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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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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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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301070000G2001.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2) The Institution Research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of Building. BY WANG , SHUN - CHIH. December 31, 2006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目. 次. 表次……………………………………………………………………………Ⅳ 摘要……………………………………………………………………………Ⅵ.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漸受重視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1 第二節 研究目的:我們必須重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2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3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4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5.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6.

(3)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7 第一節 對於「公共衛生」 、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等課題之認識……7 一、對於「公共衛生」概念之認識……………………………………7 二、對於「公共衛生」定義之認識……………………………………8 三、對於「建築物公共衛生」重要性之認識…………………………9 第二節 公共行政管理之概念、定義與深入瞭解………………………10 一、對於「管理」與「行政管理」定義之認識………………………10 二、對於「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深入瞭解…………………11 三、對於「建築物公共空間」範圍界定之深入瞭解…………………12 第三節. 建築衛生法學與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正確掌握……………14. 一、對於「建築衛生法學」之正確掌握………………………………14 二、對於「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正確掌握…………………………15 第四節 小結:對「建築物公共衛生」課題的一般思考………………16 第三章 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17 第一節 我國對「公共衛生」、「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基本認識…17 一、各行政機關對「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17 二、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18 第二節 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19 一、《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19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22 三、環保法系對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24 (一)《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內容……24 (二)《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內容……26 (三)《噪音管制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內容………28 (四)《空氣污染防治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內容…30 四、衛生法系對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32 五、勞安法系對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34.

(4) 六、教育法系對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36 第三節 對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檢討…………………37 第四節 小結:如何看待「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課題……………38 第四章 國外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與內容……………………39 第一節 英、美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39 一、英國《建築物規則》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39 二、美國《建築法規(IBC)》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39 第二節 日本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40 一、日本《建築基準法》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40 二、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 之認識……………………………………………………………41 三、日本《生活衛生事業營運適正化及振興法》對建築物「公共 衛生」管理之認識…………………………………………………46 第三節. 大陸地區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認識………………47. 第四節 小結:如何借鏡國外之經驗……………………………………4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49 第一節. 結論……………………………………………………………49. 一、「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不容忽視…………………………49 二、現行建管法令應充實「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相關規定………49 三、現行建管法令應考量增列「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查核人員…49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50. 建議一:建議營建署研擬「建築物公共衛生檢查」制度,或將其 考量併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50 建議二:建議營建署結合《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 既有基礎,擘劃「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相關規定………50 建議三:請營建署考量納入研擬《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51.

(5) 建議四:請營建署就公共衛生管理有關之建築材料、粘著劑、 油漆、揮發性有機逸散物質等,考量研擬相關使用限制…51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52. 一、政府應重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課題………………………52 二、建築「永續經營」必須追求「健康建築」……………………52 三、做好「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必須結合與整合相關專業……52 本案期中審查會議紀錄(2005.7.13)…………………………………………………53 本案期末審查會議紀錄(2005.12.20)…………………………………………………54 附錄一: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2005.7.15)…………………………………56 附錄二: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施行令》(2004.3.19)………………………71 附錄三: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施行規則》(2005.3.7)………………………74 附錄四:大陸地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4.1)…………………………114 附錄五:大陸地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6.1)……………116 參考書目…………………………………………………………………………122 索引………………………………………………………………………………124 謝誌………………………………………………………………………………125 簡歷………………………………………………………………………………125 後記………………………………………………………………………………126. 表次. [表 1-4-1.1] 國內近年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文獻摘要整理……4 [表 2-2-3.1] 現行建管法令有關「共用部分」、「公共建築物」、「供公眾使用 之建築物」、「公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等用語定義一覽表…12 [表 3-1-2.1] 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依據……………18 [表 3-2-1.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19 [表 3-2-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23 [表 3-2-3.1] 《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24.

(6) [表 3-2-3.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25 [表 3-2-3.3] 《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26 [表 3-2-3.4]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27 [表 3-2-3.5] 《噪音管制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28 [表 3-2-3.6]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29 [表 3-2-3.7] 《空氣染防治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0 [表 3-2-3.8] 《空氣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1 [表 3-2-3.9] 《室內空氣品質法(2006.6.12 草案)》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 管理之相關條文……………………………………………………31 [表 3-2-3.10] 《菸害防制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2 [表 3-2-3.11]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2 [表 3-2-3.12] 《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3 [表 3-2-3.13]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 管理之相關條文……………………………………………………33 [表 3-2-3.14]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4 [表 3-2-3.15]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 之相關條文…………………………………………………………35 [表 3-2-3.16] 《學校衛生法》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6 [表 3-2-3.17]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相關條文…37 [表 4-2-1.1] 日本《建築基準法》之構造表……………………………………40 [表 4-2-1.2] 日本《建築基準法》之規定內容表…………………………………40 [表 4-2-2.1] 日本「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技術者」之職務……………………41 [表 4-2-2.2] 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施行規則》對空氣、給排水、 清掃及鼠、蟲等防治等關係環境之規定…………………………42 [表 4-2-2.3] 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施行規則》對空氣環境之規定……42 [表 4-2-2.4] 日本「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技術者」之考試方法………………45 [表 4-2-2.5] 日本「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技術者」之講習方法………………45.

(7) 摘. 要. 關鍵詞:衛生、公共衛生、公共衛生管理. 一、研究緣起 本研究以客觀務實角度探討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概念與可行制度。在 此須強調本研究前提非以研提《建築物衛生管理法》或創設「建築物公共衛生檢查」 制度。相反的;而是將「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視為一個可整合建築、環保、衛生 等管理課題之契機及提昇整體居住品質之願景。基於「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愈來 愈受到社會重視,故透過本案研究,期提供本部營建署未來納入研擬「建築物公共 衛生管理」制度之參據,俾有助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工作之推動。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內容圍繞在「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此一命題,研究方法則以國內外有 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法令比較與檢討分析為主,國內部分主要透過對各中 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法令等及規範內容,進行彙整及做深入瞭解,以釐清建管、環 保、衛生、教育等各單位對建築物衛生管理之重點及其方式;國外部分則藉由參考 美國、日本、大陸等地之法令瞭解,做為借鏡參考,並據以研提相關可行性之建議 或構想,以提供主管建築機關未來檢討管理之重要參據。 三 、 重 要 發 現 (特簡述如下) 1.概念釐清: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詳p7~16) (1)認識「公共衛生」之概念、定義與「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重要性。 (2)深入瞭解「管理」、「行政管理」與「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界定。 (3)正確掌握「建築衛生法學」、「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管理意義。 2.調查發現:國內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制度之認識(詳 p17~47) (1)國內部分:對我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認識。(詳 p17~38) Ⅰ.對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 Ⅱ.對環保、衛生、勞安、教育等主管機關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

