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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以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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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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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碩士學位論文. ‧. ‧ 國. 學. 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以違 政 治 大 法食品添加物案例為中心 Research on立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s of Food Safety Events – Focusing on the Cases of Illegal Food Additive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 hi. i n U. v. gc 指導教授:王千維 博士 研究生:蔡仁哲 撰.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月.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 謝辭 撰寫謝辭的同時,不僅代表一篇論文的完成,更是代表一個人生 階段的結束。回顧撰寫論文的過程,我要感謝的人,實在是太多太多, 若是沒有這些貴人的幫忙,我是絕對無法完成這篇論文。. 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王千維老師,王老師耐心的審閱我的論 文,並且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然後鼓勵我繼續堅持下去,才是本篇 論文能夠完成的關鍵。此外,王老師待人接物的和藹可親,更是使我. 政 治 大 師給予的指導與關懷,感恩之情,無以言喻。 立. 在陰雨連綿的政大,依然能夠感受到屏東早晨陽光的溫暖。對於王老. ‧ 國. 學. 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許政賢老師與陳聰富老師,特別是陳老. ‧. 師不辭辛勞的前來政大參與本篇論文的口試。許老師豐富的審判經驗. y. Nat. 與學識涵養,我在研究所修課時即已從中獲益良多。陳老師經典的法. io. sit. 學論著不計其數,提供本篇論文充足的研究養分與絕佳的寫作範例。. er. 在論文口試時,許老師與陳老師精闢的見解與指導,不僅使我對於本. n. a. v. l C 篇論文的研究課題能有更加深刻的認識與理解,因而能檢視與修改自 ni. hengchi U. 己的不足之處,而且更是使我能親身體驗到人如其書的一代學者風 範,整個論文口試過程令我如沐春風,實在是我畢生難忘的經驗。. 感謝政大法學院的子欣助理,在準備口試與修改論文的期間中, 你總是積極且開朗的提醒我相關作業的時程,如果沒有你,我恐怕會 一失足成千苦恨,再回頭已百年身。. 然後感謝宏惠學姊,不僅在服役期間受到學姊的很多照顧,而且.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3) 也是因為在學姊的鼓勵下,我才能在服役結束後順利的取得律師資 格,接著全心全意的完成論文。同時感謝一珍、筱琴、燕花、思賢、 雅芳、柏均等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分案室的媽媽們與姊姊們,服役期間 也是受到你們的很多照顧,希望不久後就能再次相見相聚。. 還有感謝上禾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施秉慧律師與焦文城律師願意 給我律師實習的機會。在律師實習的期間中,我從施律師與焦律師的 身上學到該如何成為一位優秀且稱職的律師,這些經歷都是我一生中 受用不盡的寶藏。感謝仲澤、倢翎、定豐、姵穎等上禾聯合律師事務. 政 治 大. 所的同事們,你們使我的律師實習生活更加多彩多姿。. 立. ‧ 國. 學. 感謝承翰、伯安、宗權學弟與明會、淑儀、亮誠、湧泉、哲豪、 秀平等政大四十二會所弟兄姊妹們的扶持與代禱,使我能在主的保守. ‧. 中完成碩士學位。. y. Nat. io. sit. 最後,是我最親愛的家人,我的爸爸、媽媽與姊姊。你們無條件. er. 的付出成就我完成這篇論文。謝謝你們長久以來對我的支持與包容,. n. a. v. l C 使我能用微笑與勇氣面對未來的人生。在往後的日子中,則是由我去 ni 回報你們給予我的一切。. hengchi U. 蔡仁哲 2019 年 2 月 新北永和.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4) 摘要 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特別是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由於受到風險 社會與現代型紛爭之影響,因此受害消費者不僅難以舉證證明損害與 因果關係,而且亦是無法對於不肖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有鑑於 此,本文除參照機會喪失理論與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外,並且援用表見 證明法則,以嘗試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突破損害與因果關係難以 舉證證明之困境。關於請求權基礎方面,本文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作為中心,以使損害賠償責任得以. 政 治 大 恐懼之損害賠償概念,並且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以藉此而在違法食品 立 據此而成立。至於法律效果部分,本文援引醫療監測費用與未來罹病. ‧ 國. 學. 添加物案例中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 關鍵詞: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風險社會、現代型紛爭、損害、因果. y. Nat. 關係、機會喪失理論、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表見證明法則、消費者保. io. sit. 護法第 7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醫療監測費用、未來罹. n. al. er. 病恐懼、懲罰性賠償金.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3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5. 政 治 大.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概論 ................................................................ 8. 立. 第一節 我國歷年來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8. ‧ 國. 學. 第一項 西元 1979 年之米糠油事件 ................................................8 第二項 西元 1982 年之鎘米事件 ..................................................10. ‧. 第三項 西元 2005 年之戴奧辛鴨蛋事件 ......................................10. y. Nat. 第四項 西元 2008 年之三鹿公司奶粉事件 ..................................11. sit. 第五項 西元 2009 年之美國牛肉進口事件 ..................................13. er. io. 第六項 西元 2011 年之塑化劑事件 ..............................................14. n. a l年 5 月之毒澱粉事件 ...................................... 第七項 西元 2013 15 iv n. C. 第八項 西元 2013 年 8 h 月之胖達人麵包事件 e n g c h i U ..............................17 第九項 西元 2013 年 10 月之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 ....................17 第十項 西元 2014 年之黑心油事件 ..............................................18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與特徵 ...............................................19 第一項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 ........................................................19 第一款 單純詐欺類型 ......................................................19 第二款 危害風險類型 ......................................................20 第二項 食品安全事件之特徵 ........................................................23 第一款 消費訴訟事件特徵..............................................24 第二款 公害糾紛事件特徵..............................................25 第三節 小結 .......................................................................................27 I.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6)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 ......................................30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之機能與損害賠償法之目的 ...........................32 第一項 侵權行為法之機能 ............................................................32 第二項 損害賠償法之目的 ............................................................32 第一款 損害填補 ..............................................................32 第二款 損害預防 ..............................................................34 第三款 懲罰制裁? ..........................................................34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件中之侵權行為法上保護客體 .......................35 第一項 區別性權益保護:權利與利益之區別意義 ....................35 第二項 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權利保護 ................................38 第一款 機會喪失理論之意義..........................................38 第二款 機會喪失理論之界限..........................................40 第三款 機會喪失理論之美國法案例..............................42 第四款 機會喪失理論之我國法案例..............................43 第五款 本文見解 ..............................................................45 第一目 機會喪失或風險增加在侵權行為法上之定 位 ...................................................................45 第二目 機會喪失或風險增加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之 適用 ...............................................................47 第三目 風險自主決定權作為食品安全事件中之侵 權行為法上保護客體之利弊.......................50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因果關係 ...............................................52 a.