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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法制化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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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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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圖 次... II

表 次... III

摘 要... IV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預期目標 ... 1 第三節 本研究之重要性 ... 2

第二章 研究背景、方法與工作內容 ... 3

第一節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情況 ... 3 第二節 重要文獻概述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作項目 ... 7

第三章 結果與討論 ... 9

第一節 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法令制度及實施現況 ... 9 第二節 香港、美國、日本等國山坡地社區管理制度與經驗 ... 28 第三節 國外天然災害保險制度之彙整 ... 43 第四節 利害關係人意見蒐集之結果彙整 ... 48 第五節 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制度架構之研擬 ... 57 第六節 增修法令草案初步研擬 ... 62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67

第一節 結論... 67 第二節 建議... 68

參考書目 ...70

附錄一、歷次工作討論之會議紀錄

附錄二、各期審查意見及回覆

附錄三、利害關係人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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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2-1 研究流程及步驟 ... 8 圖 3-1 私有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之架構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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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2-1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 ... 3 表 3-1 各法令制度之權責歸屬相關探討 ... 11 表 3-3 管理維護經費之相關法令探討 ... 16 表 3-4 災害應變及災後重建經費法令彙整 ... 21 表 3-5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基本條款摘錄 ... 22 表 3-6 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之分級應對措施 ... 23 表 3-7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山坡地住宅社區列管案件統計 ... 24 表 3-8 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制度之法令探討 ... 27 表 3-9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 27 表 3-10 美國哈賓遜社區之管理組織與職權 ... 37 表 3-11 日本山坡地管制內容表 ... 40 表 3-12 日本山坡地崩塌災害實施要領 ... 42 表 3-13 美國、英國天然災害保險制度彙整 ... 45 表 3-14 日本、紐西蘭天然災害保險制度彙整 ... 47 表 3-15 山坡地社區利害關係人訪談之對象規劃 ... 50 表 3-16 山坡地社區利害關係人之訪談重點 ... 51 表 3-17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增修草案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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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鍵字: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管理、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一、研究緣起 臺灣地區的坡地邊坡係由各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災害風險較高之山坡地進行 檢查,並區分等級責成社區進行改善與監測。然而,台灣山坡地面積廣大、政府 資源有限,易造成無法全面普查、無法提早發現問題等之缺憾。因此,實需回歸 社區自主擔負水土保持設施(監測)檢查、管理維護及修繕之責,以確保自家居住 安全。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為達成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之目的,本研究透過國內相關山坡地社區之 法令檢視、國外成功管理經驗彙整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蒐集,擬定山坡地社區自 主管理制度之架構,主要內容包括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項目之權責歸屬、管理維 護與修繕經費及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制度等,最後以此架構為基礎,提 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增修草案,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之雛型規劃。藉以提供後 續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體系建構之參考依據。 三、重要發現 透過前述之現有法令的探討與各方意見彙整可知,山坡地安全檢查的項目應 至少包括社區基地範圍內的自然邊坡、人工邊坡、排水設施、道路、建築物及沉 砂滯洪池等。同時,前述項目的管理維護義務人,應為所有權人,而以山坡地社 區而言,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之動作。再者,法令依據方面,目前內政部所 轄之建築法第 97-1 條已有提及「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 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依據建築法第 97-1 條所制訂的「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已有針對審查許可 及施工管理等進行詳細規範。因此,本研究所述之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管理,應 可在此管理辦法中進行增修,增修草案之重點內容詳如報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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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將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納入「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培訓講習」 訓練課程之列: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物業管理協會 在相關實際執行層面的配套措施擬定完成後,為了能順利的推動與 執行,建議營建署將增修之法制化管理的理念,納入由物業管理協會辦 理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培訓講習」訓練課程之列,使自主防災更 能有效的落實。 建議二 研擬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之配套措施: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本研究所提出之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法制化之增修內容為 基礎,其相關配套措施至少應包含下列: 1. 山坡地社區之認定與清冊彙整 2. 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之標準作業流程,包括檢查項目、內容、方 式、頻率、檢查人員資格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3. 山坡地社區住宅優良標章暨自主管理補助經費辦法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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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 words: hillside communities,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hillside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1. Research Objective

The slopes with higher disaster risks of the hillside in Taiwan are inspected by local governments, and different levels of obliged communities are established for improvement and supervision. However, challenges such as vast areas of hillside in Taiwan, limited resources within governments which have led to failure of general investigation and problem found in advance are needed to be solved. In consequence, it’s necessary for communities autonomously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water and soil conversation facility inspection (monitoring),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o ensure the housing safety.

2.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e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this study has mapped out the structure of autonomous management institutes for slopeland communities by referring to regulatory inspections, successful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tegr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as well as collecting the opinions from interested parties.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afety inspection items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expenses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community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inspection as well as application system. Finally, this study has proposed amendment draft for management methods for hillside buildings as well as prototype planning of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 based on the structure to serve as reference for subsequent construction of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system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3. Important Findings

From the discussion and opinion integration of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e know that the safety inspection items for slopelands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natural slopes, man-made slopes, drainage facilities, roads, buildings and detention and deposit ponds within the scope of base. In the meanwhile, the aforementioned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bligor shall be titleholder and as for slope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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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ies,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shall be liable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In addition, with respect to statutory basis, Article 97-1 in Building Ac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fers to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usage management of the buildings in hillsides shall be prescrib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of construc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97-1 “Regulation on Hillside Building Management” of Building Act, there are detailed regulations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consequence, the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herein described shall be additionally included into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ee contents of the report for more details about the key points of the additions.

4. Main Recommendations

Recommendation 1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should be included into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Training” programs: im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Responsible authority: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Supporting authority: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fter mapping out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 at the level of implementation, in order to successfully promote and execute them, it’s suggested that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should include the proposals in terms of legal management newly added into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Training” programs handled by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making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be implemented in a more effective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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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dation 2

Discuss and formulate supporting measures for autonomou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middle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Responsible authority: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Supporting authorit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Bureau,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 based on the amendment contents--autonomous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provided shall at least include as follows:

1. Identification and inventory consolidation of hillside communities 2. Standar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of safety inspection for hillside

community shall include inspection items, contents, methods, frequencies, inspection personnel qualification and relevant precautions.

