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問題之決策
在一九九七年行政改革之前,日本由於過去各省廳基於本位主義以及由各省 廳分擔管理之原則,雖然符合時代的需求,但隨著國家目標的複雜化與在內外環 境的不斷變遷下,要求迅速且聰明的價值選擇與政策執行,各省廳的本位主義與 分擔管理的原則,反而顯示出其侷限性及機能障礙。因此,日本政府為尋求整體 性與戰略性的政策判斷與機動性的決策,憲法上的內閣總理大臣應該發揮高度的 統治與政治作用,內閣機能也有必要加以強化。在該次行政革新中,為提高總理 大臣主導國政方針的決定,使其發揮對內閣的指導性權能38,則加強了對內閣及 總理大臣的輔佐與支援體制39,亦即強化了內閣官房機能及設置內閣府,以協助 內閣及總理大臣。此次行政改革之結果,可說是將政策決策之主導權,由行政官 僚體系回歸到民選代表的政治家40。
在前述行政改革(一九九七年~二○○一年)完成不久,日本總理大臣即提出
「智財立國」之目標,而觀察日本政府之後在進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決策之軌 跡,可發現其決策模式已徹底擺脫省廳本位主義,而進入以總理大臣為主導之新 紀元。仿冒與盜版之問題由來已久,在全球網際網路普遍化與數位複製技術日趨 成熟後,為仿冒與盜版之侵權行為者亦憑藉著此二種技術逐步擴大仿冒與盜版行 為之規模,至此,如何有效地抑制或防止仿冒或盜版行為之發生,已成為各國極 度重視之課題。日本身為名牌商品以及著作物之輸出大國,國內產業因仿冒與盜 版侵害所蒙受之損失不計其數,因此,關於處理仿冒與盜版之對策,理所當然地 成為日本智慧財產相關事項之最高決策單位「知的財產戰略本部」所關心之課題。
「知的財產戰略本部」設置於內閣之中,此戰略本部之設置目的在於,為能 夠綜合調度與智慧財產相關府省廳,以有效率地推動政策之實行,「知的財產戰 略本部」將扮演其間指揮中心的角色。若要了解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決策形成過 程,首先必須先了解其本部內之組成;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設立根據為知的財產
38 在強化內閣總理大臣的指導機能方面,總理大臣在內閣會中對於國家基本方針,例如外交政 策、安全保障政策、行政財政作、總體經濟政策、編列預算之基本方針等重要國家政策具有提議 權,並可進行討論與決定。此外,總理大臣可機動設置特命大臣,負責擔當特定事項,例如「沖 繩及北方對策擔當大臣」。
39 在強化總理大臣的輔佐與支援體制方面,設立直接輔助總理大臣的內閣官房與內閣府。內閣 官房為負責企劃、調查任務之機關,負責國政上之統合策略機能,同時負責內閣在國政上最高、
最終之調節機能,以及執掌安保、經濟政策等基本政策,以及強化危機管理和資訊提供機能;內 閣府則負責總合調整,透過經濟財政諮詢會議、總合科學技術會議、中央防災會議,提供內閣官 房政策參考。
40 參閱楊鈞池,國政研究報告「一九九○年代日本行政革新之政治分析」,內政(研)090-056 號,
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掌事務規定於同法第二十五條,而第二十六條規定:「本 部由知的財產戰略本部長、知的財產戰略副本部長與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員所組 成」;第二十七條規定:「本部之首長為知的財產戰略本部長,由內閣總理大臣充 之。本部長應總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其下職員」;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本部設 置知的財產戰略副本部長,由國務大臣充之。副本部長應協助本部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本部設置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員(以下簡稱本部員)。本部員 由下列二者充之:(1)除本部長與副本部長以外之全體國務大臣 (2)對於促進智慧 財產之創造、保護與活用有見識之人,而經內閣總理大臣任命者」。此外,依據
「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令」41之規定,知的財產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 本部員(即非國務大臣之本部員),不得超過十人,任期二年,得再任。
