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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概論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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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豬油經由縱橫交錯且錯綜複雜之銷售網路而對外販售之重大食品 安全事件。由於該等製油廠商所製造之食用豬油在市面上廣泛流通銷 售之緣故,因此誤食該等含有劣質油品或不明油品之食用豬油而受害 之消費者人數極為眾多且遍布臺灣39。從而,該等食品安全事件後續 所衍生之「消費者團體訴訟」亦是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展開,例如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正義公司應該賠償 40 萬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決頂新公司應該賠償1,023 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強冠公司 與正義公司應該分別賠償 133 萬元與 936 萬元等判決結果40,皆是屬 於此等消費者團體訴訟之實際運作狀況41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與特徵

第一項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

食品安全事件,依照是否會對於身體健康造成危害風險之分類標 準,可以概略分為兩種類型,此即「單純詐欺類型」與「危害風險類 型」42

第一款 單純詐欺類型

單純詐欺類型,例如不肖食品業者在食品之製造過程中添加低價

39 彭百顯,臺灣食品安全問題需全面總診斷,載:臺灣食品安全問題總診斷–【食安論壇】論文 集,頁9,2015 年 9 月。

4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消字第 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 字第9 號民事判決。

41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黑 心 油 團 體 訴 訟 進 度 表 ,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網 址 : 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litigation(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校 園 食 安 團 體 訴 訟 進 度 表 , 台 灣 消 費 者 保 護 協 會 校 園 食 安 團 體 訴 訟 進 度 表 網 址 : 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index.php?sn=cpat&pg=ZC829522(最後瀏覽時間:

2018/8/31)。

42 胡博硯、黃文政合著,我國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解析與反省:回應食安危機,台灣法學雜 誌,238 期,頁 31,2013 年 12 月。

鉅作《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Risikogesellschaft: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便把這個已經改變、如今才被意識到的人類社會,以文字的方式表達出來:財富的生產分配已經

以歐盟與臺灣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4 卷特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頁 1044-1046,2015 年11 月。

51 「科學本身是一個『不確定性之科學化』(Verwissenschaftlichung der Ungewißheit)過程,人們 以『確定的』(sicher)知識解釋、操作『不確定的』(unsicher)問題現象。然而,科學(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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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經常藉由縱橫交錯且錯綜複雜之銷售網路而散布流通到全國上下 或世界各地。所以,在食用時間、累積數量及銷售地域等諸多因素皆 是處於未能確定之狀況下,顯然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關於損害 賠償之責任成立或責任歸屬,將會變得極為難以獲得確認55

雖然在短期時間之內,消費者並不會有損害之顯現,但是其身體 健康之危害風險卻是持續存在,而且此種危害風險可能會在遙遠之未 來實現與形成各種損害。例如消費者在誤食含有致癌性之違法食品添 加物之食品後,由於癌細胞之生成通常需要經過兩個階段,即所謂的 誘發期與促進期,是以從致癌物質刺激細胞突變至突變細胞演變成為 癌細胞之整個過程而言,其間至少需要經過數 10 年之時間,從而在 癌細胞確實轉變而形成惡性腫瘤之前,消費者大多是難以藉由偶然診 斷而發現其體內已經具有癌細胞之存在56。除此之外,因為導致癌細 胞生成之因素眾多且複雜,而且各個消費者之生活飲食習慣、身體健 康狀態與生理代謝機能等皆有差異,所以在現代毒物科學上,仍然無 法斷言癌細胞之生成乃是由於食用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所造成。因 此,消費者根本難以釐清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與癌細胞生成之間的關 聯性,更遑論向不肖食品業者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乙事57

簡而言之,危害風險類型不僅具有「健康性危害證據不足」與「安 全性保障同樣欠缺」之「雙重缺陷特性」58,而且此種風險社會中之 新型式風險亦是具有「不可控制性」與「不可計算性」之「雙重風險 特性」59。因此,當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爆發而需要認定不肖食品業

55 Lothar Kuhlen 著,許恒達譯,全球風險社會中的食品安全法制,高雄大學法學論叢,10 卷 2 期,頁178,2015 年 3 月;古承宗,風險社會與現代刑法的象徵性,科技法學評論,10 卷 1 期,

頁121-122,2013 年 6 月。

56 吳嘉麗,化學、食品與社會,頁 147,2004 年 2 月。

57 黃淳鈺、李佶明合著,食品安全衛生民事責任初探,治未指錄,5 期,頁 137-138,2017 年 1 月。

58 劉聖文,同註 43,頁 14。

59 周桂田,同註 51,頁 37;洪德欽,專號序:食品安全的法理與論證,歐美研究,46 卷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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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時,往往即會遭遇到「損害」與「因果關 係」等構成要件因素難以證明之救濟困境60。其實,違法食品添加物 案例所涉及者,含跨法律學、社會學、環境學、生物學與病理學等多 元專業領域,實為各種不同體系脈絡之專業知識交錯建構而形成。因 而,在處理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時,必須突破傳統法學概念之束縛 及狹隘科學理性之禁錮61,並且輔以多方專業學識領域之配合,始能 謀求食品安全救濟困境之解決之道62