3. Establish excellent housing certificate and regulations on autonomous management subsidies for hillside comm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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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臺灣地狹人稠且基於就業及教育因素,人口遷徙集中於北部地區, 為因應可建地供給不足,民國六十、七十年代大舉開發都會周邊之山坡 地社區,當時開發完成之社區完工使用迄今已逾三十年,邊坡擋土設施 日漸老舊,加上近年氣候變遷極端降雨事件頻傳,災害風險日益增高, 亟需加以因應。 目前坡地邊坡雖由各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災害風險較高之山坡地進 行檢查,並區分等級責成社區進行改善與監測,然國內山坡地住宅社區 眾多,政府資源有限,實需回歸社區自主擔負水土保持設施(監測)檢查、 管理維護及修繕之責,以確保自家居住安全。 鑒於上述,期能透過國內現有相關法令制度與實施現況的檢討,瞭 解我國實施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課題、實施障礙。同時,參照國外相關 成功案例以及綜合了解利害關係人意見與共識,從法令面、行政面與執 行面之機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建構完整之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體系, 降低災害風險,提升山坡地社區韌性。

第二節 預期目標

1. 檢討我國實施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課題、實施障礙。 2. 從法令面、行政面與執行面之機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建構或增修 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制度架構與重點事項;並綜合了解利害關係人 意見與共識,歸納可行之推動方向。 3. 有助於建構完整之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體系,降低災害風險,提升 山坡地社區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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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本研究之重要性

目前國內正大力推動以社區為單位進行之災害防救計畫,其主要概 念包括災前準備、災中應變及災後重建等,期望能藉由社區單位建立具 即時性且高效率的防災體系。然而,目前台灣地區的坡地邊坡(包含擋 土牆)仍由各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災害風險較高之山坡地進行檢查,並區 分等級責成社區進行改善與監測。然而,台灣地區山坡地面積廣大、政 府資源有限,易造成無法全面普查、無法提早發現問題等之缺憾,使得 颱風豪雨之際、災害發生的機率無法有效降低。同時,災害發生後的重 建費用又極為龐大,盡皆加劇政府部門的財政負擔。因此,若能透過本 研究的執行,從法令面、行政面與執行面著手,建構完整的山坡地社區 自主防災體系,使社區自主擔負水土保持設施(監測)檢查、管理維護及 修繕之責,以確保自家居住安全之責。預期將有效提升山坡地社區遭受 坡地災害侵襲的風險,同時亦能減輕政府單位於災害重建的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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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方法與工作內容

第一節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情況

目前國內均有許多學者針對都會社區與非都會之山坡地社區之防 災管理進行研究,而國外如日本等學者於自主防災推動之部分也均有相 關研究,本研究將其整理如下所述。期能透過國內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 法令制度及實施現況之探討,以及國外成功經驗的彙整,進行國內山坡 地社區防災可能面臨的課題與可能參考改善的面向等參考,進而可達到 擬定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機制之整體架構。 表 2-1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 文獻與案例名稱 作者/出處 摘要說明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之 研 究-以桃園縣防災 社區為例 李龍潭,2010, 國立中央大學土 木工程學系碩士 論文 台灣目前的防救災工作除了公部門積極推動外,也 依法由鄉鎮市公所推動社區進行防救災計畫,因此 本文選定桃園縣 2 個參加內政部災害防救示範社區 及桃園縣防災社區倍增計畫之 34 個社區,合計 36 處 為對象,調查分析所屬鄉鎮市公所首長、業務承辦 人員、消防單位、社區民眾對於社區災害防救推動 過程之意見與成效。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使 用 管 理 法 治 之 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2002,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研 究計畫成果報告 本文旨以確保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公共安全與完善 使用管理,分析國內外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相關案 例,並分析討論現行之管理法令制度,已提出因應 之課題、對策與應改善機制,並初擬「基地構造與 設施管理維護之綱要計畫」及「山坡地住宅社區之 管理維護辦法」,期望能強化目前法制上的不足。 預 防 巨 災 型 複 合 式 災 害 之 公 私 管 制— 以 政 策 保 險 為核心 盧一婷,2013, 國立台灣大學法 律學院法律學碩 士論文 本文探討臺灣公部門因應巨災所面臨的風險管理 機制、法制與財源上的限制,觀察目前先進國家預 防天然災害的公私管制措施,並以國家間政策型的 天然災害保險制度發展作為比較基礎。從預防的角 度言之,部份國家於防災規劃、天災保險制度的發 展上均有所欠缺,並且有此類保險普及率不足之問 題。有鑑於複合性災害跨境性、巨損性之特徵,世 界上若干跨政府組織與非政府機構,均紛紛提出組 成「公私合夥的多重部門」作為防災機制與風險分 散法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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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續) 文獻與案例名稱 作者/出處 摘要說明 簡易坡地自主安全 管理系統建立之研 究 李昊哲,2005, 私立中原大學土 木工程學系碩士 學位論文 本研究將擷取國內各坡地管理系統之優勢,如簡 易及傳統監測系統、航照技術、資訊系統架構、 防災技術建立等,針對各別坡地社區之特色,設 計適合的坡地安全管理系統,並搭配傳統監測儀 器進行安全觀測。同時,系統亦將提供監測數據 管理及查詢功能,綜合以上觀點設計一套自主型 坡地安全管理系統。 山坡地防災社區組 織建構之研究 林建宏,2008, 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自行研究報告 近年來台灣各類天然災害趨於頻繁,社區在災害 防救的地位越趨重要,尤其是災害初期的救災應 變以及災後的重建。因此,本研究首先利用文獻 回顧方式,針對社區防災相關課題、國內外防災 社區相關文獻及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其次歸納分 析當前山坡地防災社區相關課題並尋求解決對 策,最後研擬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之架構,期能 有助於山坡地社區居民瞭解居住環境之災害特 性,並尋求適合的抗災策略。 防災社區推動機制 之研究 羅億田,2006, 國立台北科技大 學土木與防災研 究所碩士學位論 文 本研究以美國的〞Project Imapect”及日本神戶市 「防災福利社區事業計畫」與印尼地區則有洪水 減災方案等進行國外文獻回顧,並以國內近年推 動的方式加以比較分析,最後以實驗個案,進行 推導理論的驗證,以得到最終的成果。 坡地社區安全工法 及防災預警系統之 研究(一) 子 計 劃 一 : 坡 地 住 宅地區防災預警及 通報系統之研究 李咸亨,中華地 理 資 訊 協 會 , 2002,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研究計 畫成果報告 本研究計畫『坡地住宅地區防災預警及通報系統 之研究』,係藉由收集坡地社區各類型災害案例, 擬定災害潛勢範圍劃定方法與原則,並透過硬體設 施之安全監測,建構完整之防災預警管理組織及通 報系統架構,以確保坡地社區居民生命財產之保 障。 南投縣山坡地管理 執行成效探討 郭 立 昇 、 何 世 華,2009 本研究以「山坡地預防管理」的思維為出發點,希 望能突破政府在山坡地管理的傳統方式,達到全民 參與「自我管理」的目標,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建立之「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內統 計資料為依據,藉由分析、探討南投縣近 5 年來 (93-97 年)所執行之成效,作為研擬政策與推動山 坡地管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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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續) 文獻與案例名稱 作者/出處 摘要說明 Action research on disaster reduction education: building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through a gaming approach. Yamori, K. (2009). Journal of Natural Disaster Science, 30(2), 83-96 研究發現,應用「實踐社區」理論透過互動式學習 平台,加入災害安全講習課程,進而對民眾產生學 習遷移,可引發學習者正確之防救災行為,並吸引 更多居民參與的意願,促使長期實施災防教育與協 作學習合理發展。 Enhancement of disaster preparedness with social capital and community capacity: a perspective from a comparative case study of rural communities in Kochi