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n. v i l n Ch 因果關係在損害賠償法上之雙重功能 ............................52 engchi U 因果關係之區分與結構 ....................................................52.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一款 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52 第二款 事實上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 .................53 第一目 事實上因果關係之判斷標準:條件理論...54 第二目 法律上因果關係之判斷標準:相當因果關 係說與法規目的說 .......................................56 第三項 疫學因果關係理論 ............................................................58 第一款 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之緣起與意義 .....................59 第二款 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之日本法案例 .....................63 第三款 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之我國法案例 .....................65 第四款 本文見解 ..............................................................66 第一目 客觀舉證責任與主觀舉證責任...................68 II.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7) 第二目 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與舉證責任...................69 第四節 小結 .......................................................................................73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法律效果 ......................................................82 第一節 食品安全事件中之請求權基礎 ...........................................82 第一項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食品多層級產銷鏈 ........84 第二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商品責任 ............................88 第一款 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88 第二款 商品責任之請求權基礎......................................91 第一目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 ...........................91 一、須有消費關係存在 ........................................91 二、商品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 ............................................................92 三、致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97 四、額外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97 第二目 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 ...............................98 一、保護客體 ........................................................98 二、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99 三、推定過失責任 ................................................99 第三目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99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所 揭示之交易安全義務 ..................................100 二、保護客體 ......................................................101 al v 三、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 104 i n Ch 四、推定過失責任 105 i U e n g c h.............................................. 五、損害賠償數額之舉證責任減輕與裁量酌定 ......................................................................105 第三款 請求權基礎之比較分析....................................107 第四款 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請求權基礎之適用112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件中之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 .................1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第一項 損害之意義 ......................................................................115 第一款 利益說或差額說 ................................................ 115 第二款 規範之損害概念 ................................................ 116 第二項 損害之類型 ......................................................................118 第一款 財產上損害 ........................................................ 118 第二款 非財產上損害 .................................................... 119 第三款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之區別意義 ....... 119 III.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8) 第三項 毒物侵權行為 ..................................................................122 第一款 醫療監測費用 ....................................................122 第二款 未來罹病恐懼 ....................................................12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27 第一目 食品安全事件之財產上損害:醫療監測費 用 .................................................................128 第二目 食品安全事件之非財產上損害:未來罹病 恐懼 .............................................................132 第四項 懲罰性賠償金 ..................................................................135 第一款 懲罰性賠償金之目的........................................135 第二款 懲罰性賠償金之構成要件................................137 第三款 懲罰性賠償金之法律效果................................138 第三節 小結 .....................................................................................141 第五章. 政 治 大 結論 ........................................................................................147 立. 一、危害風險類型之食品安全事件與風險社會 .............................147. ‧ 國. 學. 二、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所具有之現代型紛爭特徵 .....................148 三、美國法上機會喪失理論與權利侵害 .........................................148. ‧. 四、日本法上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與因果關係 .................................150. sit. y. Nat. 五、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商品責任之請求權基礎 .....................151. io. er. 