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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對點檔案分享行為之法律問題

第五章 日本政府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網路侵權型態之回應

第四節 點對點檔案分享行為之法律問題

-以 Winny 案為例-

自二○○○年美國Napster 事件以來,點對點(Peer-to-Peer)檔案分享行為於 著作權法上之定位開始受到世人關注。雖Napster 因敗訴確定而停止營業,然而 世界各國在點對點傳輸技術之開發上腳步未曾停止,新一代檔案交換軟體亦如雨 後春筍般接連問世。隨著P2P 軟體之盛行,個人使用者利用 P2P 檔案交換軟體 進行音樂MP3、電影著作物等傳輸而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逐漸形成網路上一股趨 勢,引發著作權利人團體之反擊,對個人使用者與業者展開一連串民事與刑事上 之追訴行動。由於寬頻網路之普及,日本目前亦面臨點對點檔案傳輸活動在著作 權法上之難題,權利人團體與檢察官皆以法律追訴表明對違法檔案交換之反對態 度。以下,先就日本境內點對點檔案交換活動之實際情形進行說明。

依據日本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ACCS)與社團法人日本唱片協會 (RIAJ)在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公布之「二○○五年檔案交換軟體利用實態 調查」,在日本全體網路使用者中56,約2.7 %之人目前”有在使用”檔案交換軟體,

約6.3 %的人”曾經使用過”檔案交換軟體。若將上述二者加總,則可得出目前日 本境內有使用檔案交換軟體經驗者約占網路使用人口之9 %,總數已超過四百萬 人57,為歷年來最高。

現在使用者 過去曾使用者 總合 2005 年 2.7 6.3 9.0 2004 年 4 月 2.8 4.3 7.1 2004 年 1 月 2.6 3.7 6.3 2003 年 3.4 3.0 6.4 2002 年 3.0 3.4 6.4

(單位:%) (表五) 歷年檔案交換軟體使用率之變化58

56 本調查係以總務省於 2005 年 1 月 26 日所公布之「相關寬頻網路服務締約數量」作為現行網 際網路之使用人口,數量為4718.9 萬人。

57 4718.9(萬人) × 0.09 = 424.7(萬人)。

58 參閱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日本唱片協會,2005 年ファイル交換ソフト利 用実態調査結果の概要,頁4。

目前日本國內最多人使用過之檔案交換軟體為「WinMX」,占 69.8,其次為

音 用檔案交換軟體「WinMX」,將「Adobe Photoshop 6.0 日語版」與「Microsoft Visual C+ + for Windows Version 6.0 Standard Edition 」等軟體置於個人電腦硬碟中,使 該檔案處於不特定人皆得透過「WinMX」任意下載使用之狀態,被京都府警依

60 同上註,頁 9。

61 同上註,頁 9。

侵害著作權法中「公眾送信權」62之罪名逮捕。另外,該名二十歲之專門學校生 亦因為將音樂 CD 製作成 MP3 檔案供不各定人下載,於同年十二月七日遭日本 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與二唱片公司共同依侵害著作權與著作鄰接權之罪名 提起刑事告訴。就京都府警之起訴,京都簡易裁判所於二○○二年三月作出科處 被告罰金四十萬日圓之簡易判決。相關人士表示,本案件由於並無前例可循,加 上考量被告之學生身分,所以僅科處罰金刑,但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ACCS)發 言人則表示,相信對於今後類似犯罪行為,警察與檢察機關將會採取更加嚴格之 態度。

個人使用者受到警方逮捕和起訴之第二例發生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亦由京督府警察高科技犯罪對策室與五条署逮捕了愛媛縣十九歲無業男性A 與四十一歲男性B。本案 A 將任天堂多款電玩軟體、B 將數部電影著作置於個人 電腦硬碟,並利用「Winny」之檔案交換軟體,將該些檔案提供不特定人下載,

因此兩人皆被警方依侵害著作權人公眾送信權之罪名加以逮捕並移送檢察機關 起訴63。就 A 之部分,負責偵辦本案之檢察官在起訴狀中表示,基於被告 A 之 違法傳輸行為,造成權利人在經濟上之損失高達十三億八千萬日圓,具有相當犯 罪惡性,因此求處八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 A 之辯護律師則主張 A 並無犯罪意識,加上僅為初犯,要求法院能宣告緩刑。在二○○四年三月五日之 判決中,被告A 被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就 B 之部分,京都地方裁判所 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亦宣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64

本案中兩位被告所使用之「Winny」檔案交換軟體,為沒有中央索引伺服器 之分散型 P2P 軟體,檔案在傳輸過程中須經過第三人電腦,因此讓每位使用者 之匿名性大幅提升,難以確認各該檔案傳輸之行為究竟是何人所發動。本案中京 都府警察能夠順利追蹤到個人使用者,代表其高科技犯罪對策室之獨特犯罪偵查 方法已開始展露成果,京督府警亦表示會將此等偵查手法公開予其他警察機關,

共同打擊網路犯罪。

對檔案交換軟體開發者之刑事告訴

承續前述對個人使用者之刑事告訴,京都府警察於二○○四年五月十日依侵 害著作權之幫助犯罪名,逮捕了「Winny」之開發者金子勇先生65。京都地檢署 檢察官認為金子勇先生開發「Winny」之行為,對於二○○三年十一月所逮捕利 用Winny 侵害著作權人公眾送信權之犯罪行為,構成刑法上之「幫助」,於五月

