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五節 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制度架構之研擬
(一) 權責歸屬、管理維護與修繕經費 1. 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項目之權責歸屬
在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的議題方面,首要之務即在於界定山坡 地社區自主防災管理時,需要檢查、維護及修繕的項目為何,如此才能 相對應的從現有的法規面,進行該些項目權責歸屬之釐清。此一部分,
本研究透過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維護手冊(草案)的彙整及過往經驗,歸 納出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管理時,應針對自然邊坡、人工邊坡、排水設 施、道路、建築物及沉砂滯洪池等,進行安全檢查。同時,透過利害關 係人的意見蒐集亦可知,上述項目中的自然邊坡有八位受訪者提及、沉 砂滯洪池亦有五位受訪者提及(超過半數),而其餘項目則全部受訪者皆 有提及。顯然,在安全檢查應包含項目的議題,各方利害關係人均有極 高程度的共識。建議未來至少應將上述項目納入山坡地社區之安全檢查。
此外,有關針對社區基地範圍內或附近的災害歷史與潛勢等,亦有四位 受訪者提及,建議未來也可納入考量,或進一步更深入的探討其適宜 性。
針對上述安全檢查項目的維護管理義務人,應視該些項目處在的土 地範圍而定,若是以社區基地範圍內而言,上述項目除私人建築物外,
多屬於全體居民共同持有,亦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稱之「共用部分」。
因此,安全檢查、維護及修繕等,也應該由所有權人(全體居民)共同負 責。而以山坡地社區而言,實際執行者應為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此觀點 係源自相關法令與解釋函的內容探討(4-1-1 節),同時,所有本研究訪談 之利害關係人也皆有相同的看法。
再者,在此項議題的主管機關權責釐清方面,本研究首先透過「社 區開發之核發執照單位」及「國土計畫法」等兩個面向進行探討。其中,
根據前者之探討可知,在山坡地社區進行開發之前,需進行雜項執照的 申請與取得,而雜項執照的內容項目,即涵蓋上述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 護管理項目,同時核發執照的單位係為建築管理機關;此外,國土計畫
法於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而山坡地社區因具有住宅與產業之都市 化活動,未來可能會被劃定為「城鄉發展區」的範圍之內。透過上述探 討可知,山坡地社區的維護管理,應屬內政部的權責範疇。而在與利害 關係人的訪談中,亦有多達八位的受訪者認為由於社區開發之目的為住 宅使用,同時在建築法第 97-1 條,已有針對山坡地建築使用管理的法 源依據。因此,在山坡地社區的使用管理方面,應屬內政部的權責範圍。
綜合上述可知,山坡地社區的安全維護管理項目方面,維護管理義 務人應為所有權人,而在山坡地社區內的執行者應為社區的管理委員會;
同時,政府機關的主管權責單位應屬內政部。而內政部所轄之建築法第 97-1 條提及「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依據此法所制訂的「山坡地建築管理 辦法」中,有針對審查許可及施工管理等進行詳細規範。然而,針對「使 用管理」的部分,尚未進行規範。因此,在有關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 項目的相關權責歸屬,建議可納入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中進行增訂。茲 將針對既有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增修探討,歸納如下,細部條文草案 的修訂建議則如下節所述。
(1) 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名詞定義,至少應包含自然邊坡、
人工邊坡、排水設施、道路、建築物及沉砂滯洪池等。同時,針對 管理維護的義務人進行定義,應為管理委員會、所有權人、區分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
(2) 新增山坡地建築「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明定山坡地社區管理義 務人之權責範圍以及作為,內容至少應包括:
a. 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項目應由管理維護義務人負責檢查、
維護及修繕。
b. 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內容、方式、頻率及相關注意事項,由 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
c. 管理維護人應定期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檢查,並將檢查結果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d. 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人員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主管機關應主動針對未定期進行自主管理之社區進行列管、舉報與 相關罰則之相關規定,藉以確保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的確實執行。
(4) 安全維護管理的經費來源說明,明訂產生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由區 分所有權責按其共有之部分比例分擔之。
