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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公共衛生」、「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基本認識…17

第三章 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

第一節 我國對「公共衛生」、「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基本認識…17

我國各行政機關對「公共衛生」管理,目前是各依專業職掌進行分工。在建築管 理方面。主管建築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由於《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亦與公 共衛生有關,遂間接有考量維護公共衛生之必要,似責無旁貸;至於在建築物或其 基地等屬環境空間部分,則依職權應為環保署,惟環保署重視自然環境及污染源而 非針對建築環境,據瞭解其業務項目包括:空氣、水、土壤、廢棄物、資源回收、

毒性化學物質、噪音振動、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等環境衛生註54;另衛生署重視 個人生理與心理有關之保健課題,業務範圍包括:醫事、藥政、護理及健康照護、

醫院管理、全民健保、食品衛生等,而非就空間衛生進行管理註55;至於行政院勞委 會則重視勞工安全衛生作業之權益,著重在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而要求雇主對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

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 要措施註56。在相關衛生標準方面,除《建築法》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外,經濟部標檢局以商品檢驗角度,制定有相關國家標準註57;又財團法人工研院 環安中心(CESH)則是支援提供相關技術研發服務註58

整體以觀,現階段政府對「公共衛生」之管理,是各自分工,但在建築物內之「公 共衛生」管理,主管機關則是視其建築設備、疫情、器具、標準等而異。

17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註59:詳p1之註1。

註60:這些「公共衛生」解釋函的資料,「都市計畫篇」有6筆分別論及:都市更新、各種廢料(影響居住安寧)、

現有巷道、墳墓用地與開發整地、排水溝渠等;「建築管理」有12筆分別論及:公共安全檢查與違章建 築、瓦斯管理、建築物高度(採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法定空地分割、特種建築物、變更主要構造、

證券交易場所、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山坡地開發、建築師法第24條之襄助事項、建築物未依使用 執照核准用途使用等。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頁全文檢索系統。

註61:詳《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之第八節(日照、採光、通風)、第九 節(防音)、第十節(廁所、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一節(煙囪)、第十二節(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以及第十一章(地 下建築物)之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其他),以及「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 系統及衛生設備)、第五章(空氣調節及通風衛生設備)。

二、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

住 戶 飼 養 動 物,不得妨礙 公共衛生。

資料來源:本研究篩整

18 第三章 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

註62:除此之外,據卷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尚有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之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 風設備」之第218條(空氣調節設備)、第219條(機械通風系統)、第220條(通風量)、第221條(專用排氣設備)、

第222條(新鮮空氣進氣口)、第223條(風管)、第224條(通風機械室)以及「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其他」之第225條(樓 地板高度)、第226條(排水設備及垃圾處理);另第十七章綠建築則是自第298條至第323條,涵括有:第一節「一 般設計通則」、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第三節「建築基地保水」、第四節「建築物節約能源」、第五節「建 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第六節「綠建築構造與綠建材」等規定。因這些與建築設備有關之衛生 課題條文過於瑣碎,本研究在此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