居室之防濕)、第22-3 條(長屋或共同住宅之分界牆之隔音)、第28~35條(廁所)等條文。而據瞭解這些有關:天花板 高度、隔音、採光、換氣、防濕、廁所等規定,係涵括有關「精神衛生」以迄「肉 體衛生」之條件註85。以上這些規定都屬於設計階段之管理規定。

[表4-2-1.1]日本《建築基準法》之 構造表

[表4-2-1.2]日本《建築基準法》之規 定內容表

資料來源:一棟宏子等,2003.12.10,《圖解住 居學6》,

資料來源:一棟宏子等,2003.12.10,《圖解住居 學6》,8.1

40 第四章 國外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與內容 二、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係前於 1970 年 4 月 14 日公布,並於 2005 年 修正,計六章 252 條條文以及其施行令、施行規 則等

(詳 p56[附錄 1~3])

。其立法 意旨係製定有關多數人使用或利用之建築物於維 護管理環境衛生之必要事項,以 謀求該建築物衛生環境之確保,進而有助提昇及增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 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係前於 1970 年 4 月 14 日公布,並於 2005 年 修正,計六章 252 條條文以及其施行令、施行規 則等

(詳 p56[附錄 1~3])

。其立法 意旨係製定有關多數人使用或利用之建築物於維 護管理環境衛生之必要事項,以 謀求該建築物衛生環境之確保,進而有助提昇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