(5) 確實執行安全維護項目自主管理的社區,可頒發優良標章或視情況 給予補助經費,藉以鼓勵或提升民眾自主防災之意識。相關優良標 章及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2. 管理維護及修繕經費
透過前述之探討可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維護 及修繕,應由全體居民負責、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執行之。而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中明訂,社區應設置公共基金,並由管理委員會保管與使用,而 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因此,公共 基金使用於山坡地安全維護,於法理上有其合理性存在。同時,透過利 害關係人的意見蒐集亦可知,有七位受訪者均有與上述相同的認知。
社區之公共基金來源主要包括社區居民繳納之費用,以及起造人依 工程造價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納入公共基金。然而,山坡地社區相較於 平地社區,需要更高花費來維持公共設施之安全,特別是擋土牆或排水 設施等修繕,皆需耗費相當高的金額,面對龐大支出,一般山坡地社區 的公共基金往往不足以支應。此一方面,以香港的執行狀況而言,係由 屋宇署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畫」及「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畫」,需要 修繕人造斜坡的屋主,可同時從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畫和綜合貸款計畫 中獲得資助。此外,由利害關係人的訪談得知,有七位受訪者均認為在 新開發建案的狀況下,應提高起造人提撥社區維護管理基金的比例;而 管理費用的設定也可朝向提高費用的方式進行,來避免因經費不足而無 法有效管理的境況。最後,亦有四位受訪者提及,應以「專款專用」的 方式進行規範,藉以保障有充足的經費,可因應安全檢查、維護或修繕
綜合上述,本研究歸納相對應之可能策略,惟仍有待未來針對相關 配套措施的細節研擬時,始進行更細部的探討。
(1) 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之經費補助辦法
為提升社區自主進行安全管理之意願,主管機關可有條件的進行 補助。有完整規劃且確實執行的山坡地社區,除頒布優良標章外,可 視其條件進行一定比例之補助或低利貸款。
(2) 公共基金的提撥與專款專用
用於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工作經費,可設立山坡地社區自 主管理之公共基金,專款用於上述安全維護管理工作之用。而基金來 源,包括起造人提撥及社區居民繳納等兩部分。
(二) 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制度
目前有關山坡地社區之安全檢查方面,係依照民國 99 年頒布「加 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進行。然而,其在實際執行層面上,
仍有著檢查項目之填寫與評估、分級制度的不足及執行成效有限等問題。
而其中最重要的,係為就目前要點而言,山坡地社區的安全檢查仍歸屬 在政府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內,尚無法將其回歸至社區自主管理的層 面。
透過前述章節之探討可知,建築法第 77 條提及「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法應維持其安全性,並定期委託主管機關認 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申報」;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 36 條亦明 定「定期申報公共安全檢查並改善之,為管理委員會的業務內容之一。」
依據上述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即針對防火避 難設施及設備安全等兩大類,進行明確的檢查規範。然而,目前於此辦 法中,顯然尚缺乏本研究提及之有關山坡地社區的安全維護管理項目,
如人工邊坡、排水設施等之安全檢查。為了落實山坡地自主防災管理,
應在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項目中,納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 理之檢查項目。同時,經過與利害關係人的訪談彙整結果可知,所有受 訪者均對於此一方向抱持著贊同且正面的態度。然而,實際執行面可能
面臨的問題,包括安全檢查的標準流程建立(安全檢查的項目、檢測頻 率、檢測方式、檢查人員資格等)、相關罰則及山坡地社區清冊的釐清 等,皆是在後續配套措施或辦法中極為重要的議題。
茲將針對既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增修方向,歸 納如下。
(1) 第三條針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進行規範如附 表一。其中,針對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業倉儲類、休閒文教類、
宗教殯葬類、衛生福利更生類、辦公服務類及住宿類等八大類進行 規範。而以本研究所論之山坡地社區,應歸屬為「住宿類」的範疇。
然而,目前住宿類僅針對建築物的樓高進行不同檢測頻率的規定。
因此,應在住宿類的範圍內,新增「山坡地住宅社區」的相關檢查 頻率與申報規定。
(2) 第四條針對安全檢查的簽證項目進行規範,如附表二。在附表二中
(2) 第四條針對安全檢查的簽證項目進行規範,如附表二。在附表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