Mimaki & Shaw (2007)Japan. SUISUI Hydrological Research Letters, 1, 5-10. 近年來,災害防救強調全民防災之重要性,並以社 區為主體之推動方式引起重視,認為政府推動社區 防災應考慮社區領袖之領導力、社區網絡之結合性 及社區學習機制,以強化社區整體防救災能力。

第二節 重要文獻概述

根據上述初步彙整之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與案例,茲將其中與本案 極為相關、且成果豐碩的重要文獻及其細部內容等,說明如下: 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2)「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法治之研究」 本文旨以確保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公共安全與完善使用管理,分析國 內外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相關案例,並分析討論現行之管理法令制度,已 提出因應之課題、對策與應改善機制,並初擬「基地構造與設施管理維 護之綱要計畫」及「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辦法」,期望能強化目 前法制上的不足。其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分析現行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階段法治面、權責面與管理組織 面之課題、對策與現行法令修改建議。 (2)提出改善山坡地住宅社區之配套措施與短中長期對策 (3)研擬「基地構造與設施管理維護計畫」之綱要範本以供參考 (4)初擬「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之架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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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應建立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安全社區標章」制度 (7)應建立完整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基本資料與資訊系統 2.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8)「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建構之研究」 近年來台灣各類天然災害趨於頻繁,社區在災害防救的地位越趨重 要,尤其是災害初期的救災應變以及災後的重建。因此,該研究首先利 用文獻回顧方式,針對社區防災相關課題、國內外防災社區相關文獻及 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其次歸納分析當前山坡地防災社區相關課題並尋求 解決對策,最後研擬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之架構,期能有助於山坡地社 區居民瞭解居住環境之災害特性,並尋求適合的抗災策略。茲將該研究 之重要成果列舉如下: (1)所謂防災社區,除包括社區營造的意涵外,尚需考量社區災害風險 因子、社區脆弱度與回復力等。因此,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並非定 型化之組織,乃是可以調整、成長、可永續發展之組織。 (2)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所應具備之機能,經本研究歸納出應滿足包括: 「常態化之自主防災管理機制」、「制度化之防災技術支援系統」及 「基準化之防災資金籌措方式」等三項基本機能。 (3)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之發展策略方面,提出包括:「以社區營造概念、 凝聚社區居民共識」、「以風險辨識工具,瞭解社區環境潛災」、「以 社區學習方法,以增進社區防災意識」、「以技術支援手段,提升社 區防災技能」、「以社區自主導向,落實社區防災管理」以及「以永 續發展願景,激勵社區持續成長」等六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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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作項目

本研究之執行將以國內累積眾多山坡地社區管理相關法令制度為 基礎,加以探討蒐集補充及更新至目前之法令規範。此外,並以目前中 央及地方政府之執行現況,掌握目前國內山坡地社區管理時,實際所面 臨之課題;輔以參考以山坡地管理制度周延著稱之香港做為制度,以及 美國與日本等相關國家之制度優點,藉以補強我國山坡地社區管理法制 不周之處;並蒐集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社區及相關業者等利害關係人之 意見與共識,俾研提出國內可行之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制度建議方 向,以做為未來研擬法令條文草案之基礎。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所述, 整體研究流程如下圖所示。 首先,透過國內有關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之法令制度,及其實施現 況之彙整,可針對目前此一議題所面臨的關鍵議題進行歸納。再者,根 據國外在山坡地社區管理的成功經驗的彙整,結合國內面臨的關鍵課題, 可初步提供可改善方向之參考。再者,歸納可能改善之方向後,亦需透 過山坡地社區相關之利害關係人進行訪談,藉以了解未來於實際執行時, 可能遭遇的問題與適用方向。進而始能完整的針對法令面、行政面與執 行面等,建構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機制的相關法令與其配套措施。 (一) 探討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法令制度及實施現況所面臨課題。 (二) 彙整香港、美國、日本等國山坡地社區管理制度與經驗。 (三) 課題與對策分析。 (四) 從法令面、行政面與執行面之機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建構或增 修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制度架構與重點事項。 (五)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山坡地社區委員會及居民、專業顧問公司及 技師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等利害關係人意見蒐集、歸納可行之推動 方向。 (六) 增修法令草案初步研擬與配套措施雛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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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法令制度及實施現況

