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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共約 1,478 個攤位,1 樓提供展覽面積約 23,269 ㎡、規劃 A、B、C、D 區,

2 樓提供展覽面積約 3,792 ㎡、另有辦公室、會議室 5 間(最大可容納約 500 人)、餐飲區,2~7 樓為交易市場展售間,共 1,069 間(4.5m×9 m),5 樓共 有 16 間商務中心辦公室,地下 1 樓為停車場(335 個汽車停車位),地下 2 樓提供卸貨場、機房、垃圾清運場及倉庫。各樓層設施及使用用途如下表所 示:

表 8-1-1 世貿 1 館樓層面積及用途表 執照

樓層

實際使 用樓層

樓地板面積

(㎡)

樓高

(m) 申請使用用途 現況使用 B2F B2F 13,708.09 7.00 防空避難室兼機

房、倉庫

卸貨場、垃圾清運場、防空避難 室兼機房及倉庫

B1F B1F 17,001.48 4.65 防空避難室兼停 車場

停車場、機房 (335 輛汽車停車位) 1F 1F 23,480.26 4.50 展覽場 展覽場(1,301 攤)

2F M 3,479.07 4.50 辦公室 辦公室、教室 3F 2F 21,819.27 4.50 展覽及陳列室

補習班

會議室、展售間、展覽場(177 攤)、餐廳、教育訓練中心 4F 3F 20,479.79 4.50 陳列室、辦公室 交易市場展售間

5F 4F 16,451.54 4.50 陳列室、辦公室 交易市場展售間

6F 5F 16,435.40 4.50 陳列室、辦公室 交易市場展售間、餐廳、辦公室 7F 6F 12,737.38 4.50 陳列室、辦公室 交易市場展售間

8F 7F 12,463.76 4.50 陳列室、辦公室 交易市場展售間 屋突 1,273.81

合計 159,329.85

資料來源:世貿 1 館使用執照(74 使字第 1265 號、88 變使字第 0242 號、91 變使照、107 變使字 0033 號)、建物謄 本建物標示部,仲量聯行分析整理

2.TICC

於 1989 年(民國 78 年)完工,為一幢樓高 10 層之專業會議中心,會議設 施方面,共設置 15 間不同類型的活動空間,可彈性隔間為 25 間中小型會議 室,提供 30~3,100 人的會展活動使用。包含大會堂可容納 3,100 個座位,

另有大型會議室(101、201),其中 201 會議室可容納約 800 人(劇院型),

另有中小型會議室(102、103、401)。宴會餐飲設施方面,規劃宴會廳、貴 賓廳、翠庭、南軒、北軒、雅軒、悅軒及 1 樓咖啡廳等 8 間各具特色之餐飲

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場地。各樓層設施及使用用途如下表所示:

表 8-1-2 TICC 樓層面積及用途表 執照

樓層

實際使 用樓層

樓地板面積

(㎡)

樓高

(m) 申請使用用途 現況使用

B2F B2F 11,634.91 3.50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B1F B1F 11,634.91 6.50 停車場、機房 停車場、機房

(391 輛汽車停車位) 1F 1F 5,904.55 4.05 會議室 大廳、會議室、飲食店 2F 1M 800.52 3.45 放映室、辦公室 同步翻譯室、音控室、辦

公室

3F 2F 5,388.49 4.00 會議室、快餐廳 會議室、餐廳 4F 2M 3,185.99 3.50 會議室 大會堂

5F 3F 5,937.22 6.00 會議室、宴會廳 大會堂、宴會廳、餐廳、

辦公室

6F 4F 5,415.76 6.00 會議室、貴賓餐廳 大會堂、會議室、貴賓廳 7F 5F 4,443.69 6.00 會議室、辦公室 大會堂、會議室、辦公室 8F 6F 2,929.42 4.70 會議室、辦公室 放映室

9F 764.17 5.80 會議室 走道、儲藏室

10F 941.09 4.95 梯間、電梯機房 機房 屋突 353.43

合計 59,334.15

資料來源:TICC 使用執照(78 使字第 0714 號、98 變使字第 0052 號、106 變使字第 0021 號)、建物謄本建物標示 部,仲量聯行分析整理

(三)委託營業事業範圍

依據本案公共建設性質,以及本基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本案擬允許民間機構 經營事業範圍可區分為辦理展覽活動、會議活動及其他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三大 類,分別說明如下:

1.展覽

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攤位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之活動。

2.會議

3.為推廣貿易及強化展覽之展示及商業服務,包含但不限於相關事項之場地出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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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類型活動