六、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損害賠償 .............................................152 七、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懲罰性賠償金 .................................152. n. a. iv. l C 八、結語 ............................................................................................. 153 n. hengchi U. 參考文獻 ................................................................................................155. IV.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隨著食品科技之進步與國際貿易之活絡,現今社會之物質享受越 來越舒適,食品產銷體系之分工越來越精細,日常生活之消費選擇越 來越多元,然而與此同時,消費者距離食品之生產製造過程亦是越來. 政 治 大 越無從得知其所食用之食品究竟如何而來,因此不肖食品業者藉由違 立. 越遙遠,食品資訊之取得與理解亦是越來越困難,社會大眾亦是越來. ‧ 國. 學. 法行為而獲取鉅額暴利之欲望亦是越來越強烈。終於在西元 2008 年 之後,我國境內開始爆發一連串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頓時之間人心. ‧. 惶惶,除民眾對於臺灣食品安全之信心岌岌可危而需積極修復外,如. y. Nat. 何使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獲得適當且即時之救濟,更是社會大眾. io. sit. 與新聞媒體所重視及爭相報導之議題。但是,法院之判決結果卻是讓. er. 民眾大失所望,甚至造成我國人民對於司法制度之不信任感。例如在. n. a. v. l C 塑化劑事件中,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而請求損害賠 ni. hengchi U. 償 24 億 9,500 萬元,但是本件第一審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卻僅判決 賠償 120 萬元而已1。若是細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此所作成之判決 理由,即可發現由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於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 所遭遇到之救濟困境未有深刻認識之緣故,從而看似公平之審判,其 實卻是隱藏著許多不公平之處。. 有鑑於此,本篇論文即是希望能將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所遭 遇到之救濟困境儘可能的清楚描述。在對於此等救濟困境有較為深刻.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消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1.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0) 認識之情形底下,進而參照外國之學說理論與實務判決,然後在我國 法律規範之解釋適用之範圍內,尋求食品安全救濟困境之解決之道。.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我國歷年以來所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是屬於違法食品 添加物案例,例如米糠油事件、三鹿公司奶粉事件、塑化劑事件、大 統公司食用油事件與黑心油事件。由於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乃是源自 於科學技術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所致,所以涉及風險社會中之新型式. 政 治 大 徵之緣故,從而就損害與因果關係而言,受害人自始即是陷於難以舉 立 風險,再加上其亦具有消費訴訟事件與公害糾紛事件等現代型紛爭特. ‧ 國. 如何處理,即是本篇論文所要加以論述者。. 學. 證證明之窘境。因此,上開損害與因果關係難以舉證證明之窘境應該. ‧. y. Nat. 再者,關於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商品責任,由於消費者保護. io. sit. 法第 7 條規定、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er. 條規定對此皆有規範之緣故,因而形成三軌制度。究竟上開三者之間. n. a. v. l C 有何相異之處,以及何者始為最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亦是本篇 ni. hengchi U. 論文所要加以釐清者。然後,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受害人究竟 受有何種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以及受害人能否與如何請求懲 罰性賠償金,此等損害賠償責任成立後之法律效果之議題,也是本篇 論文所欲加以說明者。. 因此,本篇論文之研究目的,即是針對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從 損害賠償之責任成立至法律效果而為整體性、全面性之探討分析,以 建構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理論基礎,並使不肖食品業者確實負擔起 其所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2.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篇論文乃是就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侵權行為責任予以討論, 並且以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人所遭遇到之救濟困境作為出發點,從 損害賠償之責任成立至法律效果而為整體性、全面性之探討分析。再 者,鑑於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受害人所最在意者,乃是其身體 權與健康權因為誤食違法食品添加物所遭受之侵害或受有之損害,應. 政 治 大 入,據此而論述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損害與因果關係。然後,在 立. 該如何予以救濟乙事,是以本篇論文即是從身體權與健康權之角度切. ‧ 國. 學. 損害與因果關係皆是能夠成立之情形下,進而針對違法食品添加物案 例中之商品責任,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上予以比較分析,尋找最為. ‧. 有利於受害人之請求權基礎。最後,則是基於此等最為有利於受害人. y. sit. io. er. 面之議題。. Nat. 之請求權基礎所規定之法律效果,探討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方. n. a. v. l C 食品安全事件,除會涉及身體權與健康權遭受侵害或受有損害之 ni. hengchi U. 侵權行為責任外,亦會涉及廣告不實責任、意思表示瑕疵、不完全給 付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等契約方面議題,惟此等議題並非本篇論文所 主要討論者,是以僅在必要時作簡略說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篇論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採取「文獻探討法」 、 「比較研究 法」與「案例分析法」,說明如下:. 3.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2) 一、文獻探討法:. 針對本篇論文所主要探討之議題,搜集臺灣關於食品安全、違法 食品添加物、消費訴訟事件、公害糾紛事件、損害、因果關係、商品 責任、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等專書論著、學術期刊與學位論文, 進行比較、分析與探討。. 二、比較研究法. 政 治 大 照美國法上機會喪失理論,針對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在法律概念上 立 本篇論文在身體權與健康權遭受侵害或受有損害之部分,嘗試參. ‧ 國. 學. 提出可能之解釋方向。然後,在因果關係之部分,本篇論文則是援引 日本法上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並且結合舉證責任減輕或舉證責任轉換. ‧. 之法律效果,以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公平且合理的分配證據風. y. Nat. 險。最後,在損害賠償之部分,本篇論文則是介紹美國法上毒物侵權. n. al. er. io. 時之其中一項論點。. sit. 行為中之醫療監測費用與未來罹病恐懼,以作為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案例分析法. Ch. engchi. i n U. v. 本篇論文在針對上開議題予以論述之同時,亦將我國法院判決之 相關內容予以摘要或節錄,藉由實務判決與學說理論之比較分析,更 能明瞭食品安全之救濟困境與將來可能之發展趨勢。. 4.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篇論文分為五章,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內容含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 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概論,主要先是回顧我國歷年來所爆發 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藉此而彰顯食品安全之問題意識及權益保護。. 政 治 大 件類型與學術領域乃是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及侵權行為責任。最後再 立 然後則是將食品安全事件類型化,以特定本篇論文所欲研究討論之案. ‧ 國. 學. 將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特徵予以整理,藉由呈現違法食品添加物案 例所具有之各種現代型紛爭特徵,而說明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 ‧. 受害人所遭遇到之救濟困境,以及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與傳統民事訴. io. sit. y. Nat. 訟事件之不同之處。. er. 第三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主要是針對違法食. n. a. v. l C 品添加物案例中之損害與因果關係兩個部分予以探討,因為必須損害 ni. hengchi U. 與因果關係皆已具備時,損害賠償責任始能成立。然而違法食品添加 物案例中之損害與因果關係,卻往往會因為受制於上開所述之各種現 代型紛爭特徵之影響,致使受害人陷於難以舉證證明之窘境。因此, 就損害之部分而言,本篇論文嘗試參照美國法上機會喪失理論,再加 上考量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立法目 的與規範功能,從而認為當受害人因為誤食違法食品添加物而產生危 害風險時,其身體權與健康權即已遭受到此等危害風險之侵害,並不 會因為罹患疾病之症狀尚未顯現而有所不同。就因果關係之部分而 論,本篇論文則是援引日本法上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認為當違法食品 5.