(一) 權責歸屬與管理維護經費 本研究最主要之目的,即在於使山坡地社區之防災安全管理,能回 歸至社區自主防災管理的層面。因此,首要之務即在於界定山坡地社區 自主防災管理時,需要檢查、維護及修繕的項目為何,如此才能相對應 的從現有的法規面,進行該些項目權責歸屬之釐清。此一部分,在內政 部營建署(2016)所規劃的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草案)中提及,針對坡地 社區安全檢查應包含的項目包括自然邊坡、人工邊坡、坡面及道路排水 設施、道路與建築物等五個項目。除此之外,沉砂滯洪池的功能是否正 常,亦為影響坡地安全的重點。因此,本研究歸納在山坡地社區自主防 災管理時,進行檢查、維護及修繕的項目,應包含上述六個項目。 1. 權責歸屬 針對上述項目權責歸屬的問題,本研究首先彙整國內既有之相關法 令,如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山坡地建築管理法等,期能針對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的項目進行 權責歸屬的釐清。茲將各法令制度之權責歸屬與相關探討整理如表 3-1。 首先,在建築法第 77 條亦提及社區內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定 期檢查,由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為之,並定期由主管機關認證, 確保公共建築之安全性,所謂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5 條所稱, 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再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說明社區之「共用部分」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進行修繕、管理維護等事項,而共用部分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為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 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然而,由上述現有法規 針對「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共用部分」之定義,尚無法明確釐清山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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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2)的報告指出,目前都市計畫區和非都市計 畫區內之公共設施,權責歸屬不同,一般都市計畫區內由公部門負責公 共設施之管理與維護;而非都市計畫區,法律上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 用者負責。再者,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皆規範土地之 利用與經營,有進行水土保持維護之必要,而水土保持義務人則為該土 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而本案所論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 項目,應可歸屬於水土保持設施之範疇,如人工邊坡、排水設施等。因 此,山坡地社區的水土保持義務人,有進行上述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 查、修繕之責任。 最後,在山坡地社區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的界定上,可參照農授水保 字號第 1030236374 號解釋函一文提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非法人 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有行政程序 之當事人能力。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前揭函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9 款、第 10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3 款及第 53 條規定,針對公寓大廈及其周圍有安全及環境維護責任,爰本會認 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之經營人,而負擔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綜合上述可知,山坡地社區的安全維護管理項目方面,應可歸屬於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權責範圍。然而,是否有需要在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之中,更明確的在「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共用部分」等名詞定 義上,進行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項目的規範,藉以避免權責歸屬不清之 問題,仍有待後續與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討論來凝聚各方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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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各法令制度之權責歸屬相關探討 法令制度 內容 探討 建築法 第 77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 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 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 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 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社區內公共之建築物 應定期檢查,由建築物 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為 之,並定期由主管機關 認證,確保公共建築之 安全性。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 第 10 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 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 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 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第 11 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 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 之。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負責共用部分 之維護工作,並運用公 共 基 金 負 擔 支 付 費 用,惟有重大修繕或改 良時才召開區分所有 人會議進行討論,管理 委員會成立的必要性 及相關法令將於後續 章節進行討論。 水土 保持法 第 4 條: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 保持義務人。 第 8 條: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 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五、於山坡地或森林 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 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 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八、 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九、其他 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 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 水土保持法中,說明土 地之使用人、經營人或 所有人,即為水土保持 義務人,必須負擔山坡 地水土保持維護管理 責任,因此山坡地社區 之住戶皆有進行水土 保持之責任,而非由公 部門為之。 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 例 第 9 條: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 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 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第 12 條: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對 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 查。 身為水土保持義務人, 有進行水土保持之責, 並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設置相關設施,確 保社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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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就目前相關各法的內容可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權 責歸屬,應將管理委員會視為水土保持義務人,並須負擔山坡地水土保 持維護管理責任。然而,由上述亦可知,有關之法令規章包括建築管理 機關(內政部)所轄的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包括水土保持管理 機關(農業委員會)所轄的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因此,有 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主管機關權責不清之問題。將造成權 責分工混淆且劃分不清之情況發生,使得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管理不易落 實。針對此一問題,本研究建議可由社區開發時之核發執照相關規定, 以及已於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的國土計畫法等兩個面向進行探討, 如表 3-2。茲將分別說明如下: (1)社區開發之核發執照單位 首先,依據建築法之規範,建築物之建造、使用及拆除,皆須經由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後,才得以執行,而建築執照包括建 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等四種,皆由主管建築機關進 行審查並核發。在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範山坡地建築開發 之雜項執照申請相關事項,所謂之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 瞭望台、廣告牌、煙囪、圍牆、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升降 設備、防空避難設施、汙物處理設備、挖填土石方工程及擋土設施等。 因此,上述所論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亦應包含於雜項建築 執照的範疇之內。雜項執照之申請應於開發之前提出,待工程完成後, 經驗收合格,建築管理機關始核發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2)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其最主要之精神,即 將所有國土依其特性,重新劃分為四個功能分區。分別為國土保育區、 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其中,城鄉發展區之劃設主要 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依發展程度分為三類:(1)第一類:都市 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2)第二類:都市化 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3)其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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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類。 