附帶一提,雖然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亦有可能會涉及廣告 不實責任等契約方面議題,例如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即是屬於此種情 形,但是本篇論文所欲聚焦討論者,乃是侵權行為責任等相關議題,

併予敘明。

第二項 食品安全事件之特徵

傳統民事訴訟事件,通常是以特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否 及其範圍作為審判對象。但是,食品安全事件由於涉及因素複雜與被 害人數量眾多等緣故,所以除被害人之權利需要獲得即時救濟之外,

往往亦因為影響層面廣泛,從而攸關整體社會之生活環境,此間交錯 著公的因素與私的因素之緊張關係,甚至形成所謂的擴散利益侵害之 情形,而且此項擴散利益之內容及其歸屬主體亦皆未必完全明確。顯 然,食品安全事件與傳統民事訴訟事件並不相同,而是具有「消費訴

頁443,2016 年 12 月。

60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同註 49,頁 71、83;程明修,行政法上之風險評估與管理,台灣法 學雜誌,142 期,頁 102,2009 年 12 月;王奕涵,同註 8,頁 37。

61 「進一步的說,科學專家所掌握的知識之研發與應用並非全面的,若僅僅鎖定在科學實驗室的 假設,往往造成不同學科有了不同的科學評估結果,若未能跳出狹隘科學理性的限域,思考科學 之外的衝擊,而進行與社會的對話、溝通,甚至發展互動的平台機制,則通常會演變為拒絕科學 研發之高度社會爭議。」。轉引自周桂田,同註51,頁 136。

62 田金益致詞,部門法律系列研討會–食品衛生管理法(一),台灣法學雜誌,239 期,頁 115,

201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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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訴訟是在審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 律關係,而企業經營者通常是向眾多消費者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若 其所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具有問題時,則往往會導致眾多消費者 之權益遭受侵害,並且產生大規模之擴散性損害賠償紛爭;(2)「個 別之損害賠償數額不大」:因為個別消費者所遭受之損害賠償數額通 常不大之緣故,所以其若是獨自進行訴訟,將會不敷訴訟成本,亦即 不符合費用相當性原則,導致許多消費者因此而被迫放棄行使權利,

以及不肖企業經營者得以藉此而坐獲鉅額之不法利益,而此種情形顯 然有失公平;(3)「當事人間之地位不平等」:由於消費者大多屬於平 民百姓,因此欠缺行使權利所需之知識經驗及經濟能力,乃是處於弱 勢地位,但是企業經營者往往規模龐大且財力雄厚,所以具備相關之 專業知識與訴訟經驗,則是處於強勢地位,而此種情形顯然不符合武 器平等原則,故消費者實在難以與企業經營者相互抗衡;(4)「事實 及證據偏在一方」:消費者行使權利所需之事實及證據等資料,經常 偏在於企業經營者所控制及支配之領域內,例如商品製造過程等關鍵 資料,往往是存放在企業經營者之工廠辦公室之保險箱內,如果消費 者無法取得該等關鍵資料,即使其毅然決然提起訴訟,亦多難免遭遇 敗訴判決之命運;(5)「訴訟爭點具有公益性」:傳統民事訴訟事件之 訴訟爭點,往往僅與兩造當事人間具有密切性而已,但是在消費訴訟 事件中,由於被害人數量眾多之緣故,所以其訴訟爭點會對於全國民 眾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性,甚至亦會牽連到整個社會而具有公益性。

第二款 公害糾紛事件特徵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 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 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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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 害者。」、第2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 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準此而論,關於食品安全事件,例如三 鹿公司奶粉事件、塑化劑事件或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等違法食品添加 物案例,由於其乃是涉及違法使用三聚氰胺、塑化劑或脂溶性銅葉綠 素等有害化學物質,而會對於社會大眾之身體健康等權益造成損害或 危害風險之緣故,是以食品安全事件雖然未必皆是源自於生態環境所 遭受之汙染或破壞,但是其亦應屬於公害糾紛事件,此即所謂的「食 品公害」67

公害糾紛事件除具有上開所述之當事人間之地位不平等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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