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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亞洲國家反仿冒之支援行動

第九章 日本政府對於反仿冒問題在國際間的合作

第三節 對於亞洲國家反仿冒之支援行動

目前大多數國家在WTO 之架構下,已將 TRIP’s 、WCT 與 WPPT 等智慧財 產權領域重要之協定或條約納入本國法,因此今日大部分國家之智慧財產權法令 雖不可說走在時代尖端,但亦與國際標準不會相差太遠。觀察智慧財產權侵害較 為嚴重之國家,即仿冒與盜版之主要製造、流通及消費國家,主要問題皆不是發 生在智慧財產權法令之嚴重缺陷,而是該國基於經濟、技術或人才上之缺乏,導 致法令之實施、權利或之執行及取締工作效率不彰,才會開啟仿冒與盜版之漏洞。

承上所述,日本政府近年來便積極地從事支援亞洲國家建構其自身智慧財產 權保護能力之工作,期望能從根本解決仿冒與盜版問題。從二○○三年八月決定 之政府開發援助(ODA)大綱中,日本政府便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資訊通信技 術納入對開發中國家之協助重點。其後,在「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與「知 的財產推進計畫二○○五」,以及二○○四年十二月決定之「加速仿冒與盜版對 策大綱134」中,一再提及支援亞洲國家建構自身反仿冒與反盜版能力之重要性,

並要求相關部會擬出具體實施策略。在此背景之下,內閣府仿冒與盜版對策關係 省廳連絡會議即於二○○五年六月九日公布了「智慧財產保護合作暨能力構築支 援戰略」,該戰略要求仿冒與盜版對策關係省廳連絡會議之成員,包括內閣官房、

警察廳、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化廳、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 及觀察員之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振興機構今後皆應基於本戰略之規定,共同實 施對亞洲國家在建構智慧財產保護能力之協助。以下,分別就日本政府目前已在 進行中之智慧財產保護能力構築(capacity building)工作,與「智慧財產保護合作 暨能力構築支援戰略」中所指示之未來工作重點進行介紹。

一、已實施或實施中之智慧財產保護能力構築支援行動 人才養成方面之合作

藉著派遣專家、接受外國實習生/研究人員以及於各該國家舉辦研討會等方 法,協助各國政府職員與民間部門人員培育智慧財產相關人才。對於政府部門之 協助重點包括:改善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和運用;提升稅關技術與智慧財產權賦 予機關之審查能力;提升智慧財產保護和管理之意識。對於民間部門之協助重點 則是:提高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強化負責從事智慧財產權 普及活動團體之機能;以幫助各國人士能夠順利在日本取得智慧財產權為目的,

提升專利事務所之申請實務能力並培養智慧財產權之專業翻譯人員;為使智慧財 產權能順利移轉,提升其擬訂授權契約之實務能力;幫助著作權管理團體與著作 權集中管理制度之建立。

134 模倣品・海賊版対策加速化パッケージ,知的財產戰略本部,2004 年 12 月 16 日。

資訊化方面之合作

以使東南亞地區之智慧財產權取得和權利執行能夠順利為目的,協助各國智 慧財產權授予機關建立審查官之檢索系統、智慧財產資訊之外部傳輸系統、線上 申請智慧財產權系統等相關系統,並協助其培育此等有資訊化能力之人才。範例 之一為,派遣已熟悉上述系統之日本特許廳職員前往各國機關進行協助。

專利審查方面之合作

以幫助外國智慧財產權授予機關在審查工作上能夠迅速確實為目標,將日本 與專利申請相關之手續文件、審查經過及各種研究結果等資訊,利用機械翻譯之 方法譯為英文並透過網路傳輸提供外國智慧財產權授予機關作為參考,此即高度 工業財產網路系統(Advanced Industrial Property Network;AIPN),自二○○四年 十月開始啟用135

著作權教育方面之合作

文化廳自一九九六年起,每年於東京舉辦亞太著作權暨著作鄰接權研討會,

與各國著作權關係者進行著作權議題之資訊交流及意見交換。此外,為了將著作 權教育普及於各國,文化廳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亞太文化中心136合作,製作了

「亞洲著作權手冊(Asian Copyright Handbook)」,並翻譯為各國語言版本以供東 南亞國家進行著作權教育之用。

二、未來之工作重點

根據特許廳所實施的二○○四年度仿冒被害調查,二○○三年裡受到仿冒侵 害之日本企業中,有93.1 %的企業表示其仿冒品是在亞洲地區製造,僅就亞洲地 區觀察來看,其中52.3 %是在中國大陸製造為第一位,22.9 %在台灣製造為第二 位,第三位為韓國的19.7 %137。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日本政府在智慧財產保護能 力建構之支援上,將設定重點對象進行協助,尤以中國大陸為首要協助目標。

1. 中國

對於掌管智慧財產權法令修改之機關,協助其改善法令保護不足之處;關於 此點,目前日本已派遣專家至國家版權局並且接受著作權相關實習人員。對於中 國智慧財產權賦予機關之國家知識產權局,協助其進行對於專利審查人員、行政 人員與資訊部人員之訓練。對於監督貨物輸入輸出之海關,日本民間企業中以電 子、電器等高科技產業為首,早已積極派遣專業人員赴中國海關總署進行海關人