鑒於目前國土計畫法的四個功能分區之相關說明。初步研判本報告 所探討的山坡地社區,由於具備住宅或產業等都市化活動,故在國土計 畫法實施後,可能將歸屬於城鄉發展區,其主管機關就可能為內政部。 然而,由於目前尚未完成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同時山坡地社區也可能 涉及基地外道路、水土保持等不同機關。因此,此點應待國土計畫功能 分區劃設完成後,始可提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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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山坡地社區之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探討 法令制度 內容 探討 建築法 第 24 條: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 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第 25 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 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 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開發之申 請,由主管建築 之機關核可 山坡地建 築管理辦 法 第 3 條: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 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造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 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從事山坡地建 築 之 執 照 申 請,由該主管建 築機關核可 國土 計畫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0 條: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 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 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 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二、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 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 設,並按用途需求,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 (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三、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 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 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 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二)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 多元化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四、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 程度,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 (二)第二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 之地區。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國土計畫法係 將全國國土進 行新的功能分 區畫分,共有國 土保育區、海洋 資源區、農業發 俺區及城鄉發 展 區 四 個 分 類,初步研判山 坡地社區應劃 設於城鄉發展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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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維護經費 一般山坡地社區之公共設施,如擋土牆、排水設施等,所需維繕經 費龐大,且常將涉及公共安全的議題。因此,一般民眾的認知,通常以 為這些水土保持設施之維護與管理,應由公部門出資並執行,因而造成 民眾與公部門對權責歸屬的認知差異。如此將導致公共設施管理效率低 落,久未經修繕可能使其失去原有的防護功能。一旦災害發生,對於公 共設施未發揮效果之責任及將來重建計劃的執行權,將再次成為民眾及 公部門間的爭議,最後往往仍由公部門承擔。 透過本研究之探討可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維 護及修繕,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也就是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負責之。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明訂,社區應設置公共基金,並由管理委員會保管 與使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之規範,共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及維護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此外,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 業規範中對於公共部分之規定,亦說明公共基金之支用範圍,包括公共 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所需人事費用。因此,公共基金使用於山坡地 安全維護,於法理上有其合理性。 由表 3-3 可知,社區之公共基金來源主要包括社區居民繳納之費用, 以及起造人依工程造價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納入公共基金。其中,社區 居民繳納金額多寡,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若不繳納則可依法訴 請法院裁決。然而,山坡地社區相較於平地社區,需要更高花費來維持 公共設施之安全,因為地質地形等環境因素,也需要規畫部分經費進行 災害風險管理,尤其擋土牆或排水設施等修繕,皆需耗費相當高的金額, 面對龐大支出,一般山坡地社區的公共基金往往不足以支應,是為目前 山坡地自主防災管理的議題內,所面臨之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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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管理維護經費之相關法令探討 法令制度 內容 探討 水土 保持法 第 24 條: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 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 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後發還之。有前二條情形之一,經限 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代為履行,並向水土保持義務人徵收費 用,或自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第 28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 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 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山坡地建築屬於第 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的類型,依據水土保 持法規範,必須繳納 水土保持保證金,確 保施工階段符合水 土保持要求才能取 回。 公 寓 大 廈 管理條例 第 10 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 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 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 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之。 第 18 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 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 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 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21 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 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 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 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 及運用。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依法規定社區應成 立公共基金,由社區 管理委員會管理並 使用,公共基金之組 成除了所有住戶共 同決議之繳納金額 外,還有起造人依工 程造價提撥一定比 例之金額。住戶依法 必須繳納費用作為 公共基金,管理委員 會有權訴請法院催 繳應付金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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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管理維護經費之相關法令探討(續) 法令制度 內容 探討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施行細則 第 5 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 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 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 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 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 分為千分之三。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 工程造價。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 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提及,公共基金其 中一部分由起造人 依工程造價提撥,該 提撥之比例依照公 共大廈管理條例實 施細則之規定辦理。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作 業 規 範 貳之四、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四、公共基金 (一)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範圍 此謂之公共設施或 必要性服務設施,乃指可支用公共基金之基本性公共 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二)公共基金的來源,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 定辦理。 (三)基金之支用範圍,以前述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及所需人事費用為限,其使用方式以原設施之更 替、管理、維修為原則。 (四)基金提撥前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基地開發完成前公 共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申請開發者負擔。 