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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法令制度及實施現況

第三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法令制度及實施現況

(一) 權責歸屬與管理維護經費

本研究最主要之目的,即在於使山坡地社區之防災安全管理,能回 歸至社區自主防災管理的層面。因此,首要之務即在於界定山坡地社區 自主防災管理時,需要檢查、維護及修繕的項目為何,如此才能相對應 的從現有的法規面,進行該些項目權責歸屬之釐清。此一部分,在內政 部營建署(2016)所規劃的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草案)中提及,針對坡地 社區安全檢查應包含的項目包括自然邊坡、人工邊坡、坡面及道路排水 設施、道路與建築物等五個項目。除此之外,沉砂滯洪池的功能是否正 常,亦為影響坡地安全的重點。因此,本研究歸納在山坡地社區自主防 災管理時,進行檢查、維護及修繕的項目,應包含上述六個項目。

1. 權責歸屬

針對上述項目權責歸屬的問題,本研究首先彙整國內既有之相關法 令,如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山坡地建築管理法等,期能針對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的項目進行 權責歸屬的釐清。茲將各法令制度之權責歸屬與相關探討整理如表 3-1。

首先,在建築法第 77 條亦提及社區內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定 期檢查,由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為之,並定期由主管機關認證,

確保公共建築之安全性,所謂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5 條所稱,

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再者,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說明社區之「共用部分」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進行修繕、管理維護等事項,而共用部分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為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 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然而,由上述現有法規 針對「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共用部分」之定義,尚無法明確釐清山坡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2)的報告指出,目前都市計畫區和非都市計 畫區內之公共設施,權責歸屬不同,一般都市計畫區內由公部門負責公 共設施之管理與維護;而非都市計畫區,法律上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 用者負責。再者,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皆規範土地之 利用與經營,有進行水土保持維護之必要,而水土保持義務人則為該土 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而本案所論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 項目,應可歸屬於水土保持設施之範疇,如人工邊坡、排水設施等。因 此,山坡地社區的水土保持義務人,有進行上述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 查、修繕之責任。

最後,在山坡地社區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的界定上,可參照農授水保 字號第 1030236374 號解釋函一文提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非法人 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有行政程序 之當事人能力。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前揭函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9 款、第 10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3 款及第 53 條規定,針對公寓大廈及其周圍有安全及環境維護責任,爰本會認 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之經營人,而負擔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綜合上述可知,山坡地社區的安全維護管理項目方面,應可歸屬於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權責範圍。然而,是否有需要在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之中,更明確的在「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共用部分」等名詞定 義上,進行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項目的規範,藉以避免權責歸屬不清之 問題,仍有待後續與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討論來凝聚各方共識。

表 3-1 各法令制度之權責歸屬相關探討

雖就目前相關各法的內容可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權 責歸屬,應將管理委員會視為水土保持義務人,並須負擔山坡地水土保 持維護管理責任。然而,由上述亦可知,有關之法令規章包括建築管理 機關(內政部)所轄的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包括水土保持管理 機關(農業委員會)所轄的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因此,有 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主管機關權責不清之問題。將造成權 責分工混淆且劃分不清之情況發生,使得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管理不易落 實。針對此一問題,本研究建議可由社區開發時之核發執照相關規定,

以及已於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的國土計畫法等兩個面向進行探討,

如表 3-2。茲將分別說明如下:

(1)社區開發之核發執照單位

首先,依據建築法之規範,建築物之建造、使用及拆除,皆須經由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後,才得以執行,而建築執照包括建 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等四種,皆由主管建築機關進 行審查並核發。在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範山坡地建築開發 之雜項執照申請相關事項,所謂之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

瞭望台、廣告牌、煙囪、圍牆、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升降 設備、防空避難設施、汙物處理設備、挖填土石方工程及擋土設施等。

因此,上述所論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亦應包含於雜項建築 執照的範疇之內。雜項執照之申請應於開發之前提出,待工程完成後,

經驗收合格,建築管理機關始核發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2)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其最主要之精神,即 將所有國土依其特性,重新劃分為四個功能分區。分別為國土保育區、

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其中,城鄉發展區之劃設主要 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依發展程度分為三類:(1)第一類:都市 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2)第二類:都市化 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3)其他必要

之分類。

鑒於目前國土計畫法的四個功能分區之相關說明。初步研判本報告 所探討的山坡地社區,由於具備住宅或產業等都市化活動,故在國土計 畫法實施後,可能將歸屬於城鄉發展區,其主管機關就可能為內政部。

然而,由於目前尚未完成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同時山坡地社區也可能 涉及基地外道路、水土保持等不同機關。因此,此點應待國土計畫功能 分區劃設完成後,始可提出定論。

表 3-2 山坡地社區之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探討

2. 管理維護經費

一般山坡地社區之公共設施,如擋土牆、排水設施等,所需維繕經 費龐大,且常將涉及公共安全的議題。因此,一般民眾的認知,通常以 為這些水土保持設施之維護與管理,應由公部門出資並執行,因而造成 民眾與公部門對權責歸屬的認知差異。如此將導致公共設施管理效率低 落,久未經修繕可能使其失去原有的防護功能。一旦災害發生,對於公 共設施未發揮效果之責任及將來重建計劃的執行權,將再次成為民眾及 公部門間的爭議,最後往往仍由公部門承擔。

透過本研究之探討可知,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維 護及修繕,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也就是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負責之。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明訂,社區應設置公共基金,並由管理委員會保管 與使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之規範,共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及維護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此外,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 業規範中對於公共部分之規定,亦說明公共基金之支用範圍,包括公共 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所需人事費用。因此,公共基金使用於山坡地 安全維護,於法理上有其合理性。

由表 3-3 可知,社區之公共基金來源主要包括社區居民繳納之費用,

以及起造人依工程造價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納入公共基金。其中,社區 居民繳納金額多寡,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若不繳納則可依法訴 請法院裁決。然而,山坡地社區相較於平地社區,需要更高花費來維持 公共設施之安全,因為地質地形等環境因素,也需要規畫部分經費進行 災害風險管理,尤其擋土牆或排水設施等修繕,皆需耗費相當高的金額,

面對龐大支出,一般山坡地社區的公共基金往往不足以支應,是為目前 山坡地自主防災管理的議題內,所面臨之最大問題。

表 3-3 管理維護經費之相關法令探討

表 3-3 管理維護經費之相關法令探討(續)

(二) 災害應變體系與災後重建經費

國內目前有關災害應變及災後重建經費之法令彙整與探討,整理如 表 3-4 所示。茲就現行之災害應變體系及災後重建經費來源等兩大項進 行探討如下。

1.災害應變體系

現今救災體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防救災 行動的進行。同時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開始試辦防災社區,推動以社區為 單位進行災害防救計畫,概念為災前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後重建。期望 能藉由社區單位建立具即時性且高效率的防災體系。藉以提高一般民眾 對於災害防救之觀念,並提升社區對於災害的應變性。

現行法令中,在災害應變的部分,直轄市、縣市層級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都必須擬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當鄉鎮市公所無 法因應災害時可請求縣市政府支援,縣市政府可再請求中央支援(災害

現行法令中,在災害應變的部分,直轄市、縣市層級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都必須擬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當鄉鎮市公所無 法因應災害時可請求縣市政府支援,縣市政府可再請求中央支援(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