關於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決策形成,係以定時召開集會來進行;截至二○○
五年六月十日,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一共召開了十一次集會,其集會成果包括「知 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與「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五」之完成以及其他智 慧財產相關政策之決定。從前述關於知的財產戰略本部之組成中可發現,此戰略 本部之組成員為,含總理大臣在內並全體內閣閣員階層之各省首長,以及產業界 與學術界之代表;在戰略本部此種組織設計下,即可超越原本侷限於各負責省廳 之框架,就各層面所發生之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包括各界關注之仿冒與盜版對 策,進行統一之政策討論,而無考量有所遺漏之疑慮。
第二節 日本政府對反仿冒問題之分工
承續前一節所述,日本政府目前負責進行反仿冒與盜版相關決策之最高機關 為內閣知的財產戰略本部,該戰略本部自設立至今,前後擬定了「知的財產推進 計畫二○○四」與「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五」42,此部知的財產推進計畫為 日本政府各機關在推動各項智慧財產相關工作時之最高指導方針,而在該推進計 畫中亦就「模仿與盜版對策」一課題,訂定了日本政府未來施政之方向與各行政 部門應完成之工作。就「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中所提出與「模仿與盜版 對策」相關之多項工作重點而言,少部分事務由於涉及各主管機關之專業領域,
因此可明確指派給該單一主管機關,例如邊境保護措施;但絕大部分事務複雜度 較高或具有普遍性,而需仰賴跨省廳之合作才得以確實完成,例如對國民提升其 智慧財產權意識之工作。以下即就此二種類別之事務及其負責之主管機關進行說 明。
就日本於海外市場所受仿冒與盜版侵害之對策方面,由於事務本身牽涉國際
41 平成 15 年政令第 45 号。
42 「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五」之架構與內容大致承襲「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二○○四」,僅就 新發生之問題或新產生之需要進行補充。
與外交因素之故,其相關措施之主要負責機關為外務省,包括了於外務省經濟局 設立「知的財產侵害對策室」,製作「智慧財產侵害之應對手則」分發給各駐外 使館,加強其在處理外國當地日本國民權利受侵害時之應變能力。同樣是處理海 外仿冒與盜版之問題,外務省在處理牽涉層面較廣之事務,如對於海外地區之法 律制度、權利執行系統或司法制度等進行調查時,或者要在海外地區進行智慧財 產權之教育與宣導工作時,則須與其他機關(如經濟產業省與文部科學省)合作以 利事務之推動。
在邊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方面,無疑應由財務省進行相關之制度建立與執行工 作,因財務省所轄之關稅局與各地稅關即為各種侵權貨物要進入日本國土時所會 面臨之第一道防線。雖是如此,但近來新型之侵權態樣不斷產生,有些行為落於 現行法規(特許法、實用新案法與意匠法等)所無法管制之灰色地帶43,但對於權 利人亦造成相當之損失,即有賴該等法規之修正或藉不正競爭防止法將其納入規 範,此時則免不了需透過與經濟產業省之合作44。
與網際網路相關之侵權行為,主要包括利用拍賣網站販售侵權物品與進行非 法之檔案交換。涉及電子通訊管理之業務通常由總務省負責,警察機關對於網路 犯罪亦有管轄權,若於網路上販售之侵權物品係從海外輸入,則又應與財務省配 合。至於利用檔案交換軟體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則交由著作權之主管機關文部科 學省進行管制。
最後,牽涉層面最廣泛,或者說最具一般性,可由各個機關於各自專責領域 內進行,亦可相互合作、聯合進行之事務,即為對中小企業/合資企業在仿冒與 盜版問題上之支援,以及對於消費者、國民在反仿冒與盜版之意識上之啟發工 作;有觸碰到此類事務之機關包含了警察廳、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 學省、農林水產與經濟產業省。
43 例如在貨物入關時,將侵權之商標去除以順利過關之脫法行為。
44 平成 17 年不正競爭防止法概要,經濟產業省知的財產政策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