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4) 添加物誘使罹患疾病之風險或可能性增加乃是呈現偏高或比較可能 時,則法院即可採取舉證責任減輕之方式。此時,受害人僅須就違法 食品添加物之攝取數量、危害程度及致病過程提出蓋然性程度之情況 說明時,即能證明因果關係成立。而且,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具 體個案中,如果發生當事人間之地位極端不平等或事實及證據嚴重偏 在一方等情事時,更是可以發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法律效果,亦即此時 應由食品業者負擔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以公平且合 理的分配證據風險。. 政 治 大 品添加物案例中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探討,除藉此而建立違 立 第四章為食品安全事件之法律效果,本篇論文在此先對於違法食. ‧ 國. 學. 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之交易安全義務外,亦透過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 ‧. 之比較分析,以尋找最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並且,由於立法者. y. Nat. 已經就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而特別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 io. sit. 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因此本篇論文認為,該等規定之立. er. 法意旨與解釋適用,亦應是在處理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時所必須注意. n. a. v. l C 之事項。然後,基於此等最為有利於受害人之法律規範所規定之法律 ni. hengchi U. 效果,本篇論文接著探討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方面之議題。就 損害賠償而言,本篇論文介紹美國法上毒物侵權行為中之醫療監測費 用與未來罹病恐懼,以作為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之其中一種思考方 向。而就懲罰性賠償金而論,本篇論文則是對於慰撫金是否納入懲罰 性賠償金之計算乙事加以討論分析,並且提出本篇論文之所以會採取 肯定見解之理由以供參考。. 第五章為結論,即綜合本篇論文各章之討論內容,並且提出本篇 論文在比較分析學說理論與我國法院判決之相關內容後所得出之看 6.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5) 法,希望能在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保護等議題上稍微的作出些許之貢 獻。.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6)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之概論. 第一節 我國歷年來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以來,由於不肖食品業者為降低製造成本以賺取不當暴利, 以及我國政府機關亦是欠缺食品安全事前管制之意識與作為等緣故, 因此導致我國之食品安全接連爆發數起重大之危機事件,不僅嚴重影 響國民生活之健康與安全,並且對於臺灣食品之國際市場形象亦是造 成非常嚴重之傷害,例如中國、香港、澳門、日本、越南、新加坡、. 政 治 大 從而,本文以下先簡單介紹我國歷年來所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立. 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家與地區都因此而禁止特定臺灣食品之進口2。. ‧. 西元 1979 年之米糠油事件. io. sit. y. Nat. 第一項. ‧ 國. 益保護。. 學. 希望能藉由該等歷史事件之回顧,進而彰顯食品安全之問題意識及權. er. 在西元 1979 年間,彰化油脂公司在製造米糠油之加熱除臭過程. n. a. v. l C 中,由於管線不慎破裂之緣故,因此導致其中作為熱媒之 「多氯聯苯」 ni. hengchi U.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與戴奧辛類化合物「多氯呋喃」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PCDFs)滲入米糠油內而造成汙染。 嗣後,臺中縣與彰化縣等地區之眾多民眾因為誤食該等含有多氯聯苯 與多氯呋喃之米糠油,因而罹患眼皮腫脹、手腳指甲發黑、神經系統 受損、臉部顆粒性疹皰、身體痤瘡樣皮疹等嚴重不良症狀,本件事件 才因此而爆發。最後,本件事件之全部受害人有 2,000 多人,此應是 臺灣有史以來最嚴重之食品安全事件,但是本件受害人卻是始終未能 獲得合理之損害賠償或適時之權利救濟,其主要原因即在於本件事件 吳明昌,食品安全問題癥結及其解決對策,載:臺灣食品安全問題總診斷–【食安論壇】論文 集,頁 237,2015 年 9 月。 8 2.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7) 之損害賠償訴訟歷時超過 10 年時間,雖然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積 極協助之下,法院終於在西元 1990 年間判決彰化油脂公司應該賠償 本件事件之每位受害人 50 萬元,惟彰化油脂公司此時早已辦理脫產 完畢,故本件受害人最終僅能獲得債權憑證而已3。. 除此之外,由於多氯聯苯與多氯呋喃會累積在身體各個部位之脂 肪組織內而難以代謝排出,因此本件事件之眾多受害人即使在經過 10 多年時間之追蹤治療後,仍然會陸續出現貧血、糖尿病、肝硬化、慢 性肝炎、甲狀腺腫、紅斑性狼瘡、女性經期異常等不良症狀,甚至若. 政 治 大 然而,就現今醫學專業而言,由於此等疾病或症狀目前大多缺乏充分 立. 再經過 20 多年或 30 多年之時間後,則將會開始顯現各種癌症徵兆。. ‧ 國. 學. 之調查及研究,所以難以證明是與多氯聯苯或多氯呋喃之間相關,惟 此等疾病或症狀將來發作之風險性卻是持續存在4。. ‧. y. Nat. 雖然行政院衛生署於西元 1979 年間曾經制定「多氯聯苯中毒病. io. sit. 患治療原則」 ,使得本件受害人得以接受免費醫療服務,然而在全民. er. 健康保險法於西元 1995 年間施行之後,由於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僅被. n. a. v. l C 列入慢性疾病項目,而非屬於重大傷病項目,於是該等免費醫療服務 ni. hengchi U. 因此而被取消,導致本件受害人再次陷入求助無門之窘境。直至臺灣 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在西元 2009 年間成立之後,在此協會之積極奔 走與溝通之下,中央健康保險局終於在西元 2010 年間恢復該等免費 醫療服務,本件受害人之權益才能因此而稍微獲得些許保障5。. 陳昭如,被遺忘的 1979–臺灣油症事件三十年,頁 35-120,2010 年 11 月;許舜喨,食用油品 安全管制現狀分析,載:食品科技與現代文明,頁 356-359,2010 年 5 月。 4 陳昭如,同前註,頁 269-279。 5 陳昭如,同前註,頁 293-299。 9 3.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8) 第二項. 西元 1982 年之鎘米事件. 在西元 1982 年間,由於高銀化工公司對外直接排放含有「鎘金 屬」 (cadmium, Cd)之工業廢水,進而汙染桃園縣觀音鄉大潭村附近 之溪流與農地,導致其上種植出含有超標之鎘金屬含量之稻米,此即 所謂的鎘米。並且,因為該等鎘米已有不少流入市面販售,是以當時 本件事件深刻震驚全國民眾6。另外,在臺中縣、彰化縣與雲林縣等地 區,嗣後亦陸續爆發類似之鎘米事件,再加上臺灣農地遭受鎘金屬污 染之總面積竟已高達 446 公頃,就此等種種現象而言,更是令全國民. 政 治 大 在肝臟、腎臟與骨骼之內,所以除會造成鎘金屬中毒患者罹患貧血、 立 眾對於鎘米一時之間聞風色變及提心吊膽。因為鎘金屬極為容易累積. ‧ 國. 骨痛病與攝護腺癌症等不治之症7。. 學. 肝功能異常、腎小管受損、急性腎衰竭等疾病外,將來甚至亦會引發. ‧. y. Nat. 在本件事件爆發之後,儘管高銀化工公司立即遭受停工處分,並. io. sit. 且市面上之鎘米亦是著手進行全面回收,然而是否存有漏網之魚,卻. er. 是始終無法查證確知。雖然本件事件造成全國民眾莫大之驚恐,但是. n. a. v. 8 l C 目前尚無鎘金屬中毒患者向高銀化工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 ni. hengchi U. 第三項. 西元 2005 年之戴奧辛鴨蛋事件. 行政院衛生署於西元 2005 年 3 月間執行「年度食品中戴奧辛背 景值調查計畫」時,偶然發現彰化縣線西鄉所生產之鴨蛋含有超標之 黃寶雄,環境相關之有毒物質,載:食品衛生與安全,章 6,頁 11-13,2015 年 9 月。 台 南市 社區 大學 研究 發展 學會 ,鎘 米的 故事 ,臺南 社區 大學 寸草 心環 境行動 網網 址: http://202.39.64.154/~nature/modules/tad_book3/page.php?tbdsn=353(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桃園觀音鄉鎘米汙染事件–資料篇,壯遊體驗學習網網址: https://youthtravel.tw/sub/blog/map/postContent.php?b_id=745&d_id=12600 ( 最 後 瀏 覽 時 間 : 2018/8/31) 。 8 王奕涵,食品事件的損害填補機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9, 2017 年 1 月。 10 6 7.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19) 世紀之毒「戴奧辛」 (dioxins) 。但是,主管機關在進行本件原因調查 之同時,卻未採取任何可能之防範措施,反而任由該等遭受戴奧辛汙 染之鴨蛋流入市面販售。直至本件事件於西元 2005 年 6 月間爆發之 後,主管機關始驚覺事態之嚴重,而開始著手進行收購與銷毀該等遭 受戴奧辛汙染之鴨蛋與蛋鴨。然而,如此遲緩之應對速度,不僅造成 社會上莫大之恐慌,並且臺灣民眾對於主管機關處理食品安全事件之 信任度亦是大幅降低9。嗣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本件事件作出環 評報告,指出台灣鋼聯公司所對外排放含有戴奧辛之廢氣,乃是造成 本件事件之主要汙染原因,從而除台灣鋼聯公司因此而必須暫時停工. 政 治 大. 外,附近之養鴨場亦必須等待戴奧辛完全清除後始能開始復養10。. 立. ‧ 國. 學. 由於戴奧辛是毒性非常強烈之脂溶性化學物質,因此誤食後極為 容易累積在身體各個部位之脂肪組織內而難以代謝排出。戴奧辛中毒. ‧. 患者除會陸續出現頭暈、噁心、皮膚病變、神經系統受損等不良症狀. y. Nat. 外,將來甚至還會產生畸胎、腫瘤與癌症等嚴重疾病11。雖然截至目. io. sit. 前為止,尚無戴奧辛中毒患者向台灣鋼聯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但. n. al. er. 是對此仍然不容小覷12。. 第四項. Ch. i. i n U. v. engch 西元 2008 年之三鹿公司奶粉事件. 在西元 2008 年 9 月間,由於中國知名之奶粉廠商三鹿公司為提 高奶粉中之蛋白質含量檢測數值之緣故,是以在製造奶粉之過程中違 法添加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melamine) ,從而導致數萬名之嬰幼兒 因此而誤食該等含有三聚氰胺之奶粉而中毒受害。嗣後,本件三聚氰 黃寶雄,同註 6,章 6,頁 68-69;詹長權、林右翎、楊涵甯合著,科技、醫療與社會–食品添 加物安全風險分析,載:食品科技與現代文明,頁 26-27,2010 年 5 月。 