公共基金之使用,以 公共設施或必要性 設施及相關人事費 用為限,而在公共基 金成立前,應由申請 開發者負擔公共設 施管理維護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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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災害應變體系與災後重建經費 國內目前有關災害應變及災後重建經費之法令彙整與探討,整理如 表 3-4 所示。茲就現行之災害應變體系及災後重建經費來源等兩大項進 行探討如下。 1.災害應變體系 現今救災體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防救災 行動的進行。同時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開始試辦防災社區,推動以社區為 單位進行災害防救計畫,概念為災前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後重建。期望 能藉由社區單位建立具即時性且高效率的防災體系。藉以提高一般民眾 對於災害防救之觀念,並提升社區對於災害的應變性。 現行法令中,在災害應變的部分,直轄市、縣市層級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都必須擬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當鄉鎮市公所無 法因應災害時可請求縣市政府支援,縣市政府可再請求中央支援(災害 防救法第 30 條),可知目前法源上最小的救災體系為鄉鎮市公所。而消 防體系應成立救災指揮中心,並依其指示投入救災,並可與社區合作, 依法編組義勇消防組織,災害發生時將能提高救災的即時性(消防法第 16 條及第 28 條),另外一般民眾在法律上,有通報消防警察單位災害 發生之責(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而災後重建的部分,將由各級政府機 關調派人員組成重建委員會,當重建任務結束後即解散(災害防救法第 37 條),這部分應可考慮偕同社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以增加與社區 單位的連結性,提高自主防災動能。 2.災後重建經費 (1)公部門 各級政府依法編列災害準備金,當不足支應時,得再向上級主管機 關請求協助,而中央經行政院核定之災害救助,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 主要財源,若不足再以中央之災害準備金支應(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5 條)。重建經費則由各級政 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之應辦事項,編列災害防救經費,不足支應時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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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報請補助(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而社區災害之保險制度,目前 僅針對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並 未針對天然災害辦理強制保險。因此災後重建所需之經費,目前僅來自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共基金及政府之補助。 綜上所述,台灣現今對於災害管理之財務機制,大部分皆由公部門 負擔,由地方各級政府編列災害準備金,不足負荷時再由中央進行補助。 然而,在面對救災及災後重建時,往往需要動用龐大經費,這樣的方式 對於政府機關而言,將形成龐大的財務負擔,且政府經費之撥用仍須經 過一定程序,較欠缺即時性。 (2)國內天災保險之相關制度 緣於以上所述,有關目前在災後復健經費來源的既存問題,本研究 期能透過國內天然災害保險之相關制度,探討是否可將災害風險轉嫁產 險公司,以災害保險方式辦理之可能性。 目前台灣地區設有地震保險及洪災保險,皆屬於房屋的附加保險。 因民眾缺乏風險分散意識,並過度仰賴政府的災後救援,以致災害保險 的比例不高。此外,因災害賠償金額高,導致國內產險市場對災害風險 類型的保險商品缺乏研究,故未能像其他國家一樣,提供民眾完整之保 險服務。以下則針對目前國內有關天然災害之保險進行說明。 a.國內現行之天然災害保險 台灣現行之地震保險依據保險法第 138-1 條:「財產保險業應承保 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 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 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 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由上述可知,地震保險係採分層風險分散機制,由政府直接或間 接承擔部分責任。同時,目前地震保險係附加於火災保險,採取單一 費率保險費的制度。當地震災害發生時,房屋必須符合全倒標準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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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賠償。 再者,洪災保險也附加於火災保險,保費依建築物所在位置及結 構而有所差異,若位於颱風侵襲高風險區則必須負擔較高保費。而依 建築之結構則分為木構造、鐵皮屋及鋼筋混凝土,對抗颱風洪水災害 之能力越高,保費則越低。台灣目前主動加保颱風洪災保險者為少數, 大部分仍仰賴政府災害救援。保險市場也因洪災發生機率高,而較少 提供相關保險產品,或是採取嚴格之核保標準。 b.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針對土木構造物之保險品項,主要為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依據完 工土木工程保險基本條款(摘錄如表 3-5),若承保範圍內之土木工程設 施因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或土地移動等因素造成毀損,則由保 險公司進行賠償。但是該條款中所定義之土木工程設施,包括道路、 橋梁、渠道、水庫、水壩、港灣、船塢、隧道、棧台、電塔、高架線 路、機場跑道、污水系統及傳送非可燃性物質之管路系統等。而未包 含並未包含擋土牆、排水設施等水土保持設施,若要以此做為災後重 建經費來源,則需將水土保持設施也納入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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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災害應變及災後重建經費法令彙整 法令制度 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 20 條: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研究、相 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 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 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第 30 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第 34 條: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 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第 37 條: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 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重建推動委員會 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第 43 條: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 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 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 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 43-1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 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消防法 第 16 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 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第 28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 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公 寓 大 廈 管理條例 第 17 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 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七日內仍 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保險費、差額補 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中 央 對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救 災 經 費 處 理辦法 第 3 條: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 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 第 5 條:各級地方政府經依前條規定,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 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 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協助。 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 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三、直轄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第 17 條:行政院核定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 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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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基本條款摘錄 項目 內容 承保標的 凡經興建、擴建或改建完成並經檢驗合格可供使用之各種土木工程設 施及其相關機電設備(不包括建築物),得為本保險之承保標的。 前項土木工程設施係指道路、橋樑、渠道、水庫、水壩、港灣、船塢、 隧道、棧台、電塔、高架線路、機場跑道、污水系統及傳送非可燃性 物質之管路系統等。 承保範圍 一、火災、閃電、雷擊及爆炸。 二、各型船隻、機動車輛及飛行器與其墜落物之碰撞。 三、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四、風速達到蒲福氏風級表(The Beaufort Scale)八級以上之風災。 五、洪水、漲水、淹水、浪潮。 六、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或土地移動。 七、冰害、雪崩。 八、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保險金額 為其新品重置價格;被保險人應視材料價格、工資及各項費用之波動 情形,通知本公司調整保險金額。保險標的金額得細分者,應依個別 明細項目分別適用。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 限。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 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因欠缺妥善維護或保養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恐怖主義行為。 第六條 除外損失及費用: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附帶損失。 二、保險標的進行維護或保養工作所需之費用。 三、保險標的之固有瑕疵、腐蝕、銹蝕、侵蝕、剝蝕、沖蝕、磨損、 變質、其他自然耗損或氣溫變化所致之收縮、膨脹等損失。 保險費之計收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一年為期計收保險費。 