(8) (2)國外部分:對美、日、大陸地區「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認識。(詳 p39~47) Ⅰ.對英、美(海洋法系)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 Ⅱ.對日本、大陸(大陸法系)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之認識。 3.檢討與歸納:如何借鏡國外之經驗(詳 p48) 四、主要建議事項 本研究謹歸納研提以下三點結論及四點對行政機關之具體建議: (一)結論:(詳 p49) 1.「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不容忽視。 本研究認為有關基地內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與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必須檢討與強化,以確保一個健康且繼而追求永續經營之建築環境。 2.現行建管法令應充實「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相關規定。 本研究認為健全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是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今後不得不思考之管理方向,本研究建議必須及早規劃因應。 3.現行建管法令應考量增列「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查核人員 本研究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仿照有關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等方 式,增列「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查核人員,應是可考量之做法。 (二)對行政機關之建議:(詳 p50~51) 建議一: 1.立即可行的建議:建議營建署研擬「建築物公共衛生檢查」制度,或將其考量 併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追求「建築物永續經營」,更需追求「建築物公共衛生品質」, 建議參考日本「特定建築物」及其「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技術者」 或大陸「公共場所」及其「衛生許可證」做法,研擬我國「建築物 公共衛生檢查」制度;抑或考量補充相關規定,納入《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公共安全檢查制度。. 建議二: 2.立即可行的建議:建議營建署結合《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既有 基礎,擘劃「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相關規定.

(9)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建議營建署可在結合《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既有條 文基礎上就《建築技術規則》與公共衛生管理相關章節(「地下建築物」、 「綠建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其他法令,以納入擘劃.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相關規定之參據。 建議三: 3.中長期建議:請營建署考量納入研擬《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國家衛生研究院、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對公共衛生管理課題內容,予以充實,必 要時可參考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特定建築物」、「建 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技術者」及大陸《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 生許可證」、併「衛生管理」於竣工檢查與現場檢查等制度及其相 關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及衛生檢查基準等,可供借鏡。. 建議四: 4.中長期建議:請營建署就公共衛生管理有關之建築材料、粘著劑、油漆、揮發 性有機逸散物質等,考量研擬相關使用限制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國家衛生研究院、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建議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可參考「公共安全管理」之概念,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第五節 「內部裝修限制」有耐燃一級、二級、三級等材料,援此觀念,亦 可研議建立有關「建築物之衛生」專章及不同衛生等級之建材、粘 著劑、油漆、揮發性有機逸散物質等使用限制或綠建材標準,達到 提昇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目的。. Abstract Keywords: health, public health, and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1. Introduction This study evaluated the concept and feasibility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10) buildings" in Taiwan from an objective and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udy is not proposing a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Act" or not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Examination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In the contrary,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is a chance to integrate management issues of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ealth that provide a vision of living quality excellence. Since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draw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is study supply information of establishing a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PAMI) to advance related works. 2.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The study content surrounded the topic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and analyzed and compared the laws and acts related to this topic i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s Taiwan was concerned, the charges of central government, laws, acts and regulation contents were integrated and discussed in detail to clarify the focus and methodologies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for government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ealth and educational departments. Also, the related laws, act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U.S., Japan and China were discussed as references for proposing a concept and suggestions of feasibility and for government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reviewing management polices in the future. 3. Significant Results (Summarized below) 1. Concept clarification: insight understanding of management issues for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see p7~16) (1)Understand the concept, definition of “public health" and the importance relating to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2)Understand the boundaries of “management",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issues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3)Understand “construction health jurisprudence" correctly and the management meanings of “jeopardy actions for public health." 2. Survey results: Understand laws and acts related to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in Taiwan and oversea (see p17~47) (1) Taiwan: Understand laws and acts related to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management in Taiwan. (see p17~38) Ⅰ.Understand the management method of responsibl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for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Ⅱ.Understand the management metho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ealth, labor safety, and educational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for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2) Oversea: Understand laws and acts related to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11) management in the U.S., Japan and China. (see p39~47) Ⅰ. Understand the management method for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in the U.S. and G.B. (ocean law system) Ⅱ. Understand the management method for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in Japan and China. (Continental law system) 3. Discussion and summary: Lessons learned from U.S., Japan and China (see p48) 4. Suggestions In this study, 3 major conclusions and 4 specific suggestions for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were summarized in the following: 1. Conclusion: (see p49) (1)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 should not be neglect. This study recognized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which responsible for construction should discuss and enhance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in the base to ensure a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2) Strengthen existing construction laws and acts related to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 This study recognized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which responsible for construction have to consider the direction regarding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from now on. This study proposed that the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to plan it as early as possible. (3) Increase examination personnel of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 in existing construction laws and acts. This study proposed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which responsible for construction can incorporate examination personnel for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following public safety and fire fighting examination methods. 2. Suggestions for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see p50~51) Suggestion 1: (1)Immediately feasible suggestion: Suggest CPAMI drafting a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Examination" system or merging it into “Building Public Health Examination" system.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CPAMI Assistant Organizatio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ARBI),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Description: Besides pursuing “sustainable buildings", “public health quality for buildings" should be improved. To drafting a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Examination" system in Taiwan, the “Specific Building"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Technicians" in Japan and “Public.

(12) Place" and “Health Permit" in China are valuable references. Or consider supplementing related regulations into public safety examination system of “Public Safety Examination and Reporting Method for Buildings." Suggestion 2: (2)Immediately feasible suggestion: Integrating existing “Building Code" and “Apartment Management Act" and planning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 related rules by CPAMI.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CPAMI Assistant Organization: ARBI Description: Suggest CPAMI integrating existing articles of “Building Code" and “Apartment Management Act" to incorporate related rules for “management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into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related sections (substructure and green building) of “Buil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r “Building Interior Decoration Management Method." Suggestion 3: (3)Mid-ter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 CPAMI should consider drafting a “Management of Public Health for Buildings Law."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CPAMI Assistant Organization: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 (NHRI) and ARBI Description: Suggest central government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for construction improving their understandings regarding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issues. The “Healthy Environment for Buildings Insurance Law", “Specific Building", “Building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Technicians" in Japan and “Public Place Health Management Act", “Health Permit" in China are references for combining “health management" with construction completion inspection and jobsite inspection system, etc. and establishing related professional staff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s and health examination standards. Suggestion 4: (4)Mid-ter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 CPAMI should draft an act to restrict the usage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related construction materials, paints, adhesives and VOCs.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CPAMI Assistant Organization: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 (NHRI) and ARBI Description: Suggest that the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can considerate the concept of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uch as rules for “Interior Decoration Restrictions" in Chapter 3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are qualified as class 1, 2,.

