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香港、美國、日本等國山坡地社區管理制度與經驗
本研究為吸取國外有關山坡地社區管理制度之成功經驗,針對香港、
美國及日本等國的相關制度、實際執行狀況以及其所面臨的問題等,進 行彙整與探討。期能提供本案在建構或增修山坡地社區自主管理制度之 架構與法令研擬之參考。香港、美國、日本對於坡地社區之開發與管理 規範等,分別著重在不同面向,茲將本研究蒐集彙整之重點,歸納如下,
詳細說明則如後述。
1. 香港山坡地管理制度著重在修葺責任之規範,將「斜坡及檔土牆」
視為「公共地方」,依法劃分責任範圍,並有安全檢查與規範責任 人予以修葺等制度加以管理。
2. 美國山坡地管理制度著重在坡地開發之規範,洛杉磯及聖地牙哥以 技師簽證及公聽會制度,明定責任權責及認定專業技能,以此做為 山坡地開發審查的依據。
3. 日本山坡地管理制度著重在防災預警之規範,以災害危險區指定、
預警系統的建立等相關專法規範,減少危險區開發行為及提升民間 的避難能力。
(一)香港
香港地區於 1972 年至 1976 年間山坡地災害頻傳,尤以 1972 年旭 龢道的山泥傾瀉與秀茂坪道塌泥事件造成 138 人罹難最為嚴重;香港政 府遂於 1977 年成立「土力工程處(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簡 稱 GEO)」,並致力提升私人斜坡安全,其主要策略包括:舉辦公眾教 育活動、為業主提供協助及諮詢服務、對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及對私 人斜坡採取知危而行的原則等。茲將香港針對私人斜坡的管理單位與法 源依據、相關制度與實施作法及私人斜坡維修作業之經費來源等進行彙 整與探討,如下所述。
1.管理單位與法源依據
在有關私人斜坡的主要管理單位方面,包括屋宇署( Buildings Department,BD)及土力工程處(GEO)。其中,屋宇署為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發展局轄下的部門,其成立目之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 123
章《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以改善香港樓宇建造和維修的質素為主,
其中包括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監管建築環境(地盤)安全及以執法 行動對付新建築物的違例行為、危險樓宇及危險斜坡、排水渠的損毀和 招牌安全等;而土力工程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木工程署轄下的三 個工程處之一,負責進行廣泛的土力工程。而這些工程皆是與安全、按 照經濟原則使用以及發展土地有關。其工作內容範圍廣泛,主要業務範 圍包括進行坡地安全監管之行政作業、制定安全標準、研究發展、改善 不符合標準之斜坡、教育資訊服務及執行岩土工程計畫等。
再者,在有關私人斜坡之法源依據方面,香港土力工程處的坡地管 理辦法,所採行的法源依據為《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其可賦予建 築事務監督發佈書面命令,並宣布該土地或構築物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 險;而業主需提出改善之工程方案後,再由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回覆。
若改善方案獲得批准,則可命令其在指定的期限之內進行工程,同時且 須符合規範之標準。同時,建築事務監督送達命令後,需將命令以註冊 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命令所關乎的土地或構築物進行註冊。
若因故無法執行工程,建築事務監督可無須再行通知,而主動進行相關 工程,該工程或勘測的費用,可向該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物 的擁有人追討,或根據有關政府租契有義務保養該土地或構築物的擁有 人。此外,由建築事務監督簽署並述明根據第(3)款進行的任何工程或 勘測的完成日期的證明書,即為該事實的表面證據。如有緊急情況,建 築事務監督可無須通知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物的人,進行或 安排必需之工程,且有關費用即可向該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 物的人追討。
2.相關制度與實施作法
如前所述,香港在有關私人斜坡之管理制度方面,首先土力工程處 將為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如有證據顯示某處私人斜坡有潛在危 險性時,土力工程處將建議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斜坡業主發 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業主勘測並進行所需的工程,藉以解決問題。
再者,針對評估結果為有立即性的危險,並必須即時採取補救行動 的私人斜坡,土力工程處會建議屋宇署直接進行緊急修葺工程。同時,
屋宇署將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最後,對於已向業 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的私人斜坡,屋宇署在所需之鞏固工程完成前,