保險期間如不足一年,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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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之執行現況 1.現況描述 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頒布「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法 令中規範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山坡地住宅應採取之安全維護措施,依法各 社區應定期委請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安全評估,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安 全檢查紀錄表」所列各項目進行檢查,並依照檢查結果評估社區安全分 級,總共分為 A、B、C 三級,各級之對應措施如表 3-6 所示、表 3-7 則為 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山坡地住宅社區列管案件統計。 此外,主關機關應結合建築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水土保持及其他 相關單位與專業團體,向民眾提供諮詢服務,同時也應成立跨局處的山 坡地住宅管理專責單位,統一事權,並設立網站或服務專線,作為與民 眾交流之窗口。 表 3-6 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之分級應對措施 級別 應對措施 A 級 1.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立即委託專業 技師或團體進行深入鑑定工作,提出改善措施。 2.依法責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照改善措施,限期完成改善 與監測。 3.有危險之虞者,經依法期限改善,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 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為履行。 B 級 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持續加強 監測。 C 級 通 知 該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管 理 負 責 人 及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 注 意 維 護,並自行檢視設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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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7 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山坡地住宅社區列管案件統計 編號 縣市 列管數 社區管理組織 檢查列管等級 A B C 1 台北市 106 106 0 0 14 92 2 新北市 109 108 1 1 33 75 3 台中市 26 21 5 2 20 4 4 台南市 0 0 0 0 0 0 5 高雄市 6 5 1 0 1 5 6 基隆市 100 93 7 0 9 91 7 新竹市 38 36 2 0 8 30 8 嘉義市 10 10 0 0 0 10 9 桃園縣 20 20 0 3 10 7 10 新竹縣 30 26 4 0 11 19 11 苗栗縣 45 25 20 3 19 23 12 彰化縣 4 4 0 0 1 3 13 南投縣 9 5 4 0 2 7 14 雲林縣 0 0 0 0 0 0 15 嘉義縣 6 4 2 0 2 4 16 屏東縣 0 0 0 0 0 0 17 臺東縣 0 0 0 0 0 0 18 花蓮縣 0 0 0 0 0 0 19 宜蘭縣 0 0 0 0 0 0 20 澎湖縣 0 0 0 0 0 0 21 金門縣 0 0 0 0 0 0 合 計 509 463 46 9 130 370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提供 2. 實際執行所面臨之問題 內政部營建署(2016)之報告指出,有關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 行要點,在目前實際執行所面臨之問題,歸納如下: (1)檢查項目的填寫與評估 依據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紀錄表之內容,所有檢查項目共分成 11 大項,分別為基本資料、參考資料、災害歷史、監測系統、邊坡穩 定分析、地質構造、道路斷落崖、基地與環境水系之關係、擋土構造、 建築物等,最後再進行整體評估及建議。部分項目僅由目視較難以判別, 而需專業之背景知識或研究數據才能夠填寫,如邊坡穩定分析及地質構 造等項目。同時,各項目對於最後分級結果之重要性亦不相同。目前亦 無一個量化評估的標準,可將各評估項目以量化分數表示,進而評斷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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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之危險分級。 (2)分級制度缺失 分級制度為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要點最重要的部分,希望藉由 分級的結果掌握各社區之安全現狀,並採取相關措施進行維護,以避免 災害發生。然而,檢視現今行使之分級制度及應對措施後,發現目前並 未建立分級調降制度,故列管社區並無解除機制。此一情況,造成已改 善且較為安全的社區,每年還是耗費大量的政府資源進行檢查。因此, 分級調降或解除列管制度之建立,是極為重要的議題。同時,分級調降 或解除列管制度之建立,也具有鼓勵社區自主安全維護之意義,可由社 區自行提出所執行之維護管理成效,經核可後即可調降安全等級。如此 一來可促進社區積極進行安全維護,脫離原先僅由主管機關確認社區安 全狀況並給予分級之模式,增加社區本身在整個防災體系中的比重,有 利社區自主防災發展。此外,目前進行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的對象,係 源於民國 88、89 年間,針對「社區面積 10 公頃以上,或居住有 100 戶或 500 人以上一定規模之大型山坡地社區」辦理安全檢查。因此,對 於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山坡地社區,有遺漏之虞。 (3)執行成效仍有提升之空間 法令施行之成效,受居民本身防災意識高低影響。若居民仍未將社 區安全視為住戶自身之責任,僅依賴政府給予幫助甚至將責任完全歸於 開發單位,則當危險因子出現時將無法立即進行處理並改善。且山坡地 社區同時包含了私人財產及公共設施,不論政府或開發單位在執行上皆 有難處,因此由居民本身進行安全維護,實為最佳之管理對策。 在社區自主管理上,最大的問題往往是經費來源不足,難以有效實 施管理策略,或者社區住戶間無法達成共識,對於安全維護所需負擔之 金額意見分歧。因此,使用社區之公共基金進行社區安全維護,實為較 公平之方法,應由主管機關協助社區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設置公共基 金,並提供相關補助申請,以維持正常之管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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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制度 本研究最主要之目的即在於使山坡地社區的防災回歸至自主管理 之層面。因此,在此一章節,針對既有之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 制度進行探討。茲將相關法令規章整理如表 3-8 所示。 首先,根據建築法第 77 條可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法應維持其安全性,並定期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 員檢查簽證並申報,主管機關並有權隨時派員檢查,而非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時依相同模式辦理。而至於辦理檢查相關 業務的權責,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提及,建築物為 公寓大廈者,公共安全檢查之相關業務得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更在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 36 條明定,定期申報公共安全檢查並改善之,為 管理委員會的業務內容之一。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應委託經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 (如表 3-9 所示)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作成申報文件包含申 報書、檢查報告書、改善計畫書、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及其他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定期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報,但申報相關 書表格式則未統一,由主關機關另訂之。 由上述可知,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已十分完備。 然而,本辦法中之公共安全檢查僅包含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等兩大 類。顯然仍缺少本案提及之有關山坡地社區的安全維護管理項目,如人 工邊坡、排水設施等之安全檢查。為了落實山坡地自主防災管理,應有 在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項目中,納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 之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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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8 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制度之法令探討 法令制度 內容 建築法 第 77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 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 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 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公 寓 大 廈 管理條例 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報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 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 4 條: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 書。前項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於檢查報告書 檢附改善計畫書。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表 3-7。 第 5 條: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第 9 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表 3-9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1.防火區劃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 檢 查 之 各 檢 查 項 目,應按實際現況用 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供 H-2 組別集合住 宅使用之建築物,依 本 表 規 定 之 檢 查 項 目為直通樓梯、安全 梯、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避雷設備 及緊急供電系統。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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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香港、美國、日本等國山坡地社區管理制度與經驗

