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F., Cardoso, E., Copeland, J., Jones, R. & Fraser, R. T.
(2010) 針對以職務再設計作為就業適應服務的因應進行探討,其中
提到了 ADA 對於合理的職務再設計(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
定義,包括 1.使現有的設備對身心障礙員工而言,能夠合適或可用;
2.工作的再結構化,包含:半職或調整的工作時間表、重新分配到空
缺的職位上、獲得或調整設備設施、提供調整與矯正測試、訓練的媒
材、以及政策、合格的報讀者、以及其他幫助個體克服障礙的調整等。
ADA 規定,除非上述的職務再設計在執行上是過於困難(undue
hardship)而無法執行,否則都屬於合理應提供的職務再設計。這困
難包括:費用、公司的財源、雇主的整體規模、雇主作業的考量包括
工作場所的結構(構造)、所提議的職務再設計內容及花費因素等;但
職務再設計實際執行上是否有困難,是需要個別做考量的,前面我們
也有提及,部分研究顯示,大公司因為資源以及場地空間等結構性的
條件差異,所以得以提供較多的適應措施。
此外,以管理面來觀察,在身心障礙員工進入職場後,職場將其
一視同仁可能是一種環境適應的指標。然而,職場對內部管理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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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使得障礙員工在穩定就業一段時間,出現新的就業服務需求時,
須先通過職場對其「問題」或「需求」的認可,若其需求與職場文化、
工作流程、甚至職場倫理間無法相容,此時已退出的服務者恐怕較難
以介入,以職務再設計服務需由公司提出申請為例,可知在雇主不認
同或無法接受職務再設計改造時,障礙員工職場適應服務的需求則無
法獲得進入職場的“允許”,甚至在此觀點上的衝突,反而會造成障礙
員工離開職場。
另外,亦有學者提到,在進行職務再設計前,則需透過功能性工
作分析(functional job analysis) 的步驟,包括確認 1.該職位在組織中
存在的目的,以作為確認職務責任與任務的標準,2.該職務的功能(責
任與任務),以此來分析該職位,3.該職位所需的相關資格條件,4.
職務的生理需求,包括:姿勢維持、垂直上下與左右橫移、耐力、強
度與敏捷性等,5.與該職務相關的環境與安全條件,6.協助該員工執
行其職務與任務所需的機械、設備、工具或其他工作協助。針對職務
再設計中,功能性工作分析的過程,正回應了部分研究中顯示,雇主
因為無法進行職務分析,而無法確認職務上的需求條件,亦無法切割
核心與次要職能,自然無法區辨適合身心障礙者的職務,亦無法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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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調整,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
Chan, et al(2010)亦引用 Thrush (1996)解釋功能性工作分析,同
時也能透過下列的問題來澄清職務功能:
核心職能的主要考量 1.受雇者是否能表現出所需的功能?2.若移
除此功能是否會使得工作流程中斷、影響工作成果、或造成該職務的
阻礙?次級的考量包括 1.此職務的存在能否表現出該功能?2.該功
能是否只有有限的員工能夠表現?3.此功能是否為高度特化的功
能?
而在通用的方法上,Thrush 提到合理的職務再設計包含四個方法,
例如 1.工作重組,2.工作調整,3.工作中支持,4 移除障礙,若對照
適應理論,可知對於工作內容、環境與條件要求都會不斷的改變,自
然適應需求也會多元的改變;且此技術層面上的考量,或許是雇主所
不具備的。
因此,綜合來說,若職業重建專家得以在障礙員工的職涯出現適
應支持需求時,有被諮詢以獲得介入提供服務的機會,則主要的優點
包括:障礙員工得以維持就業,雇主避免需重新招募、訓練的人事成
本,除此之外,職務再設計服務介入,也使得雇主得以減少調整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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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與金錢的支出,透過專業介入的過程,使職場對身心障礙就業的立
場,以及專業服務的效能,於公司內部獲得揭示與宣傳的機會;從另
一個角度來看,當雇主在調整上的花費時間減少後,其實也代表了障
礙者也因足夠的職場適應支持,而使得障礙者的困難持續時間也跟著
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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