10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2005 回顧:彰化戴奧辛毒鴨蛋事件,環境資訊中心網址: http://einfo.org.tw/node/1180(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11 顧祐瑞,圖解食品衛生與安全,頁 214-215,2014 年 11 月。 12 王奕涵,同註 8,頁 39-40。 11 9.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0) 胺中毒之嬰幼兒,除陸續出現腎功能異常等症狀外,某些嬰幼兒甚至 已經開始產生腎結石等現象。本件事件應是中國首次爆發之重大食品 安全事件,除 3 萬 9,000 多名嬰幼兒在接受治療後而逐漸康復之外, 另外 1 萬 2,000 多名嬰幼兒則是仍在住院觀察中,並且 4 名嬰幼兒已 經因此而不幸死亡。除此之外,在香港與澳門地區,亦是已有 6 名嬰 幼兒中毒受害,所幸至今尚未出現死亡案例。最後,本件事件所涉及 之相關人員分別被中國法院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等重大犯罪。而且, 三鹿公司之後亦因此而宣告破產倒閉13。至於本件三聚氰胺中毒之嬰 幼兒應該如何獲得合理之損害賠償及適時之權利救濟,則是由「三聚. 政 治 大. 氰胺醫療賠償基金」予以進行後續處理。. 立. ‧ 國. 學. 其實,中國製乳業者違法添加三聚氰胺,以便提高其中之蛋白質 含量檢測數值,早已成為業界之潛在規則,故三聚氰胺亦被俗稱為「蛋. ‧. 白精」 。由於三聚氰胺具有微溶於水之特性,其中毒狀況與食用者之. y. Nat. 體重、食用期間之長短及日常飲水之次數等密切相關,因此成年人之. io. sit. 三聚氰胺中毒事件長年以來皆未爆發14。但是,因為本件三聚氰胺中. er. 毒之患者均是嬰幼兒之緣故,其本身除腎臟較為狹小之外,再加上食. n. a. v. l C 物來源單一、長期持續食用及日常飲水較少等因素,所以三聚氰胺始 ni. hengchi U. 會開始不斷累積,進而造成此等嬰幼兒之身體健康遭受嚴重之傷害, 最終才使得本件事件因此而爆發15。 本件事件在西元 2008 年 9 月間爆發之後,我國行政院衛生署立 即接獲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之通知,亦即已有經銷業者進口三 鹿 公 司 奶粉 至臺灣 準 備 販售 。然後 , 經 查乃 是模里 西 斯 共和 國 (Republic of Mauritius)之貿易廠商新西蘭乳品公司,曾經在西元 邱錦添、李根永合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頁 135-138,2016 年 3 月,2 版。 張筱珮、陳玉華、陳俊瑜合著,食品中化學添加物之危害與管理,化工技術,17 卷 2 期,頁 169,2009 年 2 月。 15 邱錦添、李根永合著,同註 13,頁 139。 12 13 14.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1) 2008 年 6 月間進口 25 噸之三鹿公司奶粉。因此,行政院衛生署即刻 採取相關之防範措施,以避免損害之持續擴散16。. 第五項. 西元 2009 年之美國牛肉進口事件. 由於我國政府希望能與美國政府重新啟動投資暨貿易架構協定 (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與簽訂臺美自由 貿易協定,因此決定在西元 2009 年 10 月間開放美國帶骨牛肉進口臺 灣,以此作為此次談判之籌碼。本件事件隨即引發臺灣社會上之軒然. 政 治 大 例之時,我國即已禁止美國牛肉進口臺灣,然而此次卻竟然因此而貿 立. 大波,因為早在美國於西元 2003 年 12 月間首次出現「狂牛症」17案. ‧ 國. 學. 然開放美國帶骨牛肉之進口。再者,由於帶骨牛肉帶有狂牛症病原體 之風險性較高,以及此次談判過程之相關資訊既不公開亦不透明等緣. ‧. 故,從而不禁令人質疑我國政府乃是過度重視國際之間的自由貿易,. io. y er. 限制國外進口之正當理由18。. sit. Nat. 因此不僅忽略國民身體健康之保護,而且更是捨棄此項保護得以作為. n. a. v. l C 除此之外,當時我國政府因為基於食品安全之考量,早已並不允 ni. hengchi U. 衛生福利部,衛生單位全面清查並已初步掌握中國進口遭三聚氰胺污染乳粉之流向,衛生福 利部網址:http://www.mohw.gov.tw/fp-16-28174-1.html(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 17 「狂牛症」 (mad cow disease)之正式名稱為「牛海綿狀腦症」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目前普遍認為其病原體是所謂的「普里昂蛋白」(prion, PrP),即欠缺「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 DNA)與「核糖核酸」(ribonucleic acid , RNA)之蛋白質粒子。因為普 里昂蛋白會破壞腦部組織內之正常蛋白質粒子,並且藉由不斷複製而逐漸導致腦部組織病變,所 以遭受感染之牛隻會先有狂暴舉動與行為失調等情形,隨後則是舉止遲緩、反應癡呆及迅速死 亡。若人類遭受普里昂蛋白之感染後,即會罹患所謂的變異型「克雅二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CJD),並且會開始出現四肢抽動及類似於失智症等異常現象,然後該等患者大多會在 1 年之時間內死亡。然而,目前對於克雅二氏病則是尚無有效之治療方法。Nicols Fox 著,杜默、 游敏合譯,美食與毒菌–飲食工業給我們帶來的病變,頁 356-380,1998 年 1 月;顧祐瑞,同註 11,頁 182-183。 18 王服清,論「預防原則」之意涵與應用,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37 期,頁 121,2012 年 11 月;林昱梅,當健康風險之預防遇上商品自由流通原則–評歐洲法院有關歐盟禁止英國牛肉輸出 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78 期,頁 273,2010 年 3 月。 13 16.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2) 許飼養業者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19,但是美國政府則是容許瘦肉 精作為飼料添加物而使用20。所以,此次輕率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臺灣, 顯然並不符合我國歷年以來之食品安全政策,於是臺灣社會對於我國 政府把關食品安全之決心亦是因此而喪失信任21。. 第六項. 西元 2011 年之塑化劑事件. 昱香香料公司與賓漢香料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以獲取鉅額利潤, 因而先將「塑化劑」22違法摻入食品添加物「起雲劑」23之內,然後再. 政 治 大 家中、下游廠商,以作為該等中、下游廠商在製造飲料及糕點時之食 立 將其所製造之該等起雲劑販賣予統一企業公司及台灣糖業公司等多. ‧ 國. 學. 品添加物而使用。嗣後,該等中、下游廠商則是再將其所製造之飲料 及糕點透過縱橫交錯且錯綜複雜之銷售通路而對外販售。最後,全國. ‧. 民眾即因此而誤食該等含有塑化劑之飲料及糕點,導致此等民眾之身. y. Nat. sit. n. al. er. io. 「瘦肉精」 (musclegrowth agent)之正式名稱為「乙類促效劑」 (β-agonist),乃是多種治療氣 喘藥物之總稱,例如「齊帕特羅」 (zilpaterol) 、 「沙丁胺醇」 (salbutamol) 、 「克侖特羅」 (clenbuterol) 等藥物。而且, 「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亦是屬於其中之一種藥物。因為將萊克多巴胺添加 在飼料中供動物食用之後,可以減少動物之脂肪及增加瘦肉之比例,因此萊克多巴胺通常作為飼 料添加物而使用,此即是最為常見之瘦肉精類型。雖然我國政府並不允許飼養業者使用萊克多巴 胺,但是卻在西元 2012 年間允許萊克多巴胺殘留量在 10ppb 內之美國牛肉得以進口臺灣。民眾 若是大量食用該等殘留萊克多巴胺之肉類或內臟後,可能將會引發頭痛、暈眩、心悸、心血管功 能異常等疾病,惟對此目前尚無充分之實驗數據足以證明。周薰修,違法之食品添加物,載:實 用食品添加物,章 19,頁 11,2014 年 1 月,3 版。 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萊克多巴胺資訊專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址: http://www.coa.gov.tw/ws.php?id=2445117(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 21 周桂田、徐健銘合著,從土地到餐桌上的恐慌–揭露與理解我們的食品安全到底哪裡出了錯, 商周出版公司,頁 173-187,2015 年 1 月。 22 「塑化劑」(platicizer)屬於違法食品添加物,其性質乃是一種可以增加塑膠材料柔軟性之鄰 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不僅具有 DEHP、DINP、DNOP、DMP、DEP 等眾多類型,而且其製造成 本亦是相當低廉,大概僅為起雲劑之五分之一,因此不肖食品業者便會將塑化劑違法摻入起雲劑 之內,以濫竽充數而謀取不法暴利。根據國內外有限之人類流行病學之研究報告指出,人體如果 長期且大量曝露在塑化劑之環境底下,除會引發男童睪丸發育不良、女童性早熟、內分泌系統失 調、生殖機能減損等不良症狀外,將來甚至還會罹患癌症等嚴重疾病,然而目前尚無充分之科學 證據得以證明塑化劑對於人體之致癌性。周薰修,同註 19,章 19,頁 10;顧祐瑞,同註 11,頁 216-217。 23 「起雲劑」 (cloudy agent)屬於合法複方食品添加物,其主要成分是由棕櫚油、乳化劑與阿拉 伯膠等原料所混合製成,通常乃是添加在飲料及糕點之中,以保持飲料之濃稠感及增添糕點之賣 相。周桂田、徐健銘合著,同註 21,頁 140。 14 19.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3) 體健康遭受相當程度之風險與危害。. 本件事件,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所進行之食品檢驗分 析之偶然發現下,始因此而於西元 2011 年 5 月間爆發24。隨後,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第 50 條等規定,受讓本件 受害民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向昱香香料公司、賓漢香料公司及統 一企業公司、台灣糖業公司等多家中、下游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24 億 9,500 萬元。然而,在西元 2013 年 10 月間,本件事件之第一審法院, 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卻僅判決賠償 120 萬元而已。社會大眾對於該. 政 治 大 訴。在西元 2016 年 8立 月間,本件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 次判決結果普遍都是難以接受,從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隨即提起上. ‧ 國. 學. 院,則是改判賠償 395 萬元。雖然此次判決結果對於本件受害民眾之 權益保護而言乃是稍微進步,惟其仍然與原先之請求賠償金額落差甚. ‧. 大,故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再次提起上訴25。截至目前為止,最高法院. sit. n. al. er. 西元 2013 年 5 月之毒澱粉事件. io. 第七項. y. Nat. 則是尚未判決26。. Ch. e. i. i n U. v. ngch 在西元 2013 年 2 月間,由於行政院衛生署接獲民眾之檢舉,亦 即疑似有澱粉業者在粉圓、黑輪、粄條、米粉等澱粉產品之製造過程 中違法添加所謂的化製澱粉「順丁烯二酸酐」27,因而針對市面上之 李志宏、施肇榮合著,食品安全衛生的損害賠償(下)–塑化劑案,臺灣醫界,58 卷 9 期,頁 40,2015 年 9 月。 