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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履約管理及移轉規劃摘要

第一節 履約管理

執行機關未來將依投資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其中依促參法第 52 條、第 53 條及其 子法,並參考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以下簡稱「案件作業指引」) 第 47 點~56 點等規定執行履約管理、監督及爭議處理方式,初步規劃下列機制作為後 續招商文件擬定之參考。

一、履約管理方式

參考案件作業指引第 47 點第 1 項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約定,落實履約 管理,並得委託專業顧問協助辦理,按同點第 2 項規定,主辦機關因履約管理作 業需求委託之專業顧問法人,不得同時為該促參案件民間機構之關係企業或同一 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亦不得同時為民間機構之負責人或合夥 人。

依據目前執行機關已辦理之類似設施 OT 案件(如:南港 1、2 館、高雄展覽館…

等),其契約期間之履約管理皆係由執行機關內部成員執行,故初步建議本案後續 可由執行機關依據案件作業指引第 48 點,指派適當人員組成履約管理小組為之,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惟考量執行機關目前除了本案及已正在營運之既 有展覽館外,目前亦持續推動包含桃園、臺中、臺南會展中心,隨著後續委託營 運場館案件增加,勢將增加執行機關履約管理業務,後續可視案件性質統一成立 履約管理專責小組,亦或依機關實際需求委託專業顧問協助辦理。

二、主要履約管理內容

參考案件作業指引第 49 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履約管理重點包含興建 期及營運期。然而考量本案已為營運中場館之特性,履約管理重點主要包含裝修 階段及營運階段之履約管理,茲就其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主要履約管理原則

1.落實評估民間機構營運績效。

2.掌握民間機構如期提出次年度事業及財務計畫、財產及物品清冊、會計帳簿、

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告、工作資料等相關文件。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3.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或召開履約管理會議等方式,檢查民間機 構之營運情形。

4.公共建設依契約必須返還與非必須返還之資產歸還予執行機關者,要求民間 機構於營運期屆滿前一定期限內辦理資產總檢查,並將結果提送執行機關審 查。

(二)裝修階段

1.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為更新世貿 1 館及 TICC 之設施設備而有裝修作業之需 求,應先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且民間機構應於裝修進行前一定期間提出裝 修之各項文件、申請作業進度、工程進度控管等,作為掌控裝修期程之參考。

2.民間機構所裝設之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 或檢驗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3.針對民間機構自行投資營運部分及變更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者,

應先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並確認若屬於附合為本案建物之重要成分或附合 為動產且非損毀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則由執行機關無償取得所有權,

並應於施作完成後 30 日內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送執行機關備查。

4.裝修階段建議查核項目:民間機構應依契約規定提送相關文件(如:取得證 照及許可證明等),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三)營運期

1.世貿 1 館與 TICC 將以營運不中斷為原則,故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本 案契約時,建議規定本案營運期間從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算。

2.掌握民間機構營運情形、依約應送文件予應辦事項。

3.執行機關應落實辦理財務檢查、稽核及營運品質管理,同時也應定期確認各 項證照之取得及維持狀況;配合營運規劃之各項報表、合約之提送及財務比 率要求遵循情形之控管。

4.成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約辦理營運績效之評定,其評定結果應公開於 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得少於 10 日。

5.營運期限屆滿應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於期滿前一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

6.營運期應查核項目:民間機構應依契約規定提送相關文件(如:取得證照及

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許可證明、營運分包契約、應投保之保險單、資產清冊等),報請執行機關備 查。

三、財務檢查機制

執行機關得自行辦理或委託財務專業機構,定期查核民間機構之財務狀況,於必 要時並得隨時對民間機構執行財務檢查,民間機構應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 務報告等相關文件供作查核。

四、履約管理會議-採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履約管理會議

依照案件作業指引第 50 點規定,「主辦機關於履約期間,適時邀集民間機構召開 履約管理會議,以瞭解民間機構執行進度,並協助解決執行困難。」本案初步建 議可以每年定期召開 1 次會議,以利雙方協調、溝通;亦得按實際需求依一方之 請求召開,並可視情況與營運績效評估會議同時召開。

五、營運績效評定

為有效確保公共建設營運階段之公共服務品質及管理效能,且依促參法第 51-1 條 及評估作業指引之相關規定,本案擬規劃營運績效評估機制並依評估結果作為執 行機關是否同意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申請之依據。

(一)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之組成 1.辦理方法

執行機關應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及評估作業指引第 5 點規定,成立評 估委員會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並擬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載明評估委員會之 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並規定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委員會籌組原則

(1)組成時機

依評估作業指引第 3 點規定,由主辦機關設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於辦 理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前 1 個月成立。本案初步建議可自民間機構營運開始 日起一定時間後即先行成立。

(2)委員會組成與遴選

依評估作業指引第 5 點規定,本委員會置評估委員 5~17 人,由主辦機關 就具有該促參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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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1/2,且評估委員應屬無給職。前項外聘專家、學者,

得由主辦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建議名 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 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本案初步建議本案遴選之委員背景中,應至少包含 2 名具有展覽館及會議 中心相關營運管理相關專業之人員,以期能給予務實、專業之營運建議。

(3)設立工作小組

依評估作業指引第 8 點規定,主辦機關應於評估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 工作小組,協助評估委員會辦理與績效評定有關作業。由主辦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顧問協助。評估委 員會召開會議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 1 人全程出席會議。

(二)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 1.營運績效受評期間

為利執行機關與營運績效評估委員對於民間機構財務相關事項之績效掌握,

建議以營運期間每年之會計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受評期間。

2.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除應評估民間機構是否有任何違法、違約情事外,依照評估作業指引建議表 規定,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執行機關需求、使用者需求、社會大眾需 求及營運整體評價等 4 個主要面向,各面向涵蓋之標準項目以及配分初步參 酌評估作業指引之評估項目、指標及配分規劃。後續若需檢討配分權重與指 標,則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3.營運績效評估標準之調整及其時機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11 點規定,主辦機關得自營運期間第 2 年起,參考評 估委員會建議或投資契約約定營運重要事項,適時與民間機構檢討各評估項 目之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經檢討結果有調整必要 者,主辦機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並載明其適用之受評期間,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之調整,得逐年辦理。

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4.營運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

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宜依個案特性擬訂評估項目、配分與指標;若有民間機構 承諾或回饋之維護管理範圍,且該範圍影響公共建設服務品質,須提送當次 評核之營運績效說明書,包含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計畫予主辦 機關。

5.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13 至 18 點規定,營運績效評估說明書應依據第 1 年 OT 契約所規範的評估項目、指標及配分權重辦理,並於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作業前一定期間以書面提供。營運期間第 2 年度起,執行機關應於前一年度 12 月以前,依 OT 投資契約約定事項並參考前 1 年度評估委員會之建議,與 民間機構檢討年度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指標及配分權重。前項檢討結果有修 改必要者,執行機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年度營運績效 評估作業開始前一定時間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三)優先定約之申請期限、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依促參法第 51-1 條,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 於營運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 以 1 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投資契約期限。

1.申請期限

因考量本案屬會展設施,展覽之規劃使用多需於營運前 1~2 年籌備規劃,故 未來優先定約之申請建議以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為申請之期限。

2.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本案於辦理優先定約前,應先辦理資產總檢查,

民間機構並應提出申請優先定約營運期間之營運計畫,由執行機關就繼續營 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民間機構議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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