(13) and 3 fire resistant in the specification. Therefore, the specific chapter about “building health", healthy classifications and usage restrictions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dhesives, paints and VOCs and/or green construction material standards are suggested to be developed for achieving the objective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for building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認識與重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與正確看待此一課題是本章目的。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是本(廿一)世紀愈來愈受到重視之建築管理課題,和其他先進國家都市 相較,台灣都市環境人口密度偏高,違章建築現象普遍,在歷經登革熱、腸病毒、SARS等疫情事件 乃至現階段預防止禽流感之流行,都必須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課題,進行研究。.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漸受重視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 本研究以客觀務實角度,探討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概念與可行制度。以 提供本部營建署納入研擬「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參據,俾有助建築物公共 衛生管理工作之推動。在此須強調本研究前提非以研提《建築物衛生管理法》或創 設「建築物公共衛生檢查」制度。相反的;而是將「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視為一 個可整合建築、環保、衛生等管理課題之契機及提昇整體居住品質之願景。 註1. 《建築法》之立旨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惟 以往建築管理之研究,多集中於建築物「公共安全」課題,而較少觸及建築物「公 共衛生」項目。從追求建築物永續經營及健康建築觀點,建築物「公共衛生」課題 絕對需要重視;從防災立場考量,隨著歷經本土登革熱、腸病毒、SARS等疫情事件 註2. 獲得控制,乃至現階段欲防止禽流感之流行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更是.

(14) 不容忽視。 從政府建築管理角度,如何健全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一直是本部關注之重要課 註3. 註4. 題,雖然從民國八十年「全國建管會議 」、八十四年「全國建築會議 」等相關議 題討論,不難發現已受重視,然筆者認為特別在此一時間,應有必要透過研究充實, 俾對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提供方向與內容之助益。 註1:《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註2:全球知名的《國家地理雜誌》在2005年10月即以「下一波致命流感,我們阻止得了嗎?」為專題,內文並 以「遲早有一天,會有一種可從鳥類移轉到人類身上的致命病毒襲捲全球。」為副標題說明若該致命性禽 流感發生在今日,合理推估死亡人數將從740萬至3億6000萬不等,故須全力防止全球禽流感的流行。資料 來源:200.10,《國家地理雜誌》,追蹤下一波致命流感,秋雨文化出版,p2。 註3:資料來源:內政部,1991.7,《全國建管會議結論與建議分辦執行計畫》,議題(二)健全建築物使用管理 維護制度,確保公共安全與衛生之討論子題,p10。 註4:資料來源:內政部,1995.9,《全國建築會議第三中心議題/落實建築公共政策與安全維護》,第五討 論題綱:如何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維護制度/討論子題:如何建立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制度,p69~76。.

(15) 1.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註5:台灣地區自1987.7.15.解除戒嚴令以來,或由於社會日趨多元開放,建築物機能日益複雜及使用管理法令等 未臻完善,致發生許多慘劇。例如:1991.1.6.台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死亡18人、1992.5.11.台北縣自強保齡 球館火災死亡19人、1993.1.19.台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死亡33人、1994.10.25.台北市巨星鑽KTV火災死亡13 人,以迄1995.2.15.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因大火致造成64人死亡之慘劇。據此,「建築物公共安全」課題逐 漸引起國人關注,立法院亦感受輿論壓力後,迅速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經總統於1995.6.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 註6:受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影響,內政部於1996.5.29.以台(85)內營字第8572676號令發布《建築物室內 裝修管理辦法》。 註7:筆者2006.9.7.就營建署「全文檢索系統」以關鍵字「公共安全」查詢得有148筆解釋函;惟以關鍵字「公共 衛生」查詢則僅有18筆解釋函。 註8:依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第2條規定,「特定建築物」係指以展演設施、百貨店、店舖、事務所、 學校、共同住宅等使用類型之建築物(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第一項第一款建築物定義),由多數人使用或利 用,且有關其維護管理,因有環境衛生上特別考量之需要而由政令規定之建築物。. 第二節 研究目的:我們必須重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 本文研究目的在認識與重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台灣地區1995年由於 註5. 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事件,政府開始重視「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課題 ,並規劃建 立「公寓大廈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等 註6. 多項制度 。執行迄今,我國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課題已獲得顯著改善, 以往因大火動輒傷亡之事件已絕少發生。惟以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有關「公共安 全」課題之解釋函數量,相較於「公共衛生」課題而論,顯然有關「建築物公共衛 註7. 生管理」之課題,仍有待重視 。 我們需重視「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的另一原因是「公共衛生」對建築物是 一個有待釐清的概念,也是一個管理的模糊地帶。環保署較重視自然環境而非建築 環境,衛生署則偏重醫藥、食品與保健而非建築衛生管理,又勞委會僅注重勞工安 全衛生作業,經濟部標檢局多以商品檢驗及制定國家標準,另工研院環境與安全衛 生技術發展中心則是以提供技術研發服務。在這樣的政府分工思維下,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應如何扮演「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角色,便成為本研究焦點。據此,本研 究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對政府施政期許有以下三點效益: 一、彙整現階段我國各行政機關對「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方式,並參考國外先 進國家經驗,探討可資借鏡之相關定義、範疇與管理制度。 註8. 二、提供同屬羅馬法系之日本《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及其對「特定建築物 」 之「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技術者」證照與檢查等制度予主管建築機關參考,俾 期建立完善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體系及擘劃相關檢查制度。 三、本研究除探討建立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制度,並提出建議以結合《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之做法,以進一步強化建築物公共衛生品質。.