如:演藝活動、訓練服務、集會等。

5.其他依都市計畫及相關規定允許使用之項目 如:餐飲業、停車場等相關附屬商業設施。

三、營運期間投資項目

(一)必要投資項目

世貿 1 館至少應包含 H 展區改裝工程、保養維修過程發現有使用風險之 3 座高 壓變電站更新工程及空調主機(C-1)更新工程,TICC 至少應包含儲冰空調主機 系統更新工程、會議室燈控系統、全館會議室(不含大會堂)視聽及機電改善工 程。其餘營運期間實際投資項目、內容則建議未來民間機構於投資計畫書自行 提出適當之投資項目、內容、金額及工程施作時間,經執行機關同意後,納入 投資執行計畫書修正,以為未來契約執行之依據。

(二)建議投資項目

針對申請人營運其他有利於促進營運效益或因設備老舊之更新項目,可參酌第 四章技術可行性摘要分析建議投資項目,例如:基礎 5G 通訊建置、綠建築及 智慧建築(例如:IOT、AI 應用)、因應 COVID-19 疫情發展線上活動之相關設備 投資等投資項目,未來可納入本案未來投資計畫書之營運設施投資充實計畫之 建議投資項目,由申請人自行評估提出相關構想進行綜合評選。

(三)最小投資金額

參酌前述建議本案必要投資項目,初步建議最小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約 323,400 仟元,並以本標的於營運期間已竣工驗收之裝修工程與設備採購進行 認定。為確保本案設施設備運作功能之健全性,建議由民間機構自行於投資執 行計畫書中提出營運期間內每年或固定期間規劃之最小投資金額並據以辦理,

且營運期間內之最小投資金額合計不得低於本案規定之最小投資金額。

四、正式營運前後測試

由於本案以不中斷營運為原則,因此初步建議無試營運期,亦無所謂正式營運前 之設備測試,民間機構可自行規劃於營運期間之適當時間進行相關設備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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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運費率規定及調整機制

(一)營運費率標準

依促參法第 4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民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 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 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如有修正必要,應 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 告之。」復依民國 100 年 7 月 13 日工程促字第 10000250860 號函釋,屬公用 事業之營運費率應經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納入契約。

(二)營運費率優惠措施

1.符合政府政策之優惠方案

若因執行機關政策需求而辦理之會展活動,建議執行機關可於投資契約中訂 定執行機關應於合理期限之前提出,民間機構並應優先提供其檔期,而使用 場地之優惠措施則建議由民間機構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方式辦理。

2.符合產業扶植及社區回饋為訴求之優惠方案

針對符合產業扶植及社區回饋為訴求之優惠方案,建議於本案未來評選之投 資執行計畫書納入回饋事項及睦鄰計畫構想,優惠項目及方案則建議由民間 機構自行提出。

3.民間機構關係人優惠禁止

為避免民間機構以不合理之費率承租予其關係人或民間機構之其他部門使 用,而影響本案財務效益及主辦機關可收取之權利金,同時造成會展產業各 機構間市場之不公平競爭現象,建議規範對本標的為任何形式之使用或利用 時,民間機構及其協力廠商向其收取之費用、報酬等對價不得低於民間機構 及其協力廠商向第三人收取之金額。

六、營運期之時程規劃

(一)營運開始日及屆滿日之定義

考量本案為營運中場館,建議以不中斷營運為原則,將營運開始日訂為營運期 間之首日(2022 年 1 月 1 日),營運屆滿日則為契約期間之末日。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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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先定約機制 1.優先定約資格

依促參法第 51 條之 1 之規定,執行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 1 次 營運績效評估,作為民間機構得否優先定約之依據。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 之民間機構,執行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 續營運。

2.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含營運規劃及財務評估)、審查及議約程序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之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第 5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前,應依第 80 條規定辦理資產總檢查,並就繼續營 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該民間機構議定契約。

3.優先定約期間

優先定約建議以 1 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民間機構應 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定期限前提出申請,並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定期間(例 如:6 個月)完成契約之簽訂。

七、營運特殊考量

(一)會議、展覽之優先使用權 1.國際展覽及國際會議

本案為專業會展設施,主要目的在於扶植國內會展產業並提升我國會展產業 之國際競爭力,故檔期建議優先提供予國際會議及展覽使用。如為國內活動,

亦應以會議及展覽使用為優先。

2.政府辦理之其他展覽、會議及活動

除前述類型外,建議包含其他由執行機關及中央政府指定須優先提供檔期之 展覽、會議及活動。惟基於民間機構通常於前 1~2 年即先行安排當年度檔期,

為避免影響民間機構之營運,建議訂定執行機關最遲提出檔期需求之時間。

(二)回饋事項及睦鄰計畫建議由民間機構提出並納入甄審項目

考量會展產業有其所需專業人才需求,建議不予限制民間機構須提供特定人數 或比例之在地工作機會,以保留民間機構營運規劃之彈性。另有關回饋事項及 睦鄰計畫,建議由民間機構自行提出並納入本案甄審項目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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