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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概論

第三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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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公害確實會造成某些部分之損害現象,但是其亦可能具有某種程度 之社會妥當性,而在性質上或許得以被歸類為可容許之危險,故公害 糾紛事件經常具有濃厚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之色彩。

第三節 小結

首先,暫且不論我國政府機關之食品安全管制措施究竟如何69, 本文藉著回顧我國歷年來所爆發之各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後,除可發 現不肖食品業者之貪婪與無良至今從未改變外70,而且違法食品添加 物案例業已成為我國近年來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之主要類型。就此 而言,不僅對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等權益造成極為鉅大且廣泛之影 響,並且同時受到新聞媒體與社會民眾之矚目及重視,實與日常生活 之間息息相關71。除此之外,全球化之國際食品貿易無疑促使食品安 全事件變得更加容易爆發,例如三鹿公司奶粉事件與美國牛肉進口事 件即是屬於此種情形。

其次,臺灣在經過不斷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後,社會民眾 對於食品安全與消費者保護之權利意識逐漸開始甦醒。因此,我國在 西元 2014 年 2 月間,將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此或多或少的意味著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作為其核心理念72。並且,就目前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訴訟之實

69 例如在米糠油事件、三鹿公司奶粉事件或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我國政府 機關因為受限於人力、經費、專業或技術等方面之缺乏,甚至乃是基於當時兩岸政治之情節或氛 圍之考量,從而無法立即執行或有效落實相關之管制措施。邱文聰,從迷失的身分重新找尋食品 攙偽假冒管制的可能途徑–以食品身分標準為分析焦點,政大法學評論,141 期,頁 6,2015 年 6 月;周桂田、徐健銘合著,同註21,頁 116-117;程明修,行政法上之預防原則(Vorsorgeprinzip)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手段之擴張,月旦法學雜誌,167 期,頁 128,2009 年 4 月。

70 「貪婪是一切詐欺的源頭,而慾望是人類歷史上永遠揮之不去的陰影。」。轉引自 Bee Wilson 著,周繼嵐譯,美味詐欺–黑心食品三百年,頁 340,2012 年 2 月。

71 同前註,頁 229;蔡墩銘,同註 49,頁 266-267。

72 洪德欽,歐盟食品安全制度對臺灣食安改革的啟示,臺大法學論叢,44 卷特刊,頁 1218-1221,

2015 年 11 月;洪德欽,同註 59,頁 446-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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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運作狀況而論,由於被害人數量眾多與個別之損害賠償數額不大等 緣故,因而已經形成所謂的「擴散型損害」(Streuschäden)之情形73, 使得「消費者團體訴訟」不僅是救濟消費者權益之主要途徑而已,更 是成為抗衡不肖食品業者之重要機制74。然而,關於我國法院對此之 判決結果或救濟成效,卻是與社會上之普遍期待之間存在著相當程度 之落差,而許多被害人至今仍然未能獲得合理之損害賠償或適時之權 利救濟,例如米糠油事件或塑化劑事件即是屬於此種情形。甚至,在 某些重大之食品安全事件中,自始即是缺乏被害人向不肖食品業者提 起訴訟請求賠償,例如戴奧辛鴨蛋事件或毒澱粉事件則是屬於此種情 形。

本文細繹此等現象背後所可能隱藏之原因後,認為由於食品安全 事件,亦即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除具有消費訴訟事件及公害糾紛事 件等現代型紛爭特徵之外,再加上其亦是屬於危害風險類型,而涉及 風險社會中之新型式風險所形成之雙重缺陷特性及雙重風險特性之 緣故,因此導致「損害」與「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因素之舉證責任 對於被害人而言,應是過於沉重而欠缺期待可能性。是以,法律之規 範制度即因而出現所謂的保護漏洞,造成被害人陷入難以請求損害賠 償之救濟困境中75。因此,在某些重大之食品安全事件爆發之時,被 害人認為既然獲得法律救濟之機會甚為渺茫且困難重重,那其寧願自 始即放棄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之權利,以避免日後遲早遭遇敗訴判決之 命運,即俗稱的知難而退76

73 沈冠伶,消費者團體訴訟之再建構:以擴散型損害及集團權利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4 卷 特刊,頁1239-1240,2015 年 11 月;許政賢,侵權行為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以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為例,政大法學評論,146 期,頁 308,註 1,2016 年 9 月。

74 姜世明,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變革–兼論團體訴訟,月旦法學雜誌,96 期,頁 17-19、21,2003 年5 月;許政賢,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之訴訟機制,載: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 92,2011 年 5 月;陳俐伶,同註 47,頁 69。

75 劉聖文,同註 43,頁 20-23。

76 黃淳鈺、李佶明合著,同註 57,頁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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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開情形不僅形成所謂的食品安全事件之救濟困境而已,

而且似有嚴重影響我國人民對於司法制度之信任之虞,故如何在損害 賠償責任之規範制度中,特別是在侵權行為責任之方面,尋求突破食 品安全救濟困境之解決之道,並且在食品安全與消費者保護等議題上 繼續往前進展,應是屬於在當代風險社會中至關重要且無可迴避之問 題與挑戰77

77 洪德欽,同註 59,頁 444;許政賢,同註 66,頁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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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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