135 目前可能有使用 AIPN 之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台灣、丹麥、芬蘭、德國、

印尼、馬來西亞、韓國、菲律賓、俄羅斯、西班牙、泰國、英國、美國、越南等。參閱特許廳網 頁 資 料 ,http://www.jpo.go.jp/torikumi/kokusai/kokusai2/asia_ip/apip_3.htm , 最 後 瀏 覽 日 期 : 2005/11/2。

136 ACCU (Asia / Pacific Cultural Centre for UNESCO)。

137 此處之百分比僅代表回答企業之數量比例,與實際仿冒品之製造量並無直接關聯。

員之研修,提升其判斷高科技仿冒品之能力。日本政府除了應加強類似研修活動 外,亦應建立與中國海關之資訊共有系統。對於負責取締之警察機關,應協助公 安人員建立判斷貨品真假或類似與否之能力。對於司法機關,由於中國之最高人 民法院亦擁有一部分之立法功能,除了協助其進行對國內外重要判決、事例之研 究外,還須促進人民法院與日本法曹界之意見交換。對於民間之協助,包括增進 中國企業於日本申請專利之能力、授權契約擬定之能力等。

2. 台灣

依據特許廳之仿冒被害調查,日本受害企業中有 22.9 %之仿冒品在台灣製 造,因此未來將對於台灣之海關,進行仿冒品調查必要之資訊相互提供,與邊境 保護措施方面之資訊交換。

3. 韓國

韓國之智慧財產權制度與日本相似並已相當完善,對於其立法機關,今後應 注意兩國在修法後之落差及調和。日本與韓國專利審查官之交換派遣應持續進 行,以促進彼此專利審查實務之相互了解。另外,對於將來實施日韓植物新品種 登錄相互承認制度一事亦加強檢討。

4. 香港

曾有日本企業在香港註冊登記著名商標與同一或類似之商號,而之後有不肖 商人利用該商號在中國進行仿冒品之販售之案例發生。因此,未來對香港負責商 號登記之主管機關,除了請求其改善相關制度外,亦提供日本國內商號制度之相 關資訊作為參考。

5. 其他東南亞國家

以東南亞國家協定(ASEAN)會員國為中心,對於其智慧財產制度之主管機關 與權利賦予機關,就智財保護議題協助舉辦相關研修。此外,對於海關、民間相 關事業、專利代理事務所等,協助其培養鑑定、專利申請等實務能力。

第十章 日本經驗與我國經驗之分析比較-代結論

第一節 日本與我國之分析比較

在 亞 洲 諸 國 之 中 , 日 本 為 少 數 未 被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聯 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列為觀察名單的國家之一。其能維持國內低仿冒率 與低盜版率之原因為何以及是否有我國值得學習效法之處,則是本研究所欲探求 之重點。在研讀、分析所蒐集之資料,並赴日與日本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及民間 團體進行深入訪談後,觀察到日本境內之仿冒與盜版現況與我國並非相似,在政 府反仿冒之政策、組織與執行上亦不盡相同,分點說明如下。

一、國內仿冒情形與整體政策佈局

日本身為全球在專利申請上三大國家之一,亦為各種著作之生產大國;隨著 日本品牌在世界各國市場取得一定占有率,日本音樂、動畫、電影在海外亦深受 消費者歡迎,日本企業亦同時蒙受各地盜版商、仿冒商之侵害。目前日本企業由 於仿冒、盜版所造成經濟上之損失,絕大部分來自海外仿冒商之仿冒及盜版行 為,尤以亞洲國家為最138。而今日在日本境內流通之侵權物品,亦多從前述亞洲 各國流入日本。因此,日本政府在反仿冒政策上,目前將改善日本企業在海外之 受害情形,即如何有效阻止海外仿冒商侵害日本企業之智慧財產權列為優先工作 重點。在日本國內部分,從日本警察機關之取締成果數字來看,盜版光碟製造與 販賣之情形並不如其他亞洲國家嚴重。然而,日本政府之憂慮為,仿冒名牌貨和 盜版光碟之買賣活動,已從街頭移至網路。在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中,知的財產戰 略本部即明白表示對於拍賣網站上流通之仿冒品以及日漸盛行之點對點檔案交 換行為,有加強管制及取締之必要。

在我國之反仿冒部分,警方大力掃蕩違法光碟工廠、仿冒工廠與倉庫之努 力,雖已展現相當成效,然於夜市、街頭與唱片行中盜版電影 DVD 及音樂 CD 之蹤影卻仍未完全消失。另外,日本特許廳於二○○四年所作成「仿冒品被害所 造成經濟影響之分析調查」中顯示,日本企業在亞洲地區因仿冒所受到之權利侵

在我國之反仿冒部分,警方大力掃蕩違法光碟工廠、仿冒工廠與倉庫之努 力,雖已展現相當成效,然於夜市、街頭與唱片行中盜版電影 DVD 及音樂 CD 之蹤影卻仍未完全消失。另外,日本特許廳於二○○四年所作成「仿冒品被害所 造成經濟影響之分析調查」中顯示,日本企業在亞洲地區因仿冒所受到之權利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