25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塑化劑團體訴訟進度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litigation_ct?page=1&id=3(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 2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消字第 1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消上字第 1 號民 事判決。 27 「順丁烯二酸酐」 (maleic anhydride)乃是違法食品添加物,惟若在澱粉產品中添加及使用順 丁烯二酸酐,則會使得該等澱粉產品更有彈性與嚼勁,從而順丁烯二酸酐被許多澱粉業者予以廣 泛添加及使用。雖然順丁烯二酸酐之急性毒性甚低,似不致於減損生殖機能或引發癌症等疾病。 而且,歐盟亦是准許順丁烯二酸酐之添加及使用,其規定每人每公斤之「每日耐受量」 (tolerable daily intake, TDI)為 0.5 毫克,若以此計算 60 公斤之成年人,則其每日耐受量應為 30 毫克。但 是,順丁烯二酸酐已經在動物實驗中證實會對於腎功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民眾如果長期或過 15 24.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4) 澱粉產品進行抽查與檢驗。結果,在同年 5 月間,行政院衛生署即發 現大多數澱粉產品之成分中皆含有順丁烯二酸酐。而且,眾多民眾應 已誤食該等含有順丁烯二酸酐之澱粉產品一段時間,某些民眾甚至可 能亦已因此而罹患腎功能異常等疾病,但是卻始終不知其原因為何。 本件事件再次深刻震驚臺灣社會,並且導致許多民眾對於我國之食品 安全產生極度之不信任感28。. 在本件事件爆發之後,雖然關於順丁烯二酸酐是否會危害人體乙 事,各界人士廣泛爭論而有不同之意見,然而社會大眾始終對於順丁. 政 治 大 為衛生福利部,並且我國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亦因此而修法採納「食品 立. 烯二酸酐之食品安全或多或少懷有疑慮。有鑑於此,衛生署因而改制. ‧ 國. 學. 安全之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29,希望能藉此而達成加強管理與預防 風險之效果,以恢復我國民眾對於臺灣之食品安全之信任30。至於本. ‧. 件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目前則是尚無受害民眾向相關澱粉業者. n. al. er. io. sit. y. Nat. 提起訴訟請求賠償31。. Ch. engchi. i n U. v. 量食用順丁烯二酸酐,恐怕將會罹患腎功能異常等疾病。然而,質疑論者對此則是認為若僅依據 動物實驗之結果,仍然並不足以得出順丁烯二酸酐會對於身體健康產生危害性之結論。周桂田、 徐健銘合著,同註 21,頁 164-165;黃登福,食品添加物,載:新編食品衛生與安全,章 9,頁 7-8,2015 年 9 月。 28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懶人包:2013 年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上) ,環境資訊中心網址: http://e-info.org.tw/node/97156(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29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 條規定: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 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前 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 估諮議會為之,其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 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 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 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 30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懶人包:2013 年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下) ,環境資訊中心網址: http://e-info.org.tw/node/97157(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31 王奕涵,同註 8,頁 41-42。 16.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5) 第八項. 西元 2013 年 8 月之胖達人麵包事件. 「胖達人手感烘培」長期對外宣傳與標榜其所製作之麵包皆是使 用天然酵母,而且絕不添加任何人工香料與香精。然而,在西元 2013 年 8 月間,臺北市衛生局針對「胖達人手感烘培」所製作之麵包進行 查驗後,卻發現「胖達人手感烘培」不僅使用人工酵母以縮短麵包之 發酵時間,並且添加人工香料與香精以增加麵包之風味及口感。雖然 該等所添加之人工香料與香精都是屬於合法食品添加物,但是仍然造 成眾多消費者因此而受騙購買,以及誤食該等含有人工香料與香精之. 政 治 大 情形,從而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45 條等規定,對其科處 18 立 麵包。所以,臺北市衛生局認定「胖達人手感烘培」具有廣告不實之. ‧ 國. 學. 萬元之罰鍰32。. ‧. 隨後,在西元 2014 年 4 月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即依消費者保. y. Nat. 護法第 49 條、第 50 條等規定,受讓本件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io. sit. 而向「胖達人手感烘培」之相關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2,500 萬元33。截. n. al. er. 至目前為止,本件事件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而尚未判決34。. 第九項. Ch. i. i n U. v. e n月之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 gch 西元 2013 年 10. 由於國內知名之製油廠商大統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以賺取鉅額 獲利之緣故,因而在純橄欖油等高級食用油之製造過程中,摻入葵花 油、大豆油、棉仔油等低價食用油,並且添加脂溶性「銅葉綠素」35 行政院,北市府主動說明稽查胖達人香料使用情形,行政院消費資(警)訊網址: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ms=E452EBB48FCCFD71&s= 3F9AC402AE1E5DC2(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33 吳雅真,論我國食品安全事件中業者之民事責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23-124,2016 年 4 月。 34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胖達人團體訴訟進度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litigation_ct?page=1&id=4(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 35 本件事件之脂溶性「銅葉綠素」 (copper chlorophyll)乃是違法食品添加物,其若在食用油之高 17 32.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6) 以進行調色假冒。嗣後,大統公司再將其所製造之該等食用油不實標 示為純橄欖油等高級食用油後,即藉由縱橫交錯且錯綜複雜之銷售通 路而對外販售,導致眾多消費者誤食該等含有脂溶性銅葉綠素之食用 油一段時間,某些消費者甚至可能亦已因此而產生神經系統受損、肝 功能異常等現象,但是對於其原因為何卻是始終渾然不知36。 在西元 2013 年 10 月間,彰化縣衛生局在接獲民眾之檢舉之後, 立即針對大統公司所製造與販售之食用油進行採樣及檢驗,終於將大 統公司所為之上開各種違法事蹟公諸於世。然後,消費者保護協會即. 政 治 大 償請求權,而向大統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3 億 3,900 萬元。在西元 2015 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第 50 條等規定,受讓本件消費者之損害賠. ‧ 國. 學. 年 5 月間,本件事件之第一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大統 公司應該賠償 9,105 萬元37。雖然兩造當事人對於此次判決結果都是. ‧. 提起上訴,但是因為大統公司終於願意賠償此筆 9,105 萬元之緣故,. n. al. Ch. e. i. sit er. 西元 2014 年之黑心油事件. io. 第十項. y. Nat. 是以兩造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本件事件亦因此而告一段落38。. i n U. v. ngch 在西元 2014 年間,國內多家知名之製油廠商,例如強冠公司、 頂新公司及正義公司等製油大廠,接續爆發因為故意或過失而將餿水 油、飼料油等劣質油品或不明油品摻混製成食用豬油後,再將該等食 溫加熱之環境底下,則將會開始分解而釋放出「銅離子」(copper, Cu)。民眾如果大量食用該等 銅離子之後,由於銅離子會累積在肝臟等部位內而難以代謝排出,所以可能將會產生神經系統受 損、肝功能異常等現象,但是對此目前尚無充分之調查及研究足以證明。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讓 大家一次搞懂–銅葉綠素,環境資訊中心網址:http://e-info.org.tw/node/94828(最後瀏覽時間: 2018/8/31) 。 36 李志宏、施肇榮合著,食品安全衛生的損害賠償(上)–大統長基混油案,臺灣醫界,58 卷 8 期,頁 35-36,2015 年 8 月;周桂田、徐健銘合著,同註 21,頁 190-193。 3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38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大統油品團體訴訟進度表,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大統油品團體訴訟進 度表網址: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index.php?sn=cpat&pg=ZC829522(最後 瀏覽時間:2018/8/31)。 18.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7) 用豬油經由縱橫交錯且錯綜複雜之銷售網路而對外販售之重大食品 安全事件。由於該等製油廠商所製造之食用豬油在市面上廣泛流通銷 售之緣故,因此誤食該等含有劣質油品或不明油品之食用豬油而受害 之消費者人數極為眾多且遍布臺灣39。