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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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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隨著食品科技之進步與國際貿易之活絡,現今社會之物質享受越 來越舒適,食品產銷體系之分工越來越精細,日常生活之消費選擇越 來越多元,然而與此同時,消費者距離食品之生產製造過程亦是越來 越遙遠,食品資訊之取得與理解亦是越來越困難,社會大眾亦是越來 越無從得知其所食用之食品究竟如何而來,因此不肖食品業者藉由違 法行為而獲取鉅額暴利之欲望亦是越來越強烈。終於在西元 2008 年 之後,我國境內開始爆發一連串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頓時之間人心 惶惶,除民眾對於臺灣食品安全之信心岌岌可危而需積極修復外,如 何使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獲得適當且即時之救濟,更是社會大眾 與新聞媒體所重視及爭相報導之議題。但是,法院之判決結果卻是讓 民眾大失所望,甚至造成我國人民對於司法制度之不信任感。例如在 塑化劑事件中,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而請求損害賠 償 24 億 9,500 萬元,但是本件第一審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卻僅判決 賠償 120 萬元而已1。若是細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此所作成之判決 理由,即可發現由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於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 所遭遇到之救濟困境未有深刻認識之緣故,從而看似公平之審判,其 實卻是隱藏著許多不公平之處。

有鑑於此,本篇論文即是希望能將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所遭 遇到之救濟困境儘可能的清楚描述。在對於此等救濟困境有較為深刻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消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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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之情形底下,進而參照外國之學說理論與實務判決,然後在我國 法律規範之解釋適用之範圍內,尋求食品安全救濟困境之解決之道。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我國歷年以來所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是屬於違法食品 添加物案例,例如米糠油事件、三鹿公司奶粉事件、塑化劑事件、大 統公司食用油事件與黑心油事件。由於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乃是源自 於科學技術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所致,所以涉及風險社會中之新型式 風險,再加上其亦具有消費訴訟事件與公害糾紛事件等現代型紛爭特 徵之緣故,從而就損害與因果關係而言,受害人自始即是陷於難以舉 證證明之窘境。因此,上開損害與因果關係難以舉證證明之窘境應該 如何處理,即是本篇論文所要加以論述者。

再者,關於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商品責任,由於消費者保護 法第 7 條規定、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對此皆有規範之緣故,因而形成三軌制度。究竟上開三者之間 有何相異之處,以及何者始為最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亦是本篇 論文所要加以釐清者。然後,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受害人究竟 受有何種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以及受害人能否與如何請求懲 罰性賠償金,此等損害賠償責任成立後之法律效果之議題,也是本篇 論文所欲加以說明者。

因此,本篇論文之研究目的,即是針對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從 損害賠償之責任成立至法律效果而為整體性、全面性之探討分析,以 建構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理論基礎,並使不肖食品業者確實負擔起 其所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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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篇論文乃是就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侵權行為責任予以討論,

並且以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所遭遇到之救濟困境作為出發點,從 損害賠償之責任成立至法律效果而為整體性、全面性之探討分析。再 者,鑑於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受害人所最在意者,乃是其身體 權與健康權因為誤食違法食品添加物所遭受之侵害或受有之損害,應 該如何予以救濟乙事,是以本篇論文即是從身體權與健康權之角度切 入,據此而論述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損害與因果關係。然後,在 損害與因果關係皆是能夠成立之情形下,進而針對違法食品添加物案 例中之商品責任,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上予以比較分析,尋找最為 有利於受害人之請求權基礎。最後,則是基於此等最為有利於受害人 之請求權基礎所規定之法律效果,探討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方 面之議題。

食品安全事件,除會涉及身體權與健康權遭受侵害或受有損害之 侵權行為責任外,亦會涉及廣告不實責任、意思表示瑕疵、不完全給 付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等契約方面議題,惟此等議題並非本篇論文所 主要討論者,是以僅在必要時作簡略說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篇論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採取「文獻探討法」、「比較研究 法」與「案例分析法」,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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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探討法:

