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日本法上公司分割之債權人保護規範

第五節 小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節 小結

企業組織重組行為除將產生公司權利義務讓與繼承之實體上效 力,亦產生法人格創設或消滅之組織上的變更,若公司以分割方式 為集團企業的整理或公司事業部門的簡化,因移轉讓與對象為獨立 運作,包含權利義務的事業,相較於公司單純處分資產的方式,公 司得有效率地達到簡化公司或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良性的公司分 割,應以事業或營業繼續經營所必要的權利義務為分割標的,並在 分割前將分割相關資訊透明化,債權人保護程序方面,若有對分割 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亦應盡到相關保護措施之義務,清償或提供全 體債權人足夠之擔保。在公司分割事前即達到公司利害關係人之利 益最大化,分割當事公司即不容易受到利害關係人事後權利主張的 威脅。日本舊商法於制訂公司合併、股份交換制度後,始引進公司 分割制度,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利用組織重組提高企業經營效率、活 化企業重組,以建構彈性化的企業重組制度為目標。著眼於公司分 割之目的,公司分割規範上,未課與公司過度嚴格的事前債務人保 護程序的義務,僅限於部分債權人擁有異議陳述權,公司分割後為 法律安定性的考量,公司分割之效力係不易動搖。會社法制定後亦 延續此理念對公司分割有相關修正,除前債權人保護程序延續舊商 法對於異議陳述主體之限制,亦放寬公司分割生效要件的要求,不 以具備債務履行可預見性為要件。再者,鬆綁公司向債權人個別催 告之義務,公司得以二重公告取代向債權人個別催告之義務,以節 省個別通知的勞費。但事前程序的放寬,除了債權人的資訊取得權 受影響,亦會影響到債權人主張事後救濟的資格,成為濫用公司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割行為的間接要素。

現行公司分割規範為確保公司分割效力之安定性,基於禁反言 原則認為事後救濟手段不得與事前的債權人異議程序脫鉤處理,分 割當事公司僅對未受個別催告之債權人負擔怠於個別催告之法定連 帶責任。以及公司分割無效之訴之原告適格雖限於未承認公司分割 之債權人,惟判決實務將其解釋為限於得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如此 將使真正權益受損之債權人事前及事後均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若 公司有意以分割方式脫免債務,被分割公司得選擇性的將部分的權 利義務讓與或留存,使公司所負擔之風險集中由分割當事公司之任 一方承擔,既存債權人與繼承公司之繼承債權人間因此產生不平等,

因分割行為有害部分債權人之權益具有詐害性,故又被稱為「濫用 公司分割」之行為。因公司分割制度創設以來,濫用公司分割行為 屢見不鮮,在會社法修正前,遂由學說及實務見解為權益受侵害之 債權人提出公司分割規範外之其他救濟途徑,以補充現階段會社法 對公司分割事前與事後債權人保護程序的缺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日 本 法 濫 用 公 司 分 割 之 詐 害 行 為 撤 銷 權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