(16) 2. 第一章 緒論 註9:資料來源:日本新建築學大系編集委員會,1990.11.30,《新建築學大系15都市、建築政策》,5.建築 單 體行政,彰國社出版,p191。 註10:原日文之法律名稱為《建築物  衛生的環境 確保 關 法律》及《生活衛生關係營業 運營 適 正化及 振興 關 法律》,在這二件法律下,尚有授權訂定之施行令、施行規則、指定省令等。.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本研究內容圍繞在「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此一命題,特別是釐清探討何謂:公 共衛生?公共衛生之管理項目、方式?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法令、制度?等一連 串課題,以充實現行「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方式。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以國內外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法令比較與檢 討分析為主,在國內部分,主要透過對各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法令等及規範內容, 進行彙整及做深入瞭解,以釐清建管、環保、衛生、教育等各單位對建築物衛生管 理之重點及其方式;在國外部分,則是藉由參考美國、日本、大陸等地之法令瞭解, 做為借鏡參考,並據以研提相關可行性之建議或構想,以提供主管建築機關未來檢 討管理之重要參據。 我國建築管理有關「公共衛生」此一範疇,目前係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 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令執行,由於我國早期《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 內容多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等內容而來,故在建築管 理之基本概念上或執行上,多與日方相近,按日人在主管建築機關立場上對於「健 康(衛生)」要求基準,計有三項分別為:(1)室內環境之保障(居室之採光、換氣、隔音)、 (2)衛生條件之保障(飲用水質、廁所衛生條件等確保及污排水處理)、(3)精神衛生之確保(壓迫感 除去)等. 註9.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亦均有納入,惟日本厚生勞動省另訂有《建築物 衛生環境確保法》、《生活衛生事業營運適正化及振興法》等專法及相關施行令、 註10. 施行規則 ,用以強化《建築基準法》有關公共衛生之管理,此似可供我國借鏡參 考。 「建築永續發展」係各國近年所強調之建築管理目標,也是各國建築管理政策之 核心焦點,在台灣地區經歷過登革熱、腸病毒、SARS等疫情事件乃至現階段預防止 禽流感流行之時空環境下,筆者認為「建築永續發展」之願景,應是追求一個健康 及無妨礙公共衛生安全之虞的建築環境,特別是在某些特定建築環境下(如學校、醫院、 市場等),更是需要,這也是台灣此一地狹人稠之都市環境,所必須要重視的課題, 也符合環保、建築與衛生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期望。.

(17) 3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 檢視國內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之研究,頗為少見,且並無以「建築物公共衛生」 為主題之專論,就近年國內相關之文獻彙整[表1-4-1.1],多僅就一般設計概念,提 出若干原則建議,而未特別針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做一整體檢討,或 於政策、法令等制度面提出專業觀點,據以研提改善策略,為此,本研究試圖從制 度面進行探討,就健全「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角度,探討評估此一目標之 可行性與研擬相關具體可行之策略。 [表1-4-1.1]國內近年有關「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文獻摘要整理 研 究 年 月 著 者. 研 究 名 稱 文 獻 性 質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方 法. 1993.6.. 2003.12.. 2005.7..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陳邁 (政府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毛犖 (政府研究報告). 文化大學建築 及都市計畫研 究所/林冠宇 (張世典教授 指導).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及公共設施之維護 施工規範及施工規 劃研究. 從SARS事件探討防範病毒在 建築單元間傳播之措施. 從保健觀點探 討社區居住環 境之研究. 內政部建研所委託 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研所自行研究報告. 碩士論文. 鑒於國內營建業 因經濟發展成功而 日益蓬勃,惟建管法 令之不符時代需要 則亦日見明顯,擬重 新檢討,以符合社會 快速變化更新之時 代需要。. 鑒於SARS傳播快速,其病毒經由建築 物污水排放或通風排氣作用之可能性不 能完全排除,因此對其傳播途徑,進行改 善因應方式之初步探討。. 1.個人健康與 群體健康的 介面應如何 傳遞? 2.由過去到現 在,社區居 住環境衛生 保健議題有 否被考量? 3.讓環境更健 康的方向為 何?. 文獻蒐集、現況調 查、分組討論. 文獻蒐集、法規檢視. 文獻回顧、歸 納分析、檢核 法等.

(18) 研 究 角 度. 研 究 發 現 或 結 論. 建 議 事 項 或 其 他 之 重. 謹以公共衛生之 維護說明: 1.廢土處理。 2.廢棄物處理。 3.噪音管制。 4.振動管制。 5.廢水處理。 6.空氣粉塵。. 1.由SARS病毒特性及疾病防制相關法規。 1.由都市計畫 2.由病毒在建築單元之間可能傳播途徑 之健康概念 探討。 及社區居住 3.由建築環境衛生性能基準探討空氣品 環境概念進 質、排水系統、自來水設備、防制蟲鼠。 行剖析。 2.認識社區居 住環境保健 的定義及其 課題。 3.藉由活動行 為與社區居 住環境保健 關係,探討 改善對策。. 1. 在 廢 土 處 理 方 面,提出應遵照有 關之法令規定辦 理。 2. 在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面,提出施工計劃 書,應含廢土處理 計畫。 3. 在 噪 音 管 制 方 面,提出應遵照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4. 在 振 動 管 制 方 面,提出工程施工 之振動,應符合法 令規定。 5. 在 廢 水 處 理 方 面,提出應遵照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6. 在 空 氣 粉 塵 方 面,應防止粉塵產 生及散佈。. 呼籲改善居家環境,使居住者避免因建 築單元之間傳播病毒、細菌或黴菌而傳 染,為建築應具備的基本功能。藉由SARS 事件,讓我們察覺建築單元之間傳播病毒 的可能性,重新思考並探討解決方案,而 改善居家環境衛生,徹底防範SARS病毒 在建築單元間傳播。從SARS事件檢討 中,發現由於建築設施設置的不當,造成 各種病菌的傳播途徑。. 1.在社區居住 環境保健現 況方面,以 指標基準提 出萬華區、 內湖區與台 北市比較。 2.在建構社區 居住環境保 健方面,提 出基礎設施 水準、社區 居住環境保 健 評 估 指 標。 3.在社區居住 環境法規整 合方面,提 出: (1) 污 染 及 公害防治。 (2) 建 築 及 都市計畫。 (3) 衛 生 福 利。 (4) 環 境 保 護等角度概 論。. 建議建築法修法 時,於建築法第九章 附則第103條中增列 以下文字“或依中華 民國商務仲裁條例 移付仲裁"。. 1.在調查研究方面,建議進行建築環境與 SARS相關性調查。 2.在設計注意事項方面,既有建築物應加 強維修及管理。 3.在使用管理部分,建築住戶或管理負責 人應定期維護、修繕建築設施及管線。. 1.建議可續就 環境建設層 面 及 其 科 技、操作技 術 層 面 探 討。 2.建議可續就 政 治 、 經 濟、社會等 非 實 質 環 境,深入論 述。.