從而,該等食品安全事件後續 所衍生之「消費者團體訴訟」亦是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展開,例如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正義公司應該賠償 40 萬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決頂新公司應該賠償 1,023 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強冠公司 與正義公司應該分別賠償 133 萬元與 936 萬元等判決結果40,皆是屬 於此等消費者團體訴訟之實際運作狀況41。. 政 治 大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與特徵 立. ‧ 國. 學. 第一項. 食品安全事件之類型. ‧. y. Nat. 食品安全事件,依照是否會對於身體健康造成危害風險之分類標. n. al. er. io. 型」42。. sit. 準,可以概略分為兩種類型,此即「單純詐欺類型」與「危害風險類. 第一款 單純詐欺類型. Ch. engchi. i n U. v. 單純詐欺類型,例如不肖食品業者在食品之製造過程中添加低價 彭百顯,臺灣食品安全問題需全面總診斷,載:臺灣食品安全問題總診斷–【食安論壇】論文 集,頁 9,2015 年 9 月。 4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字第 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 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41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黑心油團體訴訟進度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litigation(最後瀏覽時間:2018/8/31)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校園食安團體訴訟進度表,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校園食安團體訴訟進度表網址: 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index.php?sn=cpat&pg=ZC829522(最後瀏覽時間: 2018/8/31) 。 42 胡博硯、黃文政合著,我國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解析與反省:回應食安危機,台灣法學雜 誌,238 期,頁 31,2013 年 12 月。 19 39.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8) 原料後,即藉由不實標示或不實廣告等手法,導致消費者陷於錯誤而 進行消費之情形。而且,該等食品對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不會造成危 害風險,比如胖達人麵包事件即是屬於所謂的單純詐欺類型43。在單 純詐欺類型中,相關之民事法律責任大多是屬於廣告不實責任、意思 表示瑕疵、不完全給付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等契約方面議題44,惟此 等議題並非本文所主要討論者,是以僅作簡略說明。. 第二款 危害風險類型. 政 治 大 食品添加物之情形。而且,消費者若是誤食該等含有違法食品添加物 立 危害風險類型,例如不肖食品業者在食品之製造過程中使用違法. ‧ 國. 學. 之食品後,即會對於其身體健康產生危害風險,比如米糠油事件、三 鹿公司奶粉事件、塑化劑事件、毒澱粉事件、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及. ‧. 黑心油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皆是屬於所謂的危害風險類型45。顯然,. y. Nat. 危害風險類型,亦即「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46,乃是我國近年來之. er. io. sit.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之主要類型,並且頗受社會大眾之矚目及重視47。. n. a. v. 48 l C 「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 在危害風險類型中,如果從 之 ni. hengchi U. 劉聖文,風險食品消費訴訟爭議問題之研究–以損害認定及因果關係之舉證為中心,國立中正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2,2014 年 10 月。 44 邱子庭、邱錦添合著,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之分析,軍法專刊,62 卷 2 期,頁 141,2016 年 4 月。 45 劉聖文,同註 43,頁 12-13。 4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 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1 條規定: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規定: 「各類食品 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 添加物。」 、第 3 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張嘉佑,食品添加 物風險管理,食品工業,44 卷 9 期,頁 50,2012 年 9 月;顧祐瑞,同註 11,頁 110-111。 47 周桂田、徐健銘合著,同註 21,頁 126;饒家麟,食品添加物,載:最新食品化學,章 10, 頁 4,2014 年 1 月;陳俐伶,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消費訴訟之新思維–以我國違法食品添加物民 事侵權事件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頁 49-55,2016 年 12 月。 48 「整個世界已經陷入不可逆的、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全球化風險巨變中。作為全球發展鏈結之 一的台灣社會,一方面受限於自身過去歷史發展的脈絡,時常陷入食品管理的危機和困境;另一 20 43.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29) 角度加以觀察,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應是屬於科學技術進步與社會經 濟發展所自我衍生之「新型式風險」49。此種新型式風險之本身,即 具有大量性、嚴重性、科技性、系統性、複雜性及全球性等特性,例 如核能輻射災難、食品安全事件、環境生態浩劫等危機事件,不僅影 響個人而已,更是人類永續發展之重大課題50。但是,現代科學技術 卻受限於其本身所具有之「侷限性」與「科學不確定性」51等因素之 影響52,從而已經無法預知或掌控此等風險社會中之新型式風險53。因 此,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爆發之同時,關於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是 否會對於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之問題,就現代科學技術之所知仍屬有限. 政 治 大 言之,比如消費者需要誤食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長達數年之後,或者 立. 而論,由於尚無法全面理解,因而此問題似不具有實質意義54。舉例. ‧ 國. 學. 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在消費者體內累積達到一定數量之時,消費者始 會開始顯現出某種疾病或症狀。況且,含有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之食. ‧. n. al. er. io. sit. y. Nat. 方面則是受到難以預測的全球貿易和食品工業的問題衝擊。德國社會學家 Ulrich Beck 的劃時代 鉅作《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 (Risikogesellschaft: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便把這個已經改變、如今才被意識到的人類社會,以文字的方式表達出來:財富的生產分配已經 不再是人類社會的主要邏輯,風險的生產與分配的邏輯成為人們掛慮的主要課題。當前高度發展 的科技為財富的生產建立了基礎,並且已經取得豐碩的成果。然而,人類對於科技的了解與治理 措施仍在進行中,而全球化的貿易與文化活動更將各式各樣的風險源帶進各個社會,強化了應對 風險的複雜性和資訊掌握的難題。最終,人們同時站在嶄新的發展巔峰上,卻伴隨著許多仍不了 解的發展副作用,時時活在對摔落的風險感到恐懼的生活中。」 。轉引自周桂田、徐健銘合著, 同註 21,頁 244。 49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頁 14,2004 年 2 月;林富士, 食品科技與現代文明的反思,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16 卷 4 期,頁 28,2015 年 9 月;蔡墩銘, 公衛與法律–廿世紀台灣公衛見聞,頁 266,2009 年 10 月。 50 王澤鑑,損害賠償法,頁 1、11,2017 年 2 月;林昱梅,論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中之預防原則: 以歐盟與臺灣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4 卷特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頁 1044-1046,2015 年 11 月。 51 「科學本身是一個『不確定性之科學化』 (Verwissenschaftlichung der Ungewißheit)過程,人們 以『確定的』(sicher)知識解釋、操作『不確定的』 (unsicher)問題現象。然而,科學(實驗) 並非單一的、孤立的過程,而其必須衡量複雜性問題,以及其所導出的意圖後果及無意圖後果。」 、 「因此,工業風險社會發展至今的關鍵似乎不再只是知識,而是『無(未)知』 (unawareness; Nicht-Wissen) ,因為工具理性式的運用有限的知識,卻經常引起大量無知的風險,無知(或說以 有限的知識解釋未知的領域) ,轉而變成風險的最大來源。」 。轉引自周桂田,風險社會典範移轉 –打造為公眾負責的治理模式,頁 132、137,2014 年 9 月。 52 王服清,同註 18,頁 119-120。 53 周桂田,同註 51,頁 42、45;謝煜偉,風險社會中的抽象危險犯與食安管制–「攙偽假冒罪」 的限定解釋,月旦刑事法評論,1 期,頁 71,2016 年 6 月。 54 許政賢,風險社會中的危險分配–中高院 97 建上 44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05 期,頁 232, 2012 年 8 月。 21.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30) 品,經常藉由縱橫交錯且錯綜複雜之銷售網路而散布流通到全國上下 或世界各地。所以,在食用時間、累積數量及銷售地域等諸多因素皆 是處於未能確定之狀況下,顯然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關於損害 賠償之責任成立或責任歸屬,將會變得極為難以獲得確認55。. 雖然在短期時間之內,消費者並不會有損害之顯現,但是其身體 健康之危害風險卻是持續存在,而且此種危害風險可能會在遙遠之未 來實現與形成各種損害。例如消費者在誤食含有致癌性之違法食品添 加物之食品後,由於癌細胞之生成通常需要經過兩個階段,即所謂的. 政 治 大 癌細胞之整個過程而言,其間至少需要經過數 10 年之時間,從而在 立 誘發期與促進期,是以從致癌物質刺激細胞突變至突變細胞演變成為. ‧ 國. 學. 癌細胞確實轉變而形成惡性腫瘤之前,消費者大多是難以藉由偶然診 斷而發現其體內已經具有癌細胞之存在56。除此之外,因為導致癌細. ‧. 