62 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上之公開傳輸權。

63 見 2003 年 11 月 28 日,PCWEB News,http://pcweb.mycom.co.jp/cgi-bin/print?id=16411,最後 瀏覽日期:2005/10/9。

64 H16.11.30 京都地方裁判所 平成15(わ)2018 著作権法違反被告事件。

65 金子先生為現任東京大學研究所助教。

三十一日正式依違反著作權法之幫助犯罪名起訴。此為世界上頭一起公權力機關 對於 P2P 軟體開發者之刑事告訴,引起日本社會及各國相關學者熱烈討論,支 持金子勇先生之各界人士更成立了「金子勇氏を支援する会」66之網站,負責追 蹤報導本案件之審判,並提供科技界與法律界人士對本案之見解。在金子勇遭警 察逮捕後,相關支援人士在短短十日內募集了一千多萬日圓之捐款,準備作為金 子勇在訴訟辯護上之經費。之後,京都地方裁判所在六月一日即決定讓金子勇先 生以五百萬日圓交保。

在第一次公開審理前,日本情報處理學會和情報網路法學會主辦了一場名為

「以Winny 事件為契機-資訊處理技術之發展與社會福利工作坊」之討論會,聚 集了法律學者、IT 技術專家與律師,發表各界對於 Winny 事件之看法。會中,

金子勇之辯護律師團事務局長壇俊光律師對於京都地檢署之起訴,就經濟產業 面、刑法面及著作權法面發表了三點疑慮。首先,在經濟產業上,Winny 之點對 點傳輸技術使巨大的多媒體檔案能夠順利流通而不對伺服器造成過重負擔,令數 位著作物透過網際網路直接販售給消費者變為可能,更因為降低中間管理而能以 低價格販售,對提升企業之收益有莫大幫助。待網路收費系統確立之後,便能防 止違法複製行為。若否定 Winny 之合法性的話,則是否定日本政府「IT 立國」

之政策。就刑法上之分析,由於金子勇先生對於正犯並無認識,亦不知悉正犯犯 罪行為之時間,若要成立犯罪之幫助犯仍有問題。最後,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製 造或提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技術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若將 Winny 之提供行為當成侵害公眾送信權之幫助犯則最高可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之罰金;相較於規避防盜拷措施技術僅能用於不法行 為,Winny 作為 P2P 技術之一對社會不可說沒有益處,然而違法性較高之行為刑 罰上責任卻比較輕,由此可看出現行著作權法在刑罰規定上並不均衡。

本案之第一次公開審理為二○○四年九月一日,被告金子勇先生否認有罪,

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展開激烈言詞辯論。依據日本判例之規定,若幫助者對於”自 己的行為將使正犯之犯罪行為施行更容易”一事有認知的話,則即使幫助者不知 道正犯之具體犯罪時間與其他犯罪事實,仍然可成立幫助犯。基於上述判例,檢 察官舉出數點事實欲證明金子勇係基於增長侵害著作權行為之意圖而開發 Winny。辯方律師則主張,目前法律上並無處罰 P2P 軟體之開發與提供行為之明 文規定,檢察官在無明確違法根據之情況下,提出幫助犯之模糊且曖昧的構成要 件,根本地違反罪刑法定主義。67

本案在二○○四年度接連舉行六次公開審理。自十二月二十七日所舉行之第 六次公開審理後,雖然至今判決結果仍未公布,但各界討論之聲依舊不絕於耳。

66 網址為 http://freekaneko.com。

67 關於本案之相關討論,參閱 IT Media News,特集:Winny 事件の衝撃,

http://www.itmedia.co.jp/news/topics/winny.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5/11/2。

對於檔案交換軟體業者之民事訴訟

日本MMO 公司於二○○一年十一月設置了「File Rogue」網站,免費將「File Rogue」之檔案交換軟體提供網友下載,而網友在安裝好 File Rogue 並連結至其 伺服器後,即可免費地與不特定人交換音樂MP3。事實上,在「File Rogue」開 始營運之前,日本唱片協會(RIAJ)即對 MMO 公司發出警告,要求 MMO 應阻斷

「File Rogue」使用者對該協會會員公司所擁有權利之音樂進行交換,若 MMO 不採取相關防治制措施即開始提供服務,該協會將提出侵權告訴。由於MMO 不 理會RIAJ 之警告仍如期提供「File Rogue」之檔案交換服務,RIAJ 便於二○○

二年一月末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出禁止MMO 提供服務之假處分告訴,而東京地 方裁判所則於同年四月九日頒布了該假處分命令。在 MMO 停止提供「File Rogue」之服務後,RIAJ 於二○○二年二月底正式向 MMO 公司提出侵害著作權 之告訴,向MMO 公司社長松田道人請求總額約三億六千萬日圓之賠償額68。本 案件之審理持續了一年多,東京地方裁判所於二○○三年十二月作出MMO 敗訴 之判決,判決內容包括停止「File Rogue」服務與對唱片公司之 3,689 萬日圓、

對JASRAC 之 3000 萬日圓的損害賠償。雖然 MMO 公司對該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然而東京高等裁判所於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判決中肯定第一審法院之見

然而東京高等裁判所於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判決中肯定第一審法院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