針對本篇論文所主要探討之議題,搜集臺灣關於食品安全、違法 食品添加物、消費訴訟事件、公害糾紛事件、損害、因果關係、商品 責任、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等專書論著、學術期刊與學位論文,

進行比較、分析與探討。

二、比較研究法

本篇論文在身體權與健康權遭受侵害或受有損害之部分,嘗試參 照美國法上機會喪失理論,針對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在法律概念上 提出可能之解釋方向。然後,在因果關係之部分,本篇論文則是援引 日本法上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並且結合舉證責任減輕或舉證責任轉換 之法律效果,以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公平且合理的分配證據風 險。最後,在損害賠償之部分,本篇論文則是介紹美國法上毒物侵權 行為中之醫療監測費用與未來罹病恐懼,以作為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時之其中一項論點。

三、案例分析法

本篇論文在針對上開議題予以論述之同時,亦將我國法院判決之 相關內容予以摘要或節錄,藉由實務判決與學說理論之比較分析,更 能明瞭食品安全之救濟困境與將來可能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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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篇論文分為五章,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內容含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 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概論,主要先是回顧我國歷年來所爆發 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藉此而彰顯食品安全之問題意識及權益保護。

然後則是將食品安全事件類型化,以特定本篇論文所欲研究討論之案 件類型與學術領域乃是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及侵權行為責任。最後再 將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特徵予以整理,藉由呈現違法食品添加物案 例所具有之各種現代型紛爭特徵,而說明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 受害人所遭遇到之救濟困境,以及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與傳統民事訴 訟事件之不同之處。

第三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主要是針對違法食 品添加物案例中之損害與因果關係兩個部分予以探討,因為必須損害 與因果關係皆已具備時,損害賠償責任始能成立。然而違法食品添加 物案例中之損害與因果關係,卻往往會因為受制於上開所述之各種現 代型紛爭特徵之影響,致使受害人陷於難以舉證證明之窘境。因此,

就損害之部分而言,本篇論文嘗試參照美國法上機會喪失理論,再加 上考量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立法目 的與規範功能,從而認為當受害人因為誤食違法食品添加物而產生危 害風險時,其身體權與健康權即已遭受到此等危害風險之侵害,並不 會因為罹患疾病之症狀尚未顯現而有所不同。就因果關係之部分而 論,本篇論文則是援引日本法上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認為當違法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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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物誘使罹患疾病之風險或可能性增加乃是呈現偏高或比較可能 時,則法院即可採取舉證責任減輕之方式。此時,受害人僅須就違法 食品添加物之攝取數量、危害程度及致病過程提出蓋然性程度之情況 說明時,即能證明因果關係成立。而且,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具 體個案中,如果發生當事人間之地位極端不平等或事實及證據嚴重偏 在一方等情事時,更是可以發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法律效果,亦即此時 應由食品業者負擔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以公平且合 理的分配證據風險。

第四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法律效果,本篇論文在此先對於違法食 品添加物案例中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探討,除藉此而建立違 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交易安全義務外,亦透過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 之比較分析,以尋找最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並且,由於立法者 已經就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而特別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 第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因此本篇論文認為,該等規定之立 法意旨與解釋適用,亦應是在處理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時所必須注意 之事項。然後,基於此等最為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所規定之法律 效果,本篇論文接著探討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方面之議題。就 損害賠償而言,本篇論文介紹美國法上毒物侵權行為中之醫療監測費 用與未來罹病恐懼,以作為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之其中一種思考方

第四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法律效果,本篇論文在此先對於違法食 品添加物案例中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探討,除藉此而建立違 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交易安全義務外,亦透過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 之比較分析,以尋找最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並且,由於立法者 已經就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而特別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 第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因此本篇論文認為,該等規定之立 法意旨與解釋適用,亦應是在處理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時所必須注意 之事項。然後,基於此等最為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所規定之法律 效果,本篇論文接著探討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方面之議題。就 損害賠償而言,本篇論文介紹美國法上毒物侵權行為中之醫療監測費 用與未來罹病恐懼,以作為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之其中一種思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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