本研究為吸取國外有關山坡地社區管理制度之成功經驗,針對香港、 美國及日本等國的相關制度、實際執行狀況以及其所面臨的問題等,進 行彙整與探討。期能提供本案在建構或增修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制度之 架構與法令研擬之參考。香港、美國、日本對於坡地社區之開發與管理 規範等,分別著重在不同面向,茲將本研究蒐集彙整之重點,歸納如下, 詳細說明則如後述。 1. 香港山坡地管理制度著重在修葺責任之規範,將「斜坡及檔土牆」 視為「公共地方」,依法劃分責任範圍,並有安全檢查與規範責任 人予以修葺等制度加以管理。 2. 美國山坡地管理制度著重在坡地開發之規範,洛杉磯及聖地牙哥以 技師簽證及公聽會制度,明定責任權責及認定專業技能,以此做為 山坡地開發審查的依據。 3. 日本山坡地管理制度著重在防災預警之規範,以災害危險區指定、 預警系統的建立等相關專法規範,減少危險區開發行為及提升民間 的避難能力。 (一)香港 香港地區於 1972 年至 1976 年間山坡地災害頻傳,尤以 1972 年旭 龢道的山泥傾瀉與秀茂坪道塌泥事件造成 138 人罹難最為嚴重;香港政 府遂於 1977 年成立「土力工程處(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簡 稱 GEO)」,並致力提升私人斜坡安全,其主要策略包括:舉辦公眾教 育活動、為業主提供協助及諮詢服務、對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及對私 人斜坡採取知危而行的原則等。茲將香港針對私人斜坡的管理單位與法 源依據、相關制度與實施作法及私人斜坡維修作業之經費來源等進行彙 整與探討,如下所述。 1.管理單位與法源依據 在有關私人斜坡的主要管理單位方面,包括屋宇署( Buildings Department,BD)及土力工程處(GEO)。其中,屋宇署為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發展局轄下的部門,其成立目之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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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以改善香港樓宇建造和維修的質素為主, 其中包括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監管建築環境(地盤)安全及以執法 行動對付新建築物的違例行為、危險樓宇及危險斜坡、排水渠的損毀和 招牌安全等;而土力工程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木工程署轄下的三 個工程處之一,負責進行廣泛的土力工程。而這些工程皆是與安全、按 照經濟原則使用以及發展土地有關。其工作內容範圍廣泛,主要業務範 圍包括進行坡地安全監管之行政作業、制定安全標準、研究發展、改善 不符合標準之斜坡、教育資訊服務及執行岩土工程計畫等。 再者,在有關私人斜坡之法源依據方面,香港土力工程處的坡地管 理辦法,所採行的法源依據為《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其可賦予建 築事務監督發佈書面命令,並宣布該土地或構築物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 險;而業主需提出改善之工程方案後,再由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回覆。 若改善方案獲得批准,則可命令其在指定的期限之內進行工程,同時且 須符合規範之標準。同時,建築事務監督送達命令後,需將命令以註冊 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命令所關乎的土地或構築物進行註冊。 若因故無法執行工程,建築事務監督可無須再行通知,而主動進行相關 工程,該工程或勘測的費用,可向該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物 的擁有人追討,或根據有關政府租契有義務保養該土地或構築物的擁有 人。此外,由建築事務監督簽署並述明根據第(3)款進行的任何工程或 勘測的完成日期的證明書,即為該事實的表面證據。如有緊急情況,建 築事務監督可無須通知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物的人,進行或 安排必需之工程,且有關費用即可向該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 物的人追討。 2.相關制度與實施作法 如前所述,香港在有關私人斜坡之管理制度方面,首先土力工程處 將為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如有證據顯示某處私人斜坡有潛在危 險性時,土力工程處將建議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斜坡業主發 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業主勘測並進行所需的工程,藉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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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針對評估結果為有立即性的危險,並必須即時採取補救行動 的私人斜坡,土力工程處會建議屋宇署直接進行緊急修葺工程。同時, 屋宇署將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最後,對於已向業 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的私人斜坡,屋宇署在所需之鞏固工程完成前, 將監控斜坡之安全性。在上述有關私人斜坡業主的責任歸屬、斜坡及擋 土牆的維修作業、私人斜坡安全篩選及危險斜坡修葺令等,茲將分別說 明如下。 (1)私人斜坡業主的責任歸屬 首先,香港地政總署將根據地契條件、建築圖則、地盤平整圖、航 攝照片和其他有關文件,進行人造斜坡的權屬釐清。目前,香港地區的 人造斜坡可按權屬和維修責任劃分為政府斜坡(67%)、私人斜坡(23%) 和混合責任斜坡(10%)。 在政府負責之斜坡方面,土力工程處負責評估斜坡的穩固程度,以 便進行所需的鞏固工程。政府斜坡視其所處的位置和相關的設施,分由 不同的政府部門(包括房屋署和地政總署)負責維修。再者,混合責任斜 坡方面,係斜坡的一部分由政府擁有,其餘部分則由私人擁有。政府和 私人業主各自負責維修所佔的部分。最後,私人斜坡的安全和維修,係 由斜坡的業主負責。私人斜坡業主將負責檢查、維修、修葺及鞏固其地 段內的斜坡,以及地契或其他土地業權文件所指明的毗連斜坡(在部份 土地批約條款中,要求私人業主負責維修與其斜坡地段毗連的斜坡), 業主可視其情況,向律師或產業測量師尋求詮釋地契文件內明定的維修 責任。 在上述所論之維修責任中,自 2006 年起,為加速斜坡維修責任之 歸屬問題,土力工程處會擬備維修責任檢討報告,記錄維修責任之歸屬。 同時,在報告加入背景及相關佐證資料。在此過程中,土力工程處會將 維修責任之檢討報告,交予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審閱,並徵詢意見。而屋 宇署或會要求土力工程處安排地段界線測量,以確定斜坡的業權。進行 測量後,土力工程處會尋求地政總署確認測量結果。值得一提的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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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個案中,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可能需就地契文件的詮釋,徵詢法律意 見,而此一過程通常需時甚久。如斜坡還涉及違例建築工程,則需待違 例建築清拆後,始可建議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 (2)斜坡及擋土牆的維修作業 在 1995 年土力工程處出版之《岩土指南》第五冊《斜坡維修指南》 中,載列維修人造斜坡的建議作業方法,以供政府部門和私人斜坡業主 參考。此外,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條 例)第 44(1)(b)條,以主管當局的身分發出《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 中,亦載明業主須按照《岩土指南》第五冊的規定維修屬其負責範圍內 的斜坡,以確保其狀況良好。 《岩土指南》第五冊所載列建議的作業方法,包括在設計周全和妥 善建造的斜坡進行一些必須的維修檢查和維修工程,以維持它們良好的 狀況。其所建議之私有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架構示意如圖 3-1 所示。 圖 3-1 私有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之架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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