(19) 點. 資料來源:自製。. 3.建議可從社 區居住環境 之安全性、 便利性、舒 適性或永續 性,進行研 究。.

(20) 4. 第一章 緒論 註11:此處「公寓大廈」係法令用語,與坊間對集合住宅無電梯稱公寓、有電梯稱大廈之習慣不同。 註12:資料來源:張智元,2006.6,《新物業時代的建築醫學》,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營建工程與管理 組出版,p6。.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 本文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名詞混淆,相關之用語定義臚列如下: 1.健康:依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係指生理上、心理上和社會上的完全安寧美好狀 態,而不僅僅祇是免於疾病或虛弱。 2.管理:利用組織資源(人力、財務、實體及資訊)以有效率、效能的方式達成組織目標的 一系列活動(包括規劃、決策、組織、領導與控制)。 3.建築物:依《建築法》第四條定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 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4.綠建築:在建築生命週期中,消耗最少資源,使用最少能源,產生最少廢棄物之 建築物。我國「綠建築」意涵包括:生態(生物多樣性、綠化量、基地保水)、節 能(日常節能)、減廢(CO 減量、廢棄物減量)、健康(室內環境、水資源、污水垃圾改善)等 九項指標。 5.公共衛生:經由有組織的社區力量,從事環境衛生、傳染病管制、個人衛生教育、 組織醫護事業以利早期診斷與治療,進而發展社區機構,以保障人人 都有足以維持健康的生活水準,並綜合此種種利益,使每一國民都能 實現其健康和長壽的天賦權利。 6.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義,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 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 2. 註11. 地。 7.行政管理:政府落實目的與意圖之各種管理手段。 8.衛生法學:係以衛生法作為研究對象,研究衛生法的產生與發展、衛生法的緣起、 本質、範疇、內容、表現形式、作用、實施方式、訴訟等,以及衛生 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地位與其他部門法令關係之法學。 9.建築醫學:以人與建築物無論是在構造面、機能面、生命週期特性等構面的行為 與管理上極為相似,可思考人類醫學管理的相關學理、方法、機制或 註12. 角色關係等醫學科學。 10.揮發性有機物質(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含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

(21) 5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背景、目的、內容及方法之說明文獻回顧、研究架構及流程之建立我 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對「建築物公 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國外「建築物公共 衛生」管理法令之方式、內容與檢討(以美、日、大陸等地為例)綜合分析 檢討及召開期中簡報以尋求共識1.公共衛生、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 課提之認識2.公共行政管理之概念、定義與深入瞭解3.建築衛生法學 與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正確掌握1.我國公共衛生、建築物公共衛生 管理之基本認識2.我國「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內容之認識3.我國「建 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檢討歸納研究結論與研提建議事項結論 與建議1.美國《建築法規(IBC)》對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2.日本《建 築基準法》及《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對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 3. 大陸《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註13:英文之衛生(Health)一詞,對照中 文兼含有「健康(保健)」與「衛生」之意。 註14:按英文之公共衛生(Public Health)一詞,Public主要係用以說明國家或政府之活動。 註15:資料來源:陳拱北預防醫學基金會,1997.8,《公共衛生學(上冊)》(修訂三版),第一章健康與公共衛 生的歷史,巨流出版,p12~13。 註16:有趣的是據考證在十七世紀,荷蘭的公共街道與居家環境,遠比當時的倫敦及巴黎乾淨許多。資料來源: 譚天譯(Witold Rybczynski原著),2001.11,《金窩、銀窩、狗窩-人類打造舒適家居的歷史》,貓頭鷹 出版,p94~96。 註17:現代公共衛生之父Edwin Chadwick於1842年曾就貧窮、疾病與環境污穢三者關係寫成報告,建議地方應成 立衛生委員會推行環境衛生的改善,同時為了督導地方的衛生委員會,中央亦應設置衛生委員會。翌年英國政 府特別因此成立皇家城市衛生委員會進行調查,結果再次肯定Chadwick的發現,這份報告後來成為英國「公共 衛生法案」的根據。1848年英國國會通過世界第一個「公共衛生法案」,並在中央設立「國家衛生委員會」, 在英國著手衛生改革之後,美、法、德等國也相繼調查本國城市與工廠的衛生,並設置公共衛生組織,例如: 法國在1848年成立中央與地方的「公共衛生審議會」,德國在1871年設置中央「衛生辦事處」,美國則自1855 年起各州陸續成立「衛生部」,並於1878年組織「國家衛生委員會」。資料來源:陳拱北預防醫學基金會,1997.8, 《公共衛生學(上冊)》(修訂三版),第一章健康與公共衛生的歷史,巨流出版,p14~16。.

(22)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 瞭解與正確掌握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清楚認識、深入瞭解及正確掌握是本章目的。 探討「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我們必須先認識:何謂「公共衛生」?又何謂「建築物公共 衛生」?才能掌握「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換言之,惟有認識、深入瞭解及正確掌握「建築 物公共衛生」課題之本質,才有助於後續章節之探討。. 第一節 對於「公共衛生」、「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等課題之認識 一、對於「公共衛生」概念之認識 註13. 「公共衛生(Public Health)」之概念與範圍相當廣泛,首先就「衛生 」概念而言,「衛 生」常與健康、清潔、醫學等概念有關,「健康」是論述衛生之追求目標,「清潔」 是強調衛生之環境要求,「醫學」則是建構衛生之專業學科。「衛生」一詞亦與防 疫管制、安全防災、生活品質等課題有關,其範圍、面向均相當廣泛。 歷史上各民族不同時期雖都重視與服膺某種認知之「衛生」觀念,惟現代講求之 「公共衛生. 註14. 」概念,主要係從工業革命而來,據卷查在中世紀時,麻瘋病和鼠疫 註15. 註16. 曾是歐洲最嚴重的瘟疫 ,然在文藝復興之後,現代醫學於荷蘭萌芽 ,有關疾病 形成、診療方法、行政配合措施等「衛生」之概念或觀念,逐漸形成後,且受到輿 論與政府重視,咸認「衛生」可透過法律與行政力量的結合,為多數人謀求最大的 註17. 幸福 ,據此,確保「公共衛生」亦逐漸成為政府衛生機關之法定職掌,在建築管 理上亦產生「公共衛生」管理之課題。.

