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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衛生法學與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正確掌握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第三節 建築衛生法學與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正確掌握

「衛生法學」是以衛生法為研究對象,研究衛生法之產生、發展、表現形式與作 用之新興法學註39,「衛生法學」涵蓋一切調整有關生命身體健康權益保障法律規範 之總和,「衛生法學」在廿一世紀之被各國重視,很大的原因是2003年SARS及2004 年禽流感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起世人關注;另一方面,「衛生法學」論述之『衛 生保健』課題,各國也多納入《憲法》保障,我國亦不例外註40

「衛生法學」之重要,從國際角度檢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於2005年5月修訂通 過《國際衛生條例(IHR2005)》,並於2007年6月生效。據瞭解該條例要求各國必須跟蹤、

評估和報告公共衛生風險和緊急情況,並及時反應,對此,我國已宣布將提前實施

《國際衛生條例(IHR2005)》,此舉廣受國際社會的肯定註41

各國「建築衛生法學」發展,在成文法系之中國大陸訂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 例(1987)》,日本則有《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法(1970)》、《生活衛生關係營業之營運 適正化及振興法(1957)》,我國雖未有建築衛生專法,惟各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仍零星 訂有《學校衛生法(2002)》、《勞工安全衛生法(1974)》等註42;此外,《建築法(1938)》 授權制訂之《建築技術規則(1945)》對建築空間之採光、換氣等衛生條件亦有若干規 定,從近年公共健康危機與衛生法等專業課題省思,「建築衛生法學」已愈來愈受 到世界各國的重視註43

15 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

資料來源:(公共健康危機與衛生法)http://law.6jx.net/data/2006/0827/article_7427.htm。

註44:有關「公共危險」之解釋,據查有以下四種觀點:(1)公共危險是指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者財 產的危險。(2)不論是特定抑或不特定,只要是對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就是公共危險。

(3)公共危險是指對不特定並且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4)公共危險是指對不特定或者多 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資料來源:黃京平,2004.6,《危害公共衛生犯罪之比較研究》,中 國大陸法律出版社,p2。

註45:據瞭解《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暴露有傳染病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

亦同。又第1項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係採「抽象危險制」;第2項散布傳染病菌罪,則採「具體危險 制」,因本罪是危險犯,故行為人只要以有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法令之行為,即足以成 罪,不以發生具體之公共危險為必要,而散布傳染病菌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不以確定故意為限,即 使為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本罪。資料來源:陳煥生,2006.8.,《刑法分則實用》,三民書局出版,p120

~121、林山田,1983,《刑法特論》,三民書局出版,p504。

註46:據瞭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第16條第4項,雖訂有飼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之規定,然何謂「妨礙 公共衛生」,則未見主管機關解釋。

註47:依《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 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註48: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9條規定略以: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 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註49:這些環境污染現象或危害公共衛生之行為,已擴及天空、海洋甚至是在空間中的電磁波、輻射線等

二、對於「危害公共衛生行為」之正確掌握

從國家「衛生保健」或「衛生監督」的角度,為了保護國民生命身體健康安全,

國家必須從人們生活、工作、學習和進行文化娛樂等活動之公共場所的建築空間-

例如建築環境、室內環境等制定衛生標準。為此,相關之衛生法令規定了比較嚴格 的國家衛生標準和管理法規,要求相關公共場所的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必須遵 守衛生法令之規定,否則即應依法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意即對違反衛生法令規定 等行為人,必須予以行政處分甚至是刑責。

從衛生法學觀點當違反衛生法令規定時,相對將產生危害,故「危害公共衛生」

在相關法令上即被認為構成「公共危險註44」而有刑責。從「危害公共衛生行為」內 容檢視,我國《刑法》對「公共危險罪」即包括第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第190條之 1(投放毒物罪)、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及散布病菌罪)註45等刑責。

在建築管理上有關「危害公共衛生行為」法令還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06)》 第16條第4項(飼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註46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1999)》第11條第1項(舊違 章建築妨礙公共衛生之處理)註47,而針對工作場所則有《勞工安全衛生法(2002)》第9條(勞工

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規定)等規定註48;另環境衛生管理則是超越建築基地之範圍,屬於層 次更深且影響面更廣的課題,雖非本研究探討重點,惟任何危害環境衛生之行為,

已與污染環境無異註49,刻已是各國政府環保的首要工作。

16 第二章 對「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干擾,根據醫學研究顯示,長期曝露於電磁場,可能對生物細胞和神經產生干擾和過度活化作用而產生突變,

增加小兒白血病及其他癌症的罹患率。

註50:資料來源同p8之註19。

註51:例如香港的淘大花園社區所之SARS疫情事件,這是世界首宗SARS病毒在社區爆發傳染的案例,台北的 華昌國宅社區似也不遑多讓,台北市和平醫院甚至還爆發院內感染事件。

註52:舉凡這些下水道建設、排水、日照、通風、採光、有無工業公害、汽車公害等保健評價項目,還可與《日 本建築基準法》之冬至日照時數、建蔽率、噪音等規定接軌。資料來源:日本東京都住宅局/野村總合研究所,

1984,《住環境評價項目 構成》、高曉路等譯(淺見泰司原著),2006.5,《居住環境評價方法與理論》,中國 大陸清華大學出版社,第三章保健性的評價,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