胞生成之因素眾多且複雜,而且各個消費者之生活飲食習慣、身體健. y. Nat. 康狀態與生理代謝機能等皆有差異,所以在現代毒物科學上,仍然無. io. sit. 法斷言癌細胞之生成乃是由於食用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所造成。因. er. 此,消費者根本難以釐清該等違法食品添加物與癌細胞生成之間的關. n. a. v. 57 l C 聯性,更遑論向不肖食品業者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乙事 。 ni. hengchi U. 簡而言之,危害風險類型不僅具有「健康性危害證據不足」與「安 全性保障同樣欠缺」之「雙重缺陷特性」58,而且此種風險社會中之 新型式風險亦是具有「不可控制性」與「不可計算性」之「雙重風險 特性」59。因此,當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爆發而需要認定不肖食品業 Lothar Kuhlen 著,許恒達譯,全球風險社會中的食品安全法制,高雄大學法學論叢,10 卷 2 期,頁 178,2015 年 3 月;古承宗,風險社會與現代刑法的象徵性,科技法學評論,10 卷 1 期, 頁 121-122,2013 年 6 月。 56 吳嘉麗,化學、食品與社會,頁 147,2004 年 2 月。 57 黃淳鈺、李佶明合著,食品安全衛生民事責任初探,治未指錄,5 期,頁 137-138,2017 年 1 月。 58 劉聖文,同註 43,頁 14。 59 周桂田,同註 51,頁 37;洪德欽,專號序:食品安全的法理與論證,歐美研究,46 卷 4 期, 22 55.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31) 者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時,往往即會遭遇到「損害」與「因果關 係」等構成要件因素難以證明之救濟困境60。其實,違法食品添加物 案例所涉及者,含跨法律學、社會學、環境學、生物學與病理學等多 元專業領域,實為各種不同體系脈絡之專業知識交錯建構而形成。因 而,在處理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之時,必須突破傳統法學概念之束縛 及狹隘科學理性之禁錮61,並且輔以多方專業學識領域之配合,始能 謀求食品安全救濟困境之解決之道62。. 附帶一提,雖然在違法食品添加物案例中,亦有可能會涉及廣告. 政 治 大 形,但是本篇論文所欲聚焦討論者,乃是侵權行為責任等相關議題, 立 不實責任等契約方面議題,例如大統公司食用油事件即是屬於此種情. ‧ 國. 食品安全事件之特徵. Nat. y. ‧. 第二項. 學. 併予敘明。. io. sit. 傳統民事訴訟事件,通常是以特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否. er. 及其範圍作為審判對象。但是,食品安全事件由於涉及因素複雜與被. n. a. v. l C 害人數量眾多等緣故,所以除被害人之權利需要獲得即時救濟之外, ni. hengchi U. 往往亦因為影響層面廣泛,從而攸關整體社會之生活環境,此間交錯 著公的因素與私的因素之緊張關係,甚至形成所謂的擴散利益侵害之 情形,而且此項擴散利益之內容及其歸屬主體亦皆未必完全明確。顯 然,食品安全事件與傳統民事訴訟事件並不相同,而是具有「消費訴 頁 443,2016 年 12 月。 60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同註 49,頁 71、83;程明修,行政法上之風險評估與管理,台灣法 學雜誌,142 期,頁 102,2009 年 12 月;王奕涵,同註 8,頁 37。 61 「進一步的說,科學專家所掌握的知識之研發與應用並非全面的,若僅僅鎖定在科學實驗室的 假設,往往造成不同學科有了不同的科學評估結果,若未能跳出狹隘科學理性的限域,思考科學 之外的衝擊,而進行與社會的對話、溝通,甚至發展互動的平台機制,則通常會演變為拒絕科學 研發之高度社會爭議。」 。轉引自周桂田,同註 51,頁 136。 62 田金益致詞,部門法律系列研討會–食品衛生管理法(一),台灣法學雜誌,239 期,頁 115, 2014 年 1 月。 23.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32) 訟事件」與「公害糾紛事件」等「現代型紛爭」特徵63。是以,本文 以下將就此等特徵進行整理與說明。. 第一款 消費訴訟事件特徵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 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第 5 款規定: 「消費訴 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64。據此而論,因為食品 安全事件大多源自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所發生之法律關. 政 治 大 訟事件,而得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 立. 係,所以食品安全事件應是屬於基於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消費訴 65. ‧ 國. 學. 消費訴訟事件之所以屬於現代型紛爭而與傳統民事訴訟事件有. ‧. 所不同,在於消費訴訟事件具有以下特徵66: (1) 「被害人數量眾多」 :. y. Nat. sit. n. al. er. io.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增訂理由:「因公害、商品瑕疵或其他事故所生之危害, 有時具繼續性、隱微性或擴散性,其受害人常不知或無力獨自訴請排除侵害,致使社會大眾權益 持續受損而無從制止,實有必要擴大公益法人之功能,使其得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 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爰於第一項規定公益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 圍內,有提起不作為訴訟之權。」。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頁 13-14、108-109,2001 年 10 月;許士宦,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上程序保障之新開展–以民事訴訟法總則編之修正為中心, 月旦法學教室,6 期,頁 76,2003 年 4 月。 64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者。」 、第 2 款規定: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台 84 消保法字第 00351 號函釋:「所謂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法 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惟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 , 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包括:(一)消費 係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係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 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二)消費係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蓋消費雖無固 定模式,惟消費係與生產為相對之二名詞,從而,生產即非消費,故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 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言。惟此種見解是否得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 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之。」 。 65 楊淑文,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載: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 104,2011 年 5 月;吳雅真,同 註 33,頁 96-97。 66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頁 151-152,2007 年 10 月;張文郁,論消費者保護訴訟,月旦法 學雜誌,252 期,頁 8-10,2016 年 5 月;許政賢,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實務運作之省思–以食品 安全消費訴訟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66 期,頁 132,2017 年 7 月;黃宏全,消費訴訟之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4 號判決的觀察,月旦裁判時報,35 期,頁 26-27,2015 年 5 月;楊淑文,同前註,頁 113-114。 24 63.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33) 消費訴訟是在審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 律關係,而企業經營者通常是向眾多消費者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若 其所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具有問題時,則往往會導致眾多消費者 之權益遭受侵害,並且產生大規模之擴散性損害賠償紛爭;(2) 「個 別之損害賠償數額不大」 :因為個別消費者所遭受之損害賠償數額通 常不大之緣故,所以其若是獨自進行訴訟,將會不敷訴訟成本,亦即 不符合費用相當性原則,導致許多消費者因此而被迫放棄行使權利, 以及不肖企業經營者得以藉此而坐獲鉅額之不法利益,而此種情形顯 然有失公平; (3) 「當事人間之地位不平等」 :由於消費者大多屬於平. 政 治 大 勢地位,但是企業經營者往往規模龐大且財力雄厚,所以具備相關之 立 民百姓,因此欠缺行使權利所需之知識經驗及經濟能力,乃是處於弱. ‧ 國. 學. 專業知識與訴訟經驗,則是處於強勢地位,而此種情形顯然不符合武 器平等原則,故消費者實在難以與企業經營者相互抗衡;(4)「事實. ‧. 及證據偏在一方」:消費者行使權利所需之事實及證據等資料,經常. y. Nat. 偏在於企業經營者所控制及支配之領域內,例如商品製造過程等關鍵. io. sit. 資料,往往是存放在企業經營者之工廠辦公室之保險箱內,如果消費. er. 者無法取得該等關鍵資料,即使其毅然決然提起訴訟,亦多難免遭遇. n. a. v. i l C 敗訴判決之命運; (5) 「訴訟爭點具有公益性」 n:傳統民事訴訟事件之. hengchi U. 訴訟爭點,往往僅與兩造當事人間具有密切性而已,但是在消費訴訟 事件中,由於被害人數量眾多之緣故,所以其訴訟爭點會對於全國民 眾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性,甚至亦會牽連到整個社會而具有公益性。. 第二款 公害糾紛事件特徵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 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 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 25. DOI:10.6814/THE.NCCU.LAW.010.2019.F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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