(23) 7.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註18:資料來源:陳拱北預防醫學基金會,1997.8,《公共衛生學(上冊)》(修訂三版),p7、楊志良,2004.2, 《公共衛生新論》(增訂版),p15。 註19:然何謂「健康」?恐亦須思考何謂「不健康」?才能思考如何避免「不健康」;依現代醫學發展,解釋 人為何生病,或許容易,但要說明何謂「健康」卻相當不易。從歷史檢視對於「不健康(疾病)」有鬼神 說、宗教說、元素說、瘴癘說、細菌說、病毒說及心理影響說等;按世界衛生組織觀點,已將健康與疾 病之概念擴大,包含至生理、心理與社會等三層面。雖然世界衛生組織之觀點已臻完善,然仍有學者持 不同意見而認為只有在特定物理與社會環境下,以個人之特定功能表現來說明健康與疾病才有意義,所 謂「安寧美好」乙詞,仍然是十分模糊。資料來源:陳拱北預防醫學基金會,1997.8,《公共衛生學(上 冊)》(修訂三版),p7、楊志良,2004.2,《公共衛生新論》(增訂版),巨流出版,p8~11、張天鈞,2005.10, 《醫學是什麼》,威仕曼文化事業出版,p154。 註20:例如:空間是否密閉?空間用途是否負有特定目的?空間環境是否經常要保持某種控制品質?又此一品 質如何反映至公私部門的建築管理?誰有此專業資格進行管理?以及該專業資格應如何獲得?是透過那些項目 評估該專業資格?等關係出現。.

(24) 二、對於「公共衛生」定義之認識 對於「公共衛生」之定義,經檢視學界有關「公共衛生學」專論,多引自美國社 會學教授Winslow之定義略以:「公共衛生是預防疾病、延長壽命、促進身心健康和 效能的科學和藝術」;根據Winslow的觀察,他認為「公共衛生」是經由有組織的社 區力量,從事環境衛生、傳染病管制、個人衛生教育、組織醫護事業以利早期診斷 與治療,進而發展社區機構,以保障人人都有足以維持健康的生活水準,並綜合此 註18. 種種利益,使每一國民都能實現其健康和長壽的天賦權利 。對於Winslow之定義, 本研究認為這是可以接受之原則與願景。惟按此內容以觀,「公共衛生」課題實相 當廣泛,舉凡健康保險、醫療體系、衛生行政、醫療資訊、疾病預防、流行病學、 事故傷害、婦幼問題、高齡照護、殘障服務、環境危害、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廢 棄物管理、衛生法規等,都在其範圍之內。 「公共衛生」課題為何須受重視?本研究認為「追求健康」應是大家能理解與接 受的共識,但「健康」與「公共衛生」同樣難以捉摸,與「健康」之觀念相對的是: 「不健康」、「危害健康」或「疾病」等課題,拜現代醫學之進展,有關此一對立 課題,原是從對人之「預防醫學」或建立某種「判斷標準」出發,時至今日,已慢 慢朝環境之「衛生條件」或「環保衝擊」予以評估。據卷查1946年世界衛生組織成 立後,為突破「健康就是沒有疾病,而生病就是不健康」之傳統概念,遂將「健康」 定義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會上的完全安寧美好狀態,而不僅僅祇是免於疾病或 註19. 虛弱 』。按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此一定義,顯然其著眼點係考量整個社會健康狀 況之提升。據此,「公共衛生」課題則必然會與建築空間、建築物、使用人、建築 註20. 管理等向度發生各種關係 或建管制度方面。. ,特別是在物理環境控制、建築計畫、甚至是相關法令.

(25) 8.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註21:據瞭解在十七世紀,壞血病在北歐和日耳曼地區肆虐,瘧疾在義大利流行,發熱病在英格蘭爆發,斑疹 傷寒、痢疾和天花傳染至整個歐洲大陸,而最兇險的傳染病-淋巴腺鼠疫(即中世紀所稱黑死病)又再次 流行,奪取了數百萬條生命,十八世紀英國工業城鎮還因光線不足而出現佝僂病,以及十九世紀初的英 法霍亂大流行等。這些問題直至十九世紀中葉,因解剖醫學、機械和工業等發展,直接促進診斷和治療 儀器的發明後,才得以有效控制。資料來源:李城譯(Roberto Margotta原著),2005,《醫學的歷史》, 究竟出版,p115、138。 註22:這些環境問題在工業革命後逐漸浮現,以大城市為例,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對固體排泄物的處理。據卷 查在十八世紀法國的都市和農村,都瀰漫著一股臭味,特別是人口集中的巴黎更是臭到了極點,在當時, 「清潔」這個概念並不存在,體臭甚至被認為是男人精力的絕佳證明,因此極度受到歡迎。以法國人為 例,直到十八世紀末,大家都還認為清潔身體未必是件好事,也多沒有洗澡習慣,對於排泄物,不用說 是下水道,就連馬桶也不清洗,他們習慣每天一到晚上,就只對外頭喊了聲「小心,水來囉」,就把囤 積在夜壺中的排泄物從窗口倒向外面的道路。而道路中央雖然設有水溝,但卻全都因為大家隨意丟棄的 排泄物和廚餘而堵塞,一旦下雨,道路馬上就會淹水。在倫敦,糞便被收集起來傾倒在垃圾場,然而不 幸的是,這些垃圾被排到污水池,池中的物質滲透進入地下污染了井水,或者被排進河水中,英國的泰 晤士河和倫敦海德公園曲折蜿蜒的水池已經變得和污水溝相差無幾。資料來源:李城譯(Roberto Margotta原著),2005,《醫學的歷史》,究竟出版,p158、吳怡文譯(鹿島茂原著),2005.10,《巴黎時 間旅行》,果實出版,p115~118、133、住環境 計畫編集委員會,1991.9,《住環境 計畫5-住環境 整備 》,彰國社,p14。 註23:資料來源:詳p7之註17。 註24:除此之外,英國還在「居住條件」方面,公布《勞工階級宿舍法(1851)》、《勞工居住法(1868)》,在 「公害對策」方面,公布有《公害防止法(1846)》、《河川污濁防止法(1846)》,另「市街地管理」方面,則 公布《下水道法(1849)》、《道路法(1862)》。資料來源:住環境 計畫編集委員會,1991.9,《住.