將監控斜坡之安全性。在上述有關私人斜坡業主的責任歸屬、斜坡及擋 土牆的維修作業、私人斜坡安全篩選及危險斜坡修葺令等,茲將分別說 明如下。
(1)私人斜坡業主的責任歸屬
首先,香港地政總署將根據地契條件、建築圖則、地盤平整圖、航 攝照片和其他有關文件,進行人造斜坡的權屬釐清。目前,香港地區的 人造斜坡可按權屬和維修責任劃分為政府斜坡(67%)、私人斜坡(23%) 和混合責任斜坡(10%)。
在政府負責之斜坡方面,土力工程處負責評估斜坡的穩固程度,以 便進行所需的鞏固工程。政府斜坡視其所處的位置和相關的設施,分由 不同的政府部門(包括房屋署和地政總署)負責維修。再者,混合責任斜 坡方面,係斜坡的一部分由政府擁有,其餘部分則由私人擁有。政府和 私人業主各自負責維修所佔的部分。最後,私人斜坡的安全和維修,係 由斜坡的業主負責。私人斜坡業主將負責檢查、維修、修葺及鞏固其地 段內的斜坡,以及地契或其他土地業權文件所指明的毗連斜坡(在部份 土地批約條款中,要求私人業主負責維修與其斜坡地段毗連的斜坡),
業主可視其情況,向律師或產業測量師尋求詮釋地契文件內明定的維修 責任。
在上述所論之維修責任中,自 2006 年起,為加速斜坡維修責任之 歸屬問題,土力工程處會擬備維修責任檢討報告,記錄維修責任之歸屬。
同時,在報告加入背景及相關佐證資料。在此過程中,土力工程處會將 維修責任之檢討報告,交予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審閱,並徵詢意見。而屋 宇署或會要求土力工程處安排地段界線測量,以確定斜坡的業權。進行 測量後,土力工程處會尋求地政總署確認測量結果。值得一提的是,在
特定個案中,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可能需就地契文件的詮釋,徵詢法律意 見,而此一過程通常需時甚久。如斜坡還涉及違例建築工程,則需待違 例建築清拆後,始可建議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
(2)斜坡及擋土牆的維修作業
在 1995 年土力工程處出版之《岩土指南》第五冊《斜坡維修指南》
中,載列維修人造斜坡的建議作業方法,以供政府部門和私人斜坡業主 參考。此外,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條 例)第 44(1)(b)條,以主管當局的身分發出《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
中,亦載明業主須按照《岩土指南》第五冊的規定維修屬其負責範圍內 的斜坡,以確保其狀況良好。
《岩土指南》第五冊所載列建議的作業方法,包括在設計周全和妥 善建造的斜坡進行一些必須的維修檢查和維修工程,以維持它們良好的 狀況。其所建議之私有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架構示意如圖 3-1 所示。
圖 3-1 私有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之架構
(3)私人斜坡之安全篩選
土力工程處委聘顧問為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在每份顧問合 約中,該處均會向顧問提供獲最高優先次序評分之私人斜坡清單(指定 斜坡)。同時,將以地段為單位的方式,尋找鄰近地方的其他斜坡(關連 斜坡),其包括與各處指定斜坡位處同一地段的其他斜坡。其後,顧問 將就評分最高的指定斜坡及關連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
針對選取進行安全篩選研究的私人斜坡,顧問將提供兩份報告之編 撰。其一,為安全篩選研究報告,針對斜坡是否穩固進行評估(以航攝 照片等現有資料的判釋和實地視察為基礎);其二,係為維修責任檢討 報告,此一部份將根據分析地契文件和所蒐集得的證據,進行維修斜坡 的權責歸屬。
最後,依據安全篩選結果,如有私人斜坡需要進行勘測和改善工程 時,土力工程處將建議屋宇署向業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而在實地視 察時,如發現斜坡有即時危險,土力工程處會建議屋宇署安排該署的定 期合約承建商進行緊急維修工程。
(4)危險斜坡修葺令
經土力工程處為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後,如有表面證據顯示 特定私人斜坡有存在危險或有可能變得危險時,土力工程處將向屋宇署 建議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業主委託專家勘察斜坡及按需要進行修 葺。同時,一般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亦可在顯眼處看到危險斜坡修葺 令,或可至土地註冊處網站查詢屋宇署有無對樓宇或地段發出危險修葺 令,以及業主是否完成修理並獲署方發出的核可證明文件。
在提交斜坡工程建議書的時限與上訴事宜方面,私人斜坡業主收到 危險斜坡修葺令之後,須勘測斜坡並提交斜坡工程建議書予屋宇署審批。
根據修葺令所指定,屋宇署將給予私人斜坡業主 2 個月時間,委聘負 責勘測的認可人士(認可人士指名列於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3 條備 存的認可人士名冊上的人士。)以及另外 5 個月進行勘測和提交工程
根據修葺令所指定,屋宇署將給予私人斜坡業主 2 個月時間,委聘負 責勘測的認可人士(認可人士指名列於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3 條備 存的認可人士名冊上的人士。)以及另外 5 個月進行勘測和提交工程