(26) 三、對於「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重要性之認識 註21. 據瞭解在公共衛生發展歷史上,歐洲十七至十九世紀曾流行多種瘟疫 ,直至工 業革命後,農村人口逐漸向城鎮轉移,而城鎮發展過於快速,帶來不計其數的狹窄、 擁擠、過密、通風、採光不良等簡陋棚屋,這些惡劣的建築環境及居住條件,使人 註22. 們的健康受到威脅 ,又這些因工業革命帶來的衛生環境問題,據瞭解還擴及防災 及治安等社會層面,因此,遂引起學者們重視,呼籲應透過立法保障人們的建築生 活空間,確保建築物公共衛生。 經卷查在英國1840年代,針對「公共衛生」所引發之社會問題,Edwin Chadwick 註23. 於1842年提出應改善環境衛生調查後 ,英國政府即開始從「公共衛生」角度研擬 公共衛生、住宅、都市計畫等相關法案,不久,英國針對大都市建築管理,公布世 界第一部《首都建築物法(1846)》及《公眾衛生法(1848)》,並於住宅供給方面,公布 《住宅法(1890)》,在土地使用規定方面,公布《倫敦建築物法(1894)》及《住宅與都 註24. 市計畫法(1909)》 。至此,有關以建築線、建蔽率、建築物高度、採光、通風等相 關管理規定,逐漸成為各國建築物設計規劃上之實質管理項目,我國現行之《建築 技術管理》方式及內容,多繼受日本建管經驗而來,亦不例外, 故從建築物之實質管理項目而論,可以瞭解原係解決「建築物公共衛生」課題而 引發設計規定,然在使用管理方面,再逐漸結合公共安全課題成為管理核心。.

(27) 9.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環境 計畫4-社會  住宅》,彰國社,p46。 註25:依Alvin Toffer的主張,人類歷史可以用潮流來分割。第一個潮流是農業時代,直至十九世紀晚期均為農 業經濟,以1989年為例,將近90﹪的人從事與農業有關的工作;第二個潮流是工業時代,自1800年代晚 期至1960年代,大多數的已開發國家已從農業社會轉為機器化為主的社會;第三個潮流發生在1970年代, 主要是以資訊為主的社會,其工作市場轉變為以服務業為主,服務業在整個工作市場中佔有最高的比例, 在此時代,低技能之藍領階級的工作機會大為減少,受過教育且具高技能的專家、專業人士及知識工作 者的工作機會增加許多。資料來源:王祿旺譯(Stephen P.Robbins原著),2004.8,《今日管理學》,新陸書 局出版,p6~8。 註26:如國內學者司徒達賢即認為「管理的核心在整合」,國際知名學者大前研一認為在此知識碎片時代,唯 有「整合」者才能成為解答者,宏碁創辦人施振榮亦認為「整合」才能扮演關鍵角色。資料來源:司徒 達賢,2005.1.31,《管理學的新世界》,天下文化出版。沈耀華整理,2005.4.11,《商業周刊907期》, 商周出版,p140~146、施振榮,2005.5.1,《天下雜誌322期》,天下文化出版,p46~48。 註27:按management一詞在中文裡,除「管理」外亦含有「經營」、「處理」或「安排」之意。 註28:效率(efficiency)是指以具有成本效應(cost-effective,即低成本)的方式善用資源;而效能(effectiveness)指 的是做正確的決策並將這些決策付諸實現。資料來源:榮泰生,2004,《管理學》,三民書局出版,p3 ~7。 註29:「公共行政」定義雖多,但較重要具代表性的則有(1)J.J.Corson & J.P.Harris稱是政府落實目的與意圖之各 種手段。(2)費富納與普遜思J.Pfiffner & R.Presthus稱其主要焦點在作為實現其政治價值手段。(3)戴維斯 J.W.Davis,Jr稱公共行政最佳界定應視為是政府的行政部門。資料來源:呂育誠等譯(David H.Rosenbloom原著), 2000,《公共行政學-管理、政治、法律觀點》,學富文化出版,p1。.

(28) 第二節 行政管理之概念、定義與深入瞭解 一、對於「管理」與「行政管理」定義之認識 「管理(Management)」是什麼?一般社會概念多認為管理是集合數人的力量,以完成 個人所不能完成的活動。由於現代社會已漸由工業時代轉變為資訊時代,在服務業 註25. 快速成長下的今日. ,為了提升績效,講求服務品質,「管理」及其相關課題愈來 註26. 愈受到重視,針對「管理」之核心,部份學者提出「管理就是整合 」,即當整合 性愈佳,則達成目標的可能性也自然就愈高。 據卷查在專業上對於「管理」之內涵,學術上多以「資源導向(Resource Based)」即- 註27. 人力、財務、實體及資訊等觀點來定義 ,據此遂可將「管理」界定為:利用組織 資源(人力、財務、實體及資訊)以有效率、效能的方式達成組織目標的一系列活動(包括規劃、 決策、組織、領導與控制) ,眾所周知好或高效能之管理確實可在組織之經營品質上,提 供一流之服務,而顯示出其存在之必要性。因此,「管理」在現代的社會特別是職 場乃至於行政機關愈來愈受到重視,「管理學」也逐漸發展成為一門專業。 相對於民間公司或團體之管理,政府機關之「行政管理(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定義,有學者認為應著重在整個政府組織之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上,意即應著 眼其「發揮管制」功能,增進公共利益。而為達此一目標,政府在行政上則有政治(立 註28. 註29. 法與決策考量)、法律(裁決功能與憲政承諾)及管理(行政部門立場)等途徑. ,雖然不.

(29) 10.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註30:例如考證「動脈」與「靜脈」等詞彙,據瞭解早已被十八世紀的設計者用在城市的街道上,說明了交通 系統是以身體的血液系統為藍本。法國都市學家Christian Patte就曾以動脈、靜脈的概念來說明單行道原 則。在德國與法國基於血液系統而畫的都市地圖上,王侯的城堡構成設計的心臟,但街道經常繞過都市 的心臟而直接彼此連接,雖然這是一個差勁的解剖學比喻,但計畫者仍然運作出血液機械學,他們認為 如果城市中的運動在某處受到堵塞,那麼整個身體就會面臨危機,就像人的身體在動脈堵塞的時候會中 風一樣,有位史家說道「他的發現以及他的血液循環模式,創造了一個必要條件,那就是空氣、水與廢 棄物也要保持運動的狀態」,人類居住地區的運動狀態因此必須要仔細規劃;未經計畫的成長只會讓原 本堵塞、封閉、不健康的都市結構變得更糟糕。此外,肺的重要性不下於心臟,路易十五廣場之任由植 物自然生長的花園在十八世紀,亦扮演著潔淨空間的角色。而在生活使用習慣方面,基於對公共衛生的 重視,法國政府在1750年,巴黎市要求市民必須清除他們屋子前面的糞便與碎屑,同年,要求清理主要 公共步道及橋樑,1764年,則有計畫清理全市溢流以及堵塞的排水溝等。資料來源:黃煜文譯(Richard Sennett原著),2005.8.15,《肉體與石頭》,麥田出版,p348~350。 註31:微生物(microorganism)顧名思義是指很小的生物,通常一個細胞就是一個微生物個體。除了少數種類以 群聚方式生存,肉眼可以看見外,大多數微生物都得依靠工具的輔助才能觀察到,它們主要包含了細菌 (bacterium)、真菌(fungus)、原生動物(protozoa)、藻類(alga)、病毒(virus)等五大家族。微生物的渺小用 「細不容髮」、「涓埃細塵」都遠遠不足以形容,其大小多須透過光學顯微鏡或電子顯微鏡的輔助才能 -6. 看見。以細菌為例,其身長約在1~10微米(1微米=10 公尺,即百萬分之一公尺),流行性感冒病毒,其 -9. 身長則約在40~50奈米(1奈米=10 公尺,即十億分之一公尺),在這樣的極小尺度下,我們將可能面臨一 個無可避免的難題-即無從防患。資料來源:張碧芬等,2004.2,《微生物學的世界》,天下出版,p12。 註32:據文獻記載二次世界大戰前,戰亂中蔓延的微生物奪走的性命比槍炮刀劍更多。所有的軍事史只知歌頌 偉大的將領,而忽略一個事實即過去的戰爭中,並非有最傑出的將領和最卓越的武器就可所向無敵,事 實上勝利者常是那些把可怕病菌傳播到敵營的人。資料來源:王道還、廖月娟譯(Jared Diamond原著), 1998,《槍炮、病菌與鋼鐵》,時報出版,第十一章病菌屠城記,p208~231。 註33:不僅如此,歷史上人們對「健康」或「疾病」等衛生條件認知,更有「疾病改變歷史」之說,例如清潔 環境必須仰賴足夠的水,但潔淨的水則須透過水道工程輸送,另以解決如廁問題為例,倫敦直到1851年博覽會 時才有公共廁所。資料來源:陳仲丹譯(Frederick Cartwright & Michael Biddiss原著),.

(30) 同途徑之角色與內涵互異,但仍是提升社會福祉所依賴之重要憑藉。 二、對於「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深入瞭解 我們關心「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課題,不如說是關心生活在建築環境下之人 們的「公共衛生」條件。從歷史發展之正面角度檢視,人們對於醫學上及有關增進 「公共衛生」或防範「疾病傳播」之認知結果,往往改變了建築空間甚至是都市環 註30. 註31. 境之設計 ;從負面角度,在生活習慣或觀念上,不潔或骯髒的環境常是微生物 茲生的溫床,特別是當這些微生物,進入水源等媒介造成更多人的感染時,所造成 註32. 註33. 之傷亡亦不在槍炮之下 ,甚至更有改變歷史之說 ,因此,「公共衛生」乃至於 「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課題,絕不容忽視。 雖然「建築物公共衛生」之管理課題如此重要,然從管理角度,究竟是應當對各 「污染物質」建立某種標準予以檢測?抑或將「建築環境」納入某種公共衛生檢查 制度?還是依附在現行環保或建管等相關法令之下?卻頗值得深入探討,在一般建 築環境或居住環境下,自然物理因子之光、風、音、熱、氣、水等皆影響健康,都 須重視,但問題是要重視到什麼程度?是由什麼角度與內容來重視?對.

(31) 11.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2004.2,《疾病改變歷史》,第六章霍亂與衛生改革,中國大陸山東畫報出版,p121~140。.

(32) 此,本研究將於後續章節參考國外建築衛生管理經驗來深入瞭解。.

(33) 12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三、對於「建築物公共空間」範圍界定之深入瞭解 為掌握「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必須要清楚認識「建築物公共空間」之範圍, 按一般概念,相對於個人專屬支配之「私人空間」,即為公眾使用之「公共空間」; 惟據卷查建築相關管理法令,似未對「公共空間」一詞,有進一步之定義或解釋, 惟若從建築相關法令較相近之用語彙整,則有「共用部分」、「公共建築物」、「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公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等用語[表2-2-3.1],這些用 語除「共用部分」係以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解釋外;餘「公共建築物」、「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公有建築物」係強調以提供大眾服務或政府所有之建築物,另 都市計畫用語之「公共設施」,則是包括以提供大眾服務之建築物及其規劃設施用 地。 [表2-2-3.1]現行建管法令有關「共用部分」、「公共建築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公 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等用語定義一覽表 出 處. 法律 位階. 定義內容. 共 用 部 分 公 共 建 築 物.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 第3條. 法 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 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所謂「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建築技術 規 則 》 第 10 章(公共建 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 施). 法 規 命 令. 1.未明確定義。 2.惟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0章第170條列舉包括(1)社會福利機構、(2) 醫院、(3)政府機關、(4)鐵路車站、客運車站航空站、水運客站、(5)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6)集會場、活動中心、(7)寺院、宮廟、 教會、殯儀館、(8)展覽館(場)、(9)公共廁所、(10)體育館(場)、游泳 池、(11)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12)國際觀光飯店、(13)郵局、 電信局、銀行、合作社、市場、百貨商場(公司)、(14)衛生所、(15) 集合住宅、(16)學校。.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建築法》 第5條. 法 律. 1.依《建築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 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復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釋,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為例,包 括(1)戲院、電影院、演藝場、(2)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3) 酒家、酒吧、酒店、酒館、(4)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說書場、(5)旅館類、(6)總樓地 2. 板面積在500M 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7)總樓地板面積 2. 在300M 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8)公共浴室、(9)博物館、 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管、水族館、(10)寺廟、廟宇、教會、 集會堂、(11)電影(電視)攝影場、(12)醫院類、療養院、孤兒院、養 老院、感化院、(13)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 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14)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 2 2. 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15)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 以上之倉庫、汽車庫、(16)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 2. 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 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17)使用電力(包 2. 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M 以 上之工廠。但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 局管理、(18)車站、航空站、加油站、(19)殯儀館、(20)六層以上之集 合住宅(公寓)、(21)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公 有 建 築. 《建築法》 第6條. 法 律. 依《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34) 物. 公 共 設 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都市計畫 法》第42條. 法 律. 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包括(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 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2)學校、社 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3)上下水道、 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4)本法規定之其他設施用 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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